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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土建工程鋼筋采購供應合同協議書甲方:山東高速集團四川樂自公路有限公司乙方:XXXX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目 錄一、 合同協議書二、三、 授權書四、 合同條款五、 技術規范六、 標價的工作量清單七、 材料供應機構及人員配備八、 材料組織供應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九、 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一、合同協議書合同協議書根據集團總公司2010紀要55號會議紀要的精神,山東高速集團四川樂自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業主”)委托山東高速青川天然瀝青開發有限公司XXXX(以下簡稱“供應商”)完成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鋼材的采購供應工作,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經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下列文件應視為構成并作為閱讀和理解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即:(1)本合同協議書及附表;(2)授權書;(32)合同條款;(34)技術規范;(45)標價的工作量清單;(56)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將互相補充,若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上列次序在先者為準。3、鋼材的品種、數量(1)本項目協議書需供應的材料品種和數量見附表1,附表1所列各品種數量為估算數量,業主有權對本估算此的數量在20%范圍內進行調整,因工程變更做出的調整不受此范圍的限制。(2)所供材料品種有變化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4、供貨(1)時間按業主的要求執行,具體以樂自路各合同施工承包人提供的計劃為準。(2)供貨地點為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工程業主指定的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承包人工地倉庫(詳見附表2)。(3)具體交接驗收由業主、供應商和與承包人按照樂自路施工招標文件及本合同的規定約定簽訂樂自高速公路鋼筋采購供應三方交接驗收合同。5、計量支付本合同為單價合同,支付方式按本本合同條款中的第12條“價款結算”相關條款規定執行。6、本合同本協議書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在鋼筋全部供應完畢并且貨款結清后,本協議書自動失效。7、本合同本協議書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合同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當正本與副本的內容不一致時,以正本為準。業主: (單位全稱) (蓋章) 供應商:(單位全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 (職務) 其授權的代理人 (職務) (姓名) (姓名) (簽字) (簽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4545附表1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土建工程鋼筋采購數量招標標段劃分及估算數量表供應的施工合同段號路基施工標段各型號鋼筋數量(T)合計(T)I級(HPB235R235)級(HRB335)級(HRB400)6-810-22321012-1416-2528-3220-2528-32LJ179.68 37.75 248.79 884.81 1598.96 90.97 18.93 401.71 34925.35LJ21362.39 1082.32 798.88 562.32 7065.58 1018.31 143.04 4272.83 LJ398.12 82.25 207.54 711.43 783.10 235.26 36.72 93.58 LJ4137.45 116.36 562.51 1003.05 888.26 395.00 100.49 253.70 LJ5225.04 120.31 596.72 1476.32 1156.84 608.54 254.76 233.92 LJ6293.82 98.01 1046.13 1418.37 886.67 364.12 451.80 321.92 小計2196.50 1537.01 3460.56 6056.31 12379.41 2712.18 1005.73 5577.66 LJ7109.48 882.63 345.32 7788.13 1261.95 240.10 154.24 43.04 45527.19LJ8240.21 4246.17 90.85 127.45 449.95 1923.27 62.91 54.52 LJ9244.89 691.22 88.91 236.69 1769.58 LJ10353.85 226.70 1083.63 2561.65 1772.80 460.00 385.72 835.37 LJ11129.70 101.69 282.49 1131.13 987.85 230.25 219.39 LJ12137.71 95.78 406.58 1166.41 1230.80 345.04 375.55 LJ13246.77 179.15 604.22 1312.88 1250.37 457.15 150.32 92.23 LJ14265.58 121.28 1209.45 1723.09 1139.03 520.34 262.40 421.34 小計1728.19 6544.61 179.75 4059.16 16369.93 11335.65 2315.79 1602.13 1391.98 附表2各施工合同段供貨地點合同段號供貨地點相對主線樁號備注LJ1地點1地點2地點3LJ2地點1K3+651地點2K5+450地點3LJ3地點1地點2地點3LJ4地點1樂山市市中區茅橋鎮K16+000地點2樂山市井研縣墨池鎮K21+515地點3樂山市井研縣馬踏鎮K26+338LJ5地點1地點2地點3LJ6地點1樂山市井研縣石牛鄉K38+000地點2樂山市井研縣勝泉鄉K39+600地點3樂山市井研縣竹園鎮大勝村K42+800LJ7地點1自貢市榮縣來牟鎮踏紫村K47+000地點2自貢市榮縣來牟鎮鴿子村K50+111地點3自貢市榮縣長山鎮五通村K53+300LJ8地點1自貢市榮縣長山鎮青龍村K54+800LJ9地點1自貢市榮縣杜家鎮鴨子涵村十七組K60+000LJ10地點1地點2地點3LJ11地點1自貢市榮縣過水鎮劉家廟村K71+650LJ12地點1自貢市榮縣雙石鎮大竹村七組K83+500LJ13地點1自貢市貢井區白廟鎮白廟村K91+181地點2自貢市貢井區橋頭鎮白房村K97+986地點3自貢市貢井區榮邊鎮桂花村K99+971LJ14地點1自貢市自流井區仲權鎮全勝村四組K105+700地點2自貢市沿灘區永安鎮瓦市村七組K110+500合同段號卸貨地點LJ1地點1樂宜跨線橋右地點2樂宜跨線橋左LJ2地點1車子鎮岷江特大橋地點2九峰鎮岷江特大橋LJ3地點1凌云收費站左地點2凌云收費站右地點3樂山市市中區茅橋鎮LJ4地點1樂山市市中區茅橋鎮樂自高速四合同拌合站地點2樂山市樂山市井研縣馬踏鎮LJ5地點1樂山市井研縣馬踏鎮地點2樂山市井研縣馬踏鎮LJ6地點1樂山市井研縣勝泉鄉地點2樂山市井研縣竹園鎮樂自高速六合同拌合站LJ7地點1榮縣長山鎮五通村地點2榮縣來牟鎮鴿子村地點3榮縣來牟鎮踏紫村LJ8地點1自貢市長山鎮青龍村LJ9地點1自貢市榮縣杜家鎮子涵村LJ10地點1自貢市榮縣度佳鎮LJ11地點1自貢市榮縣過水鎮劉家廟村LJ12地點1自貢市榮縣雙石鎮大竹村七組LJ13地點1自貢市貢井區白廟鎮白廟村地點2自貢市貢井區橋頭鎮白房村地點3自貢市貢井區榮邊鎮桂花村LJ14地點1自貢市自流井區仲權鎮全勝村四組地點2自貢市沿灘區永安鎮瓦石村七組二、授權書授權書致:山東高速集團四川樂宜公司有限公司本人 系 的法定代表人,現授權托 為我方代理人。該代理人全權負責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土建鋼筋采購合同協議書的談判、簽訂和處理與此相關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擔。單位名稱: (蓋章)授 權 人: (簽字)被授權的代理人: (簽字)日 期: 年 月 日三二、合同條款合同條款1. 一般約定1.1 詞語定義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是指業主與供應商雙方達成并簽署的約定有關鋼筋供應事宜的協議,包括合同協議書、合同條款、技術規范、標價的工程量清單以及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1.1.1.2 鋼筋供應合同:是指供應商與業主和承包人按照本合同協議書的規定協商簽訂的供貨合同,明確供貨過程中三方的責任權利。1.1.1.3 技術規范:是指供應商提供的鋼筋所應遵守和執行的技術(標準)要求,以及本工程的設計方提出并與業主協商后同意執行的對現行技術標準的任何修改、增減或調整。1.1.1.4書面形式:指任何手寫、打印、印刷的各種函件,包括電報和傳真等(蓋章者有效)。1.1.1.5變更:指對合同明確規定應實施的內容由業主、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設計方做出的任何改變、增減或修改。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1.1.2.1 業主:是指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土建工程的項目法人,即山東高速集團四川樂宜公路有限公司山東高速集團四川樂自公路有限公司。1.1.2.2 供應商:是指山東高速青川天然瀝青開發有限公司XXXX。1.1.2.3 承包人:是指直接與供應商簽訂鋼筋供應交接驗收合同的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的路基土建施工單位。1.1.2.4 監理工程師: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并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1.3 本工程:是指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土建工程。1.4 產品質量:是指產品的具體特征,是產品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技術標準:是指國家法律、政策對產品質量、檢驗方法、包裝、運輸等技術要求的統一規定。1.5 數量:是指產品的計量尺度,是用具體的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產品的多少。計量單位:指國家法定計量單位。1.6 驗收:是指承包人依據合同第六章技術規范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格、接受鋼筋應依據的程序和條件。質量檢測報告: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定、取得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單位(或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1.7 鋼筋單價:是指在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將鋼筋運至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業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倉庫(除工地卸貨費以外)包括所有成本、利潤、稅金稅費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風險的的綜合單價。1.8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規定的生效日期。1.9 工地交貨:指供應商將鋼筋交至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業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的倉庫。1.10 服務:指合同規定供應商必須承擔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務及其他義務。1.11 解釋1.11.1 本“合同條款”中任何各款的標題均不應視為條款內容的本身或部分。只是為了便于查閱,而不具有解釋或理解本合同的意義,在合同文件的解釋或構成中也不應考慮這些標題。1.11.2“合同文件”中提及的任何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均指具有法人資格并符合經營范圍的企業、組織或社會服務性機構。1.12 通知1.12.1在合同實施過程中,任何一方給出或發出與合同有關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書和決定,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任何這類通知、同意、批準、證書和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發拒收或貽誤。1.12.2承包人發給供應商的與合同有關的所有證書、通知和指示,或供應商發給承包人的證書、通知,都應郵寄、電報、傳真或直接送交到所指定的對方的地址。改變通訊地址要事先通知對方。2.合同文件的生效、解除、終止與變更2.1 合同文件的生效本合同文件自業主和供應商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后生效。2.2 合同的解除 -刪除2.2.1 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業主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按第3.4款的規定向供應商支付違約金;供應商拒絕簽訂合同的,將被沒收投標擔保作為違約金。-刪除2.2.2 如在鋼筋供應過程中,供應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除按鋼筋供應合同規定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外,供應商將承擔為此給業主造成的損失。其履約擔保將被業主沒收作為違約金。 -刪除2.3 合同文件的終止本工程施工完畢后鋼筋供應完畢并且貨款結清后,本合同自然終止。2.4 合同文件的變更在本合同文件有效期內,業主和供應商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文件的有關內容。2.5 合同文件的語言合同文件的語言為漢語。2.6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組成本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認為是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如果有模棱兩可或互相矛盾處,以下面所列順序在前的為準:(1)合同協議書及附表;(2)合同條款;(3)技術規范;(4)標價的報價單;(5)構成本合同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7 法律和法規本合同必須服從國家的現行法律和法規。對合同的解釋應以國家的現行法律和法規為準。3.業主和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3.1 供應商的一般責任與義務除非合同另有規定,供應商在鋼筋供應過程中應承擔下列責任與義務:(1)供應商應認可其在報價單工程量清單中所報的鋼筋單價的正確性和完備性。上述鋼筋單價應包括合同規定的全部責任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義務和風險:(2)供應商應同意業主按投標人須知第7.312.3款的規定-刪除在每期貨款結算中扣留當期結算總額的26%作為鋼筋質量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3)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供應商在收到業主的書面通知7天內,應與業主選定的承包人簽訂鋼筋供應合同,對鋼筋的供應數量、規格、計量方法、交貨準確地點、交貨期限、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驗收方法、雙方的違約責任、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等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就產品質量直接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需對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向供應商開具交接驗收合格證書單據。業主根據承包人驗收合格后出具的交接驗收單據驗收單支付鋼筋貨款。除此之外,業主對雙方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4)供應商應建立專門服務于實施本工程的質量自檢監督機構,并合理配備專職質量檢測人員,規范質量自檢程序和制度,形成完備的質量保證體系。(5)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應滿足本合同技術規范的要求。(6)供應商運至現場的任何批次的鋼筋在工藝上存在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承包人和向業主可向供應商發出通知(同時抄報樂自項目辦和計劃處),并說明理由,拒收該批鋼筋,供應商應立即修復缺陷或調換,并保證符合合同規定。(7)供應商不得讓業主承擔因供應商設備、服務、產品質量等因素導致承包人或第三方向業主索賠的損失,上述損失一旦發生,由供應商自行解決業主將在付給供應商的任何一期結算款中直接扣回該金額。(8)供應商應隨貨附帶產品合格證書和質量檢驗報告。(9)本合同文件規定的供應商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均屬于鋼筋供應合同中供應商應盡的一般義務,供應商不得違背。(10)供應商應選定運輸路線,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及其他合理措施,防止供應商的任何運輸工具因超過載重限制而損壞或損傷所通行的道路或橋梁。超重件和超限件的運輸,應事先取得道路管理部門的許可方能啟運。如果采用上述措施后,仍超過所通行的橋梁或道路的載重限制而又必須通過時,供應商應與相應的管理部門協商,取得同意和協助,并負責承擔所通行路線上的橋梁加固或改建,或道路改線或改善和其他費用。這些費用和因供應商未執行本款規定造成道路或橋梁損壞或損傷而引起的一切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和其他開支,由供應商承擔。-刪除3.2 業主的義務業主應保證承包人與供應商簽署的鋼筋供應合同與本合同條款第4條至第19條的規定相一致。在供應商和承包人簽署鋼筋供應合同期間,如雙方就某一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業主有責任予以解釋和協調。(1)業主對買賣雙方簽訂的供貨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2)由于供應商自身的原因不能簽署鋼筋供應合同,業主將視供應商違約。(3) 業主應根據承包人出具的質量驗收合格證書交接驗收單中標明的數量和結算憑證及時支付鋼筋貨款。3.3 供應商的違約如由于供應商自身原因向承包人提供的某種或某幾種鋼筋價格在與業主結算時高于其合同規定的結算單價,或由于供應商自身原因造成鋼筋供應合同無法按時簽署或無法履約,業主有權沒收其履約擔保或投標擔保-刪除,終止本合同文件,并且對由此給供應商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3.4 業主的違約(1)業主與供應商簽署合同協議書后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業主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供應商支付違約金20萬元賠償損失。(2)若業主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支付貨款,每延遲一天,供應商有權按本期結算總價和同期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向業主加收滯納金。3.5 轉讓和分包嚴禁供應商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鋼筋生產供應任務轉讓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如發生這類事件,業主有權要求承包人(或業主可以直接)以供應商違約為由終止鋼筋供應合同并沒收供應商的履約擔保履約保證金。3.6 爭端的解決雙方在履行本合同協議過程中發生爭端、糾紛、賠償時,應以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或通過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若經協商或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仲裁。本協議規定的仲裁機構為濟南市仲裁委員會,該仲裁機構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并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或按仲裁機關裁定的比例承擔。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協議各自義務以保證樂自高速公路項目的正常施工進行。4.承包人和供應商的責任和義務4.1承包人的一般責任除合同文件另有明確規定外,承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應負下列一般責任:(1)按時提供總體計劃、季度計劃、月計劃、應急調峰計劃應急調峰計劃。月調整計劃;在月度計劃下達的同時,通知供應商本月需保持的最低日庫存;(2)確保在簽訂供貨合同后14日內,確定靠近施工現場的接貨地點(或倉庫),并告知供應商。接貨地點不超過3個,且本合同中約定的該接貨地點常規汽車運輸能到達,。承包人負責從地方道路到承包人的場內倉庫庫便道的通暢,同時負責倉庫到工地的二次搬運。(3)負責組織鋼筋的驗收和工地現場的質量檢驗并報監理工程師抽檢,抽檢頻率必須滿足樂自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鋼筋運達工地三日內完成抽檢并向供應商出具質量驗收證書;(4)負責與供應商辦理鋼筋的所有權交接手續;(5)按合同規定提供工地的卸車條件并卸貨,承擔相關所有卸車費用。在正常情況下,承包人應保證鋼筋運達指定地點12小時內完成卸貨。(6)在明確違約責任后,接到書面通知七天內支付違約金;(7)承包人應就供應商所提供的鋼筋質量問題向業主負責,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提供鋼筋的質量是否合格均不能解除承包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8)對于業主統一采購的用于本工程的鋼筋不得挪作他用;(9)負責每月按時與供應商辦理鋼筋的結算手續,以便于供應商和業主結算鋼筋貨款。若拖延辦理時間超過十天,供應商可單方終止合同,承包商應賠償供應商全部相應損失。(10)鋼筋供應合同簽訂后,對于樂自路甲供材料,在未經業主同意的情況下承包商不允許得自行采購,。如自行采購,承包商將承擔全部損失責任,業主將不予結算鋼筋貨款。4.2供應商的一般責任除合同文件另有明確規定外,供應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應負下列一般責任:(1) 供應商向承包人供應鋼筋,其單價按本合同條款第10條、第12條規定與業主進行結算;(2)按照承包人提供的月計劃、應急調峰計劃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到貨時間、交貨地點和收貨單位供應鋼筋,確保按計劃供應;(3) 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應滿足本合同技術規范的要求。本合同供應商供應的帶肋鋼筋定尺長度為9米或12米;-刪除。(4)供應商自設倉庫并負責管理(供應商提供的鋼筋不允許露天堆放),供應商應根據承包人最低日庫存量的要求保持每日的最低庫存,定時向承包人通報庫存動態;(5)供應商應在設備檢修前2個月書面通知承包人,若停機三天以上須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承包人;(6) 供應商的各類工程用料必須首先確保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的月度計劃、應急調峰計劃的需要,否則不得銷售給其它單位;(7)按照合同條款與業主指定的承包人辦理鋼筋的所有權交接手續;(8)在明確違約責任后,接到書面通知七天內支付違約金;(9)參加承包人組織的生產調度會。供應商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必須派出代表參加承包人組織的生產調度會,并對調度會提出的鋼筋供應方面的要求盡快全面貫徹落實;并對鋼筋實施調度責任;(10)供應商必須服從承包人現場調度的統一指揮、安排、服從承包人的現場統一管理,積極配合承包人做好鋼筋的裝卸工作;(11)供應商應負責辦理為執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機具設備和運輸工具的財產保險、人身險、鋼筋運輸險的保險,其費用由供應商負責;(12)按照合同規定,處理供應商所供鋼筋的質量和數量爭議,并承擔產生的相應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13)供應商應參加業主組織召開的有關例會,并根據業主提供的文件格式提供相關報表;(14)供應商應隨貨附帶產品合格證書和質量檢驗報告。5.供應商的人員5.1 供應商的駐工地代表為使合同適時、全面地得到履行,供應商在合同文件的實施過程中,應授權或委派常駐工地的代表,全權處理實施本合同中的所有事務與對外聯系,接受并負責執行承包人及其承包人的委托方為合同目的簽發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和證書。如果承包人認為供應商駐工地代表其工作能力不能勝任本合同賦予的職責,則承包人有權建議供應商做必要的更換。6.現場內外交通運輸及責任6.1 場外交通及運輸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供應商還應自行、自費取得進入現場(地方公路)和為合同的實施所需通過的任何道路及其他交通設施的通行權,并交納相應的費用。這部分費用包含在鋼筋單價中,業主不再另行支付。6.2 避免損壞道路供應商應采取一切必要與合理措施,避免供應商的各類運輸車輛,對進入現場或通往現場的任何公路、橋梁、隧道和涵洞及其他設施的破壞或損壞。6.3 運輸損壞的責任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屬供應商責任的事故并造成通往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隧洞和專用公路損壞,則供應商應承擔自費修復此類損壞和由此引起的索賠、處罰、訴訟和其他費用,并保障業主或承包人免于承擔與此有關的任何責任和賠償。7.包裝物7.1 包裝物的含義及要求鋼筋的包裝按國家現行規范執行,并符合國家標準。8.采購品種和數量8.1 計劃鋼筋供應合同的具體實施是通過總體計劃、季度計劃、月度計劃、應急調峰計劃來體現的。如果承包人當月未下達申報計劃,計劃月度內不組織供貨。8.1.1總體計劃:總體計劃指根據本合同段用料數量及工程計劃進度安排,而編制的工期內總體用料計劃。簽訂合同后510日內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供應商。8.1.2季度計劃:季度計劃是指在總體計劃控制下,根據工程實際進度而編制的詳細計劃。承包人應在每季首月5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下季用料計劃。供應商根據季度計劃制定采購計劃,確保及時采購工程所需材料。8.1.32月度計劃:月度計劃是具體的供貨計劃,本合同通過月度計劃具體實施。承包人在每月的二十日前15前將下月的供應計劃以書面形式通知進行申報供應商,供應商按照業主計劃處承包下達的人的月度采購計劃合理組織供應。8.1.43 應急調峰計劃:承包人通過應急調峰計劃靈活適應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工程的高峰施工需要,原則上每季度最多只能申請一次。承包人的應急調峰計劃應在需用前7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注明應急調峰的理由和必要的證明文件,供應商據此組織生產、供貨。8.1.64儲備計劃: 業主有權根據市場行情變化增加或減少各施工合同段鋼筋的儲備。此外,承包人的用量計劃須經駐地審查后報樂自項目辦審核,計劃處根據樂自項目辦審核后的計劃向供應商下達供應計劃與供應商還應將計劃報業主備案。8.2 交貨期限供應商應按月度計劃、應急調峰計劃提供的交貨時間組織鋼筋的供應和交貨。8.3 品質鋼筋的各項技術指標必須滿足本合同技術規范及樂自路業主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的相關規定,其中如有一項技術指標出現偏離,將視為不符合本項目要求而予以拒絕。8.4 數量附表1所列數量為估算量,并不代表承包人必須采購的數量,具體采購數量以業主下達的采購計劃為準。數量有變化時按本合同相關條款規定執行。9.預付貨款9.1 預付貨款合同簽訂后7日內,業主向供應商提供本合同總報價10%鋼筋預付款業主不向供應商提供鋼筋預付款。10.價格條款10.1 單價本合同工程量清單中計列的單價應是將鋼筋運至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業主指定的承包人工地倉庫(除工地卸貨費以外)包括所有稅費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責任、義務和風險的綜合單價。業主根據承包人驗收認可的數量及該單價給予支付,符合調價規定的按相關條款執行。10.2 價格調整(1)調整原則在材料供應期間,鋼筋結算單價不因實際采購數量與附表1中的估算數量有差別而進行調整。鋼筋供應的數量變化在合同數量的20%之內的,當到貨當月“我的鋼筋網”上發布的威鋼、攀成鋼二家鋼鐵廠成都地區同類鋼筋掛牌價的平均值與合同簽訂月威鋼、攀成鋼二家鋼鐵廠成都地區同類鋼筋掛牌價的平均值的差值價格的變化在80元/噸內時,結算價格不變;當差值在價格的變化在80元/噸之外時,對超過80元/噸的部分可進行調整。業主每月公布鋼筋結算單價,供應商按此單價每月結算。(2)調整方法鋼筋結算單價(簡稱“M”)實行以本合同清單單價(簡稱“A”)為基礎的動態管理,但合同單價中的運雜費部分在合同執行過程中保持不變。(a)以本合同簽訂當月為基準點,到貨當月為結算點,。以我的鋼鐵網“我的鋼鐵網”發布的達鋼威鋼、攀成鋼、達鋼三二家鋼鐵廠成都地區同類鋼筋掛牌價的差價的平均值(指到貨當月我的鋼鐵網鋼筋價格信息中同類鋼筋信息單價B(0n)與合同簽訂當月我的鋼鐵網鋼筋價格信息中的同類鋼筋信息單價B(n0)之差,簡稱“B”,B= B(n)- B(0))納入到合同結算單價:當差額超過80元/噸范圍時,對超出80元/噸以上以外部分納入到合同結算;差額在人民幣80元/噸(含80元)范圍以內的合同結算單價不予調整,計算公式如下:當B80時,則M=A+B-80;當B-80時,則M=A+B+80當80B-80時,則M=A(b)合同結算單價由業主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后按月定期公布執行。(c)每月合同結算單價公布后,供應商按收貨人確認的收料數量,開具發票,進行結算。(d)我的鋼鐵網不能及時公布價格信息或上述三二家鋼廠的價格信息未全部公布時,業主將參照達鋼、攀成鋼、威剛等國有大型鋼廠對外公布的調價信息和價格信息或參照國家權威機構發布的價格信息按本合同的規定進行調價。11.驗收11.1 驗收辦法交貨時,承包人在接收鋼筋和齊全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后應和監理工程師共同對鋼筋品種、規格、質量、數量進行驗收,并在接收鋼筋之日起7天內完成質量抽檢,抽檢合格后3日內開具交接驗收單。由承包人、供應商共同填制交接驗收單,并簽字蓋章(承包人與供應商的簽字人備案表見樂自高速公路工程甲供材料(鋼筋)三方交接驗收合同),非備案表中人員簽字的,將視為無效單據,而不予結算。交接驗收單一式四份,分送供應商二份,承包人一份,業主一份承包人與供應商需辦理交接手續,由承包人填制交接驗收單,雙方責任人簽字(承包人、供應商簽字人必須相互報名備案、否則其簽字將視為無效)。交接驗收單一式四份,當場分送供應商二份,承包人一份,業主一份。承包人在接收鋼筋和齊全的材料質量證明文件后應和監理工程師共同對鋼筋質量進行驗收,并在接收鋼筋之日起3天內簽發質量驗收證書(須有監理工程師簽字)。質量驗收證書應交業主和供應商各一份,業主審核無誤后將按驗收合格證書和相應的交接記錄表辦理鋼筋貨款的結算。11.2 質量驗收單位驗收方為承包人或業主承包人指定的單位。11.3 數量驗收供應商與承包人在指定交貨地點(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工程各承包人設置的倉庫)按國家規定的方法(或慣例)共同驗收、簽字,辦理交接手續,以雙方共同確認的理論數量為準,如雙方產生爭議,以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最終驗收標準。11.4 質量驗收鋼筋的質量按照不同品種、規格和相應的最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驗收-刪除的要求驗收。12.價款結算12.1 結算期限每月結算一次貨款,最低付款額為300萬元人民幣,不足時結轉下月。12.2 結算依據以結算期內承包人和供應商雙方簽字認可的交接驗收單上累計記載的供應材料規格、數量和承包人簽發的質量驗收合格證書為結算依據,供應商按此數量向承包人分別開具全額的貨款發票(按承包人分別開具發票)。,承包人按發票金額在計量支付中列支。12.3 結算程序(1) 供應商應在每月5日前匯總編制上月所供材料數量、費用清單(附雙方簽字的材料交接驗收單)上報業主。(2) 業主每月25日前(含25日)按照9594%的比例支付上月貨款;。剩余1%貨款做為履約保證金,待合同執行完后一次性退還;剩余5%貨款留作鋼筋質量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在鋼筋自交貨驗收合格起三個月后30天內付清返還,。如發生糾紛,待糾紛最終解決后30天內(且鋼筋自交貨驗收合格起三個月后)付清。但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并不免除供應商對交付鋼筋質量的保證責任。(3) 供應商上報的資料、相關結算憑證按結算程序審核合格后予以支付,供應商同意業主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支付。結算貨款必須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樂自高速公路工程項目。13.質量保證及服務(1) 鋼筋質量保證期:自交貨驗收合格起12個月。(2) 供應商應保證鋼筋的完整性,由于包裝及運輸等方面的失誤,造成材料的遺漏,由供應商負責免費補齊。(3) 供應商應保證按照本合同中鋼筋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供應鋼筋,當承包人發現產品有任何質量問題,供應商在接到通知后12小時內應做出快速反應,并與相關人員聯系,協調解決爭議。(4) 供應商應保證鋼筋按承包人要求及時供應。(5) 合同協議書經雙方簽字以后,供應商在承包人提出第一次需用計劃前必須將代表派駐工地,以便及時進行交接鋼筋和解決各種爭議。(6) 供應商駐工地辦事處的主要通訊設施(如傳真機等)應24小時處于開機狀態。(7) 任何品種、規格、批次的鋼筋一經發現并被確認為質量不符合標準,供應商應無條件地予以退貨或調換合格的產品,并承擔由此給業主和承包人造成的損失。14.違約和索賠14.1 供應商違約14.1.1供應商違約范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供應商發生下述行為屬供應商違約:(1) 供應商不能按期按承包人的需用計劃(含季度計劃、月度計劃、應急調峰計劃)交貨,應承擔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應急調峰計劃除外;(2) 供應商所供鋼筋的數量、規格、質量不符合承包人需用計劃的要求,且在承包人提出質量爭議的規定期內,不予以處理的;(3) 供應商將產品錯發到其他交貨地點或接貨人;(4) 供應商未隨貨附帶產品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報告,致使承包人無法驗收;(5) 其他與本合同文件相違背的行為。14.1.2 供應商的違約責任(1) 供應商發生第14.1.1款(1)項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時,每延遲一天,供應商應向承包人償付逾期交貨部分的貨款總值0.5%違約金。同時業主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削減合同數量另行委托他人采購,以確保材料及時供應,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供應商承擔。(2) 供應商若發生14.1.1款(2)項違約責任時,由供應商負責調換成符合數量、規格、質量質量要求的鋼筋,并自行承擔由此所發生的全部費用。供應商不能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且承包人除不結算外,供應商應承擔承包人處理不合格鋼筋的一切費用。(3) 供應商若發生14.1.1款(3)項違約責任時,供應商除負責運至規定的交貨地點交指定的接貨人外,還應承擔承包人因此發生的一切實際損失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4) 供應商若發生第14.1.1款(4)項違約責任時,由此所造成的費用,由供應商承擔。(5) 若發生其他違背本招標文件合同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供應商發生第14.1.1款任一違約行為時,除承擔本款規定的相應違約責任外,還需要承擔影響樂山至自貢高速公路建設施工的責任和因影響施工而使業主和承包人蒙受到的一切經濟損失的費用。情節嚴重時業主有權終止合同。14.2 承包人違約14.2.1 承包人違約的范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承包人發生下述行為屬承包人違約:(1)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月需用計劃和應急調峰計劃;(2) 承包人中途退貨(非供應商原因);(3) 承包人未按規定時間完成卸貨;(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交接驗收單和質量驗收合格證;(5) 其他與本合同文件相違背的行為。14.2.2 承包人的違約責任(1) 若發生第14.2.1款(1)項違約時,供應商有權暫停供貨。應及時向承包人發出通知,敦促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需用計劃。承包人收到供應商通知后,應立即采取補救辦法。若承包人收到供應商通知后的5天內,仍未采取有效措施,則供應商有權暫停供貨。(2) 若發生第14.2.1款(2)項違約時,按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20%向供應商償付違約金。(3) 若發生第14.2.1款(4)項違約時,每延遲一天,供應商有權按本期的結算總價和同期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向承包人加收滯納金。(43) 若發生第14.2.1款(3)項違約時,每延遲一小時,承包人應支付供應商200元/天/噸的滯留費。(4) 若發生第14.2.1款(4)項違約時,每延遲一天,供應商有權按本期的結算總價和同期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向承包人加收滯納金。(5) 若發生其他違背本招標文件的行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15.合同爭端及解決15.1 合同爭端15.1 索賠對于任何索賠要求,承包人應在事件發生后的7天內書面通知供應商。供應商應按承包人提出的一種或多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如果承包人提出索賠后14天內供應商未能予以答復應視為已被接受。若供應商未能在承包人提出索賠通知14天內或承包人同意更長時間內,按承包人提出的任何一種方式處理索賠事宜,業主將從供應商以后的貨款中扣回,并作為賠償支付給承包人15.2 合同爭端在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期間,買賣雙方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平等互利、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原則,盡可能公正、合理地解決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合同爭端。除非合同在爭端提交解決期間已終止,在任何情況下供應商都應盡一切努力繼續實施并完成該合同業主下達的規定的供貨任務,承包人也應根據合同實施情況及完成的供貨質量和數量,向供應商和業主出具質量驗收證書,和為供應商辦理結算手續,由業主支付相應的貨款。15.12.1 協商與調解當承包人與供應商發生(或提出)合同爭端時,當事人雙方應以友好的姿態通過直接協商或談判消除爭端。15.21.2 提交仲裁或訴訟合同爭端未能按上款規定通過協商解決,則當事人任何一方或提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仲裁或訴訟可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的任何時候進行,但在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前,供應商不應因此暫停(中止)或放慢供貨的速度,也不得以裁決、判決未果或在仲裁、判決期間為由,改變合同規定的承包人和供應商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關系。16.風險與保險16.1 供應商的風險在合同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合同事實并造成損失或損害,應由供應商承擔其全部責任和風險。(1) 合同規定的逾期交貨損失賠償;(2) 供應商交付鋼筋的質量、規格不符合承包人需用計劃的要求,承包人不同意使用而導致的退貨損失;(3) 供應商交付鋼筋的質量、規格不符合規定,承包人在代為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費等一切費用以及非承包人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4) 供應商將鋼筋送錯交貨地點或收貨人時,供應商負責運至規定的交貨地點或收貨人而造成的損失;(5) 因供應商責任在運輸途中的鋼筋損失;(6) 供應商為競爭本合同所作的策略性報價導致的損失;(7) 因供應商的過失引起的任何第三者的傷亡及損失。16.2 共同的風險與責任由承包人和供應商共同責任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財產物資的損失、損壞或破壞以及與之有關的賠償費、訴訟費或其他費用,應通過協商,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分擔的比例。16.3 意外風險終止合同在簽訂合同協議書之后,任何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使雙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責任,或者成為不合法時,雙方都毋需進一步履行合同。16.4 保險供應商必須辦理為執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機具設備、運輸工具的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包裝物的保險、鋼筋運輸險等。保險費由供應商承擔并支付,包含在鋼筋的綜合單價之中。17.合同的變更和解除17.1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1) 當事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在新的協議未達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以書面形式)對方,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2)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應采取書面形式(包括文書、電報等),簽訂合同有筆誤需要修正的,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3)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日期為準,需要報經批準的,以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為準。(4) 當事人一方發生合并、分立時,由合并、分立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關、停單位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關停文件清理合同;遺留的有關事宜,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處理。18.合同的生效與終止18.1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指供應商與承包人簽訂的供貨合同)自承包人和供應商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蓋章后生效。18.2 合同終止18.2.1 違約終止合同(1) 如果供應商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承包人同意的任何期限內交付部分或全部鋼筋;(2) 供應商未能履行合同項目下的任何其他義務;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下,供應商收到承包人發出的違約通知3天(或承包人確認的更長時間)仍未糾正其過失,則承包人有權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一旦承包人根據本款規定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承包人可以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和方式(經業主同意后)采購其余的鋼筋。供應商應承擔承包人采購其余鋼筋的額外費用,但是,供應商應繼續履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18.2.2 合同自然終止合同執行至采購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時,合同自然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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