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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廣東省消防安全制度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施工現場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 _建筑法、中華人民 _消防法、中華人民 _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有關活動的施工現場。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軌道交通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是指在工業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軌道交通工程、裝飾裝修、設備
2、安裝、管線敷設等施工活動中,經批準占用的施工場地,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的倉庫或堆場; (二)施工和管理人員辦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臨時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業區以及有較大火災危險性的臨時變電所(配電箱)、乙炔氣瓶存放間、油漆間、木工間、電工間、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和廣東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 有關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建設工程
3、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在簽訂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由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與分包單位逐一訂立消防安全責任協議,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將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費列入安全生產措施費
4、;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單獨列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項目清單,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費用不參與施工投標競價,實行單列支付、專款專用; (二)明確責任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進行協調; (三)建設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已簽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時支付各相關款項; (四)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 設計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設計單位對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應當在設計中提出預防火災事故的措施建議。 (二)設計單位在施工技術
5、交底時,應根據工程特點,對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八條 監理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承擔監理責任,按照法律、法規及工程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監督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存在消防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消除消防隱患; (二)檢查消防措施費用投入和使用情況,審查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審批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應急救援預案; (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生產責任,檢查施工現場各項消防措施的落實情況;當施工單位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前,要督促施工單位制定動火作業方案并審查,動火作業時進行
6、旁站監理。 第九條 施工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執行各項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鋪設臨時消防供水管道,設置臨時消火栓,保證消防水源; (四)對施工現場消防設施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并做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臨時建筑物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六)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七)組織作業人員進行
7、崗前消防安全,組織成立義務消-防-隊,適時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八)確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組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現場消防檔案資料,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十)施工現場的辦公場所、集體宿舍應與作業區應當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條 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和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保管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內容的安全培訓,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下列資料存檔備查: (一)
8、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并標明各臨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設置; (二)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地點及品種、數量清單; (三)施工人員數量和住宿分布情況清單; (四)施工進度計劃; (五)消防管理組織體系情況、各項制度和消防安全應急預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滅火設施的配置清單; (七)其它需要存檔的資料。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發生火災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警,同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迅速組織疏散人員和撲救火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為疏散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條件。火災撲滅后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的有關情
9、況,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 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章 消防技術要求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有條件的應修筑消防車道,保持通道暢通,夜間應有照明燈。消防車道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應不小于4米,當臨時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于4米,建筑工地要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作業要求。 在消防車供水范圍內應設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應設在室外便于消防車使用的地點,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離宜為15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當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時,應有明顯標志。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應設足夠的消
10、防水源,當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滅火需要時,應在施工現場內修建消防儲水池和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消防器材。 第十五條 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應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要求設立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做到與施工同步進行,臨時消防供水系統加壓水泵應獨立專線供電,保持加壓水泵放置點和通道的照明。每根消防豎管的直徑應按通過的流量經計算確定,消防水管必須是金屬管,直徑應不少于50毫米,每層應設置臨時消防栓接口,每層配備一條長度不小于20米的消防水帶,放置在臨時消防栓接口附近便于取用位置。 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配置加壓設備,加壓設備應不少于兩臺
11、(一用一備)。加壓設備選型應根據用水量及總壓確定;加壓水泵應采用自灌式吸水,其電源應采用專用供電回路,加壓水泵每個月應試運轉1-2次;加壓水泵控制箱應靠近值班室,值班室應有專人24小時值班; (二)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建筑,最不利點消防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每支水槍的充實水柱有效射程應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1.5公斤),每支水槍的充實水柱有效射程應不小于13m; (三)住宅和廠房工程每層應設有消火栓。在保證通道暢通的條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設一個消火栓;廠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設一個消火栓; (四)消防水
12、源應滿足火災延續時間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不小于2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應不低于1.2米;消防水池的水位應定期檢查,水量應有保證,消防水池內泥沙、雜物應及時清理; (五)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安裝應與工程主體施工同步進行,每一層系統安裝完畢都應進行水槍試射,檢驗水槍充實水柱有效射程是否達到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一切電氣線路、設備應當由持有上崗操作證的電工安裝、維修,并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安全規范(GB50194-1993)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xx)的規范要求。 施工現場動力線與照明電源線應分路或分開設置,并配備相應功率的保險裝置,
13、嚴禁亂接亂拉電氣線路;室內、外電線架設應有瓷管或瓷瓶與其他物體隔離,室內電線敷設在可燃物、金屬物上時,應套防火絕緣線管;照明電路、安裝插座,應當有防漏電和超負荷保護裝置;不準使用銅絲和其他不符合規范的金屬絲作照明電路超負荷保護裝置;電線絕緣層老化、殘舊、破損時要及時更換,電氣設備和電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嚴禁在外腳手架上架設電線和使用碘鎢燈,因施工需要在其他位置使用碘鎢燈,架設要牢固,碘鎢燈距可燃物不少于50厘米,且不得直接照射可燃物。當間距不夠時,應采取隔熱措,施工完畢要及時拆除。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動火作業應當嚴格執行 _度,應經書面審批同意,做好安全交底,告知消防安全檢查員后才能動
14、火,動火人員需持證上崗。高空焊、割作業時要有專人監護,必須落實防止焊渣飛濺、切割物下跌的安全措施,作業區內應放置合適的滅火器材。動火人員和作業范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 _清理現場火種,才能離開現場。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及使用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施工現場不應設立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如工程確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總量不超過8小時需要量,由施工單位消防責任人或保衛部門審批; (二)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必須設專人看管,嚴格執行收發、回倉登記手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實行限額領料并保存領料記錄;嚴禁攜帶手提電話機、對講機或非防爆燈具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倉庫; (三)易燃
15、易爆物品嚴禁露天存放。嚴禁將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在使用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嚴禁動火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內分裝、調料; (四)嚴禁使用乙炔發生器;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倉獨立存放;作業時乙炔氣瓶應直立放置,不得嚗曬,要使用防止回火閥裝置,與氧氣瓶應保持不少于5m距離,與明火距離不少于10m,使用完畢要歸倉存放。 (五)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當遠離其它臨時建筑,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照明必須使用防爆燈具、電路、開關、設備;凡能夠產生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設備容器,必須設置消除靜電的裝置; (六)嚴格控制使用液化石油氣,確需使用時要嚴格落實安全措施,安裝減壓裝置,并
16、必須經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書面批準;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臨時建筑(設施)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臨時建筑的圍蔽墻體和骨架應當使用不燃材料搭建(門窗除外),廚房、茶水房、易燃易爆物品倉庫應當單獨設置,用磚墻圍蔽。施工現場材料倉庫宜搭建在保衛值班室旁; (二)臨時建筑必須整齊、劃一、牢固,遠離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每棟臨時建筑占地面積不宜大于200平方米,室內地面要平整,其四周應當修建排水明渠; (三)每棟臨時建筑的居住人數不應超過100人,每25人要設一個可以直接出入的門口,門的寬度不得少于1.2米,高度不應低于2米,室內的通道寬不少于1.2米,床架搭建不得超過2層,床位不準圍蔽,臨時
17、建筑的高度不低于3米,門窗要往外開; (四)臨時建筑一般不宜搭建兩層,如確因施工用地所限,需搭建兩層的宿舍其圍蔽墻應當用磚砌,(使用組合板房除外),樓面應使用不燃材料鋪設,二層住人應按每50人有一樘疏散樓梯,樓梯的寬度不少于1.2米,坡度不大于45度,欄桿扶手的高度不應低于1.1米; (五)搭建兩棟以上(含兩棟)臨時宿舍共用同一疏散通道,其通道的寬度不少于5米,臨時建筑與廚房、變電房之間防火距離不少于3米; (六)高壓架空電線下不得修建任何臨時建筑設施,臨時建筑設施與高壓架空電線路邊線的最小安全距離須滿足相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滅火器材的配置應當嚴格執行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
18、規范(GB50140)和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GB50444)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應當是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合格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網。凡是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網,不得進入施工現場使用。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有機溶劑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氣體產生的施工現場應當通風良好,自然通風條件不好的施工現場,應當安裝機械通風設備后方能施工,機械通風設備應獨立專線供電,確保發生火災時,機械通風設備能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裝修、裝飾施工過程中,室內裝修防火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見證取樣和抽樣檢驗。 第四
19、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項目,分包單位應設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施工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成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及建立志愿消-防-隊。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日常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消防安全負責人做好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組織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根據施工現場特點
20、,組織制定實施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和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立消防安全應急救援系統,組織編制消防應急救援預案和消防應急救援演練。定期研究和落實施工現場消防隱患的整改措施,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檢查,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費用的有效使用,及時、如實報告消防安全事故。 第二十七條 嚴格吸煙管理,吸煙必須在吸煙區(室)內,吸煙區(室)要掛置統一的標志和有盛裝煙頭的器皿或設施;嚴禁在非吸煙區吸煙和亂扔煙頭、火種。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生活區消防管理規定: (一)每間宿舍必須設立一名消防安全責任人,其姓名要張掛在宿舍門口,負責宿舍
21、日常的防火工作; (二)嚴禁躺在床上吸煙,亂丟煙頭; (三)嚴禁在宿舍內燒香拜神和使用蠟燭照明; (四)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和使用電爐,不準使用電熱器具(煮飯、煲水設立專門地方),電線上不得掛衣物; (五)保持宿舍道路暢通,不準在宿舍通道、門口堆放物品和作業; (六)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宿舍。 (七)施工現場應當選擇安全地點集中設置廚房,落實專人管理明火、燃氣、燃油。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執行以下員工上崗前和日常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一)新員工上崗前應當進行防火知識、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簽到登記。 (二)要根據生產特點及時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半年組織一次義務消-防-隊培訓和演
22、練。 (四)施工現場應設立消防安全宣傳欄和消防安全標語。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執行以下防火檢查登記制度。 (一)班組實行班前班后檢查。 (二)每周由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檢查。 (三)認真做好動火作業后的安全檢查,并有文字記錄。 (四)認真落實消防隱患的整改、跟蹤、復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單位對自查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建設行政主管
23、部門。整改情況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名。 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整改完畢或無法整改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落實臨時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計劃或方案,明確整改期限,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批準按期整改后,經復查方可恢復施工。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加強對施工現場防火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火險隱患時,應依法及時處置。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省消防工作辦法xx-06-16 9:35 | #2樓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
24、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 _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 _(國發xx46號)、 _辦公廳 _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_( _xx1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xx11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本級政府消防安全責任人,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省公安消防總隊負責)牽頭,會同省綜治辦、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監察廳、民政廳、 _、住房城鄉 _、文化廳、安監局組成考核工作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3月底前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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