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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保險公司員工辭職、辭退暫行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建立員工能進能出的正常渠道,維護員工的正常流動秩序,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暫行規定。第二章 辭職和辭退第二條 員工辭職指員工單方面提出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

2、他情形。第三條 員工辭職應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義務的員工,辭職經公司初審同意后,應當在辦理辭職手續前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已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再次審查,對因客觀情況變化需要變更的,應當協商變更。按規定需進行離任審計、離職稽核的員工,辭職經公司初審同意后,相關部門應立即開展離任審計、離職稽核工作;在離任審計、離職稽核工作不能在員工離開公司之前完成的,公司應當采取措施預防相關風險。 公司不同意但員工堅持辭職,而且員工又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四條 辭退指公司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與員工

3、的勞動關系。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新錄用員工在試用期間經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員工在入司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隱瞞重大事項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三)根據公司獎懲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公司規章制度,受到公司開除處分的;(四)嚴重失職、瀆職、營私舞弊、泄露商業機密,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五)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的;(六)從事有損于公司形象、聲譽和利益的社會經濟經營活動的;(七)參與與本公司有競爭關系或利益關系的公司的經營活動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第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另有約定外,公司可以以提前三

4、十日書面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辭退員工: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第六條 在正式辭退前,公司與員工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對擅自離司的員工,公司可給予開除處分并記入員工檔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第三章 辭職程序第七條 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三日通知

5、公司。 第八條 在辦理辭職審批手續前,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應與提出辭職申請的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第九條 員工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權限規定的程序辦理:(一)由員工本人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填寫辭職審批表;(二)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并上報部門分管領導,同時通知人力資源部門;(三)人力資源部門審核員工辭職申請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四)人力資源部門匯總辭職員工所在部門意見、員工主管領導意見以及人力資源部門意見后按人事管理權限將意見和建議報公司總經理或上級公司審批。(五)人力資源部應在員工提出辭職申請的一個月內(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辦妥審批

6、手續。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第十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門辦理離職手續,并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后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第四章 辭退程序第十一條 公司辭退員工時,應由員工所在部門提出辭退建議并報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同意。部門主管領導審批同意辭退員工的,辭退建議應轉交人力資源部門。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部門認為辭退不當的,應當與員工所在部門溝通協調;人力資源部門認為應當辭退的,由人力資源部門填寫辭退審批表,按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上報審批。第十三條 辭退審批表經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門向被辭退員工簽發“辭退通知書”,并由該員工所在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門相關負責人與辭退員工談話。

7、第十四條 公司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被辭退員工的離職移交手續,同時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工作。第十五條 員工辦妥全部離職手續后,由人力資源部按照規定辦理退工手續,并在正式解除勞動合同后15日內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第五章 離職談話第十六條 員工辭職或被辭退時,所在部門負責人應對其進行談話,如由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的主要內容包括: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了解其掌握公司秘密的程度、所負責的工作及進度等。對員工掌握的重要單據、資料、委托授權書等應當及時收回。離職談話記錄經員工和談話人員共同簽字后存檔。第十七條 員工辭職或被辭退時,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應對其進行談話。談話的主要內容有

8、:審查其勞動合同、收回員工工作證、名片等、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回答員工提出的問題、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和建議。離職談話記錄經員工和談話人員共同簽字后存檔。第十八條 辭職或被辭退的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做好電話記錄。第六章 離職移交第十九條 員工應在離職前應移交下列物品:(一)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二)公司的業務資料;(三)公司的辦公用品;(四)公司的工作證、名片、鑰匙等;(五)公司分(調)配使用的車輛、住房;(六)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產、物品、資料及書籍等。第二十條 離司員工應當與財務部門的結清暫借款和其他款項。第二十一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獎金、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公司領導審批

9、同意其辭職的日期。辭職員工在離任審計、離職稽核期內不再享受原崗位的績效工資,其績效工資按照脫密期或離任審計、離職稽核期所任崗位的績效工資確定。第二十二條 被辭退的員工領取工資獎金、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簽發“辭退通知書”的日期。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付給員工的款項包括:應付未付的工資、應付未付的績效工資、經濟補償金、公司應支付給員工的其他款項。如結算的款項涉及外幣的,按離司時的外匯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第二十四條 員工應付給公司的款項包括:拖欠公司的借款、罰金、按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應支付的違約金和賠償金。如結算的款項涉及外幣的,按離司時的外匯中間價折合人民幣計算。如員工應付給公司的款項大于公司應付給員工的款項,則員工應與公司約定支付時限與方式。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轉移人事關系、檔案、黨團組織關系、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關系手續。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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