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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價格條款下貨代是買方還是賣方代理2001年4月,大連A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作為賣方與買方香港S實業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簽訂了一份牛仔布銷售合同,約定價格條件為POB上海,按信用證要求裝運。4月20日,S公司向A公司傳真告之“大連承運商F國際貨運公司(以下簡稱F貨運)海運部”地址、電話、傳真號和聯系人等。A公司遂將本公司的出口貸物明細表傳真給F貸運,后F貨運出具進倉單,通知A公司將上述貸物在規定的期限內送至指定倉庫。A公司交貸后,F貨運以A公司名義辦理了貨物裝箱、商檢、報關等事宜。 A公司確認涉案提單內容后取得了四套FY(香港)船務公司(以下簡稱FY船務,并不是實際船公司)簽發的以FY船務為抬頭的大連至吉大港的全程提單;涉案提單加注了簽單人FY船務及卸貸港船公司代理的地址、電話和傳真號碼。之后,A公司用FY船務提單向銀行議付,開證行以“客檢證會簽”系偽造為由而退單。A公司即要求F貨運通知承運人FY船務扣貸并將貨物退運回上海,但四套提單項下的貨物及FY船務均已下落不明。A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要求F貸運承擔貨物滅失的賠償責任。經查,香港商業登記署沒有S公司和FY船務的登記資料。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通過出口貨物明細表委托F貨運出運貸物并取得提單,F貸運代辦貸物報關、訂艙等業務,雙方存在事實上的貸運代理關系。F貨運的代理行為符合國際貸運代理人的操作慣例和基本義務,并無過錯。A公司貨物失控、收款未成,是其確認并接受FY船務提單所造成的風險結果,與F貨運的代理行為沒有因果關系。遂判決對A公司要求判令F貸運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與F貨運之間不存在委托訂艙的法律關系。本案所涉貨物以FOB價格條件(起運港船上交貨)成交出口,在貿易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船訂艙是買方義務,上訴人A公司作為賣方無需委托他人訂艙出運貸物,F貸運應是接受涉案提單承運人的委托進行訂艙。從現有證據分析,涉案貨物滅失可能系貿易買方欺詐所致,A公司不能證明F貨運明知或參與欺詐,應自行承擔商業風險。F貨運為涉案貸物全面、正確地代辦了報關、報驗、裝船等貸代事宜,其行為與貸物滅失沒有因果關系。故A公司主張F貸運代理過錯,應承擔賠償資任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同時,原判決認定雙方存在委托訂艙的法律關系證據不足,應予糾正。據此,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本案中的貨運代理人F貸運是否應當承擔貸物滅失的賠償霓任,一、二審判決依據的理由截然不同。由此可見,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就是:A公司與F貨運之間是否存在委托訂艙的法律關系。首先,本案所涉貨物以F09價格條件成交出口,在貿易合同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租船訂艙是貿易合同買方的義務,A公司作為賣方沒有義務委托他人訂艙出運貨物。其次,貸運代理人的業務范圍所合甚廣,包括向承運人訂艙、與貸主和承運人交接貨物、裝箱、報關、報驗、倉儲等等。這些事項屬于雙方自由約定的合同義務,可以由當裹人在貨運代理合同中選擇若干作為委托內容,而不是貸代必須全部履行的法定義務,不能根據貸代公司代辦了部分事宜就推斷出其必然代辦包括訂艙在內的全部貸代業務;A公司與F貸運之間也沒有貨運代理的書面協議。從現有證據分析,F貨運的行為僅表明其以A公司的名義辦理了貨物的裝箱、商檢、報關等事宜并收取了相關費用,兩者之間僅存在這些特定事項方面的貨運代理關系。第三,在貨物出運前,買方傳真告知了A公司裝貸港聯系的承運商是誰,表明買方此時已經選擇了承運人。從“承運商”字面理解,F貸運應是承運人或承運人的裝貨港代理人。當A公司確認并在取得承運人FY船務提單后不表示異議,則說明其對于F貸運系承運人代理人的身份是清楚的。綜上所述,從本案事實和證據的角度分析,F貸運的法律地位應是承運人FY船務的裝貸港代理人,托運人A公司與F貨運之間并不存在委托訂艙的法律關系。A公司基于貨運代理合同關系要求F貸運承擔代理不當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那么,作為承運人的裝貸港代理人,從侵權賠償的角度看,F貸運是否應當與承運人共同承擔貸物滅失的連帶責任?筆者認為,F貨運不應承擔責任。理由是:首先,F貨運的代理行為并不存在過錯。從現有證據分析,涉案提單由FY船務制作、簽發給A公司,而不能證明是由F貨運代理完成了這些具體行為。筆者認為,即使F貸運在FY船務提單的流轉過程中起到了傳遞信息及運輸單證的作用,其對于傳遞的提單性質并無審查的法定義務,即使事后證明提單存在問題,也不能必然得出轉交提單的人“知道被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的結論,更不能據此認定F貸運知道或參與了欺詐。 其次,F貨運為FY船務進行的代理行為與A公司貨物滅失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FOB條件的貿易合同通常由買方負責訂艙運輸,本案中買方傳真向A公司告知承運商(或其代理人)的行為表明其已經對承運人作出了選擇,而A公司在確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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