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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違法建筑處置程序及有關問題探討 2021-5-221 拆除違法建筑是我省“三改一拆”行動的重要內容,也是長期 困擾各地的“老大難”問題。拆違難有多方面的原因,制度不完善 是一個重要方面,主要體現在:有關違法建筑的規定分散于多個領 域的法律、法規,違法建筑處理中容易產生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的 問題;違法建筑情況復雜,但法律、法規的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 對于違法建筑的認定和處理常引發爭議;拆違的方式單一、力度不 足,僅僅依靠行政執法機關難以及時、有效處理違法建筑;違法建 筑存在巨大非法利益但得不到有效遏制,增大了拆違控違的難度。 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得到較好的解決,將嚴重制約拆違工作全面深入 的推進。
2、因此,我省先后出臺了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動違法建筑處 理實施意見(2013年5月28日,浙政辦發201369號)和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地方性法規,2013年10月1日起實 施),明確了違法建筑處置的有關問題。 2021-5-222 2021-5-223 違法建筑的范圍 第一部分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法律、法規、規章名稱有關違法建筑的主要條款有關違法建筑的主要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 中華
3、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六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條 1.1.違法建筑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據 2021-5-224 法律、法規、規章名稱法律、法規、規章名稱 有關違法建筑的主要條款有關違法建筑的主要條款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三十七條 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條例 第四十、四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第四十一、四十三條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五十條 浙江省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四十四條 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 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六十、六十一、 六十二、六十四、六十五、 六十六、六十七
4、條 2021-5-225 違法建筑處置的城管執法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09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2011年修正版)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動違法建筑處理實施意見(2013年 5月28日,浙政辦發201369號,行政規范性文件) 其他關于一些特定區域的違法建設的查處,比如中華人民共 和國防洪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等等。 湖
5、州市市區違法建筑認定標準及處置規定等湖州市相關規 定(省授權市里制定的政策)。 2021-5-226 2.2.違法建筑的類型 2021-5-227 按區域分: 城鎮違法建筑 (城市、鎮規劃區內) 鄉村違法建筑 (鄉、村莊規劃區內) 特定區域違法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等) 按行政管理領域分: 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筑 土地管理領域違法建筑 行業管理領域違法建筑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水 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由 有關部門依照水利、交通運輸、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處置。 (1)少批多建。依法取得相關建設證件,但在施工建設 時,隨意
6、改變尺寸使得建筑“長高”“長胖”,往往表現在竣 工驗收面積超出規劃許可證件核定的準建面積、建筑高度超出 規劃許可值。(金華世貿中心違建3.9萬平米,罰款980萬元) (2)未批先建。這類違法建設主要是指未取得規劃許可 證件而施工建設的。(絕大多數違建類型) (3)批東建西。報批與實際建設地點不相符合,這類違 法建設往往以私人建房居多。 (4)批后違建。未按已經審定的圖紙施工,改變建筑的 外部形態(如建筑立面、色彩、朝向等)與使用功能。 (5)建后違建。建筑建成后改建或者改變建筑用途,臨時 建筑超期不拆除等情形。 2021-5-228 3.3.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筑的表現形式 4.違法建筑的認定
7、確定違法建筑起算時間應當考慮的幾個因素: 1. 相關法律、法規的施行時間 2. 本地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時間 3. 本地基礎材料情況 *注:無證房并不等同于違法建筑 有可能符合違法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終無法認定為違法 建筑,在沒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前,誰也無權認為無證房就是違 法建筑。 2021-5-229 了解立法時間節點: 事關違法建筑規劃建設國家立法: 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頒布實施;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 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 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 事關違法建筑規劃建設浙江省立法: 199
8、2年4月1日,浙江省實施辦法實施; 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實施; 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 2021-5-2210 把握違法建筑認定原則 (1)法不溯及以往原則。這是我國法律制度基本原則之一, 也可擴充至行政時效原則。一項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當時很 少的手續就可建成,如果用現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歸為違法建 筑,這顯然不行,所以,必須結合建筑物形成時法律規定確定 合法與非法。 (2)教育為主,處罰為輔,寬嚴相濟。有些建筑雖未辦手 續,但很早形成,對他人利益沒什么影響,甚至在一些收費中
9、 把該部分面積算進去了,再作為違法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 (3)程序正當原則。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和核心原 則。也就是說認定及拆除違法建筑行政主體所遵循的步驟、所 采取的手段必須合法的。 2021-5-2211 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筑的認定 1.城市、鎮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 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 城鄉規劃條例施行以后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的任 一許可證建設的建筑以及未按照許可證建設的建筑。 參考時點: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 行以后。 (1984年城市規劃條例) 2.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建設
10、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 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中的任一許可證建設的建筑以及未 按照許可證建設的建筑 參考時點: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 實施辦法施行以后(1993年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122021-5-22 2021-5-2213 違法建筑的執法分工 第二部分 1.基本原則 2021-5-2214 特定區域專門處置 土地違法首先解決 其他違法規劃處理 2.具體分工 (1)公路建筑控制區、河道管理范圍 公路建筑控制區:交通部門處理 河道管理范圍(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 行洪區):水利部門處理 (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 構筑
11、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五十六條已經劃轉) (2)城市、鎮、鄉、村莊規劃區以外的區域 非法占地的:土地部門處理 2021-5-2215 (3)城市、鎮規劃區 非法占地的:土地部門先認定。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部門會商規劃(執法)部門按規劃法是 否需要拆除,如不需要拆除由土地部門作出沒收決定,如需要拆除移交規 劃(執法)部門作出拆除決定。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土地部門作出 拆除決定或移交規劃(執法)部門作出拆除決定。 (浙江省“裁執分離”機制)(非法占地違法建筑同時違反了土地管 理法及城鄉規劃法) 合法用地的:規劃(執法)部門處理。
12、 合法用地的理解: 一是對于土地使用權的合法占有。 二是在占有的情況下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允許的情形下對 其進行開發使用。 2021-5-2216 (4)鄉、村莊規劃區 非法占地的:土地部門先認定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土地部門會商鄉鎮政府按規劃 法是否需要拆除,如不需要拆除則由土地部門作出沒收決定, 如需要拆除移交鄉鎮政府作出拆除決定 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土地部門作出拆除決定或移交鄉鎮政府作出拆除決定。 合法用地的:鄉鎮政府處理 2021-5-2217 2021-5-2218 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筑處理 第三部分 城鄉規劃法三個空間范圍概念示意 城鄉
13、規劃確定的建設 用地范圍:規劃行政 許可的范圍,城鄉規 劃主管部門管轄的責 任范圍。 規劃區:城鄉規劃 覆蓋的實體范圍, 城鄉規劃主導的范 圍,規劃主管部門、 政府其他部門共同 管理的范圍 行政區域:城鄉 規劃參與管理的 范圍 A B C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 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 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 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 許可。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 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1.規劃區及相應管理制度 (1)規劃區的相互關
14、系 包含(重疊)關系 城市規劃區(一般)內可以包含鎮規劃區、鄉規劃區、村 莊規劃區(特別) 鎮規劃區內(一般)內可以包含村莊規劃區(特別) (2)規劃管理制度的適用:特別優于一般 (3)及時、合理確定鄉、村莊規劃區的范圍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十八條 位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 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不編制鎮規劃、鄉規 劃和村莊規劃。 位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編制 村莊規劃。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鄉和村莊應當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2.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是行政處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 判庭關于限期拆除通知書系何種行政行為請示的答復(
15、浙高法行 信復(2008)2號)中指出:“對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 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行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 關法律責任一章的相關條款中,是行政執法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反城 鄉規劃管理的違法行為作出的最終處理,具有制裁性和懲罰性;行政 相對人不尋求行政或司法救濟,將面臨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符合行 政處罰的基本特征。因此,行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 法等法律法規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處罰,人 民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的規定對其合法性進行審 查判斷。” 2021-5-2221 3.如何理解違法建筑 誤區1 1:同一建筑物可區分“合法建筑”與“違法建筑”
16、 誤區2 2:“違法建筑”與“建筑材料”可區分 未取得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全部建筑均為違法建筑。 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未按照規定建設的單體建 筑物為違法建筑。 執法中根據比例原則(措施與目的相稱)可僅拆除、沒收部分 的條件: (1)可達到執法目的(消除違法后果、實現懲戒和教育) (2)具有可操作性(可認定,不損害第三人權益,不大幅增加執 法成本) 2021-5-2222 4.4.違法建筑的處置 2021-5-2223 對違法建設案件的查處,依照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進行,基 本流程如下: 立案審批調查取證告知(聽證)處罰決定審批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執行處罰決定結案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
17、例第5656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未在規 定期限內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 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555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沒有按照期限履行職責的,將要承擔本條規定 的法律責任。 4.14.1城鎮違法建筑的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 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
18、,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 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縣人 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 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 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1.1.可以改正的主要情形與改正措施:
19、可以改正的主要情形: (1)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但是可以補辦規劃許可證; (2)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但是屬于依法可以變 更規劃許可證的情形; (3)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但是可以通過采取改 正措施滿足規劃許可要求或者恢復到違法建設前狀態。 可以改正措施: 申請補辦或者變更規劃許可證;改建;回填;補建;恢復原狀。 注意: 可以補辦、變更規劃許可證的情形宜由市、縣政府統一規定, 注意與相關部門的銜接 責令改正決定中應當載明合法、合理的改正措施 執法部門、規劃部門應當在作出責令改正決定前相銜接 4.1.2.不能采取改正的主要情形 (1)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且不符合城鎮控制
20、性詳細 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或者超過規劃條件確定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建 筑高度的; (2)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筑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 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的合理誤差范 圍的; (3)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范圍內擅自新建、搭建,或 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隱患、影響相鄰建筑安全,或者導致相鄰建 筑的通風、采光、日照無法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強制性標準的; (5)侵占城鎮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 公共場所用地的; (6)其他應當認定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建筑面積誤差與建筑高度誤差認定 20112011年4 4月
21、1 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 實管理辦法有明確規定: (1)建筑面積誤差:第十三條規定 建筑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面積超出建設工 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面積的數值。建筑面積的合理誤差按 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 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 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5%; 累進計算的建筑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 建設情形的,可以視
22、為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建設單位或者個 人按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后,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 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建筑面 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但屬于增建單體建筑物的,仍可以認定 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另外,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按照分 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別進行規劃核實;對最后一期進 行規劃核實時,應當同時按第十三條的規定核算各分期合計的總 建筑面積誤差。 (2)建筑高度誤差:第十四條規定 建筑高度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筑高度超出建設工程規 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數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 累進計算: (
23、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間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0.5米。 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設單 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筑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 的建筑高度,造成該建筑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范或使周邊建筑不能 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范圍內,均認定為無法采取 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 理誤差范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可以視為輕微違法行 為不予處罰,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建設工程 規
24、劃核實確認書。 4.1.3.不能拆除的主要情形 (1)特殊類型的違法建筑(習慣上不稱為“拆除”) 如:少建配套基礎設施或者公共服務設施、多挖地下空間等 (2)拆除違法建筑可能嚴重影響相鄰建筑安全 注意:該種情形認定應以具有專業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鑒定結 論為依據(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設計或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 單位,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 (3)拆除違法建筑將對無過錯利害關系人或者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損失 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筑不能實施拆除的認定 向社會公示,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4.2鄉村違法建筑的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1.1施行):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
25、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 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可以改正的情形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授權市、縣政府制定具體辦法)授權市、縣政府制定具體辦法) 前提: 合法用地且符合規劃 常見情形: (1)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村民住宅,符合農村建 房條件的; (2)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村民住宅,面積、 高度在合理范圍內且未侵犯相鄰權人合法權益(或者取得相鄰權人 同意)的; (3)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類建筑,經村民同意的。 5.處理時效及法律適用 處理時效:違法
26、事實存續期間和糾正違法行為之日起2年內 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住房城鄉建設部請示的答復意見 (法工辦發201220號) 法律適用:2008年1月1日以后作出處理適用新法 理由: (1)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 (2)“按照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 (3)從舊兼從輕。 2021-5-2233 城鄉規劃領域違法建筑的拆除 第四部分 1.自行拆除及委托(申請)拆除 督促自行拆除的各類主體: 執法部門交通、水利、國土、規劃、城管(綜合)執 法等部門 基層政府和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 委員會 監督機關上級機關、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 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民
27、政部門、宗教事務部 門 受委托拆除的主體: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部門 2.強制拆除 城鄉規劃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建 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拆 除措施”。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是典型的直接強制執行,應當遵循行 政強制法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規定,包括催告、聽取意見 和申辯、作出強制拆除決定書、送達、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執行 回轉、執行中禁止性規定等規定。 同時,行政強制法第44條又專門規定了強制拆除的特殊程序, 即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 當。當事人 ,行政機關方可依法強制拆除。 城鎮違法建筑
28、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責成有關部 門 (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執法部門(+其他單 位) 鄉村違法建筑 鄉鎮政府 配合單位: 公安機關,醫療衛生機構,居(村)民委員會,供 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公共服務提供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 制作并送達催告書 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當事人未陳述申辯有轉移隱匿財產跡象 行政主體復核 行政處理 決定違法 自行撤銷 行政處理決 定不合理自 行變更 行政處理 決定合法 合理,制 作強制執 行決定書 制作并送達強 制執行決定書 決定并立即實施 行政強制執行 送達并開始實施強制執行決定 中止執行程序終結執行程序執行和解 不再執行恢復執行 執行完畢執行回轉 作
29、出限期拆除決定 (受理后60內,可以延長30日) 逾期不拆除且法定期 限內不復議、不訴訟 向市、縣人民政府報告 (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 發布公告限期拆除 制作并送達催告書 限期內仍未拆除 自行拆除 自行拆除 執行完畢 期間程序與行政強制 執行的一般程序相同 注:自報告之日起至作出強制 拆除決定不得超過60日;發布 載明強制拆除實施時間、相關 依據、違法建筑內財物搬離期 限等內容的強制拆除公告。強 制拆除公告可以在違法建筑及 其周圍張貼,也可以通過新聞 媒體發布 3.代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2012.1.12012.1.1施行) 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
30、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 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 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 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 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 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 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第十六條第三款:當事人不 自行拆除或者申請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強制法規定的代履行條件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 (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施代履行。 4.即查即拆 城鄉
31、規劃領域(城鎮違法建 筑): 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 第九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 城鎮違法建筑正在建設中的,應 當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當事人 拒不停止建設的,設區的市、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 關部門采取拆除繼續建設部分的 措施。 即查即拆措施在性質上屬于 行政強制措施一種,在行使過程 中應當嚴格遵守行政強制法 第18、19條規定。 5.暫緩拆除 暫緩拆除的對象(生活必需): 城鎮違法建筑 拆后無房或者低于住房保障標準 鄉村違法建筑 市、縣政府規定 可以拆除的情形: 1. 已落實保障、過渡措施 2. 存在必須拆除的緊急情形(影響安全等) 暫緩拆除不改變違法建筑的違法屬性 6.沒收實物
32、或者違法收入 接收違法建筑的主體:財政部門或者國資部門 沒收后的處置(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授權市、縣政府 制定具體辦法): 建立國土、規劃、建設、環保、消防、不動產登記等部門 和機構聯合補辦手續的機制 沒收違法建筑的處置方式: (1)拍賣;(2)政府安排使用;(3)拆除。 2021-5-2242 違法建筑的綜合治理 第五部分 1.規劃許可后的批后監管 (1 1)批后監管的主要節點 放線、驗線:定位坐標是否符合方案; 驗基槽:平面位置、尺寸、地下工程出入口等是否符合方案; 驗基礎(0.000):平面位置、尺寸、地下工程層高、出入 口等是否符合方案; 驗主體(封頂):平面位置,層數及各層平面尺寸、層高,建 筑高度、建筑立面造型等是否符合方案; 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前) (2 2)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規劃核實的范圍: 竣工的建設工程(合法,取得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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