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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目 錄17.18.19.20.21.22.23.24.廠長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廠長崗位任職條件、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的基本規則。1.2 本標準適用國電九江發電廠廠長崗位。2 崗位任職條件按照集團公司干部聘用規定執行。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按照集團公司要求,組織、審定本企業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后組織實施。3.2 建立強有力的生產指揮系統、經營管理系統,充分發揮黨政工齊抓共管和職能部門的作用,團結帶領員工努力完成各項任務。3.3 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員工對企業改革、發展、建設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3.4 定期召開廠長辦公會,參加安全例會和經濟分析會,研究解決生產、經營、市場營銷中的重大問題。3.5 抓好“三廢”治理,搞好環境保護,努力促進企業持續發展。3.6 關心員工生活,改善勞動條件,增加員工收入,充分調動、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3.7 抓好電源前期建設,促進企業不斷發展,為集團公司做實、做新、做大、做強作貢獻。4 責任與權限4.1 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企業貫徹執行。4.2 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4.3 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提高效益,隊伍穩定。4.4 有權在企業內部進行組織結構調整,人力資源優化。4.5 有權在企業內部推進管理體制、機制創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4.6 有權組織、審定企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督促各分管領導細化任務,認真落實。4.7 有權對后備干部人選提名并提請黨委討論審議后報集團公司批準。4.8 有權對中層管理人員聘用、解聘提出建議。4.9 有權對為企業作出特殊貢獻的員工進行獎勵;對違紀員工提出處理建議。4.10 對工作中的失誤和過錯承擔責任。5 檢查考核按目標責任要求,由集團公司組織年度考核。 黨委書記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黨委書記崗位任職條件、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1.2 本標準適用國電九江發電廠黨委書記崗位規則。2 崗位任職條件按照集團公司干部聘用規定執行。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負責主持黨委的全面工作,集中精力抓好黨的建設,領導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保證監督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集團公司的部署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3.2 支持董事會、監事會、廠長(經理)依法行使職權,全面完成國家下達企業的各項任務。3.3 了解本單位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制度建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3.4 研究企業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3.5 檢查各級黨組織執行上級有關指示、決議的情況,定期向黨委會、黨代會報告工作。3.6 負責組織全廠職工、黨員、干部的政治理論學習,主持黨委中心組學習,并對職工、黨員、干部進行思想教育,了解和掌握職工、黨員、干部的思想動態和工作情況,幫助解決思想問題和實際困難。3.7 加強企業黨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創先爭優”活動,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3.8 認真做好組織發展工作,嚴格堅持標準,保證黨員質量;負責做好優秀黨員的表彰、獎勵,不合格黨員的處置、違紀黨員的處理工作。3.9 負責黨委工作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3.10 切實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不斷探索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新經驗;圍繞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改革,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順利進行。3.11 加強對干部工作的領導,推薦、選拔和教育、管理好廠級后備干部,做好對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3.12 認真抓好黨委班子的自身建設,按期召開黨委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充分發揮集體領導作用。3.13 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切實加強對職代會和工會等群眾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并協調廠長與職代會的關系。3.14 領導、關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建設,指導他們的工作,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3.15 按照黨和國家有關老干部工作的政策,認真落實好老干部的“兩個待遇”,在政策范圍內,為老干部多辦實事。3.16 認真接待、處理群眾的來信來訪,密切黨群關系。3.17 審批、簽發黨委文件和有關材料。3.18 負責組織完成上級黨組織布置的工作,并向上級黨組織定期匯報工作。4 責任與權限4.1 負責主持黨委的全面工作,抓好黨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4.2 有權檢查本企業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情況。 4.3 有權召開黨委會和其他有關會議。4.4 受黨委委托,報告黨委工作,向上級匯報和反映情況。4.5 有權參與討論企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4.6 有權對企業的黨員、干部進行教育、培養、考察和監督。4.7 有權召集黨委會討論決定企業黨群干部任免和獎懲;有權召集黨政領導集體討論決定企業中層行政干部4.8 有權要求各部門就企業的重大問題提供情況和報告。4.9 有權審批、簽發黨委文件和有關材料等。5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的檢查與考核按照三項責任制由集團公司組織年度考核。 經營副廠長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經營副廠長崗位任職條件、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1.2 本標準適用國電九江發電廠經營副廠長崗位工作。2 崗位任職條件按照集團公司干部聘用規定執行。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協助廠長制定企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3.2 定期參加廠長辦公會,匯報經營工作情況。3.3 深入基層搞好調研,及時了解分管部門及班組員工的思想、工作情況。3.4 負責計劃管理、財務管理、燃料管理、工資社保等各項管理制度、工作標準的審定和實施。3.5 負責組織市場調查和市場預測,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適應能力。3.6 搞好生產、經營協調,努力實現企業生產經營目標。3.5 建立完善預算管理體系、財務核算體系和財務監控體系,加強內部監督控制。3.6 加強資本運作,利用有效手段,確保企業戰略發展的資金需求。3.7 負責投資項目和經營活動風險評估、指導、跟蹤和財務風險控制。3.8 按照市場經濟要求,組織開展市場營銷工作。3.9 完成廠長交辦的其他工作。4 責任與權限4.1 按照廠長授權分管經營工作,對廠長負責。4.2 組織制定經營工作計劃、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確保提高經濟效益。4.3 對企業經營決策有建議權。4.4 有權檢查、督促各部門執行經營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4.5 對經營管理人員的使用安排有建議權。4.6 有權對違規人員提出處理意見。4.7 對工作中的失誤和過錯承擔責任。5 檢查與考核按目標責任要求,由集團公司組織年度考核。 生產副廠長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生產副廠長崗位任職條件、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1.2 本標準適用于國電九江發電廠生產副廠長崗位工作。2 崗位任職條件按照集團公司干部聘用規定執行。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制度建設3.1.1 協助廠長制定本企業發展戰略,并主持本廠安全、設備系統運行、技改修理、科技環保、信息化戰略規劃的制定。3.1.2 部署安全、生產管理、科技環保教育、信息化等各項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的制訂審核工作。3.2 安全生產管理3.2.1 在廠長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指示,負責全廠安全、生產、技術和科技環保教育、信息化工作,保證安全、穩定、經濟、文明生產,全面完成上級指令計劃任務,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3.2.2 堅持“安全第一”方針,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審定安全措施并組織實施,指揮重大事故處理,主持事故調查分析和定期安全分析,杜絕人生傷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3.2.3 完成主管機關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經濟技術指標。審核全廠年、季、月度生產計劃,組織制定完成生產計劃的技術組織措施,檢查、分析和總結計劃的執行情況,組織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劃。3.2.4 抓好運行管理,掌握設備運行情況,開展運行分析,搞好經濟調度,提高安全經濟水平。3.2.5 審批全廠“兩措”計劃、重點反措計劃、檢修計劃和更改工程計劃,抓好設備檢修管理,主持機組或重要設備大修后的驗收及啟動,提高設備完好率,機組大小修組織領導正確、措施得力,檢修質量符合要求。3.2.6 加強技術管理工作,組織修編和批準有關生產技術和各項規章制度,并督促嚴格執行。3.2.7 主持生產例會,及時組織解決生產中所發生的重大問題。3.2.8 負責技術監督、計量管理、信息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協助廠長抓科技進步、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采取措施保證“三廢”排放符合標準,防止環境污染。加強各生產科室、生產部門基礎管理工作,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標準化管理和計算機管理。3.2.9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人員思想和生產設備情況,及時解決生產問題,結合生產業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3.2.10 抓好備品管理,批準生產定額管理工作,健全備品和事故備品管理制度。3.3 監督控制3.3.1 監督各項生產計劃的實施情況。3.3.2 指導市場的開拓、渠道管理等工作。3.3.3 監督分管各項工作的資金管理報告和預、決算。3.4 其他工作3.4.1 完成廠長交辦的其他工作。3.4.2 參與本廠重要事項的分析和決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發展及對外投資等事項提供有關分析和決策依據。3.4.3 參與領導燃煤管理工作和來煤質量及煤場定期盤點情況。3.4.4 對生產、技術、經營和財務等業務管理進行協調,以共同實現本廠經營目標。3.4.5 策劃推進及組織協調本廠的重大經營計劃,進行市場發展跟蹤和策略調整。4 責任與權限4.1 責任4.1.1 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文件、規定,落實廠長或廠長辦公會議的指示和決定。4.1.2 對全廠安全、經濟、穩定生產全面負責。4.1.3 實現分管工作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建立任務明確、責任清楚、工作協調、獎罰分明的管理機制。4.1.4 組織全廠各部門、各專業制定企業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4.1.5 協調生產、基建、安全、計劃、科技環保教育培訓、物資等部門的關系,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對交叉問題進行決策。4.1.6 對工作中的失誤和過錯承擔責任。4.2 權限4.2.1 在廠長的領導下,對分管的工作有指揮權和決策權。4.2.2 具體行使本廠的生產技術、系統運行、設備檢修維護、設備大小修技改、基建工程、生產準備等的管理職權。協助廠長行使安全監察和計劃管理職權。在總工程師因出差等情況不在廠內時代理總工程師職責。4.2.3 有權決定生產管理、檢修運行等工作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措施,審批生產技術標準、生產技術文件、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和總結資料。4.2.4 有權要求各部門(單位)遵守本廠管理制度。4.2.5 對各部門人事安排有建議權。特別是有權對生產技術干部的配備、調動、晉級、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4.2.6 有權組織生產技術系統以外職能部門處理和解決生產上的問題。4.2.7 在不違背上級調度命令的前提下,有權對有關部門發布生產調度命令,指揮有關生產調度事宜等,各部門、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證政令暢通。4.2.8 有權審批科技、革新、合理化建議項目和獎勵標準。4.2.9 有權在廠長、黨委書記不能履行職責的時候,全面主持本廠的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5 檢查與考核本標準的檢查與考核按照三項責任制由集團公司組織年度考核。 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崗位任職條件、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的基本規則。1.2 本標準適用國電九江發電廠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崗位工作。2 崗位任職條件按照集團公司干部聘用規定執行。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協助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工作,抓好企業宣傳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共青團和企業文化建設。3.2 負責組織進行全廠基層黨總支和黨支部工作目標管理執行情況檢查、指導和考核工作。3.3 負責黨群工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程序文件和黨群工作質量管理標準體系制度匯編的修訂。3.4 負責抓好企業對內、對外宣傳報道工作、職工思研會和黨校工作。3.5 領導、關心共青團組織建設,指導他們按照團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3.6 負責黨委文件和有關材料的審核、簽發。3.7 負責企業文化建設的宣傳和推廣。3.8 協助黨委、行政抓好紀檢、檢察和審計工作。3.9 主持召開紀委會,核定工作計劃、總結報告,檢查工作情況,討論研究案件查處等。3.10 負責核定、簽發紀檢、檢察和審計工作文稿。3.11 對受處分的黨員必須會同黨委書記或親自找其談話,聽取其說明和申辯。3.12 深入基層了解來自各方面對黨員黨紀、黨風問題的反映和意見。 3.13 組織指導處理重要來信來訪。3.14 協助黨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廉政教育。3.15 負責組織黨風、黨紀檢查,分析黨風廉政建設狀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3.16 協助黨委查處違紀案件,遏制腐敗,促進廉政建設。3.17 積極組織完成上級紀檢組織和廠黨委交辦的其它工作。 4 責任與權限4.1 責任4.1.1 協助黨委書記抓好黨組織的自身建設、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4.1.2 負責廠紀委的全面領導,協助黨委、行政抓好全廠紀檢、檢察和審計工作。4.1.3 負責管理全廠黨員和干部的紀律檢查工作,按照黨章和黨內政治生活的干準則的要求,認真搞好紀律檢查工作,當好黨委的參謀和助手。4.2 權限4.2.1 有權檢查本企業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情況。 4.2.2 受黨委書記的委托,有權召開黨委會和其他有關會議。4.2.3 有權參與討論企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4.2.4 有權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各基層組織落實黨風責任制的情況。4.2.5 有權按規定對違紀黨員進行查處。4.2.6 有權對各項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行為,有權提出整改建議。4.2.7 有權召集紀檢工作人員會議,對紀檢工作提出要求,督促完成任務。4.2.8 有權審批、簽發黨委文件、紀委文件和有關材料等。5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的檢查與考核按照三項責任制由集團公司組織年度考核。 廠工會主席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工會主席崗位任職資格要求、工作內容及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的基本規則。1.2 本標準適用于國電九江發電廠工會主席崗位工作。2 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按照集團公司干部聘用規定執行。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受廠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3.2 對廠工會的工作全面負責,并主持工會的日常工作。3.3 負責組織召開廠工會委員會、基層工會主席會議和工會辦公會議,傳達貫徹廠黨委、廠部和上級工會組織的決議、指示。3.4 組織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受行政委托負責籌備職工代表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3.5 圍繞企業中心工作組織開展生產勞動競賽,并做好生產勞動保護工作。3.6 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與企業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其他協議,并監督執行。3.7 組織開展業余文化娛樂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生活,繁榮企業文化。3.8 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財產。4 責任與權限4.1 責任4.1.1 對廠工會工作未完成或未達到預期效果負領導責任。4.1.2 對基層工會工作出現重大失誤負領導責任。4.1.3 對工會財務管理和工會經費的使用出現嚴重問題負失職責任。4.2 權限4.2.1 有權組織職工參加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4.2.2 有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并提出建議。4.2.3 有權組織職工代表檢查督促職代會決議的貫徹落實。4.2.4 有權要求工會辦公室人員及基層工會、分工會按要求開展工作,并進行檢查考核。5 檢查與考核按目標責任要求,由集團公司組織年度考核。 總工程師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總工程師崗位任職條件、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1.2 本標準適用于國電九江發電廠總工程師崗位工作。2 崗位任職條件按照集團公司干部聘用規定執行。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制度建設3.1.1 協助廠長制定本企業發展戰略,并主持本廠安全、設備系統運行、技改修理、科技環保、信息化戰略規劃的制定。3.1.2 部署安全、生產管理、科技環保教育、信息化等各項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的制訂審核工作。3.2 安全生產管理3.2.1 在廠長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指示,負責全廠安全、生產、技術和科技環保教育、信息化工作,保證安全、穩定、經濟、文明生產,全面完成上級指令計劃任務,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是分管工作的安全第一責任人。3.2.2 堅持“安全第一”方針,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審定安全措施并組織實施,指揮重大事故處理,主持事故調查分析和定期安全分析,杜絕人生傷亡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3.2.3 完成主管機關下達的生產計劃和經濟技術指標。審核全廠年、季、月度生產計劃,組織制定完成生產計劃的技術組織措施,檢查、分析和總結計劃的執行情況,組織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劃。3.2.4 抓好運行管理,掌握設備運行情況,開展運行分析,搞好經濟調度,提高安全經濟水平。3.2.5 審批全廠“兩措”計劃、重點反措計劃、檢修計劃和更改工程計劃,抓好設備檢修管理,主持機組或重要設備大修后的驗收及啟動,提高設備完好率,機組大小修組織領導正確、措施得力,檢修質量符合要求。3.2.6 加強技術管理工作,組織修編和批準有關生產技術和各項規章制度,并督促嚴格執行。3.2.7 參加生產例會,及時組織解決生產中所發生的重大問題。3.2.8 負責技術監督、計量管理、信息管理和環境保護工作,協助廠長抓科技進步、職工教育培訓工作。采取措施保證“三廢”排放符合標準,防止環境污染。加強各生產科室、生產部門基礎管理工作,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標準化管理和計算機管理。協助廠長抓好綜合檔案管理。3.2.9 經常深入現場,了解人員思想和生產設備情況,及時解決生產問題,結合生產業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3.2.10 抓好備品管理,批準生產定額管理工作,健全備品和事故備品管理制度。3.3 監督控制3.3.1 監督各項生產計劃的實施情況。3.3.2 指導市場的開拓、渠道管理等工作。3.3.3 監督分管各項工作的資金管理報告和預、決算。3.4 其他工作3.4.1 完成廠長交辦的其他工作。3.4.2 參與本廠重要事項的分析和決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發展及對外投資等事項提供有關分析和決策依據。3.4.3 參與領導燃煤管理工作和來煤質量及煤場定期盤點情況。3.4.4 對生產、技術、經營和財務等業務管理進行協調,以共同實現本廠經營目標。3.4.5 策劃推進及組織協調本廠的重大經營計劃,進行市場發展跟蹤和策略調整。4 責任與權限4.1 責任4.1.1 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文件、規定,落實廠長或廠長辦公會議的指示和決定。4.1.2 對全廠安全、經濟、穩定生產全面負責。4.1.3 實現分管工作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標準化,建立任務明確、責任清楚、工作協調、獎罰分明的管理機制。4.1.4 組織全廠各部門、各專業制定企業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4.1.5 協調生產、基建、安全、計劃、科技環保教育培訓、物資等部門的關系,積極有效地開展工作。對交叉問題進行決策。4.1.6 對工作中的失誤和過錯承擔責任。4.2 權限4.2.1 在廠長的領導下,對分管的工作有指揮權和決策權。4.2.2 具體行使本廠的生產技術、系統運行、設備檢修維護、設備大小修技改、科技環保教育、信息化、物資等的管理職權。協助廠長行使安全監察職權。在生產副廠長因出差等情況不在廠內時代理生產副廠長職責。4.2.3 有權決定生產管理、檢修運行等工作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案和措施,審批生產技術標準、生產技術文件、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和總結資料。4.2.4 有權要求各部門(單位)遵守本廠管理制度。4.2.5 對各部門人事安排有建議權。特別是有權對生產技術干部的配備、調動、晉級、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4.2.6 有權組織生產技術系統以外職能部門處理和解決生產上的問題。4.2.7 在不違背上級調度命令的前提下,有權對有關部門發布生產調度命令,指揮有關生產調度事宜等,各部門、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證政令暢通。4.2.8 有權審批科技、革新、合理化建議項目和獎勵標準。4.2.9 有權在廠長、黨委書記不能履行職責的時候,全面主持本廠的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5 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的檢查與考核按照三項責任制由集團公司組織年度考核。總會計師工作標準1 范圍1.1 本標準規定了總會計師崗位任職條件、工作內容與要求、責任與權限、檢查與考核的基本規則。1.2 本標準適用于國電九江發電廠總會計師崗位。2 崗位任職條件2.1 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2.2 5年以上集團公司或大型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經驗,具備豐富的財務管理、投資管理、籌資管理經驗,能對企業資金合理運用提出專業性的意見及建議。2.3 善于從財務管理、經濟學、管理學角度分析公司經營狀況進行企業價值評估。2.4 具有建立財務管理體系控制財務預算與費用的能力。2.5 對資本運作規則有相當的了解和較豐富的操作經驗。2.6 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擅長溝通和協調,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3 工作內容與要求3.1 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上級下達的各項文件、規定,落實廠長或廠長辦公會議的指示和決定,在廠長領導下,主管企業全面經濟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3.2 貫徹執行國家會計法、經濟政策和財經制度,嚴格維護財經紀律,保證財務計劃的完成,支持和督促財會人員正確行使職權,促進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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