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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以下簡稱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保證檢驗檢疫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檢驗檢疫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是指供人員、貨物、物品和交通運輸工具直接出入(國、關、邊)境的港口、機場、車站、跨境通道等。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口岸檢驗檢疫設施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及其管理工作。第四條 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包括檢驗檢疫行政辦公業務用房、專業技術用房、查驗場所、檢疫處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配套設施。第五條 行政辦公業務用房是指檢驗檢疫機構行使管理職能所需的辦公、會議、接待、文印、報檢、值班、計算機管理、資料存放、檔案存放、物品存儲等用房。第六條 專業技術用房是指檢驗檢疫機構運用專業技術和設備,開展檢驗、檢疫、測試、鑒定、醫學留驗、隔離、預防接種、檢疫處理、媒介生物監測、本底媒介存放、實驗室檢測、樣品預處理、樣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藥品器械存儲、檢疫犬圈養、馴養、信息化工程、視頻監控等業務所需的用房和場所。第七條 查驗場所是指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人員、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受理申報以及開展咨詢、檢驗、檢疫、查驗、監測、監管(含查封、扣押貨物儲存)等所需的工作場所。第八條 檢疫處理場所是指為消除疫情疫病風險或潛在危害,防止傳染病傳播、動植物病蟲害傳入傳出,對檢驗檢疫對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學等處理措施的工作場所。第九條 口岸檢驗檢疫設施應與口岸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投資、統一驗收。第十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驗收工作。直屬檢驗檢疫局參與轄區內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設規劃和初步設計,負責轄區內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預驗收工作。第十一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檢驗檢疫法律法規規定,按照海港、空港、公路、鐵路口岸的不同特點和檢驗檢疫工作實際需要,分別制訂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以下簡稱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附件1、2、3、4)。第二章 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第十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根據國家口岸(開放)發展規劃,協調地方政府,參與做好轄區內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及協調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以口岸功能、設計規模為基礎,以預測的檢驗檢疫業務量及相應核算的檢驗檢疫人員數量為依據,以滿足檢驗檢疫工作需要并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口岸其他查驗單位工作條件相協調為原則。第十四條 口岸功能、設計規模是指口岸規劃管理部門公布的口岸出入境貨物、集裝箱設計吞吐能力及出入境交通工具、旅客最大設計流量。第十五條 口岸檢驗檢疫業務量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需接受檢驗檢疫監管的出入境人員、貨物、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及在口岸范圍內需接受檢疫監督的單位、人員數量。第十六條 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數量根據轄區內口岸檢驗檢疫業務量核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數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第十七條 口岸檢驗檢疫設施中的檢驗檢疫行政辦公業務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面積的核定以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人均所需用房面積量為基礎,結合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數量確定,并適度兼顧地方經濟發展水平。海港、空港、鐵路、公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人均所需用房面積數量詳見附件1、2、3、4。第十八條 經濟發達地區口岸的檢驗檢疫行政辦公業務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面積的核定可以適當高于本規定附件所列標準,經濟欠發達地區口岸的檢驗檢疫行政辦公業務用房和專業技術用房面積的核定可以適當低于本規定附件所列標準,但人均面積不低于23平方米;第十九條 口岸檢驗檢疫設施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應當符合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的要求,內容包括:檢驗檢疫設施的名稱、功能和建設要求等。第二十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協調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督落實口岸檢驗檢疫設施規劃、設計和建設方案,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第二十一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按本規定核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數量、制定檢驗檢疫設施建設方案,經國家質檢總局同意后方可對外提供;并將口岸檢驗檢疫設施規劃、設計和建設進展情況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章 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驗收第二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國家對外開放口岸驗收程序,參加國家對外開放口岸驗收工作。第二十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參加地方政府組織的國家對外開放口岸預驗收工作,檢查、對照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并在預驗收紀要中列明存在問題及改進措施;發現與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嚴重不符的,不予簽署預驗收紀要。第二十四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預驗收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預驗收情況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第二十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參加國家對外開放口岸驗收工作,檢查、對照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和地方政府預驗收紀要,對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組織驗收,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在國家對外開放口岸驗收工作中,發現新問題或預驗收存在問題尚未解決的,提出整改意見,并在驗收紀要中列明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發現與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嚴重不符的,不予簽署驗收紀要。 第四章 附則第二十七條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的易址、擴建、改建,出口加工區、保稅區、保稅物流園區(中心)、跨境工業園區,進出境集裝箱/車輛檢查場(含后續監管場所)、進出境貨物(含國際郵包、快件)監管點、季節性口岸、臨時開放口岸、專用碼頭、已開放港口口岸范圍內新建外貿作業區或涉外碼頭等檢驗檢疫設施建設,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外開放口岸的衛生監督(標準)、出入境動植物檢疫隔離場(圃)以及應對突發事件設施等建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九條 在國家對外開放口岸規劃、設計、建設和驗收過程中,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預先做好檢驗檢疫儀器、設備等購置的預算工作,并報國家質檢總局。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試行)(國質檢通2004506號)同時廢止。附件1:海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用房(含行政辦公業務、專業技術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貨物(含集裝箱,下同,略)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船舶檢疫現場設施。第二條 海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中,應根據口岸客運、貨運特點及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需要,選擇性設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船舶檢疫現場設施。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海港客運、貨運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第二章 海港口岸檢驗檢疫用房第四條 依據全國海港口岸檢驗檢疫工作量及人員編制核算,每名檢驗檢疫人員每年可同時完成990人次、24艘次船舶、51525噸貨物和3435箱次標準集裝箱的檢驗檢疫任務。第五條 海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所需人員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數年出入境人員量/9900.2年出入境船舶量/420.2年出入境貨物噸數/515250.3年出入境標準集裝箱/34350.3本公式中的:0.2、0.2、0.3、0.3為各項檢驗檢疫任務權重系數的推薦值。上述權重系數根據全國海港口岸從事不同檢驗檢疫任務的人員平均比例確定,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轄區內檢驗檢疫人員實際分配情況,酌情調整上述權重系數,權重系數之和應為1。出入境貨物系指非集裝箱運輸的貨物。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數以等式右側計算結果的整數計。第六條 依據當前全國海港口岸檢驗檢疫人員數量及檢驗檢疫用房面積,核算出每人檢驗檢疫用房平均面積為82平方米。第七條 海港口岸檢驗檢疫用房的總面積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五條核算人數乘以82平方米的方法計算,并依據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八條 海港客運口岸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相互分離、完全封閉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別設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九條 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包括旅客候檢區、查驗通道、旅客攜帶物查驗區、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第十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應當保證通風透氣、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報及體溫監測,接受醫學巡查的場所。第十一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域從查驗通道前候檢線向外延伸計算,其面積以旅客最長候檢時間15分鐘為前提,依照每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檢面積計算。第十二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配套設施包括:引導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點至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之間;內容為中文“前方請接受入/出境檢疫查驗”, 英文 “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導牌推薦規格為100cm30cm,顏色為藍底白字,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以下統稱:規格A)。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檢疫查驗有關事項;推薦規格為200cm120cm,顏色為藍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可選擇設置電子觸摸屏(以下統稱:規格B)。公告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張貼有關公告;推薦規格為300cm100cm(以下統稱:規格C)。宣傳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傳染病預防宣傳;按規格C制作,可選擇設置電子顯示屏。健康咨詢臺:用于出入境人員健康咨詢,可選擇設置電子觸摸屏。填卡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張貼健康申明卡填寫式樣、出入境旅客填寫健康申明卡;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寫處”中英文字樣。候檢線:在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臺正前方150cm處,推薦規格為150 cm10cm,并明示“請在黃線外候檢”中英文字樣。第十三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域正后方處,是監測出入境旅客體溫,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報,核查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它相關國際旅行衛生證件的場所。第十四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寬度為150cm;通道數的設立以旅客最長候檢時間15分鐘,每名旅客查驗時間15秒為前提,按照15分鐘內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數60計算(即:一條通道15分鐘內查驗的旅客數量為60名)。第十五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正上方;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50cm,左側上下排列涂印“中國檢驗檢疫”中英文字樣,顏色為藍底白字,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右側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徽標,可以采用電子式或燈箱式標志牌(以下統稱:規格D)。查驗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兩側,應當保證光線充足,用于核查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它相關國際旅行衛生證件;推薦規格為矩尺型,正面長150cm,側面長150cm,高110cm,臺面寬60cm。測溫設備設置區: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處,用于安裝測溫設備,對出入境旅客實施體溫監測。通道護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前方兩側,護欄與查驗臺間隔等寬,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進入、通過查驗通道;推薦規格高110cm。第十六條 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處后方;出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應當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運處前方,是檢疫監管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核查攜帶、伴侶動物的檢疫證書及疫苗接種證書的場所。第十七條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面積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時間最長15分鐘,平均查驗時間5分鐘為前提,依照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驗面積計算。第十八條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正上方處;按規格D制作。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檢疫查驗有關事項;按規格B制作。公告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按規格C制作。查驗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兩側;用于檢疫查驗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核查攜帶動物、伴侶動物的檢疫證書及疫苗接種證書;推薦規格長150cm,寬80cm,高50cm,配備可以有效阻斷外部視線的活動擋板;數量根據第十五條有關內容,依照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數3(即:每查驗臺15分鐘內可完成3人次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工作)計算。X光機、核和輻射檢測儀器設置區: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前端,用于安裝X光機、核和輻射檢測儀器,對出入境旅客攜帶物實施查驗。禁止進出境物品投棄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明示“禁止進出境物品投棄箱”中英文字樣,推薦規格40cm40cm70cm。第十九條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應配置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主要用于:現場辦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檔案存儲、視頻監控、檢驗監測、檢疫處理、截留物品貯存、樣品存儲、預防接種、醫學檢查、隔離留驗、醫學消毒、現場快速檢測、應急處理、醫學媒介監測、藥品器械存儲、檢疫犬圈養等。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配備的數量、面積應以滿足第十九條所述功能需要為原則;各用房應根據用途相對獨立,區域界限明確。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位置應毗鄰于相應的旅客通道檢驗檢疫場所,保證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器具及設備直接、迅速、無障礙的進出查驗區域。第二十二條 根據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用途,應配備和完善相應的通訊(視音頻、數據)、水、電(弱電)、污水處理、負壓、視頻監控等配套設施。第四章 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二十三條 海港貨運口岸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封閉的外貿貨物專用堆場地,堆場地面平整、硬化處理,防鼠措施到位,庫房設計合理;廢舊物品、鮮活冷凍品(含食品)應分別設置專用堆場或倉庫,相互隔離。第二十四條 外貿貨物專用堆場應當設置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包括: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檢疫處理區、電子監管設施、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第二十五條 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面積應與海港口岸貨物和集裝箱吞吐量相適應,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場地內劃分設置符合要求、相對隔離的拆箱、分揀場地,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第二十六條 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要求:(一)地面平整、堅固、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二)設有冷凍(冷藏)集裝箱的輔助制冷設施及防火、防汛、防盜設施;(三)設有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設有垃圾存儲與處理設施,上述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第二十七條 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入口處;參照規格D制作。查驗平臺: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集裝箱、貨物的檢驗檢疫查驗操作;規格寬大于5m、與集裝箱拖車架等高(約150cm)、長度以至少能夠同時對5輛集裝箱卡車實施查驗為宜,臺體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及中國檢驗檢疫徽標(以下統稱:規格E)。監管倉庫: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存放實施查封、扣押以及待進一步檢驗、檢疫、鑒定的貨物。監管倉庫容積適當,適合叉車等機械工具現場操作。根據實際內部設置隔離區域,用于存放不同監管要求的貨物,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要求。監管倉庫外墻涂印“檢驗檢疫監管倉庫”字樣。第二十八條 海港貨運口岸應當設置完全封閉的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主要功能是對出入境貨物、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第二十九條 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應當位于港區辦公、生活區的下風方向,相隔距離不少于50m,面積不少于1000 。第三十條 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要求:(一)地面平整、堅固、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二)設有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設有垃圾存儲與處理設施,上述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第三十一條 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入口處,標示檢疫處理區域;按規格D制作。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周邊;推薦規格長150 cm、寬50cm,涂印“檢疫處理作業危險,請勿靠近”中英文字樣。檢疫處理平臺: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內,用于車載集裝箱及內容貨物的檢疫處理業務操作;按規格E建設。熏蒸處理庫: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內,用于散貨、木質包裝等熏蒸及熱處理;要求密閉良好,容積適當,技術指標參照附件5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處理庫技術要求。第三十二條 海港貨運口岸應當設置電子監管設施,包括碼頭、堆場和通道卡口的視屏監控系統和箱號、車號識別系統,滿足科學監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第三十三條 外貿大宗散貨專用堆場應當建設配備自動機械取制樣設備,滿足準確、快速取制樣的需要。第三十四條 外貿貨物專用堆場應當配置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主要用于:辦公、值班、接待、視頻監控、檔案存儲、更衣休息、采取樣品、樣品預處理、樣品存貯、現場檢測、檢驗及抽樣工具存放、檢疫處理藥品存儲、器械存儲等。第三十五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配備的數量、面積應以滿足第33條所述功能需要為原則;各用房應根據用途相對獨立,區域界限明確。第三十六條 根據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用途,應配備和完善相應的通訊(視音頻、數據)、水、電(弱電)、污水處理、負壓、視頻監控等配套設施。第五章 出入境船舶檢疫設施第三十七條 海港口岸水域應當設置出入境船舶檢疫現場設施,包括入境船舶檢疫錨地和檢疫處理設施。第三十八條 入境船舶檢疫錨地數量、位置及面積,由口岸主管部門會商檢驗檢疫機構確定,并鋪設檢疫浮標加以明示。第三十九條 海港口岸應當配備檢驗檢疫人員前往檢疫錨地實施查驗工作所需的交通船舶(艇),并指定檢疫交通船舶(艇)的專用停靠碼頭(泊位)。第四十條 海港口岸應當劃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殺蟲和船舶污水、垃圾、壓艙水檢疫處理的專用作業區(水域或泊位)。第四十一條 海港口岸應在船舶檢疫監管區域內設置電子(視頻)監管設施,滿足科學監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第四十二條 海港口岸應當在船舶及其污水、垃圾、壓艙水檢疫處理作業區附近配備檢疫處理藥品、器械的存儲和操作設施。第四十三條 海港口岸應當在船舶停靠碼頭附近設置相關用房和場所,保障船舶檢疫以及對供應船舶飲用水、食品(蔬菜)等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的需要。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四條 內陸江河、界河口岸檢驗檢疫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驗收及其管理工作參照本規范執行。第四十五條 海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調查等衛生監督及配套設施建設由檢驗檢疫機構商口岸主管部門確定。第四十六條 海港貨運口岸出入境船員檢驗檢疫查驗設施,可結合口岸實際,參照本規范執行。附件2:空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空港口岸功能,空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用房(含行政辦公業務、專業技術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航空器檢疫現場設施。第二條 空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中,應根據口岸客運、貨運特點及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需要,選擇性設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航空器檢疫現場設施。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空港客運、貨運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第二章 空港口岸檢驗檢疫用房第四條 依據當前全國空港口岸檢驗檢疫工作量及人員編制核算,每名檢驗檢疫人員每年可同時完成26900人次、200架次飛機、581噸貨物的檢驗檢疫任務。第五條 空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所需人員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數年出入境人員量/269000.4年出入境飛機量/2000.4年出入境貨物噸數/5810.2本公式中的:0.4、0.4、0.2為各項檢驗檢疫任務權重系數的推薦值。上述權重系數根據全國空港口岸從事不同檢驗檢疫任務的人員平均比例確定,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轄區內檢驗檢疫人員實際分配情況,酌情調整上述權重系數,權重系數之和應為1。出入境貨物包括集裝箱運輸、非集裝箱運輸、航空運輸郵件等。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數以等式右側計算結果的整數計。第六條 依據當前全國空港口岸檢驗檢疫人員數量及檢驗檢疫用房面積,核算出每人檢驗檢疫用房平均面積為52m2。第七條 空港口岸檢驗檢疫用房的總面積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五條核算人數乘以52 m2的方法計算,并依據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八條 空港客運口岸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相互分離、完全封閉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別設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九條 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包括旅客候檢區、查驗通道、旅客攜帶物查驗區、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第十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應當保證通風透氣、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報及體溫監測,接受醫學巡查的場所。第十一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域從查驗通道前候檢線向外延伸計算,其面積以旅客最長候檢時間15分鐘為前提,依照每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檢面積計算。第十二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配套設施包括:引導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點至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之間;內容為中英文“前方請接受入/出境檢疫查驗”, 英文 “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導牌推薦規格為100cm30cm,顏色為藍底白字,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以下統稱:規格A)。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檢疫查驗有關事項;推薦規格為200cm120cm,顏色為藍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可選擇設置電子觸摸屏(以下統稱:規格B)。公告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張貼有關公告;推薦規格為300cm100cm(以下統稱:規格C)。宣傳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傳染病預防宣傳;按規格C制作,可選擇設置電子顯示屏。健康咨詢臺:用于出入境人員健康咨詢,可選擇設置電子觸摸屏。填卡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張貼健康申明卡填寫式樣、出入境旅客填寫健康申明卡;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寫處”中英文字樣。候檢線:在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臺正前方150cm處,推薦規格為150 cm10cm,并明示“請在黃線外候檢”中英文字樣。第十三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域正后方處,是監測出入境旅客體溫,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報,核查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它相關國際旅行衛生證件的場所。第十四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寬度為150cm;通道數的設立以旅客最長候檢時間15分鐘,每名旅客查驗時間15秒為前提,按照15分鐘內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數60計算(即:一條通道15分鐘內查驗的旅客數量為60名)。第十五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正上方;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50cm,左側上下排列涂印“中國檢驗檢疫”中英文字樣,顏色為藍底白字,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右側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徽標,可以采用電子式或燈箱式標志牌(以下統稱:規格D)。查驗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兩側,應當保證光線充足,用于核查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它相關國際旅行衛生證件;推薦規格為矩尺型,正面長150cm,側面長150cm,高110cm,臺面寬60cm。測溫設備設置區: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處,用于安裝測溫設備,對出入境旅客實施體溫監測。通道護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前方兩側,護欄與查驗臺間隔等寬,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進入、通過查驗通道;推薦規格高110cm。第十六條 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處后方;出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應當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運處前方,是檢疫監管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核查攜帶、伴侶動物的檢疫證書及疫苗接種證書的場所。第十七條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面積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時間最長15分鐘,平均查驗時間5分鐘為前提,依照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驗面積計算。第十八條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正上方處;按規格D制作。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檢疫查驗有關事項;按規格B制作。公告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按規格C制作。查驗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兩側;用于檢疫查驗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核查攜帶動物、伴侶動物的檢疫證書及疫苗接種證書;推薦規格長150cm,寬80cm,高50cm,配備可以有效阻斷外部視線的活動擋板;數量根據第十五條有關內容,依照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數3(即:每查驗臺15分鐘內可完成3人次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工作)計算。X光機、核和輻射檢測儀器設置區: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前端,用于安裝X光機、核和輻射檢測儀器,對出入境旅客攜帶物實施查驗。禁止進出境物品投棄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明示“禁止進出境物品投棄箱”中英文字樣,推薦規格40cm40cm70cm。第十九條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應配置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主要用于:現場辦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檔案存儲、視頻監控、檢驗監測、檢疫處理、截留物品貯存、樣品存儲、預防接種、醫學檢查、隔離留驗、醫學消毒、現場快速檢測、應急處理、醫學媒介監測、藥品器械存儲、檢疫犬圈養等。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配備的數量、面積應以滿足第十九條所述功能需要為原則;各用房應根據用途相對獨立,區域界限明確。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位置應毗鄰于相應的旅客通道檢驗檢疫場所,保證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器具及設備直接、迅速、無障礙的進出查驗區域。第二十二條 根據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用途,應配備和完善相應的通訊(視音頻、數據)、水、電(弱電)、污水處理、負壓、視頻監控等配套設施。第四章 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 第二十三條 空港貨運口岸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封閉的外貿貨物專用堆場地,堆場地面平整、硬化處理,防鼠措施到位,庫房設計合理;廢舊物品、鮮活冷凍品(含食品)應分別設置專用堆場或倉庫,相互隔離。第二十四條 外貿貨物專用堆場應當設置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包括: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檢疫處理區、電子監管設施、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 第二十五條 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面積應與空港口岸貨物和集裝箱吞吐量相適應,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場地內劃分設置符合要求、相對隔離的拆箱、分揀場地,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第二十六條 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要求:(一)地面平整、堅固、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二)設有冷凍(冷藏)集裝箱的輔助制冷設施及防火、防汛、防盜設施;(三)設有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設有垃圾存儲與處理設施,上述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第二十七條 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入口處;參照規格D制作。查驗平臺: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集裝箱、貨物的檢驗檢疫查驗操作;規格寬大于5m、與集裝箱拖車架等高(約150cm)、長度以至少能夠同時對5輛集裝箱卡車實施查驗為宜,臺體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及中國檢驗檢疫徽標(以下統稱:規格E)。監管倉庫: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存放實施查封、扣押以及待進一步檢驗、檢疫、鑒定的貨物。監管倉庫容積適當,適合叉車等機械工具現場操作。根據實際內部設置隔離區域,用于存放不同監管要求的貨物,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防范要求。監管倉庫外墻涂印“檢驗檢疫監管倉庫”字樣。第二十八條 空港貨運口岸應當設置完全封閉的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主要功能是對出入境貨物、集裝箱進行檢疫處理。第二十九條 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應當位于港區辦公、生活區的下風方向,相隔距離不少于50m,面積不少于1000 。第三十條 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要求:(一)地面平整、堅固、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二)設有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設有垃圾存儲與處理設施,上述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第三十一條 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入口處,標示檢疫處理區域;按規格D制作。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周邊;推薦規格長150 cm、寬50cm,涂印“檢疫處理作業危險,請勿靠近”中英文字樣。檢疫處理平臺: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內,用于車載集裝箱及內容貨物的檢疫處理業務操作;按規格E建設。熏蒸處理庫:位于出入境貨物檢疫處理區內,用于散貨、木質包裝等熏蒸及熱處理;要求密閉良好,容積適當,技術指標參照附件5出入境檢驗檢疫熏蒸處理庫技術要求。第三十二條 空港貨運口岸應當設置電子監管設施,包括堆場和通道卡口的視屏監控系統和箱號、車號識別系統,滿足科學監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第三十三條 出入境貨物堆場應當配置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主要用于:辦公、值班、接待、視頻監控、檔案存儲、更衣休息、樣品前處理、樣品存貯、現場檢測、檢驗及抽樣工具存放、檢疫處理藥品存儲、器械存儲等。第三十四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配備的數量、面積應以滿足第33條所述功能需要為原則;各用房應根據用途相對獨立,區域界限明確。第三十五條 根據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用途,應配備和完善相應的通訊(視音頻、數據)、水、電(弱電)、污水處理、負壓、視頻監控等配套設施。第五章 出入境航空器檢疫設施第三十六條 空港口岸應當劃定(指定)航空器熏蒸、消毒、除鼠、殺蟲和航空器污水、垃圾檢疫處理的專用作業區(停機坪)。第三十七條 空港口岸應當在航空器及其污水、垃圾檢疫處理作業區附近配備檢疫處理藥品、器械的存儲、操作設施。第三十八條 空港口岸應在航空器檢疫監管區域內設置電子(視頻)監管設施,滿足科學監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第三十九條 空港口岸應當在停機坪附近設置相關用房和場所,保障航空器檢疫以及對供應航空器飲用水、食品(蔬菜)等實施現場檢驗檢疫的需要。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條 空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調查等衛生監督及配套設施建設,由檢驗檢疫機構商口岸主管部門確定。附件3:公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規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包括檢驗檢疫用房(含行政辦公業務、專業技術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機動車輛檢疫現場設施。第二條 公路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中,應根據口岸客運、貨運特點及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需要選擇性設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出入境機動車輛檢疫現場設施。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公路客運、貨運口岸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第二章 公路口岸檢驗檢疫用房第四條 依據當前全國公路口岸檢驗檢疫工作量及人員編制核算,每名檢驗檢疫人員每年可同時完成75028人次、2734輛次機動車輛、36975噸貨物和2465箱次標準集裝箱的檢驗檢疫任務。第五條 公路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完成檢驗檢疫工作所需人員數量,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數年出入境人員量/750280.25年出入境機動車輛量/78700.25年出入境貨物噸數/369750.25年出入境標準集裝箱/24650.25本公式中的:0.25、0.25、0.25、0.25為各項檢驗檢疫任務權重系數的推薦值。權重系數根據全國公路口岸從事不同檢驗檢疫任務的人員平均比例確定,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轄區內檢驗檢疫人員實際分配情況,酌情調整上述權重系數,權重系數之和應為1。出入境貨物系指非集裝箱運輸的貨物。檢驗檢疫工作人員數以等式右側計算結果的整數計。第六條 依據當前全國公路口岸檢驗檢疫人員數量及檢驗檢疫用房面積,核算出每人檢驗檢疫用房平均面積為60 m2。第七條 公路口岸檢驗檢疫用房的總面積應當按照本規范第五條核算人數乘以60 m2的方法計算,并依據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設施建設管理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八條 公路客運口岸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相互分離、完全封閉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別設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九條 出入境旅客及其攜帶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包括旅客候檢區、查驗通道、旅客攜帶物查驗區、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第十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應當保證通風透氣、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報及體溫監測,接受醫學巡查的場所。第十一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域從查驗通道前候檢線向外延伸計算,其面積以旅客最長候檢時間15分鐘為前提,依照每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名旅客1 m2候檢面積計算。第十二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配套設施包括:引導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點至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之間;內容為中文“前方請接受入/出境檢疫查驗”, 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列,引導牌推薦規格為100cm30cm,顏色為藍底白字,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以下統稱:規格A)。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檢疫查驗有關事項;推薦規格為200cm120cm,顏色為藍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可選擇設置電子觸摸屏(以下統稱:規格B)。公告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張貼有關公告;推薦規格為300cm100cm(以下統稱:規格C)。宣傳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傳染病預防宣傳;按規格C制作,可選擇設置電子顯示屏。健康咨詢臺:用于出入境人員健康咨詢,可選擇設置電子觸摸屏。填卡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用于張貼健康申明卡填寫式樣、出入境旅客填寫健康申明卡;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80cm、高110c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填寫處”中英文字樣。候檢線:在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臺正前方150cm處,推薦規格為150 cm10cm,并明示“請在黃線外候檢”中英文字樣。第十三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候檢區域正后方處,是監測出入境旅客體溫,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報,核查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它相關國際旅行衛生證件的場所。第十四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寬度為150cm;通道數的設立以旅客最長候檢時間15分鐘,每名旅客查驗時間15秒為前提,按照15分鐘內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數60計算(即:一條通道15分鐘內查驗的旅客數量為60名)。第十五條 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正上方;推薦規格為長150 cm、寬50cm,左側上下排列涂印“中國檢驗檢疫”中英文字樣,顏色為藍底白字,中文字體為黑體,英文字體為Times New Roman,右側涂印中國檢驗檢疫徽標,可以采用電子式或燈箱式標志牌(以下統稱:規格D)。查驗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兩側,應當保證光線充足,用于核查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它相關國際旅行衛生證件;推薦規格為矩尺型,正面長150cm,側面長150cm,高110cm,臺面寬60cm。測溫設備設置區: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處,用于安裝測溫設備,對出入境旅客實施體溫監測。通道護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前方兩側,護欄與查驗臺間隔等寬,用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進入、通過查驗通道;推薦規格高110cm。第十六條 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后方;出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應當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檢驗檢疫查驗通道后方,是檢疫監管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核查攜帶、伴侶動物的檢疫證書及疫苗接種證書的場所。第十七條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面積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時間最長15分鐘,平均查驗時間5分鐘為前提,依照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2m2等候查驗面積計算。第十八條 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正上方處;按規格D制作。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檢疫查驗有關事項;按規格B制作。公告欄: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按規格C制作。查驗臺: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兩側;用于檢疫查驗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核查攜帶動物、伴侶動物的檢疫證書及疫苗接種證書;推薦規格長150cm,寬80cm,高50cm,配備可以有效阻斷外部視線的活動擋板;數量根據第十五條有關內容,依照15分鐘內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數3(即:每查驗臺15分鐘內可完成3人次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工作)計算。X光機、核和輻射檢測儀器設置區: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前端,用于安裝X光機、核和輻射檢測儀器,對出入境旅客攜帶物實施查驗。禁止進出境物品投棄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攜帶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明示“禁止進出境物品投棄箱”中英文字樣,推薦規格40cm40cm70cm。第十九條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應配置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主要用于:現場辦公、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檔案存儲、視頻監控、檢驗監測、檢疫處理、截留物品貯存、樣品存儲、預防接種、醫學檢查、隔離留驗、醫學消毒、現場快速檢測、應急處理、醫學媒介監測、藥品器械存儲、檢疫犬圈養等。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配備的數量、面積應以滿足第十九條所述功能需要為原則;各用房應根據用途相對獨立,區域界限明確。第二十一條 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位置應毗鄰于相應的旅客通道檢驗檢疫場所,保證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器具及設備直接、迅速、無障礙的進出查驗區域。第二十二條 根據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用途,應配備和完善相應的通訊(視音頻、數據)、水、電(弱電)、污水處理、負壓、視頻監控等配套設施。第四章 出入境貨物堆場檢驗檢疫現場設施第二十三條 公路貨運口岸應規劃、設計和建設封閉的外貿貨物專用堆場地,堆場地面平整、硬化處理,防鼠措施到位,庫房設計合理;廢舊物品、鮮活冷凍品(含食品)應分別設置專用堆場或倉庫,相互隔離。第二十四條 外貿貨物專用堆場應當設置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現場設施,包括: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檢疫處理區、電子監管設施、檢驗檢疫現場業務用房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第二十五條 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面積應與公路口岸貨物和集裝箱吞吐量相適應,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0;場地內劃分設置符合要求、相對隔離的拆箱、分揀場地,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第二十六條 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要求:(一)地面平整、堅固、硬化,無病媒生物孳生地,場地及周圍環境應具備有效的防鼠設施與防鼠帶;(二)設有冷凍(冷藏)集裝箱的輔助制冷設施及防火、防汛、防盜設施;(三)設有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設有垃圾存儲與處理設施,上述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第二十七條 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配套設施包括:標志牌: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入口處;參照規格D制作。查驗平臺:位于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查驗區,用于集裝箱、貨物的檢驗檢疫查驗操作;規格寬大于5m、與集裝箱拖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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