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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行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管理,促進業務發展,防范業務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擔保項下主合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為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以下統稱為保函)。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申請人”是指在我國境內注冊企業;“被擔保人”是指境

2、內外注冊的企業、債務人;“受益人”是指中國境外金融機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以及境內銀行或境內銀行離岸部門;“擔保人”是指我行總行或經總行授權的境內分行(含總行營業部)。第四條 融資性對外擔保額度(以下簡稱“對外擔保額度”),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對銀行核準的、用于辦理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的專項管理額度。在該額度內,銀行可自行辦理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無須逐筆向外匯局報批。該額度實行余額管理。第五條 對外擔保額度由總行按照規定向外匯局申請和集中統一管理。各分行辦理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時,應事先向總行申請對外擔保額度;保函開出和到期后,需及時向總行報告額度使用和核銷情況。第六條 融資性對

3、外擔保業務納入我行統一授信管理,申請人需按規定申請融資性擔保專項授信額度,或在綜合授信額度內申請用于辦理對外融資性擔保的授信額度。第七條 融資性對外擔保項下保函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最長不超過兩年,保函期限應僅適度覆蓋融資期限。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原則上不能展期。第八條 保函幣種原則上僅限于美元、港幣、歐元、日元和人民幣。第二章 業務辦理條件和流程第九條 申請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在我行開有外匯結算賬戶,與我行有業務往來關系;二、資信狀況良好;三、在我行或同業辦理國際結算或貿易融資業務且運行情況良好,無逾期等不良紀錄。第十條 被擔保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則其需按境外注冊地法律

4、依法注冊;二、如被擔保人為境內機構,則其需符合外匯政策、金融法規關于被擔保人的相關規定;三、如被擔保人為境內對外投資成立的“走出去”企業,則其需為境外依法注冊,并已向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四、擔保人和受益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 我行辦理的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保函(備用信用證)格式和內容須符合最新相關國際慣例:isp98、ucp600或urdg。二、保函(備用信用證)應以swift mt760或mt700形式開立(格式見附件1,我行離岸中心作為受益人時僅接受mt760格式保函(備用信用證)。三、保函(備用信用證)不能有損害我行利益的內容。保函(備用

5、信用證)格式參照附件1;如保函(備用信用證)條款與附件1不一致,則需由總行貿易融資部、集中作業部、法律事務部(如需)共同審核后方可辦理。第十二條 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的境外融資應符合以下條件: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擔保人或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母公司應當監督被擔保人取得的資金用于被擔保人在境外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在辦理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前,分行須向總行申請融資性對外擔保額度,在獲得額度核準后,方可對外開立保函。辦理對外擔保額度申請、登記及核銷規定見第三章。第十四條 擔保人應依據本辦法第九、十、

6、十一、十二條規定,嚴格審核申請人及被擔保人資質及相關材料:一、申請人應向擔保人提供以下資料:(一)開立保函申請書;(二)已對外提供擔保的情況說明;(三)擔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二、被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提供以下資料:(一)被擔保人在境外注冊成立的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二)境外融資的相關資料(含借款申請書等);(三)擔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資料可由被擔保人委托申請人向擔保人提供。第十五條 不具備經營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資格的分行,需報經總行貿易融資部及集中作業部審批后,根據關于印發(2.0版,2010)的通知(深發銀2010830號)由集中作業部統一對外開立。 第三章 對外擔保額度審批流程第十六條

7、 融資性對外擔保額度由總行貿易融資部負責統一管理,各分行在辦理業務前需逐筆申請額度。為使業務資源有效利用,總行不接受提前申請額度,即業務必須獲得授信額度后方可申請對外擔保額度。同時,對外擔保額度審批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必須對外開立保函,否則總行有權在通知分行后收回已審批的額度。第十七條 擔保額度審批流程:一、分行辦理業務前,需填寫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額度使用審批表(附件3)及其副頁,以傳真和郵件方式上報總行。二、總行根據客戶情況、業務性質、綜合收益等按權限進行審批,審批后將審批表傳真給分行,并登記留存審批表。其中不同意的,總行將說明理由。三、審批同意的,即時起開始占用額度;開出保函時,視同額度正

8、式使用,分行應在當日填寫銀行分行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統計表(附件4)上報總行。四、保函到期時,視同該筆擔保額度使用完畢,分行應于當日填寫銀行分行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統計表上報總行,進行額度核銷報告。如發生擔保履約,擔保人完成境外賠付時視為擔保額度核銷,分行應在當日向總行辦理擔保額度核銷手續。第四章 其 他第十八條 如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展期或增額修改保函的,按照新業務重新報審。第十九條 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費率和業務辦理時核算的會計科目需按我行有關文件規定辦理,原則上該費用不得減免。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涉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保證金管理、法律/合同文本適用、到期/提前到期管理、理賠、資產保全等事宜的審批和管

9、理等事項,參照總行保函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一條 若發生履約情況,分行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對外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于自身提供的外匯墊款、申請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后申請人支付的款項。第二十二條 分行辦理履約后,申請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分行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賬;被擔保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被擔保人、分行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被擔保人或申請人由于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還款、履約義務的,分行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

10、規定辦理購匯。第二十三條 各分行應匯總轄內全部對外擔保情況,并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填報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和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附件2,下同)。銀行按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視同登記,外匯局不再為銀行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第二十四條 總行信貸管理部匯總全行對外擔保情況,填報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和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報送所在地外匯局。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跨境人民幣業務,人民幣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需同時參照

11、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發布的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文件執行。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總行制定,并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填制單位:(公章)報告期: 年 月單位:萬美元項目名稱報告期發生額期初余額期末余額上年末余額筆數金額1、已核定對外擔保余額指標2、未使用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額度3、融資性對外擔保 3.1以境內機構為被擔保人 3.2以境外機構為被擔保人 3.2.1為境外被擔保人人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4、非融資性擔保 4.1以境內機構為被擔保人 4.2以境外機構為被擔保人 4.2.1為境外被擔保人向

12、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5、對外擔保履約 5.1融資性擔保履約 5.1.1以境內機構為被擔保人 5.1.2以境外機構為被擔保人 為境外被擔保人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 5.2非融資性擔保履約 5.2.1以境內機構為被擔保人 5.2.2以境外機構為被擔保人 為境外被擔保人向境內債權人提供的擔保6、融資性對外擔保到期制表人: 聯系電話:負責人簽名: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銀行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紙質和電子郵件方式向當地外匯局填報。2、分支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的數據,僅供備案使用,不納入當地外匯局報總局的統計數據范圍。法人機構以及負責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集中管理的

13、外資銀行主報告行,應當填報全轄數據。3、“未使用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額度”,是指“已核定對外擔保余額指標”減去“融資性對外擔保”。4、融資性對外擔保期末余額=期初余額+報告期發生額-報告期到期額(6)。5、對外擔保履約是指在債務人違約時,銀行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反擔保人(保函申請人)資金辦理的擔保項下對外支付。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填制單位:(公章)報告期: 年 月單位:萬美元編號簽約時間被擔保人名稱擔保項下債務金額原幣種期限被擔保人是否與境內企業有股權關聯融資目的是否用于境外企業收購被擔保人是否為境外企業股權轉讓受讓方備注合計制表人:聯系電話:負責人簽名: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

14、1、此表由銀行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紙質和電子郵件方式向當地外匯局填報。4、經外匯局逐筆審批的對外擔保,請在“備注”欄填寫外匯局批準文號。對簽約進行變更的,在“備注”欄注明“變更”。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填制單位:(公章)報告期: 年 月單位:萬美元編號被擔保人名稱受益人名稱擔保項下債務金額履約時間履約金額反擔保人名稱備注合計制表人:聯系電話:負責人簽名: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銀行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以紙質和電子郵件方式向當地外匯局填報。2、編號為對外擔保簽約時由銀行給予的編號。3、履約時銀行發生外匯墊款的,在“備注”欄填寫“外匯墊款”。附件3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額

15、度使用審批表 年 月 日審批編號(總行填寫): 分行名稱業務編號申請企業名稱擔保幣種、金額保函/備用信用證開出日期期限保函/備用信用證到期日融資企業名稱融資方式融資幣種金額分行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聯系郵箱備注:分行審批意見經辦人員:業務負責人:主管行長(行長):總行審批意見經辦人員意見:審批人:其中:1. 融資性對外擔保業務辦理前需逐筆填報該審批表,上報總行審批;2. 本審批表(包括副頁)需填寫完整、準確、工整,由主管行長(行長)簽章,否則按無效處理;3. 本審批表(包括副頁)傳真至總行貿易融資部,陳旭華、冷冰收,傳真電話傳真同時電子文檔發送至:whbbsdb.co

16、;4. 審批權限為:(1)等值1000萬美元(含)以下的,由國際業務中心主管審批;(2)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的,由貿易融資部主管審批。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額度審批表(副頁)申請人、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被擔保人近三年在我行辦理業務情況說明本筆業務收益測算經辦人員:業務負責人:本表填報要求:1、“申請人基本情況”欄填寫申請人、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兩者注冊資金、經營范圍、利潤情況等,如被擔保人與申請人為關聯企業,則還需注明:境外企業與境內企業關系(如為參股需注明參股比例)、境外企業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憑證名稱及編號、境外企業的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以及連續三年利潤等;2、“申請人、被擔

17、保人近三年在我行辦理業務情況說明”欄填寫在我行業務情況,包括:在我行辦理業務的時間、結算及授信業務情況、日均存款、中間業務收入貢獻等,如為新拓展客戶,需注明:在同業業務辦理情況、在我行業務預期等;3、“本筆業務收益測算”欄填寫各項收益測算,包括:保證金、手續費測算、客戶承諾的預期業務等,如受益人為我行離岸業務中心,則還應注明離在岸聯動業務情況:離岸授信方式、離岸收益測算等。分行上報審批要求:1、該類業務需符合外匯管理局及我行相關管理規定要求;2、分行申請的融資性對外擔保額度自分行保函開出之日起占用,至保函到期日核銷;發生履約的,至完成對境外陪付之日核銷使用的額度;3、在我行或同業辦理國際結算或貿易融資業務且運行情況良好,無逾期等不良紀錄;4、優先支持我行離在岸聯動業務,離岸融資應以貿易融資為主; 5、該業務費率原則上不得減免。總行審批標準:1、業務申請審批符合總行要求,情況說明真實準確、收益測算詳細無誤;2、申請人和被擔保人符合我行要求; 3、優先審批我行離在岸優質客戶業務,優先審批以我行作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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