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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局市總工會滬勞資發(87)127號 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辦法 各主管局,各區、縣勞動局,各區、縣、局工會:為了適當解決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在國家對現行勞動保險條例未作修改之前,可暫按以下辦法執行: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后,企業可根據死者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從第七個月起,對其供養直系親屬(不包括家居本市市區和郊縣的孤老、孤兒等民政救濟對象,這部分人員仍由民政部門按規定進行社會救濟),給予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生活困難補助按職工家屬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掌握。其中評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的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以及死亡職工遺屬是居住在外省市的孤老人員,可在此基礎上再增加10元。但生活困難補助費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標準工資或離休費、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二、死亡職工的配偶有固定收入,又沒有其他供養直系親屬的,其收入超過60元以上的部分,應作為死者供養直系親屬中子女的生活費,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補助標準的,可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予以補足。三、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原則上按職工勞保登記卡的登記為準。四、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領取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亡職工單位核實情況,按規定發放。生活困難補助費支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時為止。五、上述生活困難補助費在企業“營業外列支”項目中列支。六、本辦法從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執行。凡在企業實施勞動保險(包括合同勞保)后死亡的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如符合上述條件的,原則上也可從規定執行之月起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但過去的不補發。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否執行本辦法,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單位經濟承受能力研究確定。附:全民所有制企業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暫行辦法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為了做好對全民企業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職工遺屬(即供養直系親屬,下同)生活困難補助工作,現就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按照執行。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上海市總工會、上海市勞動局滬工(86)總生字第33號文規定的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掌握。其標準為:家居市區和郊縣城鎮的職工家屬為26元至30元,家屬居郊縣農村的可低2元至3元,家屬居外地城鎮和農村的,一般可再低一些。以后如遇定期補助標準調整時,按調整后的新標準執行。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亡職工原企業單位支付;原單位已經合并的,由并入單位支付;原單位已經撤銷的,由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支付單位。三、原工商業者在企業公私合營后死亡的,其遺屬可從暫行辦法執行之月起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四、原是集體所有制單位人員轉為國營企業的,在集體單位“大合作”(統一經營、集體分配,以工資作為分配形式的合作商店、運輸合作社等,但不包括合作小組)之后死亡的職工(含小業主),其符合規定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可從暫行辦法執行之月起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五、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職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仍按上海市國營企業勞動合同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供養直系親屬(包括獨生子女)不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六、1967年1月以后進單位的臨時工和由企業按月發給生活費的人員,不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辦法。七、原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或勞動改造處分的職工,經復查后作了平反決定,在平反之前死亡的,其死亡當時和現在均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可從暫行辦法執行之月起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八、死亡職工原工作單位對死亡職工遺屬僅按規定支付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一項,不負擔其它任何費用。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遺屬,如符合做家屬勞保條件的,可在其他直系親屬名下享受關費醫療勞保待遇。九、死亡職工配偶是職工的,其“固定收入”包括標準工資(含企業自費浮動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不包括獎金和各種補貼。十、死亡職工的配偶是農民,在職工死亡當時其年老(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必須具有區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的配偶及符合供養條件的子女,均可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配偶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子女一般也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一、死亡職工配偶或父母在農村按月享受養老生活待遇的,其養老生活待遇低于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部分,可由死亡職工原所在單位予以補足。十二、死亡職工配偶是個體戶的,可按照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執行,其收入情況可與所在地區的工商行政部門聯系。十三、退休職工在退休后合法結婚,其配偶確系退休職工生前供養的,可以從退休職工死亡后下一個月起,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待遇(如配偶是男的,需年滿六十周歲)。其他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如不能享受職工供養親屬半費醫療待遇,也不享受職工死亡后一次性救濟費等。十四、死亡職工退休前直系親屬不符合供養條件,而退休后符合供養條件的,可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職工死亡當時其直系親屬不符合供養條件的,不能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五、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職工死亡后,因職工本人在法律上喪失了享受勞動保險的權利,家屬也不能享受勞保待遇,所以,本人死亡后,家屬也不能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十六、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配偶再婚后,從其再婚后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十七、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喪失被供養條件后,從其喪失被供養條件的下一個月起,停發生活困難補助費。十八、對于死亡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的發放辦法,可采用死亡職工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領取卡等形式。十九、各企業單位對過去死亡職工的遺屬,如單位中有資料可查的,應積極主動認真弄清情況,對一些確實無現成資料可查的對象,在他們主動來企業聯系時,應熱情接待,并通過調查核實(如查找公安部門的戶籍資料、死亡職工檔案材料等),以盡快做好生活困難補助費的支付工作。對于1988年底以前弄清情況的對象,其生活困難補助費一般可以從規定執行之月起計發,198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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