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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防安全操作/培訓手冊FIRE-FIGHTING SAFETY OPERATION/ SAFETY TRAINING BOOKLETSFSO/FST(按SOLAS公約2000修正案第2章E部分要求編寫)(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t E of Chapter2 of the SOLAS 1974,as amended 2000)文件控制信息文件代碼:FSO/FST文件持有人:M/V CHANG HUA版本/修改狀態:01/00 審核人:簽發人:生效日期:2010年07月16日受控章/受控編號:32 / 32FSO/FST-B 修訂記錄修改號生效日期修改頁次修改理由修改號編 寫審 核批 準批準日期FSO/FST-C 目 錄FSO-A 手冊名稱FSO-B 修改記錄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FSO-02 火災應急須知FSO-03 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FSO-04 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操作須知FSO-05 船舶明火作業須知FSO-06 涂裝作業放火須知FSO-07 鍋爐操作規定FSO-08 電氣放火安全FSO-09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FST-01 煙氣等有毒氣體對船員的危害FST-02 貨艙滅火FST-03 生活區滅火FST-04 船員日常消防安全須知FST-05 機艙消防應急操作規程FST-06 本船消防設備和裝置的配備和使用說明1.固定CO2滅火系統2.水滅火系統3.泡沫滅火器材4.便攜式滅火器材5.生活區、機艙煙火探測警報系統使用說明6.通用緊急報警系統7.消防員裝備8.燃油應急切斷裝置9.生活區及機艙應急脫險通道10.手動失火報警點11.國際通岸接頭12.消防水槍、水帶的使用13.緊急逃生呼吸裝置(EEBD)的配備與使用FST-07 消防設備的維護保養和維修 1.通用緊急報警系統2.自給式呼吸器3.應急消防泵4.防火控制圖5.便攜式干粉滅火器6.便攜式CO2滅火器7.1501泡沫滅火器、舟車式泡沫滅火器8.手提式泡沫槍9.大型CO2滅火系統10.消防水槍、皮龍及消防栓、殘水龍頭、皮龍箱11.消防員裝備12.生活區、機艙煙火探測系統(T880)13.生活區及機艙安全通道和應急逃生通道14.機艙煙囪百葉窗速閉裝置15.機艙風機風門、分油機間風機風門擋板應急速閉裝置 16.消防控制站及存放滅火設備處所17.緊急逃生呼吸裝置FST-08 消防設備定期維護保養計劃表FSO-01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方針、責任1.1. 船舶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1.2. 船舶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船長對船舶防火安全負全面的責任;大副、輪機長對其部門防火安全負責;船員對其工作場所和居所防火安全負責。1.3. 船舶領導有責對船員進行遵章守紀和消防安全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船員安全防范意識。2. 監督2.1. 船舶消防安全接受公安消防和港務監督的監督檢查;接受公司海務監督員、機務監督員監督檢查。2.2. 對檢查發現的各類隱患,必須立即整改,整改有困難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報公司機務部,由公司機務部負責協助船舶消除隱患。3. 消防設備、器材管理3.1.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及其修正案的要求配備消防設備和器材。3.2. 消防設備、器材由三副負責管理,由各主管人員按船員職責分工、有關設備說明書的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持消防設備、器材處于立即可用的良好狀態。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檢查。3.3. 船舶應每月按“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見附錄1)規定的項目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認真填寫“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并簽名負責。檢查出的問題應盡快糾正,船方無法自行解決,應立即報告公司機務部落實解決。檢查表留船長處備案。3.4. 船舶應每周對通用報警設備進行試驗;定期對貨艙、機艙、生活區感煙、感溫等探測報警設備進行檢查。3.5. 每3個月對機艙應急切斷裝置進行檢查,每月對滅火器、消防設備進行檢查,并掛牌。3.6. 安全通道、應急通道、逃生孔必須保持暢通,照明、應急照明保持良好。3.7. 自閉式防火門必須保持使用狀態,禁止人為行為將其敞開并固定。3.8. 船舶通風筒設備良好,防火擋板開關正常,開關標志明顯。3.9. 消防泵、應急消防泵使用2根水帶時,壓力應符合要求;消防閥四周不得堆放雜物,水槍應為兩用水槍。國際通岸接頭及其附件齊全。3.10. 大型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兩年進行稱重,并持有效證書;站室配有中英文施放操作說明、各艙室所需二氧化碳量;各閥門良好、開關標志清晰,船長、駕駛員均能熟練操作。4. 火災預防4.1. 日常防火4.1.1. 貫徹主管部門以及港口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4.1.2. 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4.1.3. 船舶堅持防火巡回檢查,檢查情況記入航海日志。4.1.4. 禁止在貨艙甲板、物料間、機艙(含集控室)吸煙;禁止躺在床上吸煙;煙頭、火柴桿必須放在注水煙缸里,禁止向舷外亂丟煙蒂,航行中不得鎖門睡覺。4.1.5. 船舶應在貨艙、機艙、油漆間、氧乙炔間等禁煙場所設立明顯禁煙標志。4.1.6. 應使用不燃垃圾桶,四周不得開口,桶內需注水;機艙垃圾桶必須有蓋,垃圾及時清除,以防自燃。4.1.7. 不得私存私放易燃易爆物品,船舶用油漆等易燃、易爆液體存放在專用油漆間,不得存放其他場所。4.1.8. 人員離開居住艙室、工作場所隨手關燈;禁止使用任何物品遮蓋電燈;禁止在電、熱器具上烘烤衣物。4.1.9. 船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止玩弄救生信號。4.1.10. 提高警惕,加強防范,發現火險隱患,及時報告;發現違章行為,人人有責制止。4.2. 電器防火4.2.1. 電機員為船舶安全用電管理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對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向輪機長、船長、機務部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安全。4.2.2.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4.2.3. 電機員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4.2.4.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4.2.5.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4.2.6.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下方需避開易燃物。4.2.7. 機艙配電板四周禁止存放任何物品。4.3. 明火作業4.3.1. 船舶進行明火作業,應按船舶明火作業須知的規定做好各種安全防范措施。4.4. 危險貨物安全管理4.4.1. 船舶危險貨物的安全管理,應按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操作須知的規定進行。5. 消防演習與訓練5.1. 船舶由三副負責,在開航前編妥“應變部署表”、“船員應變卡”,經船長簽名批準后張貼在駕駛臺、機艙集控室、餐廳等場所。5.2. 船舶應制定船岸應急計劃、應急計劃中所涉及的船岸通訊用的電話、電傳、傳真應及時更新。5.3. 船舶消防器材、設備實際位置應與防火控制圖相符,防火控制圖應在公共場所張貼并在舷梯附近專用水密筒內存放。5.4. 船長應根據本船實際狀況制定船舶滅火預案;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救生演習并記入航海日志同時記入消防、救生演習報告中。演習中使用過的設備應立即復原,保持即刻可用,演習中發現的任何故障、缺陷應盡快糾正。5.5. 船員要熟悉各種應急信號的意義,熟悉其消防職責及操作,熟悉使用不同類型的消防器材。5.6. 船舶每個月1次,2個月為1期應對船員進行包括本船全部救生、消防設備的使用及知識培訓。培訓后需記入培訓記錄表(CP-04B)中。5.7. 船長應通過培訓和演習對船員所擔任的消防工作勝任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進一步改進,確保船員具有適應能力。6. 記錄6.1. “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由船長和輪機長負責保存,保存期為1年。7. 附件7.1. 附件: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FSO-01A) 附件一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FSO-01A)船名: 檢查日期: 一、生活區和住艙 合格()不合格()1. 總報警系統情況正常 2. 滅火器情況良好,包括:A、類型和規格的正確。B、藥劑按時充換、稱重并標有上次檢驗日期和記錄。C、滅火器放置處無障礙物,便于取用。3. 緊急出口暢通無阻。4. 生活區及兩舷梯口明顯地方張貼了本船防火控制圖。5. 電器設備正確接地。6. 所有照明燈裝備了防護罩。7. 垃圾桶必須是阻燃的,四周不得開口,里面盛水,垃圾要經常、盡快地處理。8. 船員或旅客住艙內沒有存放油漆或汽油等易燃品。9. 沒有擅自拉接的電器線路。10. 沒有使用明火電爐、非自動開水壺、明火加熱器、電熱杯、電熱毯等禁止使用的電器。11. 每人床頭備有自己的消防職責分工應變卡。二、廚房及配餐廳1. 沒有存放易燃的垃圾、雜物、潮濕或油污的棉紗頭、破布等等。2. 備有防火的棄物容器且設有蓋子。3. 定期徹底清掃爐灶、防護罩和抽風管道保養清潔無油污、爐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4. 電灶無短路,電線絕緣層脆裂的現象。5. 電器用具設備維修良好。6. 爐灶開關指示燈完好正常。7. 滅火器狀況良好。8. 廚工已熟練掌握廚房排煙管道固定滅火設備的使用。三、甲板部1. 甲板上沒有易燃的垃圾。2. 甲板上沒有殘存的油污。3. 甲板上管路和接頭無泄漏現象。4. 甲板上電器設備維修良好。5. 舷梯口、大艙內懸掛或顯示中英文“禁止吸煙”牌。6. 危險品均有特殊標簽并進行了正確的積載,按“危規”要求進行了正確的分隔,保持了正常的濕度、溫度和通風。7. 所有駕駛員均已熟練掌握本船大型滅火系統的操作。8. 煙火探測器能進行有效探測。9. 正確堆放油漆和其他易燃物品,保持良好通風及有效防止自燃。油漆間應使用防爆燈具。10. 救生艇燃油存放在適當位置。大副: 備注:1. 該表項目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確認無誤。2. 甲板部留大副處備查。3. 在船保存期為1年。 附件一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FSO-01A)一、機艙1. 機艙不得亂扔易燃的垃圾、廢料和油污破布、棉紗頭。必須集中置于鐵質垃圾桶內并及時清除。2. 備有帶蓋的防火棄物容器。3. 機艙甲板沒有殘油和油脂。4. 沒有破漏的管道和接頭。5. 分油機間沒有破損泄漏現象通風系統正常。6. 各閥門有正確標志。7. 定期檢查和試驗鍋爐、壓力容器、管路系統和其他機械設備。8. 沒有未經許可或臨時擅自拉接的電線線路。9. 配電板周圍清潔干凈。10. 高壓電流場所懸掛警告牌。11. 電機上面無易燃物品。12. 機艙樓梯要保持清潔干凈和通行無阻。逃生孔暢通無阻,應急照明良好。13. 于明顯處懸掛“禁止吸煙”警告牌。14. 加溫駁油前,檢查輸油管路,確保所有螺絲扣都扣住,所有管子接頭都已擰緊。15. 敞開的容器內沒有易燃液體。16. 經常檢查艙底積油,發現積油過多應立即檢查油路,找出漏油的地方和原因或及時通過油水分離器分離清除積油。17. 機艙不得存放油漆;其它易燃、可燃物品存放妥當。18. 燒焊作業前已獲港口批準動火、作業現場安排看火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清除了一切易燃因素,事畢反復查看了現場。19. 蓄電池充電能保持良好通風,附近不存放可能產生火花的機械。20. 消防設備狀況正常。21. 防火門應保持關閉狀態。輪機長: 備注:1. 該表項目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確認無誤。2. 輪機部留輪機長處備查。3. 在船保存期為1年。附件二船舶防火定期檢查表(FSO-01B)一、消防水管系統1. 消防皮龍放置適當、固定位置并查無破裂磨損現象。2. 水龍、噴頭放置一起并配有裝接工具。3. 所有皮龍接頭保持潤滑、墊圈良好。4. 多能水槍噴水孔無堵塞及腐蝕現象。5. 所有水栓閥門狀況良好,隨時便于操作。6. 消防總管放水閥狀況良好,寒冷時隨時能排出管中存水。7. 消防水泵啟動后能保持正常供水能力。8. 應急消防泵隨時可以啟動、使用。二、二氧化碳滅火系統1. 系統室內無其它影響操作或妨礙人員接近的物品。2. 操縱控制閥不受任何障礙。3. 警報器和指示燈性能良好。4. 備有所需數量的CO2鋼瓶并正確聯接。5. 所有CO2稱重證書均在有效期內并未見滲漏現象。6. 管道接頭和放氣噴頭完整良好。7. 沖放裝置完好。8. 有中英文操縱說明和滅火系統示意圖。三、貨艙水噴淋滅火系統1. 設備標志清楚。2. 閥門上標明所防護的艙室,閥門開關靈活,周圍無任何障礙物。3. 管路暢通、噴頭不堵塞。四、泡沫滅火系統(如有)1. 管道噴頭等完好無損并放于適當位置,便于取用。2. 泡沫液體貯備充足,證書有效。3. 泡沫貯器完整無漏。4. 管道和接頭完整良好無任何破漏現象。5. 閥門處于良好使用狀態。6. 閥門和控制器標志清楚。7. 貼有中英文操作說明書。五、應急設備1. 存放應急設備的儲藏間要有明顯標志。2. 防毒面具和呼吸器放于適宜位置。3. 呼吸器性能良好且保持足夠壓力的壓縮空氣。4. 防護服、腰帶、頭盔、手套、靴子完好無損。5. 安全索清理整齊,沒有任何纏繞。6. 防爆電筒備有電池,性能良好。7. 太平斧、火鉤配齊。8. 可燃汽體指示器(也稱測爆儀)狀況良好。 三副: 備注:1. 該表項目每月至少檢查一次,確認無誤。2. 甲板部留大副處備查。3. 在船保存期為1年。FSO-02 火災應急須知1. 當發生火災時,應采取如下措施:1) 船員發現火災應立即發出消防警報,火源明確時應迅速使用就近滅火器材滅火。2) 全體船員聽到警報后,應立即按“應變部署表”的分工就位。3) 火源不明時,大副或輪機長應指示探火人員(或消防員),迅速查明火源,掌握燃燒物名稱、特性、火燒面積、火勢蔓延方向等,并報告船長。4) 如有人在火場內受威脅,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如確定火場無人應關閉通風筒和其他開口停止通風并切斷電源,然后控制火勢。5) 在港外或航行時,應注意操縱船舶使火區處于下風方向。6) 在港池發生火災,應立即停止裝卸貨作業,并視情備車,做好拖帶出港準備。7) 船長應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滅火方案,并對是否可能引起爆炸作出判斷;消防人員應根據“應變部署表”的分工和船長的指示全力撲救。如有外援幫助救火時,應詳細介紹火場情況,并予以配合。8) 如采用封閉窒息方法滅火,必須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并組織足夠的消防力量做好撲滅再燃的準備,才能逐步打開封閉設施,再視情緩慢予以通風。9) 船舶發生火災后受損嚴重,搶救無效,或處于爆炸、沉沒等危險情況時,船長有權作出棄船決定。但如時間和情況允許,必須先請示公司。10) 船長下達棄船命令后,必須留人在電臺值守,按規定發送遇險電文直至必須離開時。11) 全體船員按本船“應急部署表”的分工完成各自的棄船準備工作,離船前應攜帶國旗、船舶證書、重要文件等,備足食品、毛毯等物品,在船長的指揮下登上救生工具。12) 船長離船前應檢查所帶的必備物品,如通信設備、淡水、藥物和食品等,并將彼此聯絡信號通知各艇艇長。船長檢查全船確無人員后,最后離船。13) 在有外援救助時,船長視情決定取舍。全體船員應在船長統一指揮下有序地登上外援救助工具。FSO-03 船舶消防設備維護保養須知1. 目的1.1. 本須知規定了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保養要求,旨在規范各船對消防設備的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備、設施始終處于正常可用狀態。2. 職責2.1. 各主管人員按船舶檢修、養護分工明細表中的規定,分別負責對船舶消防設備、設施定期進行維護保養、試驗和檢查。2.2. 三副及主管輪機員應分別將維護保養情況記入船舶救生消防設備檢查養護登記簿。2.3. 船長、輪機長、大副負責對船舶消防設備、設施檢查。3. 維護保養計劃3.1. 三副、大管輪分別負責制訂船舶消防設備、設施的年度維護保養計劃,并報大副、輪機長列入“船舶年度維修計劃表”。3.2. 制訂維護保養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到在計劃實施時能確保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的可靠性。3.3. 維護保養計劃應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和圖示予以表達。3.4. 維護保養計劃應包括易損件一覽表等內容。3.5. 維護保養計劃所涉及項目至少應包括下列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3.5.1. 消防總管、消防泵和消火栓,包括水帶、水槍和國際通岸接頭。3.5.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報警系統。3.5.3. 固定式滅火系統和其它滅火設備。3.5.4. 通風系統包括擋火閘、擋煙閘、風機和它們的控制系統。3.5.5. 燃油的應急切斷。3.5.6. 防火門及其控制系統。3.5.7. 通用報警系統。3.5.8. 應急發電機。3.5.9. 手提式滅火器。3.5.10. 消防員裝備。3.5.11. 有線廣播系統。3.5.12. 脫險通道。3.5.13. 可燃氣體探測系統(如有)。4. 消防設施和滅火器具的維護保養、試驗和檢查要求4.1. 每周檢查和試驗:4.1.1. 有線廣播系統應能正常工作。4.1.2. 通用報警系統正常工作。4.1.3. 呼吸器氣瓶完好無泄漏。4.1.4. 上述檢查和試驗結果應記入船舶救生消防設備檢查養護登記簿。4.2. 每月檢查和試驗:4.2.1. 所有的消防員裝備處于適用狀態。4.2.2. 所有的滅火器妥善地處在所在位置并處于適用狀態。4.2.3. 消防水栓、水帶、水槍妥善地處在所在位置并處于適用狀態。4.2.4. 所有的固定式滅火系統的隔離閥處于適當的開或關的位置。4.2.5. 啟動所有的消防泵。4.2.6. 所有的氣體滅火系統無泄漏現象。4.2.7. 上述檢查和試驗結果應記入船舶救生消防設備檢查養護登記簿。4.3. 季度檢查和試驗:4.3.1. 國際通岸接頭處于適用狀態。4.3.2. 存放滅火設備處所和防火控制站處于適用狀態。4.3.3. 對所有的防火門、擋火閘進行就地操作試驗。4.3.4. 檢查CO2瓶頭與電纜操縱系統夾頭間的連接緊密性。4.3.5. 上述檢查和試驗結果應記入航海日志。4.4. 年度檢驗和試驗:4.4.1. 檢查所有的手提滅火器是否處于合適位置,處于正常壓力和適用狀態。4.4.2. 對探火系統進行試驗,檢查其是否處于適用狀態。4.4.3. 進行防火門、擋火閘的遙控操縱試驗。4.4.4. 進行泡沫和水霧固定式滅火系統的工作試驗。4.4.5. 通過目測檢查,確定所有固定式滅火系統可到達部位的部件處于正常狀態。4.4.6. 啟動所有的消防泵,檢查其工作壓力和流量。4.4.7. 對所有的消火栓進行工作試驗。4.4.8. 檢查所有防凍系統中的防凍液是否適用。4.4.9. 檢查貨艙水噴淋系統與消防總管的接頭、閥門。4.4.10. 對所有的水帶進行水壓試驗。4.4.11. 檢查船上呼吸器的空氣充氣系統及其所通過空氣的質量。4.4.12. 檢查固定式滅火系統的控制閥。4.4.13. 對固定式滅火系統進行空氣吹通檢查試驗。4.4.14. 上述檢查和試驗結果應記入船舶救生消防設備檢查養護登記簿。4.5. 二年檢查:4.5.1. 固定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含啟動瓶)由船檢認可的機構稱重,并出具證書。4.6. 五年一次檢查:4.6.1. 所有的手提滅火器由船檢認可的機構進行水壓試驗,并出具證書。4.6.2. 固定式滅火系統的控制閥進行內部檢查。5. 記錄船舶救生消防設備檢查養護登記簿由三副負責保存,用完后保存1年。FSO-04 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操作須知1. 目的范圍1.1. 本須知規定了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的管理內容與要求,旨在規范船舶裝運危險品貨物的操作,確保船舶和貨物的安全。1.2. 本須知適用于公司所屬船舶。2. 危險品貨物2.1 國際危規中列明貨物包括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 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和對財產造成毀損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均屬危險品貨物。2.2 危險品貨物分為兩種:一、限制性危險品貨物;二、非限制性危險品貨物。3 危險品貨物運輸3.1 承運危險品貨物時,必須根據國際危規和代理提供的資料認真核對以下信息:3.1.1 國際危規類別;3.1.2 聯合國編號;3.1.3 貨物的學名;3.1.4 危險貨物的特性;3.1.5 應急措施;3.1.6 積載要求或注意事項;3.1.7 裝卸、運輸、儲存注意事項。3.2 在裝船前必須取得經主管機關簽發認可的準運單、證明書等。放射性物品還應取得包裝證書、劑量檢查證明書。并向代理索取本航次所裝危險品貨物相應的危險品標志以做備用。3.3 除嚴格按國際危規要求和本船的危險貨物適裝證書范圍配裝外,船舶還應注意:3.3.1 爆炸品與引爆器材應分開積載;3.3.2 產生可燃氣體的危險品應裝在通風良好的處所或甲板;3.3.3 毒品或放射性物品應遠離生活區;3.3.4 大副應將所要裝載的危險品貨物的具體要求、注意事項通知值班人員,并列表公布,使全體船員熟知。3.3.5 需申請港監監裝的危險品貨物須及時并提前申請,裝妥后取得監裝證書3.4 船舶在裝載危險貨物前,應按船員職務規則要求對消防器材、通風設備、各種管系、泵浦、 艙蓋、污水溝(井),開關箱繼電器等進行仔細檢查,達到適貨要求并記入航海日志。3.5 遇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調度。3.6 危險品在裝船時,大副應指示值班駕駛員或看艙水手認真監裝,并負責檢查以下內容:3.6.1 包裝外表是否有明顯損壞。3.6.2 危險品包裝是否按規定貼妥危險品標志。3.6.3 甲板、梯口、過道等應懸掛禁止吸煙和禁止明火作業的中、英文標示牌。3.6.4 消防器材到位。3.6.5 在裝卸作業烈性爆炸品和低閃點易燃液體時,船舶不得進行明火作業,不得檢修和使用雷達、發報機、甚高頻,同時禁止船靠船加油、加水等作業。3.6.6 危險品裝船后,船長應將危險品貨物的名稱、國際危規類別、聯合國編號、重量、裝載位置等電告調度。3.6.7 大副應布置水手長全面檢查綁扎情況,必要時重新加固,并記入航海日志。3.6.8 大副應將本航次所載危險品實際積載位置用彩色筆標在積載圖上,并對每種不同性質的危險品貨物的貨名,包裝,數量,性質和急救措施分別列出后,張貼于駕駛臺、餐廳等公共場所。3.7 應按主管機關認可的貨物系固手冊進行裝載、堆放和系固。3.8 裝載危險品貨物的船舶航行或靠泊時,必須嚴格遵守港口規章制度和避碰規則,謹慎駕駛, 應盡可能遠離其它船舶和設施,并按規定顯示號燈、號型。3.9 如艙內裝有易燃危險品,在關艙后就應該開啟煙霧探測器,定時檢查煙霧探測器運作情況,并記入航海日志。3.10 若載有易燃、易爆危險品貨箱時,應給予特別注意和照料,按運輸要求適時采取通風、遮陽、噴淋、遮蓋等措施,保持煙霧警報器常開,并記入航海日志。3.11 在海上遭遇八級或者以上風浪或發生海損事故時,船長應備妥海事聲明或海事報告,在船舶抵港后及時向港口當局、公證人辦理簽證。對所損壞的設備應通過代理安排檢驗,并索取檢驗報告,或根據公司指示處理。不論何種原因造成貨損,船長應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進行挽救,防止損失擴大,并將采取的措施和結果作好記錄,記入航海日志。3.12 船舶抵港前,按規定,船長應將危險品(包含中轉、過境和到港等)的詳細情況電告代理,并向港口當局申報,以便得到及時安排進港卸貨。3.13 船舶靠泊前,大副應根據危險品貨物的特性布置卸貨準備工作和安排專人檢查危險貨物標志情況,如有丟失及時補貼上。3.14 船舶在卸貨前,船長、大副應向代理、工頭、理貨等有關部門提供卸貨單證,詳細交代危險貨物的位置、特性、卸貨注意事項等要求。3.15 大副應組織開好卸前會,針對貨物特性和港口情況向有關人員明確交代卸貨要求和注意事項。組織安排好看艙人員,督促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卸烈性爆炸品和低閃點易燃液體時,按規定要求進行監卸。3.16 遇有重大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公司值班調度,并通知代理。3.17 公司有關部門收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派人去現場,或電示處理方法。4 應急措施4.1 危險品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應急情況時,應按國際危規中“應急措施表”的規定采取適當的措施,并通知公司值班調度。4.2 發生人身傷害時,應按國際危規中“醫療急救措施”進行急救,并通知公司值班調度。4.3 如無法進行上述應急措施時,應請示公司安排外援。FSO-05 船舶明火作業須知1 適用范圍1.1 本須知適用于航行、停泊、裝卸和航修船舶。2 明火作業區域環境考查2.1 名詞解釋危險區域:經常產生和積聚可燃氣體粉塵或裝卸易燃易爆貨物的場所。2.2 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地點、場所作業審批前必需進行作業環境考查,確認安全。2.3 不屬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以作業點為中心,10m為半徑向上2m,向下至平臺或甲板的柱形空間。2.4 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從作業點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寬度為界,向下至平臺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間。2.5 不屬危險區域的艙室內,以作業點為中心,5m為半徑的空間。2.6 危險區域的艙室內,考查作業艙室及吡鄰的艙室。3 明火作業的基本條件3.1 可燃氣體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對風速小于13.8m/s。3.2 明火作業前,必須確認符合環境考查條件要求。施工現場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備妥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火花擴散的安全措施3.3 明火作業前,應拆除作業現場內有影響的電纜或切斷其電源并對其安全遮蓋。3.4 在隔熱艙壁或間架板上進行明火作業前,必須拆除距焊割邊緣0.5m內的一切可燃物,對0.5m以外的可燃物,應采取防止焊割熱傳導的措施及有效遮蓋。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機件,應移至電焊間或安全地點焊補,對無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應進行有效清洗,使管內可燃氣體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氣體、水或拆開管子接頭,對作業點兩端進行有效隔堵。3.6 長期封閉的艙室或空間狹小通道作業前,必須通風,含氧量達到18%以上3.7 明火作業前,必須查清作業面的反面和周圍,確認無易燃、易爆物品。3.8 明火作業現場必需配備合適的滅火器材。3.9 明火作業的設備質量必須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須確認設備技術狀況良好。3.10 明火作業前,必需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特別要查明管系及背面情況,確認安全,方可作業。3.11 明火作業完畢,必須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方可撤離。4 測爆4.1 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必須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4.2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完成,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有影響的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5 以下條件禁止進行明火作業5.1 對明火作業地點考查確認不符安全條件的。5.2 對明火作業地點無法考查或對其能否保證安全有懷疑的。5.3 進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工作場所。5.4 盛有或殘存易燃易爆油、氣的容器和管道、未經泄壓至正常氣壓的壓力容器。5.5 正在裝卸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或產生易燃易爆粉塵貨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業。6 明火作業審批6.1 船舶在港口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向港務監督部門申請,獲準后方可進行。6.2 明火作業僅限審批獲準項目,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進行明火作業,須由部門長提出申請,經船長批準,并按“明火作業安全檢查表”(CP-07H見附表)所列內容逐項檢查確認。6.4 船長在審批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方可批準作業。7 附錄7.1 明火作業安全檢查表(CP-07H)附件八:明火作業安全檢查表(CP-07H)船名: 航次: 港口:日期: 時間: 操作人:序號內 容確認1在港口明火作業時,是否已報港監批準?2作業現場是否有電線影響,是否切斷電源3作業現場是否清除易燃、易爆物品?4在隔熱艙壁或間板上進行明火作業前,是否拆除一定距離內的可燃物并可觀察到明火影響范圍?5在長期封閉的艙室和狹小空間明火作業是否保證了足夠通風?6在油艙及與油艙相聯的管系或閥門上明火作業時是否由“專業部門”進行了清艙測爆并合格,是否封閉了與油艙相聯的管系?7是否備妥足夠的消防器材?8明火作業后,是否打掃了作業現場,確認無火種隱患?9電、氣焊操作時是否穿、戴好勞保護具?說明:1. 操作人員在明火操作前完成上述檢查。2. 如完成檢查,請在確認欄內打“X”。3. 該檢查表由操作人簽字。4. 輪機長簽字確認后,留存輪機長處備查。5. 該檢查表檢驗結果應記入輪機日志。 輪機長(簽字蓋船章):FSO-06 涂裝作業防火須知1. 在密閉艙室內,嚴禁用火焰法除舊漆。在密閉艙室從事含有有機溶劑的作業前,應做好以下工作:1.1. 測爆、測氧和測定有害物質濃度并作記錄。檢測結果超標或不具備檢測條件時,作業人員必須使用適用、有效的個人呼吸保護器。1.2. 檢查涂裝作業場所附近的熱工作業狀況,確認沒有明火高溫作業。1.3. 檢查防爆電氣、照明設施是否完好。1.4. 采取適當的監護措施。2. 對于不同類型、不同廠家生產的涂料,要認真閱讀和學習產品說明書和安全衛生技術資料,重視廠家提出的各項要求和建議。3. 嚴禁在油漆間吸煙,油漆間內所有防爆燈具、開關必須完整可靠。4. 正在油漆或漆漬未干的艙室應加強通風。FSO-07 鍋爐操作規定1 鍋爐操作須知1.1 鍋爐點火時,應先向爐膛內預掃氣,排凈殘留的油汽后才能點火。每次點火不成功,再次點火前仍要先掃氣再點火。每次掃氣時間不得少于5分鐘。嚴禁簡化操作程序、直接點火或縮短掃氣時間。1.2 點火時操作人員思想要集中,嚴格遵守操作步驟,注意合理站位避開風門檢查孔,防止回火傷人。禁止赤膊和穿著化纖工作服。1.3 手動點火時,應先點火后開油門。如噴油后不能點燃,應立即關閉油門,掃氣后重新點火給油,防止爆燃。1.4 鍋爐供汽時,須先暖管,逐漸加溫。操作蒸汽閥時要緩慢地進行。管路總閥裝有泄水閥時,應先將泄水閥打開排放殘水后再打開各截止閥供汽。1.5 蒸汽管閥要有隔熱防護或明顯的警示牌。在運行鍋爐周圍檢查或其它作業時,要注意保持距離和采取措施,防止燙傷。鍋爐環境周圍要做到:無積油、破布、棉紗和燃油滴漏現象。1.6 鍋爐運行中應隨時注意觀察汽壓、水位、給水等情況發現不正常情況及時糾正。禁止在汽壓、水位不正常情況下工作。禁止在保護裝置失靈或閥值不準的情況下使用。1.7 鍋爐運行中發生滅火時,應立即關閉油門、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掃氣,才能再次點火使用。1.8 鍋爐停爐時要嚴格按照程序操作,停爐后如有壓力應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爐所需時間必須遵照規程,嚴禁縮短時間急劇冷卻,以免造成事故。1.9 在拆卸鍋爐的進入孔道、貼身角閥、旋塞龍頭之類部件及各汽閥管道時,要確認沒有壓力之后,方可作業。1.10 清掃或檢查鍋爐內部時,要進行連續的充分通風,并要確認無殘留瓦斯、余熱,爐內溫度不得超過攝氏45度。同時遵守進入封閉處所作業須知。1.11 清掃鍋爐外部時,對腳手架、爐門、吊具等要事先檢查,確保安全。1.12 檢修、調整鍋爐點火器時,禁止手持點火器觀察發火情況等帶電作業,以防高壓觸電。1.13 一旦鍋爐發生燒干事故,應立即停爐冷卻,嚴禁突然給水。FSO-08 電氣防火安全1. 電氣火災的原因:1.1 過載:由于線路接入過多或功率過大的電氣設備,超過了線路的安全電流值,電流的熱效應使導線溫度生高,造成絕緣層老化、破壞引起短路,發生火災。1.2 絕緣問題:電氣絕緣不好或遭到破壞,不僅容易造成觸電事故,而且易擊穿和短路,短路的瞬間產生大量熱量,溫度可達上千度,不僅使可燃物燃燒,連金屬都能熔化。短路是造成電氣火災的主要原因。1.3 接觸電阻:導線、開關等電器連接部分在接觸面上形成的電阻稱為接觸電阻,接觸電阻過大,通過電流時就成為一個發熱器,溫度升高,加速氧化,如此惡性循環,使接觸電阻增大,溫度過高,可直接引燃可燃物或破壞絕緣造成短路引起火災。1.4 控制器件失靈:許多電器設備有控溫系統,如電爐、烤箱、空調、冰箱等,控制器件到限定溫度不停止加熱或不停機連續運轉造成設備損壞或引起火災。1.5 放電及電火花:各種開關、接觸器件在運作時都會有電火花產生,靜電積累300伏就可發生放電現象,它能引燃易燃易爆氣體、粉塵造成重大爆炸、火災事故。2. 電氣火災的特點:2.1 電器線路和設備起火后,將周圍的可燃物引燃;2.2 電氣線路和設備本身燃燒,線路起火往往形成一條火龍。電氣火災另一個特點是因設備帶電對人身安全造成威脅。2.3 處置電氣火災的關鍵既要防止人員發生觸電傷亡事故,又要盡快將火勢控制住并撲滅。3. 撲救電氣火災的安全處置措施:3.1 迅速切斷電源,保證施救人員安全滅火。3.2 正確選用滅火器撲救,通常可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在噴射過程中要保持適當的距離。沒有采取斷電措施時,千萬不能使用水、泡沫滅火劑滅火。4. 電器火災的預防:4.1 電機員為船舶安全用電責任人,對船舶電氣設備進行安全管理,對船員安全用電實施監督;船舶存在的電氣設備隱患有責及時消除,不能自行解決的應及時向輪機長、或船長報告,并由船長向船舶管理部門報告。在隱患消除前,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安全防范,保證船舶用電安全;4.2 禁止船員攜帶電熱杯等電熱器具上船使用,嚴禁私自拉接電源線;4.3 公司為船舶配備的影碟機、洗衣機、電冰箱、微波爐等電器設備,由電機員負責指定安全專用插座或另接專線;電機員定期檢測各類動力、電力、電器絕緣狀況,并滿足船檢規范要求;4.4 各類電源線頭必需進行絕緣包扎,不得暴露,以防不測;4.5 室外各類照明燈具應保持水密,防止因上浪、下雨致使電線短路引發火災。物料倉庫照明燈具垂直下方需避開易燃物。4.6 為保證馬達絕緣良好,使用烘烤燈具對馬達進行驅潮,必需對烘烤燈具進行良好固定,防止因船舶搖晃或振動發生碰撞導致事故;燈具四周需避開易燃物;4.7 機艙配電板四周應配備絕緣地墊,禁止存放任何物品。4.8 油漆間必須使用防爆燈具,船上除油漆間外,不準存放任何易燃液體。4.9 安全接地是為了防止供電、配電裝置和電氣設備絕緣損壞危及人身安全而設置的,電機人員應定期檢查船舶電氣安全接地的狀況,保持接地設備正常完好。檢查內容:1)為防止過載電壓對設備造成損壞,設置的接地。2)為防止雷電對設備和人身安全的危害而設置的接地。3)為防止電磁感應而對設備的金屬外殼、屏蔽罩和屏蔽線外皮進行的屏蔽接地。如無線電設備。4)為防止電腐蝕采用的陰極保護或犧牲陽極的電法保護接地。FSO-09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1. 船舶在廠修船,眾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業,由于明火作業安全管理的疏忽,引發的火災事故占了船舶火災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廠修理或航修時,要特別加強明火作業安全管理。2. 船舶進廠時,船方應與廠方簽定消防安全協議,明確提出:船舶在廠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廠方負責,廠方為防火安全責任人。1) 要求廠方提供消防水源。2) 要求廠方焊工、電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持有證書方可上崗操作。3) 要求廠方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審批人員應到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條件方可審批。4) 要求廠方對明火作業地點指派看火人員,并在明火作業地點配備合適的消防器材。作業完畢施工和看火人員應認真檢查,清理現場,通知船方作業結束。5) 要求廠方使用氧氣、乙炔軟管、焊機、焊線、電線安全可靠,作業完畢必須切斷電源、氣源。6) 要求廠方將明火作業地點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檢查防范工作。3. 機艙內(包括油艙、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明火作業前必須測爆,可燃氣體的濃度必須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4. 明火作業前,船方應向廠方講明作業場所結構現狀,清除作業現場及其周圍的易燃可燃物(包括上下左右管系、相鄰艙室)。要求廠方在作業前應將與其他艙室連通的孔洞封堵。5.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應在作業場所周圍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禁火標志,警戒區內嚴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電器。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6. 要求廠方不得隨意動用船方消防設備,在發生火災或爆炸等緊急情況時,廠、船方要在核準失火艙室無人后,方可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等固定滅或設備。7. 船方要嚴格實行護船值班制度,留足值班人員。FST-01 煙氣等有毒氣體對船員的危害1. 由于船舶存在大量的可燃物,發生火災事故時,因燃燒不完全,產生大量有毒煙氣,主要有一氧化碳、氰化氫、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對船員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1.1 一氧化碳在空氣中濃度超過1000ppm時,就會對人體產生嚴重危害,它與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結合,阻礙了正常的血紅蛋白對氧的輸送,引起組織缺氧,造成人員窒息死亡。1.2 吸入氰化氫,直接對大腦產生作用,使人員發生昏迷,氰化氫濃度達到180ppm時人在幾分鐘內便會出現昏迷喪失知覺。1.3 二氧化碳濃度小于5%時對人體無毒,達到5%時,人會感覺呼吸比較困難、呼吸費力,生存的本能導致被困人員會加大呼吸力度,結果是吸入更多的有害氣體,二氧化碳濃度大于5%時,對人產生一定的麻醉作用,達到710%時,人在幾分鐘內便會出現昏迷。2. 火災煙氣中安全逃生及自救2.1 船員要熟練掌握火災逃生的基本方法,熟悉船舶的脫險通道、逃生路線;2.2 船員要熟悉緊急逃生呼吸器(EBBD)的使用方法、存放位置,利用緊急逃生呼吸器保護自己,迅速逃生。2.3 遭遇火災時,不要貪戀財物,迅速逃生;2.4 如身上著火,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滾或用厚重衣服壓住火苗;2.5 遇火災不可乘坐電梯,應從脫險通道逃生;2.6 穿過濃煙區域逃生,要盡量較低的姿勢,身體盡可能貼近地面,并用濕毛巾捂住口鼻。2.7 受到火勢威脅,可使用浸濕的衣物、被褥披在身上,向安全方向沖出去。FST-02 貨艙滅火1. 貨艙發生火災,無論火災大小,發現人員必須首先以有效手段立即報告駕駛室或船長,或擊發火警裝置并報告,并就地取材,迅速采取有效滅火措施。2. 貨艙火警警報發出后,全體人員應迅速按照應變部署表到達各自崗位。大副在船長領導下行使貨艙應急消防現場指揮職責,并保證與船長的通信聯絡。并在廣播中示警,穩定情緒。3. 大副應迅速作出判斷并報告船長采取果斷措施,船長應迅速報告公司指定人員,電話見應急通訊錄。并根據船位就近報告港口主管機關或海上搜救中心。4. 啟動消防泵(必要時啟動應急消防泵)立即供水,接妥消防水帶、水槍待命。5. 應視火情,派出熟悉現場情況的兩名探火員,身著消防員裝備,攜帶必要的消防用具,探明火源位置、火勢和火的性質,作出判斷。如初期小火,立即組織消防隊進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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