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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關于擔保合同匯編七篇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人們運用到合同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擔保合同7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擔保合同 篇1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
2、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一、相關法律法規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擔保法 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
3、,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
4、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
5、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
6、之一。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
7、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
8、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
9、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
10、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
11、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
12、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
13、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
14、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屬企業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
15、,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
16、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
17、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生法律上的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
18、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
19、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
20、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
21、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1、對外擔保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且境內企業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2、跨境擔保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并列明了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內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22、。同時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務。外保內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且對于境內企業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關系的限制。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三、登記的效力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與擔保法解釋
23、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定有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匯管理局申請登記。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章。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擔保合同 篇2買方
24、: (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賣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保證人: (以下簡稱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因甲方的請求,丙方愿意為甲方、乙方于 20xx 年 月 日 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總價: 00000。00 元以下簡稱主合同)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丙方作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證人。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如下:一、丙方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義務,即支付乙方貨款提供擔保。保證金額為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項,保證期間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壹年。二、丙方對上條所列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付清貨款,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在接到乙方書面
25、索款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清償上述款項。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約提出代償要求時,丙方以所有財產為限予以清償。丙履行債務后有權向甲追償權。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暫時沒有能力及時還款時,若甲方能根據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還款計劃,則乙方將暫不向丙方提出代償要求,乙方向丙方保證期間相應順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還款計劃如期還款,則乙方在保證期間內隨時可向丙方要求代為清償。五、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 10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發生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連帶責任,如丙方破產,甲方應丙方破產前二個月內重新提供保證人。六、違約責任: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未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乙方可視情
26、況擔保總額的10 %向丙方收取違約金。七、爭議的解決方式:甲、乙、丙三方解決爭議的方式與主合同規定的一致。八、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訂并加蓋單位公章,并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甲方(公章)授權代理人(簽字):丙方(公章)授權代理人(簽字):丙方(公章)授權代理人(簽字);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擔保合同 篇3甲方(出借人):xxxxxx身份證號:乙方(借款人):xxxxxx身份證號:丙方(擔保人):xxxxxx身份證號:乙方向甲方提出借款,丙方作為擔保人自愿為乙方的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現三方經協商就借款事
27、宜達成以下協議:一、借款金額: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xxxx元(¥xxxx),借款利息為月息xx,并計算至全額還清之日。二、本合同簽訂之同時,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付款方式為以下第xx種:1、現金支付;2、銀行匯款或轉賬支付,乙方賬號為:xxxxxxxx三、借款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四、借款還款責任:乙方應按時還款,如到期未還,乙方除按月息xx向甲方支付利息外,還應按借款總額xx向甲方支付逾期還款罰息,直至全部還清為止,并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五、為確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丙方提供的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期間為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后兩年內。丙方自愿
28、與乙方連帶償還借款本息、違約責任、一切追償損失包括而不限于甲方為追嘗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律師費為借款總額的5%)。六、如三方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約定由xxxx法院管轄。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合同簽訂日期:xx年xx月xx日擔保合同 篇4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對外擔保合同也有可能無效,那么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根據相關規定,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9、(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相關法律知識: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無效分兩種情況: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兩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承擔是有差別的:一、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
30、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二、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擔保人在擔保合同無效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還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有關導致對外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以及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擔保合同
31、篇5甲方(出資方主辦人):乙方借款方(被擔保企業):甲、乙雙方按照擔保銀行的意見簽定協議借款擔保合同如下:甲方同意中國省分行和營業部為 有限公司擔保人民幣億元整,年利率9,一次性綜合操作服務費3.8。擔保期限五年,擔保時間從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每年月日前為每年支付利息時間。20xx年月日歸還本金。如付息還本時間恰逢是法定假日,可順延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時間。具體是:甲方負責 億元人民幣按擔保銀行:中國 省分行和營業部指令完整無誤到達擔保銀行指定的帳戶上。否則定為甲方違約。乙方(借款方):負責辦理中國 省分行和營業部在本合同的預開保函上簽章同時提供行長、總經理及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經
32、甲方核實3天無誤,備用金退回。擔保企業(乙方)未能按時完整無誤提供以上材料,備用金不退。款到乙方帳戶五日內,擔保銀行:中國 省分行和營業部未能在人民幣還本付息保函上蓋章,定為乙方違約,從簽署本合同時間起至本合同終止時間止,每億元每天按伍仟元計算賠償給出資方主辦人。此外還按銀行法泄露存款人較大存款機密條款承擔責任。協議借款擔保合同、預開保函和人民幣還本付息擔保函為一體一并執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一無效。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借款擔保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擔保銀行和操作方各一份。每份法律效力相同。本合同附后有:1、預開保函;2、人民幣還本付息擔保函。出資方主辦人簽字:借款方: 有限公司(公章
33、)法人代表:出資方代表:年月日擔保合同 篇6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有些部門和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就是說沒有擔保資格。國家法規規定,學校、醫院等社會福利機構不能進行擔保。因為這些部門和機構從事的是社會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財產為國家所有,與此同時,這些部門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斷性。不可能因為其進行擔保而將其財產執行而造成學校停學,醫院停診。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發出的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以下簡稱保證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
34、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證規定18項“法人的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同意,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由法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擔保法解釋第四條規定”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是其他個人債務提供 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19項“主合同債權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不承擔責任。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法解第
35、五條規定“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在對外擔保問題上我國法律和法規有嚴格的限制。擔保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36、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保證規定第20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合同無效而仍然為之提供保證的,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后,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擔保合同 篇7甲方(質權人):地址:身份證號碼:乙方(出質人):地址:身份證號碼:因(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金額)(詳見借款合同:)。為保證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計%份額的股權(以下稱質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現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第一條出質的股權1.出質股份名稱及所代表的出資額
37、:名下的的%的股權,出質股份所代表的出資額:元;名下的的%的股權,出質股份所代表的出資額:元;2.本合同項下質權對出質財產的效力及于質物本身、從物、孳息、添附物、附屬物、質物的代位物。第二條出質記載及登記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本合同項下股權出質情況記載于公司章程及第三條質押擔保的范圍乙方應就下列所有款項向甲方承擔質押擔保責任:1、借款人應向甲方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2、甲方為實現質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第四條擔保期間1.本合同第三條第一款項下債權的擔保期間: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2.本合同第三條第三
38、款項下債權的擔保期間:自實際發生上述費用之次日起兩年。第五條質權的實現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就出質物享有優先受償權。1.出質股權價值減少,出質人拒絕恢復出質股權的價值或拒不提供質權人認可的新擔保;2.借款人未按約清償借款本息的;3.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處分出質股權,影響甲方實現債權、質權的。第六條質權實現的方式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處分出質股權,并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1.與乙方協議,以出質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出質股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2.甲方與乙方未就質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出質股權,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第七條雙方權利與義務1.甲方負有妥善保管出質股權證明材料的義務。2.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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