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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上掛借用人員管理辦法 什么是上掛借用人員?對于上掛借用人員又有怎樣的呢?下面就不妨和 _一起來了解下上掛借用人員管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第一條為進一步嚴格干部隊伍管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抽調、借用人員行為,防止人員抽調、借用的隨意性,本著控制數量、嚴格審批、規范管理的原則,根據干部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抽調、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暫時將人員從原單位脫產抽調、借用(含掛職鍛煉、上掛鍛煉)到其他單位執行指定工作的行為,抽調、借用人員在抽調、借用期間與原單位人事關系保持不變。 第三條武勝縣各級機關及事業單位抽調、借用人員適用本暫行辦法。關鍵崗位、涉
2、密崗位原則上不得抽調、借用人員。借調、調動人員不適用本辦法,借調、調動人員相關事宜按照武勝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規程執行。 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抽調、借用工作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一段時間必須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或上級部門所交辦的臨時性工作任務,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的。 (二)工作任務較重,本部門(單位)人員不足,不能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 (三)因設立專項工作機構,暫時無法解決人員編制的。 (四)因完成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活動等,確因人手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第五條擬抽調、借用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正式在編在職人員。 (二)政治思想素質好、遵紀守法、作風正派。 (
3、三)具有抽調、借用單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條件;抽調借用到專業性較強工作崗位的人員需具有相關學歷或職稱。 (四)身體健康。 第六條工作人員抽調、借用期限。 (一)抽調、借用期限以完成相應工作為限,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人員抽調、借用期滿后應返回原單位,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 (三)因工作需要需延長抽調、借用時間的,應提前兩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人社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重新辦理抽調、借用手續。 第七條抽調、借用人員審批程序。 (一)抽調、借用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組織部、縣人社局書面提出抽調、借用申請(申請須注明抽調借用單位的現有編制、在編人數、抽調借用理由、抽調借用人數、被抽調借
4、用人的基本情況、具體抽調借用的崗位、承擔的工作及抽調借用期限等),并提交武勝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抽調借用審批表(先由擬抽調、借用人員本人簽字同意,經抽調借用單位、編制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最后報編制所在單位的縣級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二)組織部、縣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申請及審批表進行初審。 (三)組織部、縣人社局將初審合格的申請、審批表報請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由組織部、縣人社局下發抽調、借用文件。 有特殊情況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組織部或縣人社局直接報請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領導小組同意后下發抽調、借用文件。 第八條抽調、借用人員的日常管理。 (一)抽調、借
5、用人員在抽調借用期內由抽調、借用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參加抽調、借用部門(單位)的一切集體活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享受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同等的政治教育、業務等待遇。 (二)抽調、借用期間,抽調、借用人員與原單位的人事關系不變,抽調、借用人員不再承擔原單位工作任務。原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抽調、借用人員的工資調整、職稱晉升、社會保險、公積金繳交、獎發放等管理工作。 (三)抽調、借用人員在抽調、借用期間,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節假日和產、休假等待遇。抽調、借用人員的工傷和住院治療期待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抽調、借用人員的年度,抽調借用時間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由抽調、借用部門(單位)進行考核,
6、并計入考核單位的考核基數;借入臨時機構或抽調借用時間不達考核年度半年的,抽調、借用部門(單位)應對其抽調、借用期間的工作表現作出鑒定,向原單位反饋,由原單位進行考核并提出等次評定意見。 (五)抽調、借用期間,如遇原單位競爭上崗、崗位調整等情況,原單位應將抽調、借用人員與在崗職工同等對待,做好抽調、借用人員定員、定崗、定級工作,保證公開、公平對待抽調、借用人員。 (六)抽調、借用人員應遵守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各項規章,自覺服從抽調、借用部門(單位)的管理和領導,認真完成工作任務。抽調、借用的公務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務員行為規范,事業人員應嚴格遵守事業人員管理規定。 (七)抽調、借用部門(單位)領
7、導負責抽調、借用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進行談話,掌握抽調、借用人員的思想工作狀態。抽調借用期滿后,由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對其抽調借用期間的思想工作表現做出書面鑒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組織部或人社局備案,并向原單位反饋。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抽調、借用部門(單位)應及時解除抽調、借用關系: (一)抽調、借用期滿,未辦理繼續抽調、借用手續的。 (二)抽調、借用期未滿,工作任務有變動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繼續抽調、借用的。 (三)因原單位工作需要,抽調、借用人員無法繼續從事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工作的。 (四)抽調、借用人員因個人原因申請結束抽調、借用關系,并得到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同意的
8、。 (五)抽調、借用人員違反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工作紀律, _、貽誤工作、不服從安排以致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退回,并按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六)抽調、借用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抽調借用的。 第十條抽調、借用工作紀律。 (一)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按照本暫行辦法實施人員抽調、借用,并切實加強抽調、借用人員的管理。有下列情形的,應立即清退抽調、借用人員: 1. 部門(單位)未按程序報批,越權出文實施抽調、借用的; 2. 單位與單位之間自行協商抽調、借用的; 3. 部門為了完成重點、突擊性工作,先用人后補手續的; 4. 按照審批程序,組織部、人社局行文進行的抽調、借用人員,期滿后并未回
9、到原單位工作,也未履行相關續借手續的。 (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抽調、借用通知后,應及時通知抽調、借用人員按規定時間報到,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妨礙抽調、借用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抽調、借用期滿后,抽調、借用人員回原單位工作,抽調、借用部門(單位)和抽調、借用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其他要求;確因工作需要,需繼續抽調、借用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重新辦理續借手續;如需借調、調動的,按照武勝縣人事調配聯席會議規程辦理。 (四)本暫行辦法施行后,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抽調、借用工作人員。組織部、縣人社局將對各單位抽調、借用工作人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不按本暫行辦法辦理手續違規抽調、借用人員的
10、,嚴肅追究相關單位 _責任。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組織部、縣人社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不符的,以本暫行辦法為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大對年輕干部的培養力度,進一步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為xx事業長遠發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據中華人民 _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掛下派鍛煉是指全系統上級機關與下級機關之間,有計劃、有條件地選派年輕干部到對方工作,即從縣(市)區局、分局選派干部到上級局機關鍛煉,同時,從上級局機關選派干部到縣(市)區局、分局、鍛煉。 第三條 上掛下派是干部培養鍛
11、煉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使上掛干部進一步吃透上情,熟悉上級機關辦事程序,提高宏觀決策和政策理論水平,提升思維層次和業務水平;使下派干部進一步掌握下情,豐富基層工作經歷,提高處理具體問題和解決復雜問題的能力。通過上掛下派,對年輕干部進行多崗位培養鍛煉,提高工作能力,鍛造優良作風,發掘培養人才,加快年輕干部的成長步伐。 第四條 上掛下派鍛煉的原則: (一)培養鍛煉干部原則; (二)注重發展潛力原則; (三)兼顧業務對口原則; (四)單位工作需要原則。 第二章 人員范圍及條件 第五條 上掛對象為縣市區局、分局xx級及以下干部,以后備干部、業務骨干為主要對象。下派對象為市局機關x級及以下干部,以沒有基層
12、工作經歷和新進入部門的年輕干部為主要對象。 第六條 上掛干部應具備以下條件: 1、現實表現好,政治堅定,作風優良,勤政廉潔,開拓進取,工作扎實,群眾公認。 2、在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和個人修養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較優勢、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 3、原則上應具有全日制xx科以上文化程度。個別特別優秀的,可放寬到xx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齡一般在xx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5、具有x年以上xx工作經歷。 6、上掛職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新進入市局機關工作的公務員,沒有基層xx工作經歷的,原則上應下派到縣市區局、分局工作,進行培養鍛煉(期間的公務員除外)。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上掛下派工作由市
13、局統一組織,采取個人自薦、部門(單位)舉薦、組織選派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 上掛下派工作應當按照“嚴格標準、保證質量、履行程序、注重實效”的原則,有計劃、分步驟地穩步推進。 第十條 市局機關各科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上掛需求計劃,推薦上掛干部人選。市局xx科根據市局機關干部隊伍建設的需要和有關制度規定,提出下派干部建議人選。縣市區局、分局和市局機關各科室也可根據本單位干部培養鍛煉工作需要,推薦符合條件的上掛和下派人選。 第十一條 確定上掛干部人選按同一崗位擬上掛人數與上掛候選人數之比不低于1:2的比例,通過差額比選的方式確定。對擬上掛人選,由市局xx科會同xx室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全面綜合考察。獲
14、得國家、省、市級表彰或“崗位能手”等稱號的,在確定上掛人選時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市局xx科在綜合情況的基礎上,提出干部上掛下派工作方案及建議人選報市局黨組研究決定。市局黨組決定后,xx科下發干部上掛下派文件通知。 第四章 管理與待遇 第十三條 上掛下派干部不占上掛下派單位的編制、職數,其行政、工資關系仍保留原單位,黨員組織關系轉到接收單位,參加接收單位黨組織活動。 第十四條 上掛下派干部在鍛煉期間原職級不變,工資、津補貼等在原單位領取,因公、學習、參加會議等經費開支由接收單位負責。 第十五條 市局人教部門負責上掛下派鍛煉干部人選的組織協調、選拔考察、督促檢查等工作;接收單位具體負責上掛下派干
15、部鍛煉期間的教育、培養、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條 上掛下派人員的工作由接收單位統一安排,擬任職務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上掛下派時間一般為x年,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接收單位要以“提高實際工作能力”為著力點采取加強教育培訓、多壓任務擔子等方式,加大對上掛下派干部的培養力度,確保上掛下派工作實效。 第十八條 干部上掛下派期間,由派出單位和接收單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單位管理為主。接收單位對上掛下派干部的工作要有明確安排,要把上掛下派干部納入本單位、本部門干部管理范圍,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派出單位應經常與接收單位保持聯系和溝通,從思想上、工作上加強對上掛下派鍛煉干部的跟蹤了解和管
16、理 第十九條 接收單位應提供上掛下派人員的基本工作和生活條件,努力營造良好的學習、工作環境。 第二十條 上掛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退回原單位: 1、上掛期間有違紀違法行為的; 2、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紀律等方面有問題的; 3、群眾反映問題多、意見較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 4、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有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上掛的。 第二十一條 上掛下派干部在上掛下派期間有不良情況反映或違紀違規行為的,市局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上掛下派干部鍛煉期滿后,仍回派出單位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時,對符合選拔任用條件和規定、考核特別優秀的上掛下派干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第二十四條 上掛下派期滿時,個人對上掛下派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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