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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陳至立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
2、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第五條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第二章資格認定條件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
3、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第三章資格認定申請第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
4、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
5、材料。第十三條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第十五條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
6、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第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第十七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第四章資格認定第十八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第十九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準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
7、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第二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
8、資格。第五章資格證書管理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第二十三條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
9、的教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第二十六條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第二十七條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八條省級人
10、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0號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已于2000年6月22日經部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陳至立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符合教師法規定學歷的中國公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具備教師資格。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教師資格制度
11、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包括縣級,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師資格條例規定權限負責本地教師資格認定和管理的組織、指導、監督和實施工作。第五條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第二章資格認定條件第六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第七條中國公民依照本辦法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對于確有特殊技藝者,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第八條申請認定教師
12、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具體測試辦法和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少數方言復雜地區的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三級甲等以上標準;使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的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的普通話水平,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標準。(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第九條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本辦法第六
13、條、第七條、第八條(三)項規定的條件。第三章資格認定申請第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時間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定,并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予以公布。第十一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第十二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兩份;(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
14、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第十三條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其中必須包含“傳染病”、“精神病史”項目。申請認定幼兒園和小學教師資格的,參照中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教師資格的,參照高等師范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共同組織實施,對合格者頒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第十五條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
15、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第十六條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以持畢業證書,向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第十七條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但各級各類學校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生不繳納認定費用。第四章資格認定第十八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第十九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組織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教
16、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小組,按照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辦法和標準組織面試、試講,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第二十條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的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擬受聘高等學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省級人民政府
17、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本行政區域內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認定本校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第五章資格證書管理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教師資格證書作為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教師資格證書和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第二十三條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第二十四條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應當在補發的同時收回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第二十五條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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