物權法與擔保法的十大區別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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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完整版)物權法與擔保法的十大區別物權法與擔保法的十大區分1、擔保物權的定義物權法;第一百七十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商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法抵押權: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按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物權法增加了當事人可以商定發生擔保物權的情形的內容,擴展了行使擔保物權的條件,便于債權人行使權利。如此,在制作擔保物權合同時,可以將穿插違約狀況列為實現擔保物權的情

2、形。2、區分物權合同和物權行為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商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筑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其次百二十七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學問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以本法第四

3、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可以看出,在物權法中,擔保物權合同與擔保物權本身的效力已經得到區分,二者可以分別,而非擔保法中的合一。在物權法下,擔保物權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時生效,而物權自登記時設立在需要登記時。其次局部3、擔保物權與保證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商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根據商定實現債權;沒有商定或者商定不

4、明確,債務人自己供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領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供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供應擔保的第三人擔當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法:其次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擔當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司法說明:第三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供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懇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擔當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擔當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

5、其應當分擔的份額。擔保法刻板地遵循了物權優先的原那么,卻限制了債權人的選擇權,將債權人置于不利地位。擔保法司法說明試圖彌補這一錯誤,然而這一規定并未能在理論中得到法院良好的執行。物權法將當事人的商定置于最優先的地位,敬重當事人自治的權利,并再次給予債權人選擇的權利。4、抵押財產的擴展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以下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立用地用法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獲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筑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制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

6、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以下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全部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全部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用法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用法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最顯著的改變是,物權法所允許抵押的財產包括全部法律、行政法規未制止抵押的財產,而擔保法所允許抵押的財產是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法律本身,應當是個自下而上的東西,而非自上而下的玩意。法,總是與自由在一起的。看起來,在對法的本

7、質的理解上,已經進了一大步。5、成認浮動擔保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商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擔保法未成認浮動擔保。物權法在此又是一大進步,并且,未將適用范圍僅僅限定于公司法人上,合伙、個體戶也可以享受。浮動擔保物權的行使,是以破產清算制度為依靠的。因此,梁慧星教授對物權法此條持有異議。破產法的通過與施行,在肯定程度上有了彌補,只是仍舊有缺乏之處。6、房產地產統一抵押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

8、圍內的建立用地用法權一并抵押。以建立用地用法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擔保法:第三十六條以依法獲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用法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國有土地用法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用法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用法權同時抵押。在集體建立土地用法權上,二者規定全都。在一般的房地產抵押上,物權法的規定比擬全面。物權法的改良表達在兩點:1規定了房地產統一登記制度,見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

9、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2第182條第2款的規定: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兩個法條相結合,可以杜絕之前房產、土地分開登記造成的混亂。在擔保法下的現實中,房產、土地分別抵押給不同的債權人,給債權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費事。7、行使擔保物權的時限物權法:其次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愛護。擔保法第十二條其次款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畢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完畢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當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

10、要務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于擔保法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完畢后兩年內。8、最高額抵押主債權確實定物權法其次百零六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一商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商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商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懇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行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而擔保法對此未涉及及其司法說明僅有少量涉及。擔保法司法說明:第八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9、權利質押登記物權法:其次百

11、二十四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其他狀況均需登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其次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其次百二十七條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學問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其次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

12、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擔保法:第七十八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物權法關于權利質押登記的規定遠較擔保法全面。其中,明確了一般公司股權質押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為準,取消了擔保法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規定,在客觀上有公示的效果。值得一提的是,物權法對應收帳款

13、出質的登記做了規定,對金融機構開展保理業務大為便利。10、關于留置權的范圍物權法:其次百三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次百三十一條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擔保法: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不得留置的物。物權法擴展了留置權的范圍,將其擴展至一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的場合企業之間,僅在涉及自然人時限定動產與債權應屬于同一法律關系。而在擔保法下,僅保管、運輸、

14、加工承攬三種狀況,這與紛繁冗雜的經濟活動明顯并不相稱,不利于對債權人的愛護。此外,在登記制度上,物權法比現行制度大為簡化,并限制登記機構利用職權之便設置令當事人非常厭惡卻又無可奈何的障礙,比方不動產評估。在擔保法下,登記機構常引用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當事人供應評估報告,并限制登記的債權不得超過不動產的評估價值。而為令債權得到充分的保障,債權人經常不得不設法將抵押物評估價值抬高。物權法在這點上,可謂做了件小功德。物權法: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第十二條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一查驗申請人供應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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