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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專利許可合同樣本通用版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_訂立。合同一方為_公司,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注冊地址為:中國(以下簡稱甲方);合同的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 此證: 鑒于乙方擁有合同所述專利技術; 鑒于乙方有權,并且同意將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制造權和合同產品的銷售權授予甲方; 鑒于甲方希望利用乙方的專利技術制造并銷售合同的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以下詞語的含義: 1.“專利技術,系指乙方目前擁有的或將來獲得的和/或有權或可能有權控制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在世界任何國家許可轉讓的,適用于或可能適于制造本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 2.“

2、合同產品,系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規定的產品及其改善發展的產品。 3.“甲方,系指_,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4.“乙方,系指_,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或財產繼承者; 5.“合同工廠,系指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即_; 6.“備件,系指用以代替合同產品或其任何部分的備用件; 7.“部件,系指乙方隨時書面同意甲方生產和銷售的合同產品的構件及零配件; 8.“技術資料,系指列于附件一與制造和修理合同產品有關的工程、制造及原始資料,包括與制造設備、工具和裝置有關的圖紙、藍本、制定圖表、材料規格、照片、影印資料和一般資料、制定及其說明書等。但上述資料僅限于乙方擁有的資料和甲方用于本合同業務活

3、動的資料; 9.“凈銷售價,是指在扣除合同產品的包裝費、安裝費、運輸費、商業和數量折扣、傭金、保險費和稅費之后的發票金額; 10.“合同生效日,系指本合同雙方管理機構和有關權力機關中最后一方批準合同的日期。 第二條 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1.甲方同意從乙方獲得,乙方同意向甲方轉讓合同產品的專利技術。這種技術應與乙方產品的技術完全一致。 2.乙方以非獨占方式許可甲方在中國制定和制造合同產品,以及銷售和出口產品的權利。 3.乙方須向甲方提供與合同產品有關的專利技術資料和樣機所必需的配件,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4.本合同產品不包括乙方外購件的專利技術,但乙方必需向甲方提供外購件的樣本

4、和技術說明資料與制造廠商的名稱。 5.乙方有責任接收、安排甲方赴乙方培訓的技術人員,乙方應設法使其掌握上述合同產品專利技術。(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6.乙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詳見本合同附件六) 7.如甲方必需要,乙方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零件、材料和配件等。(具體內容雙方另行協商) 8.乙方同意甲方有權使用其商標,在合同產品上亦可以采用雙方的聯合商標,或者標明“依據售證方的許可制造字樣。 第三條 合同價格 1.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內容和范圍,本合同采納提成方式計算價格,計價的貨幣為_。 2.本合同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合同生效之日后第_個月開始,按日歷年度計算,每

5、年的12月31日為提成費的結算日。 3.提成費按當年度合同產品銷售后的凈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_%,合同產品未銷售出去的不應計算提成費。 4.在提成費結算日后10天之內甲方應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銷售數量、凈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凈銷售額和提成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5.甲方依據本合同的專利許可,銷售的合同產品一經付款則視為貨已售出。 6.假設在交付專利權使用費后,已售合同產品被退回或折價,甲方有權在以后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中扣除因此而多支付的專利權使用費。 7.乙方如必需查核甲方的賬目時,應在接到甲方依上述第3.4款規定開出的書面通知后10天之內通知甲方,其

6、具體的查賬內容和程序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第四條 支付條件 1.本合同第三條中規定的提成費,甲方將通過_銀行(此處為甲方的業務銀行)和_銀行(此處為乙方的業務銀行)支付給乙方,支付中使用的貨幣為_。 2.乙方在收到甲方按3.4條的規定發出的書面通知后應馬上開具有關的單據,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以下單據后30天內,經審核無誤,即支付提成費給乙方: a.提成費計算單一式四份; b.商業發票一式四份; c.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規定,如乙方必需要向甲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甲方有權從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第五條 技術服務和培訓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派遣一名技術專家到甲方,對合同產品的圖紙和技術資料進

7、行解釋,并就產品制定、制造、調試和檢驗,以及修理等方面進行技術指導,以使甲方在確保合同產品性能的狀況下,能盡快采納國產的材料的元器件,實現合同產品的生產。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分兩次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進行技術服務,共30人日。 第一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生效后第六個月,乙方派遣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人,提供技術指導12人日。 第二次技術服務在合同產品驗收期間,乙方派技術人員1人赴甲方工廠,提供技術服務,時間為18人日。 乙方負擔其人員的旅差費。甲方負擔由駐地到工廠的交通工具和膳宿費。 (1)乙方負責對甲方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使甲方受訓人員掌握合同產品制定、性能測試、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質量檢查等技能,使甲

8、方能用乙方提供的資料和專門知識,在合同工廠制造出與乙方產品質量相同的產品。乙方應設法安排甲方受訓人員參觀制造合同產品外購件的生產過程和合同產品的主要用戶。 (2)甲方受訓人員在協議期間分兩批,320人日以內(翻譯除外)赴乙方接受培訓。 (3)首批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后的第三至第四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訓。內容為合同產品的制定和制造工藝。 (4)第二批培訓人員的培訓時間為合同生效后的第八至第九個月,甲方派技術人員4人,翻譯1人到乙方工廠接受為期160人日(每周5天工作日)的培訓,培訓內容為合同產品的制定、加工工藝、裝配工藝和機器的調試。

9、 (5)甲方負擔受訓人員的旅差費。在乙方受訓期間的膳宿費及駐地和工廠之間的交通工具由乙方負責提供。 第六條 技術資料 1.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在_交付技術資料。 2._的郵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甲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1份寄給乙方。 3.在每批技術資料發運后24小時內,乙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空運提單日期、資料項目、件數、重量、航班號和估計抵達日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甲方。同時將空運提單和技術資料具體清單各一式2份寄給甲方。 4.假設技術資料在空運中丟失、損壞、短缺,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30天內,補寄或重寄給甲方。在甲方收到技術資料后60天內,

10、如果沒有以書面形式提出資料不全或增補要求,則視為甲方驗收。 5.技術資料采納英文,計量單位以公制表示。 第七條 考核與驗收 1.合同產品的第一臺樣機,由甲、乙雙方組成的聯合考核小組,按附件七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考核。如果符合附件一規定的技術要求,即可驗收,并由雙方代表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4份,雙方各執兩份。 2.如果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規定的技術標準,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采用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二次性能考核。考核合格后,雙方簽署考核合格證書。 3.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乙方責任,乙方應自費再次派遣技術人員進行第二次考核。 4.經過第二次考核仍不能合格驗收,假設

11、責任在于乙方,則乙方須賠償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并采用措施,消除缺陷,進行第三次考核。 5.經過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責任,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九條的規定處理。假設系甲方責任,則由雙方協商合同進一步執行的問題。 第八條 技術改善 1.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合適甲方生產條件的(如制定標準、原材料、外購配件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乙方有責任幫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并加以確認。在不影響合同產品性能狀況下,應采納中國產的原材料、配套元器件和設備。 2.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對合同產品的任何改善和革新,都將改善或革新的技術資料提供給對方。 3.改善或革新的技術所有權屬于改善或革新一方,另一方不得對

12、其申請專利或將其轉讓給第三者。 第九條 確保和索賠 1.乙方確保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乙方經過實際使用的技術資料,并確保向甲方及時提供任何改善和發明的技術資料。 2.乙方確保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楚的,并確保按時交付。 3.如果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第六條規定,乙方必需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后30天內將所缺的技術資料,或清楚、正確的資料寄給甲方。 4.如乙方的技術資料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時間交付,乙方則須按以下比例支付罰款給甲方: (1)遲交1至4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_%; (2)遲交5至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_%; (3)遲交超過8周,罰款為合同總價的_%。 5.乙方按本條規定被

13、罰款時,并不解除其持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6.如果乙方遲交技術資料6個月以上,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須將甲方已經交付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_%的利息,一并退還甲方。 7.由于乙方責任,驗收不合格,造成甲方不能正常投產而終止合同時,乙方應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給乙方的全部金額,并加年利_%的利息。 8.如因乙方原因,產品部分性能指標沒能達到合同產品的規按時,視具體狀況,乙方須按合同總價的_%予以賠償,但是,假設因甲方原因產品沒能達到性能指標時,甲方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金額。 第十條 保密 1.乙方依據本協議所提供的一切圖紙、制定、說明書及其他技術資料,甲方均須嚴格保密;未得到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

14、方式出售、轉讓或泄露給任何人,但不包括甲方為生產合同產品而使用技術資料的雇員。但是,甲方可以向分包合同人提供生產合同產品部件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分包人須書面確保對其所得到生產技術資料承當嚴格的保密義務。 2.假設上述技術資料由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開,則甲方對已公開的技術不再承當保密義務。 3.本合同終止后,甲方有權使用乙方所提供的專利,即甲方可以持續制定、制造、使用、銷售和出口合同產品。 第十一條 侵權 1.乙方確保,它是依本合同條款轉讓給甲方的專利權的合法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向甲方轉讓專利權的權利。假設發生侵犯任何第三者權利的事件,則乙方應對侵權事件負責,并承當由此而產生的全部法律和經

15、濟責任。 2.本合同附件一列明乙方關于合同產品的專利和專利申請。合同生效后一個月內,乙方將向甲方提供2份專利證書和專利申請的影印本。 第十二條 稅費 1.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在甲方國家以外的一切稅費,均由乙方負擔。 2.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獲得的收入,必需按中國稅法納稅。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簽約的任何一方,由于戰爭、嚴重水災、火災、臺風、地震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無法按期執行合同時,則可延長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2.受影響的一方應盡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狀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并于此后14天內以航空掛號郵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實文件提交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盡快解決合同持續執行的問題。 第十四條 仲裁 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達不成協議時,則應提交仲裁解決。 2.仲裁將在瑞典斯德哥爾摩進行,由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依據該院的章程進行仲裁。 3.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5.假設仲裁的內容是合同的部分條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在仲裁期間應持續執行。 第十五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釋和執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為依據。 第十六條 合同有效期 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于_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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