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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工作票管理制度 1目的 1.1 為確保生產設備安全運行, 為檢修和試驗工作創造安全條件, 防止事故 發生,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1.2 工作票是生產現場作業人員, 用來檢修設備或安裝設備的法律手續。 是 說明所需要檢修或安裝的設備和地點、 時間, 必需做的安全措施, 工作負責人和 參加作業人員,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的書面文件。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全廠(包括承包單位)工作票的管理工作。 2.2 本標準規定了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熱力機械工作票、 熱控第二種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簡稱“工作票” )的填 寫、審批、執

2、行和管理要求。 3. 依據 3.1 原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 3.2 原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發電廠電氣部分) 3.3 原電力工業部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3.4 福建省電力公司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規定 4. 職責與權限 4.1 安全監察部負責全公司工作票的管理、監督、統計、考核工作。 4.2 發電部、檢修部、后勤管理部門負責本部門工作票的管理、統計、考核 工作,檢修(維護)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的管理、統計、考核工作由檢修部歸口負 責。 4.3 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4.3.1 工作票簽發人 4.3.1.1 工作必要性; 4.3.1.2 工作是否安全; 4.3.1

3、.3 工作票上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4.3.1.4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組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 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4.3.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4.3.2.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4.3.2.2 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4.3.2.3 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安全規程和安全措施; 4.3.2.4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完備及運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 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4.3.2.5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代安全事項。 4.3.3 工作許可人 4.3.3.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對安 全措施進行必要的補充; 4.3.3.2 負責正確、完

4、善的執行安全措施; 4.3.3.3 負責向工作負責人進行交底,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爆炸等 危險。 4.3.4 工作組成員 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工作安全,并監督 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4.3.5 值長 負責接票、對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進行審核并根據實際安排設備的檢修工 作。 5. 工作票使用程序和規定 5.1 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維護或安裝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辦理工作票時, 工作許可人、 工作負責人雙方必須到工作現場, 進行安全措 施執行情況交底、逐條復誦。 5.2 工作票必須統一編號,妥善保管,缺號、重號按不合格論處;并按編號 順序使

5、用。(具體工作票的編號方法,可協商后再定) 5.3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或簽發人填寫, 由公司批準的相應專業工作票簽發 人審核簽發, 值班主值審核工作票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安全實際, 不符合實際 退回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 ,符合現場實際做好安全措施后履行工作許可 手續。 5.4 工作票需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個別 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5.5 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發給一張工作票,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該項工作的 工作負責人。 5.6 工作票工作時間按實際需要填寫, 特殊情況經值長請示許可后, 酌情延 長。工作票計劃開工時間,事先不提出要求,當天不開工者作

6、廢。 5.7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工作負責人在開工前,對工作班成員做到“三檢 查(檢查著裝、檢查個人防護用品、檢查工作人員精神狀態) 、三交底(進行任 務交底、技術交底、安全交底)、一控制(即人人必須明確危險源的控制)。工作 負責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 的工作。 5.8 個設備上同時有幾張工作票開工, 安全措施相同,可用幾個標示牌表 示對應的工作票數,結束一份工作票取去一個標示牌,待最后一張工作票辦結束 后取去最后一個標示牌,才能解除安全措施。 5.9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 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同

7、意,并重新履行開工手續。 5.10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人員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檢 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 再向運行人員講清維護工作項目情況, 交 代有關遺留問題,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 5.11所有操作應盡量避免在交接班時進行, 交班前30分鐘與接班后15分 鐘內一般不進行操作。 5.12工作票有關責任人(簽發人、許可人、負責人)的聘任,首先由班組 推薦,部門進行專業技術和有關業務考試、 考核,安監部負責對工作票有關責任 人的資格審查及進行安規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程制度的考試或考核,合格后報 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并發文公布。每年至少審核公布

8、一次。 工程施工、機組檢修的外包單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批準, 并將書面公布的人員名單加蓋公章后送公司項目負責部門審查確認報安監部審 核,由公司領導批準,以書面(或 0A)形式通知后生效。 工作票工作程序 審 核 簽 發 工 作 許 可 安 措 執 行 事故 及夜 間搶 修 工 作 評價統計 安 監 部 抽 查 5.13事故搶修工作是指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或嚴重缺陷,威脅到人身和 設備安全而需要立即進行的搶修。 事故搶修可以不用工作票,經值長同意后,其安全措施由檢修負責人提出。 值班負責人應審查補充并執行,安全措施正確完備后方可工作,必要時值長可指 派專人進行監護或協助。值班負責

9、人應將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沒有工作票而必須進 行工作的原因記在運行日志內。搶修時間超過八小時應辦理工作票。 5.14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它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 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點,然后將所持工作 票交工作許可人。若試轉后仍需進行檢修,則由工作許可人恢復安全措施后, 雙 方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5.15設備、系統變更后,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情況、設備異動情況以及運 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進行交代,并在設備異動記錄薄上登記清楚后方 可離去。運行人員應將工作負責人交代的檢修情況及注意事項記入運行日記內。 5.16夕卜單位(下稱乙方)?承包公司內

10、設備檢修工作,檢修部(下稱甲方)應負 責協助辦理工作票手續。 5.17承包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乙方對其批準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 負責人具備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資格負責。 機組的檢修(施工)工作的工作票實行“雙簽發”制度。工作票由工作負責 人填寫,由乙方相關專業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 工作票簽發人對所派的工作負 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 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檢修部工作票簽發 人對工作的必要性、 工作是否安全、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等安全 負責。 乙方的工作票執行情況列入檢修部“兩票”合格率統計、考核。 發包工程的工作票中“部門” 、“班組”應填寫本公司的檢修部、班組。

11、 5.18 工作票上“備注”欄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 值班負責人填寫,但必須簽名才有效。 5.19 電纜的拆除和恢復 工作中,確需拆除原來的電纜封堵或敷設新的電纜需要穿越孔、 洞,必須在 工作票上寫明需拆除電纜封堵的具體位置,按“誰拆除誰封堵,誰敷設誰封堵” 的原則,在工作結束時將電纜封堵完好,否則不得終結工作票。 5.20 對工作已終結、結束或作廢的以下各種工作票,應分別蓋上“工作終 結”、“工作票結束”和“作廢”章: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工作終結”、“工作票結束”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結束” 熱力機械工作票:“工作終結” 動火工作票:“工作終結” 熱控第二種工作票

12、:“工作終結” 作廢的以上各種工作票: “作廢” 5.21 每月的第三個工作日(遇節假日順延)由發電部、檢修部、后勤管理 部門各專業專工或負責人(安全員)將上月所有終結的工作票,按工作票種類、 編號順序整理、裝訂好,經審查合格的工作票,蓋上“合格”印章后交安全監察 部。 5.22 工作票使用后應保留一年。 6. 電氣工作票使用管理細則 6.1 電氣工作票填寫說明 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工作票簽發人不能兼任本項工作 的工作負責人。 6.1.1 電氣工作票填寫中若出現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不 得任意涂改 (包括刮、擦、改 )。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填補

13、處 上或下方作“V” 或“V”記號,然后在相應位置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字跡 應清楚,并在錯、漏處蓋上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或值長的扁形紅色印章, 以示負責。每頁工作票錯、漏字修改處不得超過三處。電氣工作票上設備名稱、 編號、動詞、姓名不得修改。 6.1.2 “工作班人員”欄的填寫 工作班成員(包括臨時工、 勞務工)在 5 人及以內, 必須寫全所有人員姓名; 5 人以上時,應把各小組的負責人(監護人)姓名全部填入,并填明總人數(含 工作負責人)。 6.1.3 “工作任務”欄的填寫 工作地點應填明設備電壓等級和雙重名稱, 具體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應對工 作的范圍和基本內容進行限定。 6.1.4

14、“計劃工作時間” 欄的填寫 工作票計劃工作時間 ,不包括停、送電操作及布置安全措施的時間。工作票 上所列的計劃時間不能作為開始工作和恢復送電的依據。 6.1.5 “安全措施”欄的填寫 6.1.5.1 應解除的繼電保護壓板是指檢修時可能引起運行設備聯跳的電量 或非電量保護(如瓦斯保護等)壓板,分項按格式填寫,并順序編號,不出格。 內容較多填寫不下時, 可加附頁, 附頁的剪貼應牢固, 附頁上應有工作票簽發人 或工作許可人騎縫蓋章或騎縫簽名。 6.1.5.2 應(已)設遮欄、應(已)掛標示牌”欄的填寫,工作票填寫人應 根據安規 的規定和工作的需要提出要求; 工作許可人應根據工作票要求和現 場實際,在

15、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條件下完成上述要求。 此欄還包括為防止觸電 而需加放的絕緣擋板的填寫。 6.1.5.3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 欄由工作票填寫人根據施工現場的有電 設備布置情況填寫,必要時應先到現場查勘清楚后再填寫。 6.1.5.4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和“補充安全措施”欄由工作許可人填 寫。根據現場實際指明鄰近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的具體設備、名稱編號, 并根 據現場實際情況 ,補充工作票填寫人事先未考慮的安全措施。補充安全措施應具 體可操作。 6.1.5.5 繼保、熱控安措的執行和解除都必須有監護人監護并簽名。 6.1.5.6 在室內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兩旁間隔和對面間隔的

16、遮欄 上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在室外地面的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在工作地點 周圍用繩子做好圍欄上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由工作負責人填入工作票 中,運行人員負責執行。 6.1.5.7 “安措執行情況”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執行完成后,應先寫明相 應序號并打y” “應裝接地線”欄,待接地線裝設完成后打并填寫編號。 6.1.5.8 檢修臨時電源:由發電部值班人員拆接;機組大小修時也可以由具 有電工證的檢修部人員自行拆接, 但應通知發電部值班人員; 禁止外單位人員拆 接檢修臨時電源。 6.1.5.9 “工作人員和工作負責人變動” 欄的填寫 6.1.6 工作票簽發后,開工前發生工作班人員變更,工作

17、負責人可在工作班 人員欄內補充填寫新增加的班員姓名。 當出現個別人員缺勤或不能上崗時, 工作 負責人應在工作票備注欄內說明。 如因人員缺勤將影響到施工安全或可能造成檢 修延期時,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向工作票簽發人匯報。 6.1.6.1 開工后工作班人員變動,須經工作負責人同意,由工作負責人將班 員變動情況填寫在工作人員變動欄內, 并通知工作許可人。 新增添的人員必須由 工作負責人重新交待安全措施后才能參與工作。 6.1.6.2 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負 責人變動欄內,并通知值班負責人。若工作票簽發人不在現場,可以電話變更, 由值班負責人代為簽字。兩位工作負責人應做

18、好工作交接。 6.1.7 “工作票延期”欄的填寫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工作票因故 (如在檢修中發現重要缺 陷、天氣突變等特殊情況 )需延期時,工作負責人應提前征得工作許可人同意 (經 調度批準的檢修設備,還應經當值調度員批準 )。 6.1.8 “備注”欄的填寫 6.1.8.1 “工作負責人指定專職監護人”欄是指需要進行分組工作時,工作 負責人應指定各小組監護人,并填明小組監護人姓名和具體工作地點、內容。 6.1.8.2 “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欄的填寫。工作負責人在開工前,根據工作 任務和現場工作條件, 認真組織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分析, 提出相應的預控措 施(如:防止觸電、高處墜落

19、、機械傷害等具體的措施)填入“其他補充安全措 施”欄,可不另開危險點分析預控票。復雜的施工作業有安全施工作業票時,在 此欄注明詳見XXX施工作業票,具體內容可不填。 6.1.8.3 “其他事項”欄由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值班負責人、工作 許可人填寫補充安全措施或其他需要交代的事項, 并由填寫人簽名。 如,開關檢 修時工作票簽發人應將釋放開關操作能量的措施填入該欄內,由工作班執行。 6.1.9 工作票上所列技術措施必須完備,不許使用“同左” “同上”等字樣, 工作地點、部位、補充措施要明確具體,裝地線應寫明真實地點和地線編號,不 準寫“在斷路器兩側”等字樣。斷開斷路器、隔離開關和應掛標示牌,

20、必須注明 斷路器、隔離開關編號;在室外隔離開關、斷路器上檢修時,應將檢修設備用網 狀遮欄圍住, 在室內檢修時應使用紅布將檢修設備與運行設備隔開。 工作票簽發 人在審核安全措施后,應在余下空白欄內畫轉折號。 6.2 工作許可、監護、終結和延期 6.2.1 開工前,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詳細交待安全措施, 并指出帶電設備部位和安全注意事項, 對已停電的檢修設備確證無電壓, 雙方簽 字后,才許可開工;工作票各持一份,工作許可人應將開工后的工作票保存好, 并登記和作好記錄。 6.2.2 工作負責人在辦完開工手續后,應將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帶電部位 和注意事項向工作組全體成員詳細交待清楚,認

21、為無問題后即可開工。 6.2.3 工作負責人在整個施工期間, 負責監護本組工作成員遵守安全規程的 規定。工作負責人因事離開工作現場, 應指定其他合格的人代理其監護工作。 并 將有關事項交待清楚后,方可離開。 6.2.4 運行人員發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影響、威脅人身和設備安 全時,應立即勸告糾正, 并有權停止其工作, 同時向值長或發電部有關領導反映。 6.2.5 檢修中途須局部試轉設備時, 工作負責人應與工作許可人或值班負責 人聯系變更安全措施, 并向本工作組全體人員和有關工作組人員交待清楚暫停工 作,離開工作地點,工作票全部收回,由運行值班負責人保管。復工時必須等運 行人員恢復安全措施

22、,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繼續工作。 6.2.6 兩個或兩個以上班組確實需要在同一電氣設備上工作, 所做措施如能 確實保證各工作組工作人員安全, 可同時開工;如有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可能時, 可待一個班組工作告一段落后,交回工作票,再給另一個班組開工。 6.2.7 檢修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作全面檢查,清理現場和設備衛 生后,即向運行人員交待檢修情況, 雙方到現場檢查驗收合格后, 辦理工作票終 結手續,蓋“工作終結”章;待拆除安全措施,設備恢復到檢修前狀態,蓋“工 作結束”章。 6.2.8 檢修工作不能按批準時間完工時,必須提前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凡 調度管轄設備及影響出力的設備,必須在

23、計劃完工日期前一天的 12 點前,向值 長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延期手續。 6.3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 6.3.1 凡屬下列情況應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 6.3.1.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6.3.1.2 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 或做安全措施者; 6.3.1.3 熱工專業配合電氣專業更換電機工作,其安措可寫入“電氣第一種 工作票”第 6 項中,無須另外開票。 6.3.2 工作票負責人(簽發人)填寫安全措施時應做到: 6.3.2.1 應拉開開關和閘刀 (包括巳拉開開關和閘刀 ):必須將檢修設備各方 可能來電的開關、閘刀、控制熔絲、壓變熔絲

24、 (小開關 )斷開; 6.3.2.2 接地線(或接地閘刀 )應注明地點,或寫明接地閘刀編號; 6.3.2.3 標示牌和圍欄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開關和閘刀操作把手懸掛“禁止合 閘,有人工作”標示牌。380V、6kV及以上系統還應將安措拉開的開關、 閘刀(包 括接地閘刀 )的操作把手上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標示牌。 在工作地點懸掛“在此工作”標示牌。 在室外地面高壓設備上以及 220kV 升壓站內工作,應設圍欄,并懸 掛“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6.3.3 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提前一天送給值長或主值班員,臨 時工作可以在工作開始以前交給主值班員。 值長或主值班員收到工作

25、票后應審查 工作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 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以上審查無誤后,在征得值長同意后,填上收 到工作票的時間,并簽名,工作負責人方可離去。審票中發現問題,如票面不合 格、人員不符合要求、 時間不符、 安全措施不齊或有誤, 則退還工作負責人修改、 補充或重開工作票。 6.3.4 一份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點以一個電氣連接部分為限,一個電氣連 接部分是指配電裝置的一個電氣單元中, 其中間用刀閘和其它電氣部分作截然分 開的部分,該部分無論引伸到其它什么地方,均視為一個電氣連接部分。 6.3.5 在一個電氣連接部分同時有檢修和試驗時,可填

26、寫一張工作票,但在 試驗前應得到檢修工作負責人的許可,并在備注中注明。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 高壓試驗的工作票發出后, 禁止有第二張工作票發出。 試驗工作中,由試驗人員自行裝設的接地短路線,試驗結束時應自行拆除, 并對被試設備進行檢查和清理現場。 6.3.6 在一個電氣設備或系統上同時有幾張工作票,安措均需裝設短路接地 線或合接地刀閘, 在最后一張工作票未結束前, 前面幾張結束的工作票在辦理工 作終結手續后,取下相應數目的標示牌,蓋上“工作終結”印章,當最后一張工 作票結束后, 取下最后一個標示牌, 將裝設的接地線拆除或接地刀閘斷開后, 在 工作票上填明并簽名后,在以上結束的工作票上蓋“工作票

27、結束”印章。 6.4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6.4.1 凡屬下列情況應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 6.4.1.1 帶電作業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6.4.1.2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6.4.1.3 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6.4.1.4 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6.4.1.5 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 壓回路的電流。 6.4.2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中“工作條件 (停電或不停電 )”欄的填寫 該欄是指在檢修設備上工作應具備的條件。即檢修設備需要停電時寫停電, 不需要停電時則寫不停電。 如站用電低壓屏檢修、 主變

28、冷卻系統維護, 開關操作 機構清掃、直流系統維護等需斷開低壓電源時, 工作票中“工作條件” 欄需填“停 電”,并注明需斷開的電源名稱。 6.4.3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不能辦延期。 6.4.4 工作結束,在工作票上蓋“工作票結束”印章。 6.4.5 電氣第二種工作票中“注意事項(安全措施) ” 欄的填寫 該欄應寫具體安全措施, 應考慮防止觸電、 機械傷害、 高處墜落等人身安全 要求以及設備安全的措施,如應退出的保護(重合閘)壓板;應斷開低壓電源開 關;應掛地線、標示牌及應設的遮攔、絕緣擋板、紅布簾等等;安全距離要用數 字表示。 7. 熱機工作票使用管理細則 7.1 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試驗或安裝工

29、作時,凡屬下列情況必須填寫熱力 機械工作票: 需要將生產設備、系統停止運行或退出備用,由運行值班人員按安規(熱 力和機械部分 )規定采取斷開電源,隔斷與運行設備聯系的熱力系統,對檢修 設備進行消壓, 吹掃等任何一項安全措施的檢修工作。 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 方式、操作調整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上述熱力系統包括氣、汽、水、氫、油、煙、風、壓縮空氣等發電生產設備 系統。 7.2 熱力機械工作票允許工作范圍 7.2.1 只完成一個設備系統的部分隔離措施,則只能以部分隔離措施的設 備安裝地點為允許工作地點和工作范圍。 7.2.2 如一個設備系統的隔離措施一次性做完,所列工作地點允許

30、包括整 個設備系統的設備安裝地點和工作范圍 7.2.3 如果依次進行不需采取隔離措施的同一類型工作,工作地點可以包 括幾個設備單元或幾個設備系統的對應部分。 7.2.4 一臺機組或一個管路系統的檢修工作, 也可以簽發一張總的工作票, 在全部工作期間有效。 7.2.5 機械專業配合電氣專業更換電機工作,應另開熱機工作票。 7.2.6 更換閥門(風門) 、電動頭、氣動頭工作,由負責檢修工作的負責人 填寫、辦理工作票,監督其它配合專業工作人員的安全,協調專業間的關系;若 需要處理電氣、熱工二次回路,需要增加“安措” ,則應另開工作票。 7.3 計劃性檢修工作的機械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 17 點前送交

31、運行值班負 責人,因填寫錯誤被運行人員退回修改的工作票, 可在工作前再次送交運行值班 負責人,但運行值班負責人必須在工作票備注欄內注明原因。 其他工作的機械工 作票應在工作前預先送交運行值班負責人。 7.4 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并重新進行許可工作的 審查程序。 7.4.1 部分檢修的設備將加入運行時。 7.4.2 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工作票內所填寫的 安全措施,制止檢修人員工作并將工作票收回時。 7.4.3 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的隔斷方式或改變工作條件時。 7.5 熱力機械工作票填寫說明 7.5.1 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填寫, 工作票

32、簽發人不能兼任本 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5.2 手工填寫的工作票應用黑色水筆填寫,字跡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涂 改 (包括刮、擦、改 )。個別錯、漏字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 填補處上、下方作“人”或“V”記號,然后在相應位置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并在 錯、漏處蓋上相應負責人扁形紅色印章,以示負責。錯、漏字修改每頁不得超過 三個處。熱力工作票上的設備名稱、姓名不得修改。 7.5.3 “參加工作人數”欄的填寫 參加工作人數含工作負責人(包括臨時工、勞務工) 。 7.5.4 “工作地點和工作內容”欄的填寫 工作地點必須填寫區域名、室名或實際位置,注明設備編號及 KKS 編碼及 檢修內

33、容, 表述必須與現場實際命名相符, 并做到明確詳細; 工作內容要填寫具 體完整。必要時應附帶系統圖。 例: 0 米層(區域名) #1 爐 A 給水泵檢修(工作內容) 循泵房(室名或實際位置) 1A 循環水泵檢修(工作內容) 7.5.5 “計劃工作時間”欄的填寫 工作票計劃工作時間 ,不包括檢修前的操作及布置安全措施,以及設備檢修 后的試驗和恢復運行的操作時間。 工作票上所列的計劃時間不能作為開始工作和 恢復運行的依據。 7.6 “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填寫 7.6.1 填寫檢修工作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夠填寫的可附頁。 7.6.2 填寫熱力設備、系統檢修安全措施要求 7.6.2.1 熱力設備

34、檢修需要斷開電源時應在巳拉開的開關、刀閘和檢修設備 控制開關的操作把手上懸掛 “禁止合閘, 有人工作”的警告牌,并取下操作熔絲。 (無法在操作手柄上懸掛的應掛在閥門本體上) ; 7.6.2.2 天然氣、氫氣、瓦斯及油系統等易燃、易爆或可能引起人員中毒的 系統檢修,在關嚴有關截止閥后必須在法蘭上加裝堵板,并保證嚴密不漏; 7.6.2.3 氣、汽、水、煙、風系統,公用排污、疏水系統檢修必須將應關閉 的截止閥、閘板、擋板關嚴,掛“禁止操作,有人工作”警告牌,如閥門不嚴, 必須采取關嚴前一道閥門并掛警告牌, 凡屬電動截止閥應將電動截止閥的電源切 除,氣動截止閥將相應的氣源切除 ,液動截止閥應采取相應的

35、制動措施;如閥門 需加鎖則必須說明; 7.6.2.4 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欄應分項按格式填寫, 并順序編號, 不出格,不夠填用時應使用安全措施附頁, 該附頁上工作票編號應 寫明對應的工作票編號。 7.6.3 為保證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必須采取的其它防護措施。 7.6.4 由檢修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工作票應注明“檢修自理” ,由檢修執 行人打“V”并簽全名,以示負責。如:防止檢修人員中毒、窒息、氣體爆燃等 特殊安全措施; 檢修工作需掀開的孔洞蓋板, 周圍應加圍欄或圍繩; 管道加裝堵 7.7 “運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欄的填寫 7.7.1 工作許可人根據檢修工作內容,認為還需補

36、充的安全措施或注意事 項,不夠填寫的可附頁。 7.7.2 由于運行方式和設備缺陷(如閥門關不嚴等)需要擴大隔離范圍的措 施。 7.7.3 運行值班人員需要采取的保障檢修現場人身安全和設備運行的安全 措施 7.7.4 補充工作票安全措施欄未提出的安全措施。 7.7.5 提示檢修人員的安全注意事項,如無補充安全措施,應填“無補充” , 不得空白。 7.8 “許可工作”欄的填寫 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共同檢查核對工作現場所做的安全措施, 經確認 無誤后(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除外) ,由工作許可人填寫許可開工時間,并經工 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分別簽名后,方可工作。 7.9 “工作負責人變動”欄的填寫

37、變更工作負責人, 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負責人變動 欄內,并通知值班負責人。若工作票簽發人不在現場,可以電話變更,由值班負 責人代為簽字。兩位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工作交接。 7.10 “工作票延期”欄的填寫 工作票的有效期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工作票因故 (如在檢修中發現重要缺 陷、天氣突變等特殊情況 )需延期時,工作負責人應提前征得值班負責人(或值 長)同意 (經調度批準的檢修設備,還應經當值調度員批準 ),并與工作負責人分 別簽名。 7.11 “工作結束”欄的填寫 檢修工作結束后, 工作班將工作票交回并做好檢修工作交待, 值班人員還應 會同工作負責人檢查現場情況合格后, 由值

38、班負責人填寫工作結束時間, 并與工 作負責人分別簽名后,蓋”工作終結”章。 轉動設備的檢修工作結束, 應先收回所有的工作票 (如機組的大、 小修工作) 做好有關交待,經試啟動運轉正常后,再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7.12 “備注”欄的填寫 該欄可由工作票簽發人、 工作負責人、 工作許可人或值班負責人填寫, 但必 須是誰填寫誰簽名。填寫內容如下: 7.12.1 工作負責人變動原因。 7.12.2 延長檢修工作時間原因。 7.12.3 安全措施欄未明確要求,而需采取的其它安全措施或注意事項。 7.12.4 在不變更或不增設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若需擴大工作任務,可由工 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并在工作票備

39、注欄內填入擴大的工作項目。 7.12.5 檢修提出安全措施未執行原因。 7.13 工作中需要試轉送電時,需征得值班負責人(或值長)同意后,并收 回相關工作票,確認試驗工作不威脅人身和設備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工作中需要值班人員配合進行機械設備恢復壓力進行傳動試驗時, 同上原則 辦理。 7.14 工作票許可、監護、終結和延期 7.14.1 開工前,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詳細交待安全措施, 并指出檢修設備部位及運行設備部位和注意事項, 雙方簽字后, 方許可開工。 工 作票各持一份,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保存好,并作好登記和操作記錄。 7.14.2 工作負責人在辦完開工手續后,應將工作

40、任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 項在現場向全體工作組成員交待清楚,認為無問題后即可開工。 7.14.3 工作負責人在整個施工期間,負責監護本工作組成員遵守安全規程 的規定。工作負責人因事需離開工作現場, 應指定其他合格的人代理其監護工作, 并將有關事項交待清楚后,方可離開。 7.14.4 運行人員檢查發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程,且危及人身或設備 安全時,應勸告其改正,并有權停止其工作,同時向值長或有關領導反映。 7.14.5 檢修的設備需要試轉或部分臨時恢復送電時,工作負責人應與工作 許可人或值班負責人聯系變更安全措施, 并向工作組成員交待清楚, 要他們離開 工作地點,不準進行工作,將工作票交回。在

41、復工時,必須等運行人員恢復安全 措施,并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工。 7.14.6 檢修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將施工現場及檢修 設備打掃清潔, 再向運行人員交待檢修情況。 運行負責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 場檢查驗收設備檢修狀況及檢修現場清潔狀況, 認為全部合格后, 在兩張工作票 上填寫工作結束時間,并雙方簽字,收回工作負責人所持工作票,蓋上“工作終 結”章,并作好記錄。 7.14.7 如不能按規定時間完成任務,必須提前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工期 在兩天及以上的工作,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在計劃完工日期前一天 12 點前向值長 提出申請; 工期在兩天以下的工作, 應在原計劃完工日

42、期前 4 小時向值長提出申 請,經批準后方可辦理延期手續。 8. 動火工作票使用管理細則 8.1 動火工作票管理 8.1.1 動火級別 動火工作分為一級動火、二級動火。 8.1.2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進行電焊、氣焊、氣割或 其它明火作業等動火工作時,必須填用動火工作票。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簡稱 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8.1.3 在廠區劃定的“天然氣區”范圍內,以及調壓站、前置模塊、燃氣模 塊、燃機罩殼、啟動鍋爐、氫氣系統、供氫站、制氯站、變壓器油系統、電纜夾 層及隧道、蓄電池室、油處理室、檔案室、計算機室、控制室、通訊機房、易燃 易

43、爆物品存放場所等,未經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嚴禁動火。 8.1.4 在上述部位及其附近區域工作、檢修時,應盡可能避免動火,若需要 進行動火時, 一般可將設備拆卸搬到指定地點, 清理干凈后進行。 如需就地動火 工作時,應按安規規定辦理電氣工作票或熱力機械工作票和動火工作票后, 方可動火工作。 8.1.5 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現場設備停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動火工作票不 允許辦延期手續。 8.1.6 動火工作時限規定: 一級動火工作票時限一般不超過 24 小時,特殊 情況需超過時限,必須由動火負責部門提出方案,報送安監部及公司領導審批。 二級動火工作票時限一般不超過 7 天,二級動火工作票每日工作間斷或

44、終結時, 工作負責人應將動火工作票交回運行值長(或值班負責人) ,次日開工時重新履 行許可手續。 8.1.7 配合熱機工作票或電氣工作票辦理的動火工作票, 其工作負責人可與 熱機工作票或電氣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相同(但必須具備相應資格) 。 8.1.8 工作已結束或作廢的工作票, 應分別蓋“工作終結” 或“作廢” 印章。 印章蓋在工作票第一頁右上角。 8.1.9 消防部門應設“動火工作票記錄簿” ,記錄應包括動火工作票編號、 動火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動火負責人姓名、消防監護人姓名。若有發生火情 并應記錄火情及撲救簡況。 8.2 一級動火工作票 8.2.1 一級動火區域 1)調壓站; 2)前置模

45、塊; 3)燃氣模塊; 4)燃機本體及罩殼內; 5)啟動鍋爐調壓站及鍋爐房內; 6)天然氣管道;距燃氣輪機、天然氣系統管道、法蘭、閥門周圍十米以內; 7)污油池; 8)油處理室; 9)網控室、集控室、繼電保護室、計算機房、電子間; 10)電纜橋架、豎井、隧道; 11)供氫站; 12)在距氫冷發電機組、氫系統管道、法蘭、閥門及制氫站周圍十米以內; 13)油浸變壓器內部; 14)制氯站、加氯、加氨管道; 15)酸性蓄電池室; 16)危險品庫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8.2.2 一級動火工作審批手續 需要在一級動火區域動火 (包括在動火區域內進行磨、 鋸、鉆等可能引起火 花的工作),應填寫一級動火工作

46、票,辦理動火工作票手續。由班長(或經公司 批準的人員)擔任工作負責人,部門領導審核簽發。 安監部人員、消防人員審核簽字后, 由公司領導批準 (夜間及節假日由值班 領導審核批準)。批準后由工作負責人將電氣或熱力機械工作票連同動火工作票 一起送往辦理開工許可手續。由運行值長、全能主值班員、化學班長(需具備公 布的資格)擔任工作許可人。 8.2.3 加氯、加氨管道嚴禁用明火燒烤,焊接前應吹掃殘余氯(氨) ,以免 發生爆炸。 8.2.4 嚴禁氯(氨)瓶與氧氣瓶、乙炔瓶、氫氣瓶混放及氨瓶與氯瓶混放。 8.2.5 動火工作由消防隊員擔任消防監護人,始終在現場監護。 一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 各級審批人和動火

47、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 檢查 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由值長、 運行主值班員、 化學主值指定人員測定可 燃氣體、易燃液體的濃度是否合格, 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 確無問題后方可動 火作業。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專業技術人員及消防隊員應始終在現場監 護,若因故離開現場時,動火工作必須停止。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二至 四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 易燃液體的濃度是否合格, 當發現不合格或異 常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8.3 二級動火工作票 8.3.1 二級動火區域 1)距燃氣輪機、 天然氣處理和輸送設備、 天然氣管道十米至二十米范圍內; 2

48、)和一級動火管道連接的非氣(油)閥門以后的管道; 3)廢油池及其管道系統; 4)汽輪機油系統 (天然氣或氫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工作仍屬一級動火 ); 5)給水泵油系統 (天然氣氫危險區域內的動火工作仍屬一級動火 ); 6)變壓器油系統及變壓器附件; 7)檔案室; 8)通訊機房; 9)在距氫冷發電機、氫系統的管道、法蘭、閥門及制氫站周圍十米至二十 米范圍內; 10)柴油發電機房內; 11)開關室、配電室、蓄電池室; 12)凝汽器鈦管內部。 8.3.2 二級動火工作審批手續 由公司已批準的二級動火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擔任,并填寫二級動火工作票。 部門領導或專工審核簽發二級動火工作票。 消防人員、安監人員或

49、部門安全員審核簽字, 部門領導批準 (夜間及節假日 由部門值班領導審核批準) 。 批準后由工作負責人將電氣或熱力機械工作票連同動火工作票一起送往辦 理開工許可手續。 由運行值長、各運行班長、主、副值班員(具備資格人員) 擔任工作許可人。 8.3.3 動火工作 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 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 檢查 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由值長、運行主副值班員指定人員測定可燃氣體、 易燃液體的可燃濃度是否合格, 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 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 業。 二級動火時, 動火部門應指定義務消防員擔任消防監護人, 并始終在現場監 護,若因故離開現場時, 動火工作必須停止。

50、 二級動火時專業消防隊員應在本部 整裝待令。 8.4 動火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職責 8.4.1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8.4.2 運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運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8.4.3 工作負責人: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

51、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8.4.4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測定或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濃度 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8.4.5 動火執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8.5 公司各級人員

52、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 或在動火工作過程 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 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 并報告上級防火責 任人。 8.6 動火工作負責人及參加動火作業人員必須了解動火設備構造,可燃物 質的特性及消防方法。 對不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應先進行安全教育、 設備交底和 消防教育后,方可允許參加動火工作。 8.7 在天然氣、 氫氣危險區內進行檢修動火工作前, 除了應將動火設備或管 道與運行系統可靠隔離, 并泄盡動火設備或管道的余壓外, 還應用氮氣或二氧化 碳氣體吹掃干凈,同時必須在動火地點附近測定空氣中含天然氣量在0.5 以下 或含氫量在 0.4 以下,才允許動火。 8.8 燃油設

53、備檢修動火工作前,除了必須將動火設備與運行系統可靠隔離, 并放盡余油外, 還應盡可能進行蒸汽吹掃或清洗, 同時必須在動火地點附近測定 可燃氣體在 0.2 以下,才允許動火。 8.9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2)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3) 風力達五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4)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險情前。 8.10 動火部位屬特別危險處 ( 如天然氣系統、氫氣系統、燃油系統等 )?或動 火環境較復雜時,應在動火工作票上繪出動火部位示意圖。 8.11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一份由運行人員收執,按值移交,動 火工作負責人、安監部、

54、專職消防隊各執一份。 8.12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8.13 動火工作票不允許辦延期手續。 8.14 動火工作間斷或結束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8.15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動火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動火工作票 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9. 熱控二種工作票 9.1 工作票使用 9.1.1 熱控二種工作票適用于熱控儀表在不需隔離一次設備及其他相關聯 單元的檢修工作,或在熱控設備上進行的不需要運行人員采取安全隔離措施的工 作(其相關的隔離措施由熱控檢修負責人自行執行) 。 9.1.2 熱控二種工作票只有一種, 其使用范圍和方法

55、按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熱力和機械部分有關條文和福建省電力公司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規定執行。 9.1.3 熱控二種工作票應以專業為單位統一編號,妥善保管,缺號、重號以 不合格論處。 9.1.4 熱控二種工作票不允許辦理延期手續 ,如工作不能按時結束 ,必須辦理 新的工作票手續。 9.2 工作票的簽發、審批 9.2.1 熱控二種工作票均由當值值長審批。 9.2.2 工作票一般情況下必須由運行主值班員審核后根據工作票工作任務 和安全措施要求, 布置安全措施, 交待注意事項, 并將措施執行情況填寫在工作 票上,由檢修人員自行執行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執行并填寫執行情況。 9.2.3 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

56、做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 工作負責人不得同 時負責兩項工作。 9.3 工作票的填寫 9.3.1 工作票必須用鋼筆填寫,一式兩份,妥善保管。 9.3.2 工作票各項填寫無遺漏,要求字體端正、清楚。不準在工作票上任意 涂改、漏項和亂畫 ,錯、漏字修改每份不得超過三處,改動處應由工作票簽發人、 值長或工作許可人簽名蓋章。 9.3.3 工作票的填寫和使用應符合安全規程中“工作票制度”的有關規定。 9.3.4 工作票的工作內容填寫應具體, 要注明設備編號及 KKS 編碼及檢修內 容,必要時應附帶系統圖。 9.3.5 工作票上安全措施必須完備、明確具體,不許寫“由運行人員規定” 等字樣。 9.3.6 所

57、有工作票內容、項目必須填寫清楚,工作時間年、月、日要分別填 寫,不能在中間填一個時間共用。 9.3.7 工作票期限以票上值長實際批準的期限為準。 9.3.8 檢修工作開始前, 工作負責人必須針對將要進行的檢修工作進行危險 點分析,必要時并填寫危險點分析票, 危險點分析票和工作票同時許可, 同時終 結。 9.4 工作票許可、監護和終結 9.4.1 開工前,工作許可人應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詳細交待安全措施, 并指出檢修設備部位及運行設備部位和注意事項, 雙方簽字后, 方許可開工。 工 作票各持一份,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保存好,并作好登記和操作記錄。 9.4.2 工作負責人在辦完開工手續后,應將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在現場向全體工作組成員交待清楚,認為無問題后即可開工。 9.4.3 工作負責人在整個施工期間, 負責監護本工作組成員遵守安全規程的 規定。工作負責人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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