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八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_第1頁
化工企業八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_第2頁
化工企業八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_第3頁
化工企業八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_第4頁
化工企業八大作業安全管理規定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2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1、八大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八大作業安全管理,根據化學品生產單位八大作業規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定義八大作業是指公司范圍內的吊裝作業、動火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盲板抽堵作業及受限空間作業。第二章 吊裝安全管理第三條 吊裝作業定義(一)吊裝作業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二)吊裝機具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第四條 吊裝作業的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

2、的質量分為三級:(一)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二)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小于等于100t。(三)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第五條 作業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一)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對吊裝機具進行日檢、月檢、年檢。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吊裝機具,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檢查應符合GB6067的規定)。(二)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三)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

3、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四)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單位和安全環保部審查,報技安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五)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第六條 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一)安全環保部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二)安全環保部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三)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四)在易燃易爆場所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

4、有汽車防火罩。(五)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第七條 作業中安全措施(一)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二)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三)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

5、,方可正式吊裝。(四)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技術質量部及安全環保部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五)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六)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七)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第八條 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一)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二)司索人員應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三)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6、(四)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五)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放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六)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七)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八)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九)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

7、同一垂直線上。(十)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十一)起重機械及其臂吊、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十二)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十三)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在有載荷的情況下,不得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十四)下方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十五)遇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露天作業。(十六)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例如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該定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范。第九條 作業完畢作

8、業人員應做的工作(一)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二)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三)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四)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第十條 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一)吊裝質量大于10t的重物應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管理。(二)項目單位負責人從安全環保部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作業單位負責人批準。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規定的吊裝作業(三)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

9、單位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吊裝指揮。吊裝指揮及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四)應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五)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齊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實,作業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的,指揮人員方可指揮開始作業。第三章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第十一條 動火作業管理職責(一)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動火作業安全負責。(二)動火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動火作業過程負責。(三)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公司一級、特殊動火進行審批、監護。第十二條 定義 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者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進行焊接

10、或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第十三條 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一)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待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二)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三)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

11、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第十四條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一)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二)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三)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5米,在易燃易爆場所不小于7米,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間距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曬。(四)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五)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AQ

12、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和AQ3025-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六)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電周圍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七)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響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五級風以上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八)凡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

13、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第十五條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二)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請消防科人員及車輛到現場預防。(三)動火作業前,生產分廠(車間)應通知公司調度及相關單位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四)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五)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排風應

14、良好,以便使泄露的氣體順暢排放。第十六條 動火分析(一)動火分析應由技術質量部具有資質的化驗工進行。凡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等部位及其他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二)動火作業的取樣點,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現場管理人員提取,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三)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第十七條 職責要求(一)動火作業負責人1.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2.應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3.作

15、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二)動火人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三)監護人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2.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4.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四)動火部位負責人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

16、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2.檢查確認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五)動火分析人對本次采樣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六)動火作業審批人動火作業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批準簽字負責。1.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八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一)動火

17、安全作業證為三聯。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二)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項目負責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項目逐項填寫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實施人。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前,由動火實施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5.動

18、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由安全環保部和動火單位安全負責人及實施人各持一份。(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1.一級動火作業和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不得高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得高于72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2.動火作業證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四)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1.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領導初審簽字后,報安全環保部審核實施;特殊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副總經理或技安副總經理審批。2.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科室)負責人初審簽字后,單位領導終審批準。第四章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第十

19、九條 動土作業管理職責(一)公司各單位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動土作業安全負責。(二)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動土作業過程負責。(三)安全環保部負責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第二十條 定義 動土作業是指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m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的作業。第二十一條 動土作業安全要求(一)在生產區域或其他特殊區域動土作業必須進行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并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二)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三)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

20、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四)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五)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六)挖掘坑、井、槽、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2.在挖較深的坑、井、槽、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井、槽、溝邊沿0.8m,高度

21、不得超過1.5m。4.在坑、井、槽、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6.所有人員不準在坑、井、槽、溝內休息。7.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七)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八)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九)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第二十二條 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

22、一)動土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管理。(二)動土申請單位在安全環保部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參與動土作業風險分析并填寫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三)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有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四)動土安全作業證由設計部及安全環保部審批。第五章 斷路作業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條 斷路作業管理職責(一)斷路申請單位進行斷路作業前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方可作業。(二)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四)安全環保部負責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審批,并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和管理。第二十四條 定義 (一)

23、斷路作業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二)斷路申請單位需要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生產、維修、電力、通信等廠部級單位。(三)斷路作業單位按照斷路申請單位要求,在公司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各種影響正常交通作業的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單位。(四)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路段周圍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燈光裝置。(五)作業區為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第二十五條 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一)作業組織1.斷路作業

24、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2.斷路作業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3.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5.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二)作業交通警示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燈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

25、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5.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6.警示燈應采用安全電壓。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m。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

26、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紅光。(三)應急救援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作業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2.動土挖開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輛的通行。(四)恢復正常交通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第二十六條 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一)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二)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環保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格式統一印刷,一式三聯。(三)斷路申請單位在安全環保部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逐項填寫安全措施后交斷路作業單位。(四)斷路作業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

27、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五)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保衛部審批。(六)辦理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交保衛部備案。(七)斷路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留1年。第六章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條 高處作業管理職責 (一)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高處作業安全負責。(二)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高處作業過程負責。(三)作業單位、安全環保部負責高處作業證的審批。第二十八條 定義 (一)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二)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第二十九條 高處作業分級與分類

28、 (一)高處作業的分級1.作業高度在2m以上、不足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2.作業高度在5m以上、不足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3.作業高度在15m以上、不足30m時,稱為三級高度作業。4.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二)高處作業的類型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一般高處作業。1.特殊高處作業(1)在陣風風力為6級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6)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29、。2.化工工況高處作業(1)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2)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爐、罐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5)在塔、爐、罐等受限空間進行的高處作業。第三十條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一)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進行高處作業風險分析,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二)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

30、癥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四)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作業,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五)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第三十一條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一)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二)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三)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放置墜落。(四)

31、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主管領導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五)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六)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七)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必須使用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第三十二條 高處安全作業證管理 (一)一級高處作業及在坡度大于45度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和在升降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由生產

32、廠廠長負責審批。 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和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爐、罐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在塔、爐、罐等受限空間進行的高處作業由安全環保部審批。(二)施工負責人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交安全環保部留存,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三)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四)高處安全作業證有效期為七天,若作業時間超過七天,應重新辦理。第七章

33、設備檢修作業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條 設備檢修作業管理職責 (一)公司各部門應對自己管轄區內的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負責。 (二)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設備檢修作業過程負責。第三十四條 定義 設備檢修是指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第三十五條 檢修前的安全要求(一)從事設備檢修作業的單位必須進行檢修作業風險分析,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檢修作業。(二)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三)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四)根據設備檢修項目的要求,檢修施工單位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檢

34、修方案應經設備使用單位審核。檢修方案中應有安全技術措施,并明確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檢修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具體安全工作。(五)檢修前,設備使用單位應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檢修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因素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及相應對策。3.檢修作業過程中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4.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六)檢修現場應根據GB 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七)檢修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現場進行檢修方案交底。(八)檢修前施工單位要做到檢修組織落實、檢修人員落實和

35、檢修安全措施落實。(九)當設備檢修涉及高處、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受限空間等作業時,需按照本制度其他章節相關規定執行。(十)臨時用電應辦理用電手續,并按規定安裝和架設。(十一)設備使用單位負責設備的隔絕、清洗、置換,合格后交出。(十二)檢修項目負責人應與設備使用單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工藝處理等滿足檢修安全要求。(十三)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手持式、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十四)對檢修動力設備及設備上的電器電源,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辦理斷電申請手續,確認無電后在電

36、源開關處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警示牌并加鎖。(十五)對檢修作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安排專人檢查,并保證完好。(十六)對檢修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箅子板、蓋板等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十七)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人員應急用沖洗水源和相應防護用品。(十八)對檢修現場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溝、孔洞等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設備警告標志,夜間應設警示紅燈。(十九)應將檢修現場影響檢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凈。(二十)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二十一)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滿足要求的照明裝置。(二十二)檢修場所涉及的放射源,應事先采取相應的

37、處置措施,使其處于安全狀態。第三十六條 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一)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二)檢修作業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三)從事特種作業的檢修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四)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時,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五)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并設專人監護。(六)夜間檢修作業及特殊天氣的檢修作業,須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七)當生產裝置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檢修人員安全時,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

38、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檢修人員方可恢復作業。第三十七條 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一)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篦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其安全使用功能。(二)檢修所用的工器具、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撤離現場。(三)檢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廢料、雜物、垃圾、油污等應清理干凈。第三十八條 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票)管理(一)設備檢修作業單位(車間)在接到設備檢修指令后,由檢修負責人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二)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安全措施項目欄內應填寫第三十三條“檢修前的安全要求”中所規定的相關安全事項。(三)經當班生產班長或崗位操作人員確認簽字后,交檢修人員方可開始檢修。第八

39、章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條 盲板抽堵管理職責(一)生產廠負責人1.應了解管道、設備內介質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實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監護人,向作業單位負責人或作業人員交代作業安全注意事項。2.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業。3.作業完成后,應組織檢查盲板抽堵情況。(二)監護人1.負責盲板抽堵作業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并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2.應堅守崗位,不得脫崗;在盲板抽堵作業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3.當發現盲板抽堵作業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4.作業完成后,要會同作業人員檢查、清理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現場。 (三

40、)作業單位負責人1.了解作業內容及現場情況,確認作業安全措施,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2.作業負責人應對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分析,并向作業人員現場安全交底。3.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安排人員進行盲板抽堵作業。 (四)作業人1.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2.要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3.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盲板抽堵作業。4.作業完成后,會同生產單位負責人檢查盲板抽堵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五)審批人1.審查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2.根據作業場所情況及物料特性采取的安

41、全措施是否全面。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條 定義盲板抽堵作業是指在設備搶修或檢修過程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第四十一條 盲板要求(一)盲板應按管道內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選用適合的材料。高壓盲板應按設計規范設計、制造并經超聲波探傷合格。(二)盲板的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應經強度計算。(三)一般盲板應有一個或兩個手柄,便于辨識、抽堵,8字盲板可不設手柄。(四)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用合適的材料做盲板墊片。第四十二條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一)盲板抽堵作

42、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二)盲板抽堵作業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和專門的安全培訓。(三)生產廠應預先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統一編號,并設專人負責。盲板抽堵作業單位應按圖作業。(四)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有害因素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五)盲板抽堵作業應設專人監護,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六)在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應制定應急預案。(七)在有毒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系統壓力應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作業人員應穿戴適合的防護用具。(八)在易燃易爆介質的管線、設備內進行盲板抽堵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工作鞋;距作業地點

43、30 m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作業時應使用防爆工具(銅制器具),禁止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九)在強腐蝕性介質的管道、設備上進行抽堵盲板作業時,作業人員應采取防止酸堿灼傷的措施。(十)在介質溫度較高、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燙傷的情況下,作業人員應采取防燙措施。(十一)高處盲板抽堵作業應按AQ 3025-2008 化學品生產單位高處作業安全規范的規定進行。(十二)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的盲板抽堵作業。(十三)抽堵盲板時,應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生產車間(分廠)設專人統一指揮作業,逐一確認并做好記錄。(十四)每個盲板應設標牌進行標識,標牌編號應與盲板位置圖上的

44、盲板編號一致。(十五)作業結束,由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車間(分廠)專人共同確認。第四十三條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管理(一)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廠辦理。(二)盲板抽堵作業宜實行一塊盲板一張作業證的管理方式。(三)嚴禁隨意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盲板位置或增減盲板數量時,應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四)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廠負責填寫、盲板抽堵作業單位負責人確認、生產調度部與安全環保部審批。特殊情況由生產副總經理審批。(五)經審批的作業證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業單位、生產廠各一份,安全環保部存檔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第九章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條 定義受限空間是

45、指生產區域內爐、塔、罐、倉、槽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第四十五條 受限空間作業管理職責 (一)作業負責人的職責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2.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3.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二)監護人員的職責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2.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

46、業人員保持內外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3.當發現異常時,立即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并幫助作業人員從受限空間逃生,同時立即呼叫緊急救援。4.掌握應急救援的基本知識。5.監護人員不得擅自離開監護現場,并對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停的檢查確認。(三)作業人員的職責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3.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

47、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受限空間。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四)審批人員的職責1.審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2.到現場了解受限空間內外情況。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四十六條 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受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作業證。(一)安全隔絕1.受限空間與其他系統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管道設備、容器應采取有效隔離措施。2.管道安全隔絕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關閉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3.與受限空間相連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業的孔、洞應進行嚴密地封堵。4.受限空間帶有攪拌器等用電設備時,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上鎖并加掛警示牌。(二)清洗或置換受限空間作業前,應根據受限空間盛裝(過)的物料的特性,對受限空間進行清洗或置換,并達到下列要求:1.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2.有毒氣體(物質)濃度應符合GBZ 2 的規定;3.可燃氣體濃度: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最新文檔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