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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基礎知識第 14 章 保 險 監 管 第一節第一節 保險監管概述保險監管概述 第二節第二節 保險監管體系與方式保險監管體系與方式 第三節第三節 保險監管的內容保險監管的內容 學習目的學習目的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 主要使大家對保 險監管的概念 目標和方式有所認識 明 確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掌握保險監管體系 的構成及保險監管的主要方式等內容 熟 悉并了解保險監管的具體內容 學習重點學習重點 一 保險監管的目標 二 保險監管體系 三 保險監管方式 四 保險監管的內容 2 第一節第一節 保險監管概述保險監管概述 一 保險監管及其必要性 一 保險監管的含義 保險監管 是指一個國家政府的保險 監督管理部門為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保 護被保險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 依法對本 國保險業的監督和管理 二 保險監管制度 一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通常由兩大部 分構成 一是國家通過制定有關保險法規 對本國保險業進行宏觀指導與管理 二是 國家專司保險監管職能的機構依據法律或 行政授權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 以保證 保險法規的貫徹執行 我國 保險法 的 制定和實施 為我國保險市場的完善和規 范化提供了法律保證 新 保險法 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三 保險監管主體 3 即監管者 是指享有保險監督管理權力 并實施監管和管理行為的政府部門或機關 即保險機構機關 常見的有兩種類型 一 是在財政部設立專門的部門從事保險監管 監管機關就是財政部 二是設立獨立的保 險監管機關 目前 我國的保險監管機關 是 1998 年 11 月成立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 委員會 即中國保監會 根據國務院授權 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依法統一監管中國保 險市場 四 保險監管行為的性質 一方面保險監管行為是強制行為 保險 機構和保險中介必須接受監管 另一方面 實質上屬于國家干預保險經濟的行為 P383 五 保險監管的內容和對象 監管范圍僅限于商業保險領域 監管的 內容是保險經營活動 監管的對象是保險 產品的供給者即保險人 保險公司及其分 4 支機構 和保險中介人 保險代理人 經 紀人 保險公估人 六 保險監管的必要性 1 保險經營具有特殊性 保險的經營具有負債性 保障性和廣 泛性三大特點 負債性是指保險公司通過 承保后收取保險費而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 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險公司未來的責任 準備金 是其對被保險人的負債 而不是 保險公司的資產 保障性是指保險的職能 是補償和給付 通過補償和給付 保證社 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 事故所造成損失后 能及時得到恢復和彌 補 廣泛性是指保險公司的承保對象涉及 千家萬戶 覆蓋社會經濟生產生活各個領 域 并且通過再保險活動和海外投資活動 使其經營超出國界 成為世界性的經濟活 動 因此需要對保險業嚴格地監督和管理 新保險法新保險法第六章對保險業監督管理作 出了明確規定 5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 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遵循依法 公開 公正的原則 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 理 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保護投保人 被 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五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 機構依照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有關 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六條 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 保險險種 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 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 費率 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 準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 應 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 爭的原則 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 險費率 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 備案的具 體辦法 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 前款規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 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或者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 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 限期 6 修改 情節嚴重的 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 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2 保險市場的發展需要 對保險業實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也是 培育 發展 規范保險市場的需要 保險 市場有一個產生 發育 走向成熟的過程 它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保險業的 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其數理基礎的 保險 這種商品的定價和設計過程有很強的科學 性和專業性 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在經營過 程中堅持承保條件的規范性和保險費的公 平合理性 二 保險監管的方式 P384 7 保險監管的方式概括起來有公告管理 規范管理和實體管理三種 公告管理亦稱公示主義 它是政府 對保險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各種方式中最 為寬松的一種 主要含義是 政府對保險 業的經營不作直接監督 僅規定各保險人 必須按照政府規定的格式及內容定期將營 業結果呈報政府的主管機關并予以公告 保險人經營的好壞 是由被保險人及公眾 進行評判的 這種監督管理方式將政府和 公眾結合起來 有利于保證保險人在較為 寬松的市場環境中自由發展 英國曾采用 這一管理方式 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 這種方式因不利于切實有效地保證被保險 人的利益而被許多國家放棄 8 規范管理亦稱準則主義 它是指國 家制訂出一系列有關保險經營的基本準則 并監督執行 在此種管理方式中政府對保 險經營的若干重大事項 如最低資本金的 要求 資產負債表的審核 資本金的運用 違反法律的處罰等 都有明確的規范 但 政府對保險人的業務經營 財務管理及人 事等方面 則不加干預 這種管理方式只 注重保險經營形式上的合法 但未觸及保 險業經營的實體 目前有不少國家采用這 種方式 實體管理亦稱批準主義 它是指國 家訂立有完善的保險監督管理規劃 政府 的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 對保險市場尤其是對保險企業進行全方位 的 全過程的有效監督和管理 通過立法 明確規定保險人從設立到經營直至清算所 應遵循的批準和審查制度 實體管理方式 是由瑞士創立的 較之上述兩種管理方式 最為嚴格 具體 第二節第二節 保險監管的內容保險監管的內容 9 一 保險監管的目標 償付能力是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的核 心 也是國家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核心 內容 因此 保證保險人具有足夠的償付 能力是保險市場監督管理最重要的目標 保險業法的許多條款都是為這一目標專門 制定的 新新 保險法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 國務院保險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 國務院保險 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0 一 責令增加資本金 辦理再保險 一 責令增加資本金 辦理再保險 二 限制業務范圍 二 限制業務范圍 三 限制向股東分紅 三 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 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 四 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 用規模 用規模 五 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 比例 五 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 比例 六 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六 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 責令拍賣不良資產 轉讓保險 七 責令拍賣不良資產 轉讓保險 業務 業務 八 限制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 八 限制董事 監事 高級管理人 員的薪酬水平 員的薪酬水平 九 限制商業性廣告 九 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 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十 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利用保險進行欺詐可能來自三個方 面 一是保險人方面的欺詐 各國保險法 一般通過保險經營范圍規定和保險條款的 行政審批及備案制度來防范 二是投保人 方面的欺詐 即道德風險 各國保險法通 過規定保險利益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和保 險人的責任免除等加以防范 三是來自社 會方面的欺詐 各國保險法和相關刑法中 11 均對此有具體的處罰規定 以制止和打擊 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與其他行業不同 各國通常對保險 商品的定價 保險費率的厘訂 不僅不 適用 反壟斷法 有的甚至還要求保險公司 或保險同業協會 根據大多數保險企業的 經營情況 制定出共同的保險費率標準和 對應的責任范圍條款 報政府主管機關批 準或備案 這是為了保證保險人與投保人 之間的公平交易 也是為了使保險人之間 在同等保險費率條件下開展公平競爭 如目前我們使用的車險條款和費率在如目前我們使用的車險條款和費率在 全省就是各家公司用一個條款和費率 全省就是各家公司用一個條款和費率 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和保險公 估人主要是憑其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術 為 保險人和投保人提供中介服務的 因此 對其資格和能力的監督是政府對保險市場 管理的目標之一 二 保險組織的監管二 保險組織的監管 保險人資格的取得 在組織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 規定 并具備法律和法規規定的條件 12 保險人的組織形式 保險人以何種組織形式進行經營 各 個國家根據本國國情 有特別限定 例如 美國規定的保險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和相互公司兩種 日本規定的保險組織形 式是株式會社 股份有限公司 相互會 社 相互公司 以及互濟合作社三種 英 國除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保險社外 還允 許勞合社采用個人保險組織形式 根據我國 根據我國 保險法保險法 和和 公司法公司法 的有關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的有關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采取股份有限 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 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 13 申請設立的許可 保險人除在組織形式上合法外 還必 須具備一定的資本條件和良好的財務狀況 保險企業不同于其他行業的經濟組織 它 是利用投保人所繳保費進行損失分攤工作 的 所以保險企業在開業時不僅要有一般 企業擁有的供經營用的資產 而且還必須 擁有開業以后前期的應付巨災或巨額風險 的準備金 否則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 因 此 沒有一定的資本和準備金是不能經營 保險業的 對資本金或準備金的要求 由 于各個國家的國情不同 各國保險法對法 定資本金最低數額的要求也不盡相同 依據我國保險法及 依據我國保險法及 保險公司管理規保險公司管理規 定定 設立保險公司 實繳貨幣資本金不 設立保險公司 實繳貨幣資本金不 低于低于 2 2 億元人民幣 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億元人民幣 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 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 20 20 提存保證金 存提存保證金 存 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 除保險入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 除保險 公司清償債務外 不得動用 除資本條件公司清償債務外 不得動用 除資本條件 外 申請人還必須向保險監督機構提交正外 申請人還必須向保險監督機構提交正 式申請和有關文件 資料 如公司章程 式申請和有關文件 資料 如公司章程 14 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股東名冊及其股份或者出資人及其出資額 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公司股份 10 10 以上的股東資信證明和有以上的股東資信證明和有 關資料 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關資料 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 經營方針和計劃 以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經營方針和計劃 以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文件 資料 規定的其他文件 資料 從業人員的資格 保險經營專業性 技術性極強 其重 要人員是否稱職 對保險經營健全與否 財務狀況好壞有重大影響 因此 從業人 員的學識經驗 資格條件 成為保險監督 管理的重要內容 保險從業人員一方面指保險企業的高 層管理領導人員 另一方面指保險專業部 門的經營人員 各國保險法一般都嚴格規 定 保險企業具有經營決策權的領導成員 必須具備一定條件 不符合規定條件者 不能擔當保險企業領導職務 沒有達到法 定數量的合格領導人數不允許開業 保險 企業領導人的條件包括文化程度 保險實 踐經驗和道德素質等 15 停業解散的監管 政府對保險企業監管的基本目的 是 為了避免保險企業破產 以保障被保險人 的合法權益 對經營不當 財務發生危機 的保險企業 政府一般采取扶助政策 利 用各種措施幫助其度過難關 繼續正常營 業 但是 保險企業若違法經營或有重大 失誤 以致不得不破產時 政府便以監督 者身份 令其停業或發布解散令 選派清 算員 直接介入清算程序 其具體監管措 施包括整頓 接管 解散與清算等 外資保險企業的監管 外資保險企業是指外國保險公司在本 國設立的分公司或合資設立的保險公司 對外資保險企業的監管 是以本國保險市 場對外開放為前提的 一般發達國家對此 限制較少 而發展中國家為維護本國利益 對外資保險企業的開業條件 經營業務范 圍 投資方向及納稅等都有嚴格要求 對 外資保險企業的監管一般體現在保險人的 設立方面 以確保其經營基礎的穩固和人 16 員的合格 而對經營內容和條件 則不應 多加干預 按國民待遇準則應與本國保險 企業相同 三 保險經營的監管 四 保險財務的監管 17 準備金的監管 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根據政府有關 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 從保費收入或 盈余中提存的一定數量的資金 政府對準 備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提取準備金的種類 和數額上 其內容因險種而異 一般地說 財產保險業務提存的準備金主要有未到期 責任準備金 賠款準備金和特別準備金 人身保險業務提存的準備金主要有責任準 備金 未到期保費準備金和特別準備金 18 我國 我國 保險法保險法 明確確定 保險公司明確確定 保險公司 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 保證償付能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 保證償付能 力的原則 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力的原則 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保險公 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司提取和結轉責任準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 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 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 按照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者給付金額 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 賠償或者給付金額 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賠償或者給付金額 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此外 為保證保險企業的財務穩定性 保此外 為保證保險企業的財務穩定性 保 險公司應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會計制險公司應按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會計制 度準則提取公積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度準則提取公積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 用于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 用于 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公司業務規模經營彌補公司的虧損 擴大公司業務規模經營 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金 保險公司按當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金 保險公司按當 年保險費收入的年保險費收入的 1 1 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專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專 戶存儲于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指定的商業銀戶存儲于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指定的商業銀 行 行 資金運用的監管 資金運用是保險企業收入的一項重要 來源 也是壯大和保證保險企業償付能力 的重要手段 保險資金運用應堅持投資的 19 三原則 安全性 流動性和收益性 這 是各國對保險企業資金運用進行監督管理 的宗旨所在 但由于各國經濟體制和金融 市場的發育狀況的不同 對保險企業的資 金運用的管制也就各有特點 一般監督管 理的主要內容是資金運用的程度 范圍 資金投向和比例限度等 我國原 我國原 保險法保險法 對保險公司的資對保險公司的資 金運用也作了有關規定 保險公司的資金金運用也作了有關規定 保險公司的資金 運用必須穩健 遵循安全性原則 并保證運用必須穩健 遵循安全性原則 并保證 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 限于在銀行存款 買賣政府債券 金融債限于在銀行存款 買賣政府債券 金融債 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 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 和向企業投資 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和向企業投資 保險公司運用的資金和具 體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 體項目的資金占其資金總額的具體比例 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這一規定對于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這一規定對于 保險公司防范投資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但保險公司防范投資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但 隨著我國保險業的不斷發展 保險資金運隨著我國保險業的不斷發展 保險資金運 用的限制日益成為保險組織發展的桎梏 用的限制日益成為保險組織發展的桎梏 導致保險組織資金積累過慢 償付能力難導致保險組織資金積累過慢 償付能力難 20 以迅速提高 尤其是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 以迅速提高 尤其是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 被保險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被保險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近年來 國務院開始逐步拓寬保險資 近年來 國務院開始逐步拓寬保險資 金運用的渠道 經國務院批準 金運用的渠道 經國務院批準 19991999 年年 5 5 月月 2121 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 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辦法保險公司購買中央企業債券管理辦法 19991999 年年 8 8 月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保險資金月 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保險資金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19991999 年底 年底 國務院又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通過證券投資國務院又批準保險資金可以通過證券投資 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 這些措施均是我基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 這些措施均是我 國保險資金運用方面的新的突破 對我國國保險資金運用方面的新的突破 對我國 保險業的長遠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 保險業的長遠發展將產生重大影響 20022002 年 修訂后的年 修訂后的 保險法保險法 將將 保險資金不保險資金不 得向企業投資得向企業投資 修改為修改為 不得用于設立保不得用于設立保 險業以外的企業險業以外的企業 為保險資金運用的渠 為保險資金運用的渠 道留下了更多的空間 此外 道留下了更多的空間 此外 20042004 年新修年新修 訂的訂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還明確 保險還明確 保險 資金可用于購買所有的企業債券 保險公資金可用于購買所有的企業債券 保險公 司還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可以委司還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可以委 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用保險資金 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用保險資金 21 償付能力的監管 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一般是指保險企 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 賠償和給付數額時的經濟補償能力 償付 能力的監督管理是國家對保險市場監督管 理的首要目標 也是其監督管理的核心內 容 各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標準 的要求各有其特點 我國 我國 保險法保險法 第第 9898 條規定 條規定 保保 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 低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低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 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數額 低于規定數額的 應當增加規定的數額 低于規定數額的 應當增加 資本金 補足差額 資本金 補足差額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 維護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 維護 被保險人利益 促進保險事業健康 穩定 被保險人利益 促進保險事業健康 穩定 持續發展 根據持續發展 根據 保險法保險法 20032003 年年 3 3 月月 2424 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 規定規定 適用于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 適用于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 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 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設立的中資保險公司 外資獨資保險公司 22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該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該規定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和監管 指標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指標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 障被保險人利益 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 障被保險人利益 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 穩健經營 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穩健經營 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 低于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低于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為了確實保證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為了確實保證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 力 我國力 我國 保險法保險法 還規定 經營財產保還規定 經營財產保 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 不得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 不得 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 即對一次保險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 即對一次保險 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 任 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任 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 的的 10 10 超過的部分 應當辦理再保險 超過的部分 應當辦理再保險 財務核算的監管 國家為了有效地管理保險企業的經營 必須隨時了解和掌握保險企業的營業狀況 各國立法和行政規章一般都要求保險企業 在年終時向主管部門遞交年終報告 反映 其財務核算結果 報告的內容由主管部門 統一制定 以便國家監督和檢查 各國法 23 律還賦予保險的行政監督機關以相當的權 力直接定期或抽樣檢查保險企業的財務報 表 我國 我國 保險法保險法 和和 保險公司管理保險公司管理 規定規定 規定 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保規定 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保 監會報送營業報告 精算報告 財務會計監會報送營業報告 精算報告 財務會計 報告 償付能力報告和有關報表 還要求報告 償付能力報告和有關報表 還要求 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保監會報送的營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保監會報送的營 業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報表必須有業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和有關報表必須有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簽名 年度財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簽名 年度財務 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還應當經注冊會計師報告和償付能力報告還應當經注冊會計師 審計 保險公司的精算報告應當由中國保審計 保險公司的精算報告應當由中國保 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簽名 保險公司分支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簽名 保險公司分支 機構的報告和報表應當由機構負責人簽名機構的報告和報表應當由機構負責人簽名 和分支機構簽章 和分支機構簽章 五 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由于保險業務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保險 中介機構和個人開展或經營的 保險中介 人包括代理人 經紀人和公估人等 因此 對保險中介機構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是各 國政府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一項特別重 24 要的內容 資格監督管理 多數國家的保險立法都規定 保險中 介機構和個人開展業務經營必須取得營業 執照 在取得執照之前要通過有關資格考 試 在從事保險中介工作期間 還應接受 繼續培訓方可維持更新其營業執照 我國 我國 保險法保險法 和和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 管理規定管理規定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 等也對代理人 等也對代理人 經紀人和公估人資格要求作了類似的明確經紀人和公估人資格要求作了類似的明確 規定 規定 25 業務監督管理 各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中介人在開展保 險業務時不得采用不良手段從事非法經營 不良手段包括越權和超范圍代理業務 誤 導陳述 惡意招攬和保費回扣等行為 誤導陳述是指代理人在向投保人介紹 公司業務時 有意欺騙或誤述有關保險人 和保險合同的重要情況 惡意招攬是指保險中介人誘使投保人 無故取消已存在的保險 而購買其推銷的 合同 使投保人蒙受經濟損失 惡意招攬 包括采用誹謗手段肆意攻擊其他保險人或 其他中介人的行為 保費回扣是指中介人許諾投保人可享 受保費返還條件而誘使其投保 我國保險法律和行政法規除嚴格禁止上 我國保險法律和行政法規除嚴格禁止上 述行為外 還補充規定中介人不得利用行述行為外 還補充規定中介人不得利用行 政權力 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政權力 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 當手段 強迫引誘 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當手段 強迫引誘 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 保險合同 并且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保險合同 并且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 26 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 不得同時接受兩個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 不得同時接受兩個 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以上保險人的委托 報表帳簿的監督管理 我國 我國 保險法保險法 規定 保險代理人規定 保險代理人 和保險經紀人應當設立專門帳簿 記載保和保險經紀人應當設立專門帳簿 記載保 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并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 并 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接受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節第三節 保險監管體系與方式保險監管體系與方式 一 保險監管體系 保險業的管理可以分為國家對保險業 的管理和保險業的自我管理 國家對保險 業的管理通常稱為保險監管 保險業的自 我管理通常稱為行業自律 國家對保險業 的管理構成保險監管的基礎 保險業的自 我管理構成保險監管的補充 保險監管體系包括 27 保險監管法規 保險監管法規 又稱保險業法 是指 調整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過程中所形成 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一種法律規范 其內 容可以分為兩部分 一是對保險監管對象 的規定 一是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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