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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化”運作之現狀與對策初探周 銘現代意義上的公司制度,若從17世紀初荷蘭設立東印度公司時算起,詭今已有四百多年的歷史,經過這四百多年的發展演進,公司法律制度已愈來愈科學愈來愈完備,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業已成為人類進行物質資料生產,發展經濟,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最主要的經濟組織形式。數百年來的人類實踐證明,公司這種組織形式為人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積累了巨大的物質財富,迄今為止,可以 說它是人類進行物質文明生產、實現利潤最大化的最好組織形式。作為人類文明的共同成果,現行公司制度在我國源自改革開放伊始。從某種程度上說我國現行公司制度就是改革開放的產物。從1979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頒布到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出臺,以及近十年來有關公司法的一系列配套規定和相關姊妹法的頒行,我國公司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建立,并逐漸趨于完善和合理。但是,公司法及其相關制度在現實施行中,卻不盡人意,尤其是在中小國有企業改制設立的眾多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眾多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其運作與管理根本不顧及公司法的規定,有的甚至嚴重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幾成犯罪。這種情況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和持續發展,造成了極大危害。概括起來說,這類公司制企業違反公司法的主要特點是“非公司化”運作,即:名義上已依公司法改制或新設立為公司制企業,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及法定的所有相關于續,堂而皇之地成為了現代企業制度意義上的公司,但在管理運行中卻絲毫沒有改變,仍一承不變地沿用老國有企業的管理方式,沿用“廠長經理負責制”,這類企業僅僅是戴上了“公司”這頂帽子而己,帽子下的“人”還是那個“人”,這就產生也大量畸形的市場經濟主體帽子公司,從而必然地給市場經濟運行造成種種的障礙,擾亂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使公司不僅不能發揮其固有的現代企業制度之長,達到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標,而且喪失了原國有企業制度的一些相對優勢,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造成了巨大危害。一、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化”運作之現狀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化運作之現象,可謂形形色色,千差萬別,概括起來具代表性的有以下諸種:(一)長年不開股東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表達公司意志的非常設機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三十條和一百零三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具有十二項職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具有十一項職權,這些職權都是關于公司最基本、最重大問題的決議權,對這十多個方面的問題,公司依法必須召開股東會議投票表決,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并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決定之,公司其他任何機構、人員均無權決定這十多個方面問題中的任何一項。股東會議分為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其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是對公司一般事項所作的決議,只需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特別決議是對較之公司一般事項更為重要的事項所作的決議,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 在我們前面所述的帽子公司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卻長年不開一次會議,有的公司自成立后就沒有召開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無論是對公司一般事項還是對較之一般事項更為重要的事項,股東均無法行使股東權,出資者利益嚴重受損,公司所固有的內在的科學管理機制被破壞,現代企業制度之長元法發揮,公司徒有虛名,蒙騙了債權人,蒙騙了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鏈條的這一環節被嚴重銹蝕。更為可怕的是,在這種帽子公司里,股東們對長年不開股東會(股東大會)的作法,從來沒人提出異議,沒有人依法要求行使股東權,難道是對自己投資出去的數以萬計甚至十萬百萬計的資產毫不在乎嗎?不是,在這背后有著其獨特的問題根源(下文將予詳述)。(二)董事會被辦公會取代在帽子公司里,董事會往往被形形色色的辦公會所取代。這些辦公會的參加人員元外乎有:黨委書記、董事長、正副總經理、三總師、工會主席、辦公室主任等等,他們的身份決定了他們不會代表股東的利益,但是,這種辦公會的權力卻大得很,事實上除囊括了董事會的全部權力外,公司黨政工群包括經理的權力,全都九九歸一,由辦公會統包統攬。由于公司董事會被辦公會取而代之,股東選舉出的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也就元法行使表決權。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二條分別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各自具有十項職權,但帽子公司董事會的這些職權均被剝奪,轉歸辦公會行使。這種違反公司法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司股東的權利,而且直接侵犯了公司職工的權利因為我國公司法規定,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國有獨資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同樣享有表決權,但是帽子公司的辦公會里無論如何也是沒有職工代表參加的,各種辦公會在表決時,一把手往往有決定權,這就導致公司大小事情均由一把手說了算,這種公司與廠長經理負責制下的老國有企業并無二致。唯一有區別的是,專職的經理(董事長兼任經理的例外)沒了應有的權力,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經理的八項職權基本上也被辦公會取代(大部分被董事長行使)。(三)監事會形同虛設監事會是公司制企業的監督機構,對公司執行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專門監督,在執行職務時,有時還可對外代表公司。如,對董事提起訴訟或聘請律師、會計師提供幫助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監事會享有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執行事務,要求董事、經理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一系列權利。監事會通過行使這些權利,建立了公司內部有效的自我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保證公司行為的規范及實現股東權益的最大化,從而使公司制度的科學性得以充分發揮。但是,在帽子公司里,監事完全形同虛設,從來都不開展活動和履行職責,甚至發生董事長、總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都不能說清楚監事會是由哪些人組成的笑話。帽子公司的這種監事會,事實上只在公司設立登記時,因登記需要,拼湊起來,報工商登記部門備個案而己,其后在公司就完全被談忘了,更不用說依公司法第五十四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去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了。(四)與關聯公司的管理關系混亂不清在由帽子公司為母公司組建的企業集團里,常常出現以集團名義對成員企業進行人事任免(包括任免成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由集團公司(即母公司)對子公司及其他關聯企業進行人事任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現象,也常常出現用與此相類似的文件干預、調控成員企業或子公司生產經營決策的現象O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企業集團登記暫行規定勺,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而其成員則是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或社會團體單位,集團根本無權發文對集團成員企業進行人事任免,集團成員企業的人事問題應依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和企業章程的規定按法定方式處理。集團直接發文對成員企業進行人事任免以及干預、調控成員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對集團與成員企業之間關系不理解不清楚的表現。同樣,集團母公司也無權對子公司發文任免干部或以行政命令干預調控子公司的生產經營行為,根據企業集團登記暫行規定,集團母公司僅僅是子公司的控股股東,其對子公司的決策和人事等重大問題,只能通過參加子公司的股東會議或被選舉為董事后參加董事會議,以投票表決的形式來實現,根本無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接受其投資的公司指手劃腳。(五)規章制度與章程脫節帽子公司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根本不考慮章程的規定,帽子公司的章程僅在公司登記時作為必要的王商登記文件使用一次,其后不再發生任何作用,公司的大量規章制度與章程相悖,現實管理中,大量公司職員只知道有規章而不知道有章程,二者發生沖突時皆只考慮規章而不顧及章程之規定,這實為市場經濟體制之憂。二、問題的根源出現帽子公司這種現象的主要根源有三:(一)片面追求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大量帽子公司產生的誘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的發展,是人們的良好愿望和初衷,但在設立公司的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一味要求企業改制為公司,認為一旦改制為公司后,企業的癥結、毛病就迎刃而解了,大量非公司制企業聞風而動,蜂涌而上,競相改制為公司,這必然違背公司設立的內在規律,以致產生帽子公司這種名不符實的假公司。(二)虛假出資得以成行是帽子公司產生的罪魁禍首。出資者利益是公司科學管理機制的源動力。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教授曾形象地把公司比作建筑工地上的水泥攪拌機,把出資者利益比作電源,給攪拌機接電以后,它才會正常運轉起來,對于公司來說,公司的出資者為了追求其投入的資本利益,必然致力于發揮公司的科學管理機制,促使公司效益最大化。這是公司科學運轉的一般規律。但本文所稱的帽子公司正是違背了這一規律,導致公司的科學管理機制喪失了源動力。大凡帽子公司,其出資都是不到位的,多數股東的出資是虛假的,虛假的出資使其股東在公司沒有利益追求目標,前文述及的長年不開股東會,卻沒有股東出面質疑,正是這個原因使然。帽子公司虛假出資的一般作法是,由擬改制為公司的企業作為發起人,將其絕大部分甚至全部資產交付驗資,并繳付,從而成為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對于法律規定設立公司所必需的其他出資者(法律規定的公司股東人數下限),則由上述擬改制為公司的企業通過操作以虛假出資的方式湊夠法定股東人數。其操作的一般方式是,將其他法人企業的部分資產交付驗資,但并不轉移其實際占有,更不繳付,驗資完畢,公司設立后,其資產與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該出資者仍然獨立擁有并經營著曾交付驗資的資產,新設立公司實際資本僅限于原擬改制企業投入的資產,所以公司事實上僅有一個股東,公司大小事務均由這個股東說了算,公司里,有出資者利益的僅有一人,在這種情況下,帽子公司的產生也就水到渠成了。當然,虛假出資得以成行,操作得以成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驗資評估機構是難辭其咎的。(三)公司法律意識和公育法律知識的欠缺,使人們對帽子公司見慣不驚。盡管公司法頌布已近十年了,但人們對公司必須依公司法律規范進行管理運作的認識仍然不夠,眾多的公司經營者管理者中,熟知并能運用公司法律規定的寥寥無幾,對于哪些是股東會的權利范圍,哪些董事會有權決定,哪些是經理的職權,大多分不清,便胡子眉毛一把抓,班子成員開會一合計就作出了決定,公司職員們對此則見慣不驚,原國有企業的一套做法在人們印象中已根深蒂固,沒人認為有何不適,這充分暴露出人們公司法律意識和公司法律知識的欠缺。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的論斷在這里成了空談。在公司制企業中再一次普及公司法律知識勢在必行。三、解決問題的對策要徹底消滅帽子公司,筆者認為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杜絕帽子公司繼續產生,二是規范、整頓現有帽子公司,使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對那些病人膏育無可救藥的帽子公司則應堅決取締。(一)嚴把工商注冊登記關工商登記機關嚴格執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將不具備真正意義上公司條件的公司拒之門外,不讓帽子公司取得進入市場參與市場運轉的主體資格,是杜絕帽子公司關鍵,而工商登記機關嚴格把關的關鍵又在對驗資工作的重點監督,加強對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出具不實的驗資報告的中介機構給予重罰,對采取操作方式騙取工商登記者依法予以追究,確保股東的出資真實、合法、有效,只要出資是真實合法的,股東自然會行使出資者權利,從而根本上改變帽子公司股東不行使股東權的現狀。(二)強化公司管理層的公司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公司員工的公司意識。依法管理,是當代企業家必須具備的素質,公司法是公司制企業的根本大法,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基本規范,公司的設立和運轉必須嚴格依其規定而行,然而所有帽子公司的絕大多數管理人員對于公司法來說,基本都還處于零認識水平,根本分不清股東會與董事會及經理的職權范圍,更不懂得公司與分公司、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關系,擅長的只是行政命令和高度集中的管理方式,廠長經理負責制在帽子公司里仍然充滿活力,并得到高效實施,很多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法律規定甚至可能構成犯罪,當事者卻悍然不知,正所謂無知者無畏,這是公司制企業非公司化運作的一個痛疾,必須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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