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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蒙古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化促進條例、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自治區農機安全監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按照本規定規定的程序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不得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第三條 查處農機安全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發生管轄權爭議時,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管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在辦理跨行政區域案件時,需要其他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協查的,可以發送協查函,有關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并及時書面告知協查結果。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將查處農機安全生產違法、違章行為的職權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第四條 農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將案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五條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第六條農機安全監理執法人員在調查、處理農機安全生產違法、違章案件時,應當佩戴統一標志,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章 行政處罰的實施第七條當事人違反農機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必須查明事實,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證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有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八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農機安全違法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采納。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第九條 旗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查處農機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依法作出警告、罰款和暫扣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盟市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查處農機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依法作出警告、罰款、暫扣駕駛證、撤銷和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擬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的,由旗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建議公安機關實施。第十條 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按以下程序辦理:1、執法人員應當口頭告知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后,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2、符合當場收繳罰款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規定或者不能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在當場處罰決定書中告知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機構繳納罰款。3、執法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處罰案件報本單位備案。第十一條 擬對當事人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并且違法行為事實清楚、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沒有異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可以按下列步驟進行:1、執法人員口頭告知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2、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3、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人報告,請示批準立案和對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4、當場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履行簽收或者送達手續,并在簽收或者送達的文書中說明當事人無異議的情況;5、符合當場收繳罰款規定的,當場收繳罰款;不符合當場收繳罰款規定或者不能當場收繳罰款的,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告知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機構繳納罰款。6、執法人員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完善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等相關法律文書,屬于當場收繳罰款的,還應當將收繳的罰款交回本單位。第十二條 擬對當事人處給予50元以上罰款處罰,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需要進一步調查取證的,或者擬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撤銷、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的,按下列程序辦理:1、填寫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2、組織調查取證;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審批;4、單位負責人審批,作出給予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擬給予撤銷、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的,應當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5、給予行政處罰的,填寫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擬給予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在三日內,進行陳述、申辯;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7、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第十三條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調查、收集證據應遵守下列規則:1、應當對違法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2、調查、檢查、收集證據的執法人員應不少于兩人;3、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要求回避;4、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經被調查人確認后,逐頁頂格簽名或者蓋章;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應請有關人員在詢問筆錄上注明作證。5、需要作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對確認后,由檢查(勘驗)人、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或者被邀請的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應請有關人員在現場檢查(勘驗)筆錄上注明作證。 第十四條 農機監理執法人員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按以下情形作出處理決定:(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鑒定; (二)對依法應予沒收的,依照法定程序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四) )不需要繼續登記保存的,解除登記保存。第十五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按規定送達當事人,不按規定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生效。第十六條 對當事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處罰的,在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當場扣繳駕駛證。暫扣期滿,當事人憑行政處罰決定書領取駕駛證。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罰款的;2、按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3、對住所地與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當事人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的;4、當事人距離收繳罰款的金融機構在10公里遠以上,當事人主動提出當場繳納罰款的。當事人主動提出當場繳納罰款或者要求由農機監理執法人員代繳罰款的,應當在送達回證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說明并簽名。 第十八條 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必須向當事人出具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罰款收據應加蓋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公章。第十九條 農機監理執法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當場收繳的罰款交回工作單位;應當自執行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收回的駕駛證,以及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法律文書交回單位;無法當場收回駕駛證,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將駕駛證送交本機構的,應當相關文書中予以說明。第二十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二日內將執法人員交回的罰款或者當事人繳納的罰款交至指定銀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給予非本轄區內的農業機械駕駛人吊銷駕駛證行政處罰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駕駛證核發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第二十二條在邊遠、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區按一般程序實施處罰時,執法人員可以用通訊方式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人請示批準立案和對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進行審查。請示和報批記錄必須存檔備案。 當事人可當場向執法人員進行陳述和申辯。不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第二十三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作出處理的,報經本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一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批準可以延長至一年。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第二十四條 為了預防、制止農機安全違法行為的發生、擴大或者為了保全證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1、暫扣農業機械;2、收繳強制報廢的拖拉機;3、收繳違法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第二十五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規定的程序并向當事人出具相關憑證。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采取暫扣農業機械或者對證據進行登記保存等強制措施,應當有當事人在場并在相關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當事人不在場或拒絕到場的,執法人員可以邀請其他人員到場見證。暫扣的農業機械等物品,應當予以封存,妥善保管,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結案的或者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牌證、標志、補辦相應手續的,或者違法狀態已消除的,應當及時退還。第二十六條 依法收繳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證,按下列情形處理:1、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證的,應當予以銷毀;2、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等,當事人本人自己一證多車共用的,當事人提供了相應合法證明或者相應手續的,可以退還。否則,封存二年后銷毀;3、使用他人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相應手續的,可以退還。否則,封存二年后銷毀;4、對非本機構核發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連同收繳物轉至核發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第四章 其他規定第二十七條 撤銷農業機械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按照下列步驟實施:1、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2、制作撤銷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3、辦理相關許可的注銷手續。4、銷毀依法收繳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無法收繳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駕駛證的,公告作廢。第二十八條 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等法律文書按下列規定送達:1、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交給其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收,并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2、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場見證,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視為送達;3、郵寄送達。將法律文書以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寄送,郵件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4、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個月,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九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條對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機監理機構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一條對當事人處以500元以上罰款,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當事人應當書面申請,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機監理機構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三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終結后,案件調查人員應填寫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后結案。第三十三條 在案件結案后,案件經辦人應當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送單位檔案室統一保管。有關農業機械駕駛人的處理材料還要歸入其駕駛證檔案。第五章立卷歸檔 第三十四條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一)按簡易程序處罰的當場處罰決定書存根等證據材料按序一年一卷;(二)按照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一案一卷;(三)文書齊全,手續完備;(四)案卷應當按順序裝訂,可分冊裝訂。第三十五條 農機安全監理行政處罰案卷立卷歸檔應包括以下材料:1、農機安全監理檢查記錄;2、案件證據材料;3、執法文書;4、相關記錄、批件、決定等。案件立卷歸檔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內容。第三十六條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活動。農機安全監理行政執法案卷一般應允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查閱,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第三十七條農機監理行政處罰文書采用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部令第63號)中的相應文書格式本規定實施后,原內蒙古自治區農業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農業機械安全監理基本制度和法律文書的通知(內農機發200180號)中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法律文書格式與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的行政處罰文書格式不一致的,停止執行。制作農機安全監理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嚴格執行農業部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一:當場處罰決定書 簡罰 號當事人個人姓名性別年齡電話住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電話地址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內容告知事項1.當事人應當對違法行為立即或在 日內予以糾正;2.當事人必須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本決定書到 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3.當事人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罰款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4.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或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基本情況執法人員姓 名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執法證件號當事人簽收是否當場執行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二: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 罰 號案件來源受案時間案由當事人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電話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簡要案情受案人意 見簽名:年月日執法機構意見簽名:年月日處罰機關意見簽名:年月日備 注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三:詢問筆錄詢問機關 詢問地點 詢問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詢問人 記錄人 被詢問人:姓名 性別 年齡 職務 聯系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問: 我們是 執法人員,這是我們的執法證件,請你確認。答: 問: 答: 被詢問人簽名或蓋章:(共 頁第1頁)筆 錄 紙 被詢問人簽名或蓋章:(共 頁第 頁)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四:現場檢查(勘驗)筆錄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地點: 處罰機關: 當事人: 現場檢查(勘驗)情況: 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記 錄 人: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五:抽樣取證憑證當事人: 時間: 地點: 因你(單位)涉嫌 一案,本機關需對你(單位)下列物品抽樣取證。物品名稱商標生產單位許 可 號生產日期(批號)樣品規格抽樣數量樣本基數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處罰機關(印章)年 月 日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六:產品確認通知書 :本機關年月日在發現標注為你單位生產的產品,基本情況如下: 產品名稱商 標生產單位許 可 號生產日期(批號)規 格請你單位于年月日前確認上述產品是否為你單位生產。若非你單位生產,請說明理由。逾期未書面回復的,視上述產品為你單位生產。聯系人:聯系電話:處罰機關(印章)年 月 日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七: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當事人: 時間: 地點: 因你(單位)涉嫌 一案,本機關需對你(單位)在 的下列物品就地保存(異地保存)。登記保存期間,你(單位)不得使用、銷售、轉移、損毀、隱匿。序號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單位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處罰機關(印章)年 月 日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八:登記保存物品處理通知書 :本機關對 年 月 日登記保存你(單位)的物品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處罰機關(印章)年 月 日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九:查封(扣押)通知書 :因你(單位)涉嫌 一案,依據之規定,本機關對你(單位)下列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在此期間,你(單位)不得使用、銷售、轉移、損毀、隱匿。序號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單位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執法人員: 執法證件號: 處罰機關(印章)年 月 日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十: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 : 本機關決定對你(單位)下列物品自 年 月 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序號物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批號)生產單位 處罰機關(印章)年 月 日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十一:案件處理意見書案由當事人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聯系電話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案件調查經過所附證據材料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執法人員簽名:年 月 日執法機構意見 簽名:年 月 日法制工作機構意見 簽名:年 月 日處罰機關意見 簽名: 年 月 日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十二:責令改正通知書 :你(單位) ,違反了 ,依據 規定,本機關責令你(單位) 改正下列違法行為: 逾期不改正的,本機關將依法處理。處罰機關(印章)年 月 日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十三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適用一般案件) 罰 號 :經調查,你(單位) 你(單位)違反了 依據 ,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你(單位)放棄上述權利。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處罰機關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十三2: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適用聽證案件) 罰 號 :經調查,你(單位) 你(單位)違反了 依據 ,本機關擬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逾期不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視為你(單位)放棄上述權利。處罰機關(印章) 年 月 日處罰機關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農業行政處罰基本文書十四: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 :本機關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 對你(單位) 一案(公開、不公開)舉行聽證會。本次聽證會由 擔任主持人。你(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應準時出席,逾期不出席的,視同放棄聽證權利。委托代理人出席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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