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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密押資料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模擬50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密押資料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模擬50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模擬50(一) 某年某月某日,某鐵礦發生火災事故,由于該礦和臨礦互通,火災共涉及5個鐵礦,造成上百人被困井下。經多方搶救,遇難礦工人數仍達70人。隨即成立了國務院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監察部、全國總工會、國土資源部、省人民政府聯合組成,分為綜合、技術、管理三個組。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初步調查,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該礦維修工在井筒內使用電焊,焊割下的高溫金屬殘塊及焊渣掉落在井壁用于充填護幫的荊笆上,造成長時間陰燃,最后引燃井筒周圍的荊

2、笆及木支護等可燃物,引發井下火災。5家礦山越界開采,造成各礦井下巷道貫通,風流紊亂,火災煙氣蔓延,各礦均未按要求設置井下作業人員逃生的安全通道,直接導致了事故的升級和擴大。 【問題】 1. 這起事故構成( )。A.特別重大事故B.重大死亡事故C.一般死亡事故D.重傷事故E.輕傷事故 A B C D E答案:A2. 按照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一次死亡 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別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惡劣或國務院領導有明確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國家現行有關規定,由 2 組織調查。事故調查報告應報 2 審批, 2 下達結案通知。A.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

3、監管總局;安全監管總局B.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管總局;C.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務院;安全監管總局D.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管總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E.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管總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A B C D E答案:C3. 按照關于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有關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一次死亡 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別重大事故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有明確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會影響大的未遂事故的有關信息和情況,由 在中央新聞媒體上予以披露、報道與曝光。A.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部門B.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C.國家勞動保障部門D.國務院新聞辦公廳E.

4、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 A B C D E答案:A4. 安全生產法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 4 或者未指定 4 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A.生產區域劃分協議;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B.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C.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專職消防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與協調D.生產區域劃分協議;專職消防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與協調E.應急救援互助協議;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成員 A B C D E答案:B5.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

5、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 依法強制執行。A.事故調查組B.當地政府C.人民法院D.當地公安部門E.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執法大隊 A B C D E答案:C6.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A.責令限期改正B.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關閉C.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D.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給以賠償,不用追究刑事責任E.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A B C D E答案:ACE7. 特別重大事故事故調查組的職責是 。A.查明事

6、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B.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C.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韻建議D.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E.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A B C D E答案:ABCDE(二)問題:1. 事故經過: 年月日,某港商獨資工藝玩具廠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死亡84人,傷45人,直接經濟損失達260余萬元。 該廠廠房是一棟三層鋼筋混凝土建筑。一樓為裁床車間,內用木板和鐵柵欄分隔出一個庫房。庫房內總電閘的保險絲用兩根銅絲代替,穿出庫房頂部并搭在鐵柵欄上的電線沒有用套管絕緣,下面堆放了2米高的布料和海綿等易燃物。二樓是手縫和包裝車間及辦公室,一間廁所改作廚房

7、,內放有兩瓶液化氣。三樓是車衣車間。該廠實施封閉式管理。廠房內唯一的上下樓梯平臺上還堆放雜物;樓下四個門,兩個被封死,一個用鐵柵欄與廠房隔開,只有一個供職工上下班進出,還要通過一條 0.8米寬的通道打卡;全部窗戶外都安裝了鐵欄桿加鐵絲網。 起火原因是庫房內電線短路時產生的高溫熔珠引燃堆在下面的易燃物所致。起火初期火勢不大,有工人試圖擰開消火栓和用滅火器滅火,但因不會操作未果。在一樓東南角敞開式貨物提升機的煙囪效應作用下,火勢迅速蔓延至二、,三樓。一樓工人全部逃出。正在二樓辦公的廠長不組織工人疏散,自顧逃命。二;三樓約300多名工人,在無人指揮情況下慌亂逃生。由于要下樓梯、拐彎、再經打卡通道才能

8、逃出廠房。路窄人多,濃煙烈火,致使人員中毒窒息,造成重大傷亡。 經調查確認以下事實; (1)該廠雇傭無證電工,長期超負荷用電,電線、電器安裝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要求; (2)廠方平時未對工人進行安全防火教育培訓;發生火災時,廠長未指揮工人撤離,自顧逃生; (3)該廠多處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對于消防部門所發“火險整改通知書”,未認真整改,留下重大火災隱患,以向整治小組個別成員行賄等手段取得整改合格證。該廠所在地鎮政府對此完全了解,不但不督促整改,還由鎮長授意給整治小組送錢說情。 【問題】該事故應采用何種分析方法? 2事故勘察典型證據有哪些? 3勘察重點是什么? 4該廠廠長應負何種事故責任? 5導致

9、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有哪些? 6導致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有哪些? 7違反的有關法律條文有哪些?” 8根據安全生產法提出初步處理建議。 9這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疇是什么? 10這起事故間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疇是什么? 11經濟損失程度級別屬于哪級? 12總結這起事故的教訓。 13應采取哪些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的發生? 答案: 1這起事故應采用現場分析即事后現場深入分析的方法進行分析。 2這起事故勘察的典型證據一樓為木板和鐵柵欄是否存在,庫房內總電閘的保險絲是否為銅絲,穿出庫房頂部并搭在鐵柵欄上的電線是否用套管絕緣,布料和海綿等易燃物是否存在。 3這次事故勘察的重點是可燃物的數量、分布和消耗;火源位置

10、。 4這起事故該廠廠長應負領導事故責任。 5導致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庫房電線短路引燃易燃物而蔓延成災。,一樓裁床車間內設置庫房,用可燃物(木板)隔開;加之廠房平時沒有安全防火教育培訓,工人自救能力差,是火災迅速蔓延擴大的主要原因。該廠違反消防安全一系列規定 (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使得發生火災時,工人無法迅速撤離,是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 6導致這起事故的間接原因: (1)該廠沒有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在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下進行生產;平時缺乏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采用不正當方法取得消防整改合格證;發生火災時廠長自行逃離;這是根本原因。 (2)鎮政府沒有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在消防整治小組

11、發出“火險整改通知書”后,不但沒有督促該廠整改,還支持其向有關方面人員行賄。 (3)市消防部門派出的整治小組,在檢查該廠火險中;雖然發了“火險整改通知書”,但督促整改不力。在尚存大量火災隱患的情況下,整治小組個別成員收受該廠賄賂,發給整改合格證。 7違反的有關法律條文規定: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

12、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

13、出口。”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8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八十一、八十二條和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該廠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一條和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該廠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令第302號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鎮政府正職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七十八條和消防法有關規定,追究

14、消防部門整治小組有關榮譽的法律責任; 9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統計范疇: (1)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2)善后處理費用: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罰款和賠償費用。 (3)財產損失價值: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10事故間接經濟損失統計范疇: (1)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2)工作損失價值; (3)資源損失價值; (4)處理環境污染的費用; (5)補充新職工的培訓費用; (6)其他損失費用。 11事故屬于特大損失事故。 12這起事故暴露了該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1)該廠沒

15、有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在不符合安全生產的條件下進行生產;平時缺乏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采用不正當方法取得消防整改合格證;發生火災時廠長自行逃離。 (2)鎮政府沒有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3)執法不嚴。 該廠的安全管理人員要履行自己的神圣職責。 13為吸取事故教訓,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該公司應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教育鎮政府和企業負責人樹立“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和政績觀;樹立“安全第一”思想,履行各自的安全責任。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消防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廠的安全生產和防火情況進行有效監督檢查;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時,不予進行生產。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16、 (3)工廠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要求,在開工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從事生產。 (4)工廠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要求,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所有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三)問題:1. 事故經過: 1990年3月21日15時2分,云南省永善縣檜溪鄉一機木船在從檜溪鄉金沙江岸冒水孔開往青勝鄉途中沉沒。船上137人全部落水,經搶救脫險33人,死亡70人,失蹤34人,直接經濟損失達13萬元。 事故發生后,國務院領導同志非常關心和重視,作了重要指示。由交通部、云南省人民政府牽頭,公安部、交通部、監察部、勞動部、農業部和云南省有關部門共同組成的“321”事故調查組,

17、在云南省政府已做了大量工作的基礎上,深入事故現場進一步調查。 3月21日正值檜溪鄉趕場,14時50分,該鄉源勝村鮮某等8人,駕駛由他們集資1.12萬元,私自建造的木貨船從檜溪鄉金沙江岸冒水孔處載129人,香煙34箱,化肥15包,擬駛往青勝鄉。船由鮮某擔任駕長,在船尾負責掌舵,張某擔任副駕長 (前領江),張某、田某負責操縱機器。 船起航后沿左岸(四川岸)順流而下,行約800米進入連望片灘浪區后,船首四次上浪進水,乘客慌亂,前領江張某向駕長鮮某大聲喊叫調頭靠岸,鮮某即壓舵加車向左轉向,準備停靠左岸,在調頭中船身向右傾斜,船艙大量進水,右機被水悶熄。此時乘客更為恐懼,紛紛跳水,跳水的反作用力將已近岸

18、的船蹬出回流區,船搭上主流區,更加失去平衡,大量江水傾注艙內,船首開始下沉,;船尾部抬離水面,左機空轉飛車,船完全失控。隨后隨急流下沖,先頭后尾逐漸沉沒于登昌溝灘(離起航處 1000米)的江中。 事故原因分析: (1)船舶未申報檢驗,屬非法私造。據查,肇事船是由鮮某等出面私請綏江縣航運公司退休工人康某建造的,康受托后未按交通部暫行規定向省船檢機關申請對其造船技術條件進行認可,更未按規定向船檢部門報審船舶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船 造好后,鮮某等也未向船檢部門申請進行技術檢驗,純系非法造船。 (2)無證駕駛、非法營運。該船的主要組織者,駕長鮮某無駕駛該機動船的合法證件,張某等也未受過駕駛輪機技術的培

19、訓,均未辦理船員證件,該船所有駕船人員均系無證駕駛,同時,也未向當地工商行政機關申請營業登記,擅自參加營運。 (3)在未經認可的危險河段,違章冒險航行。永善縣文件明確規定,檜溪至青勝段是“未經上級航務部門鑒定認可的短途航線,堅決不準從事客貨運輸”。該船違章在禁止通航的危險河段冒險航行。 (4)嚴重超載、裝載不當。船檢部門測算,該船(長15.5米、寬2.8米、深1.25米、雙機26.7千瓦)最多可載貨9噸。不載貨時,最多可載客50人。這次載客超載 150%,同時還載有1.2噸的香煙、化肥和農民隨身攜帶的大量背籮、雜物等,大大超過了該船正常的受載能力。船上客貨裝載也不合理,香煙等較輕物資裝在船舶后

20、部,且超高,影響駕船人員的視線,而化肥等較重物資則置于前部,乘客又多集中在前艙內,致使船頭負載過大,處于前傾狀態,以致船舶駛入激流浪區時,船頭首先上浪進水,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 (5)縣政府督促檢查不力、鄉政府管理失職。永善縣人民政府督促檢查不力,特別是對檜溪鄉政府管理上存在的問題未能及時發現、糾正,對這次事故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 檜溪鄉人民政府多次接到縣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關于取締無證無照船舶,嚴禁超載航行及不許在未經認可的危險河段從事客貨運輸等有關文件和通知。鄉長肖某還與永善縣簽訂了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責任承包書,也未采取具體的措施和行動,暴露了管理工作中的嚴重問題。 綜上所述,這次事故是在縣、

21、鄉政府督促管理不力,無證無照、非法營運、嚴重超載、冒險航行而造成的特大水上交通責任事故。 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鮮某、張某等六人無證無照、非法營運、嚴重超載、冒險航行,是這起特大事故的主要直接責任者,應由司法部門依法分別追究刑事責任。 康某非法造船并且促成事故發生,應由有關部門沒收其非法收入并進行處理。 永善縣政府領導對上級有關部門關于鄉鎮運輸船舶安全管理的有關法規貫徹不力,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昭通行署應給予有關人員行政紀律處分。 檜溪鄉鄉長肖某管理嚴重失職,對這起事故負有重要的領導和管理責任,永善縣政府應給予肖某行政紀律處分。 事故整改措施: (1)縣、鄉人民政府切實履行對鄉鎮運輸船舶的管理

22、責任和權限,強化專業化管理,加強監督,切實負起“組織實施水上交通安全法規和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使安全承包合同落到實處。 (2)省交通主管部門在管理上要突出重點,對山區激流河段、事故多發地區的船型選擇、渡口位置選擇,各河段的通航、限航、封航標準,各種水位最佳航路的選擇等都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科學研究分析,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 (3)考慮到山區河流航運條件艱險,制約因素多,事故頻率較高,個體客渡船不宜建造過大,以載客30人以下為宜,而且應加強對客渡船建造質量的監督管理。 【問題】關于報告船舶重大事故隱患的通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分為哪幾類? 2水運交通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主要有哪些? 答案: 1關于報

23、告船舶重大事故隱患的通知將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分為: (1)嚴重違章。嚴重違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規定,船舶超載、超速,違章追越,違章搶航,違章搶槽,違章明火作業,違章裝載、運輸危險貨物,違反交通管制規定等。 (2)操作人員過失。在航行、錨泊或靠離泊時,由于操作人員失誤,疏忽嘹望,擅離職守,助航設備、通信設備和信號使用不當等。 (3)機電設備故障。船舶主機、輔機、舵機、機件、電器或通信設備、應急設備失靈等故障。 2水運交通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主要有: (1)外界條件; (2)技術故障; (3)不良的航行條件; (4)導航的失誤。 (四)問題:1. 某修造船廠發生一起火災事故。該廠修船船塢幾天前有一艘外國船

24、籍的油船(約9萬噸)入塢,更換側罐的外板和中央罐的船底外板。 事故發生當天,準備更換其中的左弦3號側罐(長約40m、寬約10m、高約20m)的外板。上午在罐內裝配腳手架,然后由10個人開始對罐內施工部分進行清掃,把堆積在外板更換部分的休息室上的殘泥用鍬、鉤刮鏟裝在容器里,吊到船底。 下午在清掃的同時,又有6人開始外板打眼和切割,用氣焊在外板上開大致等間隔的換氣孔,同時進行休息室和外板接頭的切割,氣體(乙炔和氧氣)是從甲板上的氣體轉撤器通過軟管輸入的。作業時已預先在罐底灌上水,并且是在除完泥渣的地方進行的。 但是開始打眼和切割約1小時后,油罐內發生火災,從事該項作業的6人和清除泥渣的1人向油罐外

25、躲避,其中6人行動較慢,在升降梯等處被燒死或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經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如下: 油罐上部氣割或切割的火星引著下部休息室殘留的泥渣,又引起其他處殘留的泥渣燃燒。罐底的水量少,刮落的泥渣沒有完全被水蓋住,從而引燃船底泥渣,這也是使火災擴大的原因。 該造船廠每天定時測定作業場所可燃氣體濃度及氧氣濃度,根據測定結果,標明場所是否可以進行煙火作業,對該船3號側罐內的作業,請掃組和焊接組之間預先也商議了計劃。明火作業時,對有無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充分注意到了,但對泥渣這一可燃性物質,對它的易燃程度、應除去的量、殘存泥渣的分布狀態和使用明火場所的相互位置關系等則沒有從安全角度出發給予足夠的考慮

26、。油罐維修作業中,泥渣的存在不論在安全方面還是在勞動衛生方面,都是應經常充分考慮的事項。像這種氣割火花引起泥渣著火,初期滅火失敗導致火災的事例時有發生。這類事故有時是發生在油罐內,因此不易躲避,換氣也困難,往往造成重大人身事故,為了作業安全,必須事前進行慎重的研究。 這次事故存在的問題是: (1)罐底部盛水不足; (2)消防水管雖然拉進罐內,但負責使用的人著火時不在場,未能有效地利用; (3)帶進罐內的滅火器不夠用。 為了防止同類事故的發生,須采取的措施是: (1)明確清除泥渣的判斷標準和確立按該標準建立的現場檢查體制; (2)規定相應的煙火作業限制(包括禁止); (3)調整作業間的聯系; (

27、4)推行以作業指揮人員為中心的安全作業; (5)確保避難通路、避難口和按需要設置、裝備報警器; (6)配備一定數量合適的消防設備和掌握使用方法。 【問題】 進入設備內作業的危險因素是什么? 2進入設備內工作應做好哪些方面的安全防護? 3進入設備內動火工作應注意什么? 4對于未知的危險因素辨識,可以采用什么方法進行分析辨別? 答案:1凡進人生產區域的罐、塔、釜、槽、球、爐膛、鍋筒、管道、容器等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稱為設備內作業。進入設備內作業的危險因素有:中毒窒息;火災;爆炸;觸電;機械傷害;墜落。 2設備內作業應做好的安全防護措施有: (1)設備內作業必須辦

28、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并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2)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須將該設備與其他設備進行安全隔離(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線,不允許采用其他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換干凈。 (3)在進入設備前30min必須取樣分析,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氧含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h各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4)采取適當的通風措施,確保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 (5)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V,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6)進入

29、有腐蝕、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按規定佩戴合適的個體防護用品、器具。 (7)在設備內動火,必須按規定辦理動火證和履行規定的手續。 (8)設備內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并與設備內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系。 (9)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人員;若需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0)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3進入設備內動火,必須對設備內有害氣體進行監測,以及氧含量的監測。為保證設備內動火作業安全,應對檢修范圍內的所有設備和管線中的易燃易爆

30、、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置換。 4對于未知的危險因素辨識,可以采用系統安全分析方法如故障樹分析方法、事件樹分析方法等。 (五)問題:1. 事故經過: 2000年4月11日13時30分,位于廣州半導體材料研究所大院內的廣東某電鍍技術有限公司(港資企業)車間在生產電鍍添加劑的過程中,100升不銹鋼反應釜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1.9萬元。 發生爆炸的廣東某電鍍技術有限公司生產車間,位于廣州半導體材料研究所大院內的一棟四層樓廠房的4樓,所在的樓房共4層,單層面積435平方米,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經調查,1988年6月,由廣州半導體材料研究所出地皮,由韶關某鉛鋅礦(后更改為“廣東韶

31、關某鉛鋅集團有限公司”)出資金,共同建起一棟四層樓的廠房和一棟三層生活樓。廣州半導體材料研究所和韶關某鉛鋅礦以該棟四層樓的廠房為工廠合辦企業,同時將企業名稱定為“廣州電力電子元件廠”。 1993年10月,由于廣州半導體材料研究所與韶關某鉛鋅礦雙方合辦的廣州電力電子元件廠因經營困難而停產。之后以“廣州電力電子元件廠”的名義陸續將四層廠房分別出租,出租的租金和租約均由韶關某鉛鋅礦與承租單位商定辦理,租金由韶關某鉛鋅礦收取。其中第二、第三層租賃給廣州某電力硅元件公司,首層租賃給昆山某水處理有限公司。 1994年5月,將第四層租賃給廣東某電鍍技術有限公司。同時從1999年1月起,原廣州電力電子元件廠的

32、所有經濟及業務往來均由廣東韶關某鉛鋅集團有限公司駐廣州辦事處負責。廣州半導體材料研究所只負責一棟三層生活樓的出租及日常管理。 據調查詢問:4月11日13時30分,廣東某電鍍技術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陳某回辦公室上班,在公司生產車間的樓梯口碰見生產車間的操作工劉某,劉對陳講:“今天反應釜的壓力好像升得好快”,當時陳聽到此話,就感覺不妙,立即向生產車間的反應釜方向看,看后馬上知道會發生爆炸,于是陳對劉說“你們快點走,馬上會出事的”,陳邊說邊拿鑰匙將辦公室房門打開,此時聽到樓梯有人走上來的響聲,同時聽到反應釜“咝咝”的汽笛聲,陳馬上打電話報警,就在這時車間的反應釜發生了爆炸。 發生爆炸時第四樓層共有該公

33、司員工6人,分別是:蔡某,男,31歲,廣州市人;謝某,男,30歲,廣州市人;劉某,女,33歲,廣州市人;陳某,男,60歲、廣州市人;謝某,男,26歲,江西人;尹某,女,26歲,湖南人。發生爆炸的時候蔡某和劉某在生產車間操作,尹某、謝某(江西人)在化驗室,負責技術的高級工程師陳某和車間主管謝某(廣州人)剛到生產車間。 爆炸事故發生后,謝某(江西人)、劉某受傷自行逃出現場,陳某在逃離現場中倒地,由廣州半導體材料研究所職工救出,尹某、謝某(廣州人)被消防隊員救出(謝某后被送往中山醫科大學附屬三院證實死亡),蔡某則在四樓洗手間準備拉水管向反應釜外表灑水降溫時,反應釜突然爆炸,被倒下的墻體壓死。 119

34、報警中心于13時32分接到報警后,先后調出天河、沙河、五羊、員村、廣園、東山的消防隊和市特勤二中隊;共17輛消防車前往撲救,經過廣大指戰員奮力撲救,于15時25分將大火撲滅。 事故發生后,省公安消防總隊李副政委,市公安局梁副局長、林副局長,市公安消防局丁局長等領導先后趕赴火災現場組織指揮撲救和善后工作。市公安消防局和市公安局十處組成爆炸事故調查組。 廣東某電鍍技術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燃燒面積378平方米,毀壞反應釜 5個、環氧乙烷儲罐1個以及其他設備,燒毀生產原料及成品一批,直接經濟損失 21.9萬元。爆炸事故中造成2人死亡,分別是:蔡某、謝某(廣州人);4人受傷,分別是:劉某、陳某、

35、謝某(江西人)、尹某。 爆炸事故發生后,廣州市公安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科會同廣州市公安局十處重大事故調查科聯合調查取證,并邀請了廣州化工集團有限公司高級工程師羅某,對“411”爆炸事故原因進行調查,經過反復調查詢問、現場勘查和綜合分析,認定廣東某電鍍技術有限公司“411”爆炸事故的原因是:環氧乙烷進料速度過快,環氧乙烷來不及與丙炔醇反應而在釜內積聚,以致釜內壓力迅速上升,高壓氣體噴出,與空氣摩擦產生靜電,引起爆炸。 根據對“411”爆炸事故的綜合調查,其爆炸事故的責任劃分如下: (1)趙某的責任。趙某作為廣東某電鍍技術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負責管理本公司 的全面工作。因生產電鍍添加劑生產裝置流程安全措施不足,工藝流程、安全規程和操作法、操作控制存在隨意性,容易導致操作不當,引發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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