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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偵查發布者: 發布時間:2013-01-31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一)合同詐騙罪的概念1.概念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2.含義上述概念是1997年修改后的我國刑法第224條對合同詐騙罪所做的規定。這也是修改后的刑法新增加的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發展和完善中,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證。但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各種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對社會造成巨大的危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于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中,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刑事責任作了司法解釋,但是未能反映利用合同的詐騙犯罪的全部情況和法律特征,因此修改后的刑法增立合同詐騙罪是十分必要的。在對合同詐騙罪的理解中,關鍵詞之一是合同,為此,應對合同的基本知識要有所了解。(1)合同的概念合同也稱契約,是民事主體即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一詞含義廣泛,若從行為角度來看,它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本文中所提的合同的意思。(2)合同的特征首先,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中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消滅)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的一種合法行為,它能形成當事人預期的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后果。而這種行為必須具備相應的法律規定的條件,因此,它只有具備了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后果。而這種后果依當事人的意思由法律確定其效力。其次,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民事法律行為有單方和多方的區別,合同屬于后者,是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我國的合同法規定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凌駕他方之上強迫他方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再次,合同是受法律保障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行為。合同是合同簽約各方當事人的合約,一經成立,既受法律的保護又受法律的約束,因此各方必須共同遵守。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事先約定的以外,合同一經成立,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變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即必須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合同是商品交換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是集中體現和反映了商品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和一般規則,為商品交換提供的基本行為模式。(3)合同的種類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分為不同的種類。一是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依據當事人雙方有無對價給付關系為標準,可將合同劃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有對價給付關系的協議。對價,即雙方所作給付財產利益上的交易關系,一方作出給付后,有權要求對方進行給付。給付的內容既包括金錢財產,也包括工作成果、技術、勞務等。雙方的對價給付必須存在于同一個法律關系中。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無對價給付關系的協議。該種合同一方提供他方財產利益后無權要求他方作出相應的回報。二是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依據合同成立是否應交付實物或為其他實踐行為為標準,可將合同劃分為諾成性合同和實踐性合同兩種。諾成性合同,又稱諾成合同,是指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須核準登記,即能成立的合同。核準登記是該種合同的形式要件。買賣、承攬等大多數就是諾成性合同。實踐性合同,又稱踐成合同,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須實施實踐行為后(如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借貸就屬于這種合同。三是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依據合同雙方的義務有無對價關系為標準可將合同劃分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義務有對價關系的合同。一方只有義務而無權利,或他方雖有權利而無義務,或者雙方都只有義務,但沒有對價關系的是單務合同。雙務合同與有償合同雖然均以對價關系為前提,但前者對價關系定位于合同雙方的義務,后者的對價關系定位于雙方的給付。四是標準合同和非標準合同。依據合同的必要條款之內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規定為標準可將合同劃分為標準合同和非標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的必要條款之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合同,既由法律所規定,因此,標準合同的必要條款及其內容是不得由當事人協議更改的。非標準合同是與標準合同正相反,法律未對合同的內容作出直接規定的就是非標準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合同都屬于非標準合同。五是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依據合同的形式可將合同劃分為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的表現形式。口頭合同是當事人只用語言進行意思表示達成的協議。集市上的現貨買賣就多是采用口頭合同的形式交易的,因為它簡便易行。書面合同是指用文字表示雙方達成的協議。書面合同可以是用口頭方式或通訊方式訂立,但雙方協議的內容必須要用書面文字固定下來,其優點是有據可查,因此重要的合同都是書面的合同。書面合同也可以分為普通的和特殊的兩種,需要公證、審批或鑒定的則是特殊的書面合同。六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依據合同是否須具備的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為要式合同,房屋買賣、信貸等合同就是要式合同。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七是主合同和從合同。依據合同是否有從屬性為標準,可將合同劃分為主合同和從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賴其它合同而獨立存在的合同,反之,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為從合同。合同分類除了上述的以外,還有其它的分類標準和類型。如依據合同的名稱是否為法律所規定的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無名合同以及混合合同。依據合同內容是否是當事人一方預先確定為劃分標準,可將合同分為附合合同和非附合合同。依據個體是否為第三人設定權利為標準,可將合同分為為本人設立的合同和為第三人訂立的合同。(4)合同的訂立、擔保和履行合同的訂立。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是雙方合意才能成立,因此合同的訂立是一個相互協商的過程。簽訂合同的方式雖多,但一般都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一方(要約人)向他方(受要約人)所為簽定合同的定約的提議。要約包含了意思表示的三個要素,即一是追求一定法律后果的效果意思;二是決定表露效果意思的表示意思;三是要有表露效果意思的表示行為。承諾是受要約人為使合同成立所進行的完全同意要約內容的答復,承諾和要約的結合,即為合同。合同的擔保是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履行合同的保證手段。它是確保因合同所形成的債務得以履行的一種保證措施。保證合同履行的措施有保證、抵押、定金、留置以及違約金等多種。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全面地正確地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實現合同規定的權利。這種全面、正確地履行,不能是部分地履行而只能是全部地履行,凡是法律或合同中對于主體、標的、地點、時間期限、方式、價款或酬金、數量和質量的規定等都要正確地、適當地履行,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5)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不改變主體而變更內容,或不改變內容而改變主體的行為。合同的解除是指享有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所進行的終止(消滅)合同關系的行為,解除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是一種處分行為。解除的效力是合同的消滅。(二)合同詐騙罪的法律特征 1.客體方面合同詐騙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亦稱雙重客體。本罪一是侵犯了國家對經濟合同管理的秩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合同在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為此,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以規范合同的訂立和履行。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就是對國家管理經濟合同秩序的侵犯。二是,本罪是對公私財產所有權的侵犯。如前所述,合同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合同進行的欺詐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以,它也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2.主體方面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是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在犯罪主體的認識上,對自然人一般不難認識和把握,主要是對單位犯罪的認識和把握。我國刑法第三十條對單位犯罪作如下的規定: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法律責任。因此,作為實施合同詐騙罪主體的單位,是指公司、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而其中的企業不僅包括國有、集體等性質的企業,也包括私營、三資企業等。因為,對實施犯罪的單位,我國的刑法并沒有對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作出是否是國有、集體、私營的限定。在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單位主體的認定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單位合同詐騙行為必須是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由單位負責人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實施的,這是單位合同詐騙與個人合同詐騙的主要區別點。所謂單位決策機構是指單位有權作出決定的機構,如公司的董事會。單位負責人一般是指單位的正職行政領導,或正職領導不在時,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人。如果單位內部其他人員在沒有得到單位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該單位的名義對外簽定合同實施合同詐騙的,不認為是單位合同詐騙,而認定為個人合同詐騙。二是單位合同詐騙必須是利用合同實施詐騙為本單位謀取非法利益,如果僅是為單位的負責人或某個人、某些人而不是為本單位全體謀取非法利益,也不認定為單位合同詐騙,而認定為是個人合同詐騙。1、主觀方面在主觀方面,本罪屬于故意犯罪,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實施犯罪應是出自非法占有他人的公私財物的直接犯罪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均不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的行為人的主觀方面的直接故意與普通詐騙的犯罪故意有區別。普通詐騙犯罪在行為人實施犯罪前就已經形成了通過實施欺詐行為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而合同詐騙犯罪則不完全是這樣。有的是在實施犯罪之前就已經形成了犯罪意向,與他人簽定合同就是為了騙取他人的錢財。有的卻不是。在簽定合同時對于是否履行合同,在其內心深處是處于并不清楚,或說是游移不定的心理狀態。履行合同和不履行合同而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思想準備兩者兼有并皆處于隨機狀態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在簽定合同之后或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其內心的意圖才逐漸清晰并確定下來,是履行合同或者是不履行合同而騙取他人財物。在正確區分經濟合同糾紛和經濟合同詐騙中,要考慮這一情況,對行為人在合同的簽定、履行直至案件發生的全過程進行認真地考察、分析研究其內心動機、目的的演變及其客觀外在的表現,以予以正確地把握。2、客觀方面對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可以從兩個角度來認識,第一從概括的角度,來認識其基本特征。第二從刑法的規定來認識其具體表現。(1)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基本特征在客觀方面,合同詐騙罪必須是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基本特征有三點。一是詐騙行為是在簽訂合同或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實施的,也就是說是利用了合同的形式實施詐騙犯罪。這是區分合同詐騙犯罪與其它形式詐騙犯罪的重要標志。具備合同詐騙罪的首要因素是當事人之間簽訂了合同,犯罪嫌疑人以合同的形式騙取了對方的財物。當然這種已經簽訂或正在履行的合同是否是按法律規定的有效合同,則又另當別論。因為,在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有的是虛假的、無效的。凡是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條件的,絕大多數都是無效合同。也有的是有效的,在訂立時是有效的,但在履行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采取了欺詐手段而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并具備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也構成了合同詐騙罪的客觀特征。二是行為人必須是采取了欺詐的手段。雖然在刑事欺詐和民事欺詐兩者之間有區別,但就欺詐的行為方式而言是沒有什么不同的,它們的具體表現概括地說都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在合同詐騙中,虛構事實是行為人采用的積極作為的欺詐手段,使得訂立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信以為真,自愿交出財物、上當受騙。隱瞞真相是行為人采用的不作為的欺詐手段,即行為人向對方當事人有義務告知真實情況而不告知,遂使對方被騙,當然如果按法律、合同約定或交易慣例沒有義務告知的,則原則上不應認定為欺詐行為。三是行為人騙取的財物價值較大。因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或履行合同中,騙取他人較大財物的行為。故騙取的財物沒有達到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定數額,則其社會危害性尚達不到定罪科刑的程度。因此,這一條也是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的基本特征之一。(2)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表現應從刑法的規定來認識。依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有五種具體表現。一是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是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它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的;三是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是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是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上述五條具體表現中,前四條基本涵蓋了當今社會經濟生活中合同詐騙的行為方式,而第五條,則是對以后可能出現的在前四條中沒有明確的騙取他人財物的“其他方法”,留有余地,以利于在適用法律中與合同詐騙犯罪作斗爭。二、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特性合同詐騙犯罪是經濟詐騙犯罪的一個類型,它既有與其他經濟詐騙犯罪如金融詐騙相類似的特點,即都是利用欺詐的手段實施的犯罪,同時,它也有自己固有的、基本的特性。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中,合同詐騙還呈現出不斷發展、蔓延的態勢。研究這些特性和發展趨勢,有利于加強對合同詐騙犯罪的斗爭。(一)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特性1.詐騙行為的復雜性改革開放以來,在建立、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必須貫徹“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是經濟活動中使用最頻繁的概念之一。而在經濟體制改革中,我國的經濟體制正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演化之中,經濟環境相對復雜、經濟法律法規相對滯后,而合同的類型、方式又是多種多樣的。犯罪分子就利用了這些情況,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中利用合同進行欺詐、實施犯罪,以謀取非法利益。這就造成了合同詐騙犯罪行為的復雜性。這種犯罪行為的復雜性也就集中表現為與各種經濟合同糾紛相互交叉、糾纏,難以區分。在合同詐騙犯罪的偵查中出現的定性難,也正源于此。2.犯罪形式的“合法性”如前所述,在合同詐騙過程中,犯罪分子是利用了簽訂或履行合同這一“合法”外衣,實施詐騙犯罪。在形式上,或從表面上看仿佛是合法的,有的合同在簽定、履行中亦有部分是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的,這就使得對方當事人容易上當受騙。3.犯罪手段的多樣性在合同詐騙犯罪中,犯罪行為人多具有較高的智力,他們在相關的經濟領域中,利用自己的專長、知識等實施犯罪,根據經濟形勢的發展,新興經濟行業的興起,不斷變化作案的手段方法,使得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日趨多樣、隱蔽和智能化,為的是既能迅速地實施犯罪,盡快獲取非法利益,又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4.犯罪區域的流竄性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變化,在市場價值規律這只無形的手支配下,人口、資金、物資、信息等各種市場資源的配置和流動出現了空前的活躍、變動不居的態勢。而經濟合同詐騙犯罪分子,為了既使犯罪得逞,又妄圖逃避法律制裁,故要千方百計地實施犯罪伎倆,在甲地詐騙、乙地銷贓、丙地藏身是其慣用的手法。而利用前述市場經濟的人、財、物大流動的態勢,經濟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在犯罪區域的流竄性就愈益明顯。5.對社會危害的嚴重性合同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一種紐帶,對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完善以及社會經濟的正常有序的運行,起著極其巨大的作用。而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經濟法制還不夠健全,市場經濟運行還不夠規范,市場經濟主體對合同法還不夠了解等,大肆進行合同詐騙,使得這類經濟詐騙犯罪呈現不斷發展、蔓延的趨勢,對社會的危害也日益加劇。經濟合同詐騙犯罪的危害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1)嚴重違反了國家對市場經濟中合同管理的制度,侵犯了社會經濟的正常秩序合同詐騙犯罪是對國家的經濟合同管理的制度和秩序的嚴重侵犯和破壞。這類犯罪愈演愈烈,導致了在我國經濟領域里出現嚴重且比較普遍的合同信譽危機,這種合同信譽危機表現為兩大方面。一是合同的簽約率降低。目前書面簽定的合同越來越少,只占交易總額的50%。而其他交易方式則退化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原始貿易方式上,這對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是一種嚴重的阻礙。究其原因,就是對合同缺乏安全感和信任度,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害的市場經濟主體對合同的不信任,認為是沒有意義的白紙,不能保障其合法利益。二是合同的履約率降低。由于欺詐性合同的增加,合同履約率也在降低。根據我國工商管理部門的統計,各種欺詐合同目前已占合同總數的3%,合同履約率已從九十年代初的70%下降到目前的50%,而且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一些不法分子在合同的簽定時就不具備合同簽定的要件,而形成虛假合同,并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犯罪故意,最終造成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發生。有的本身沒有履約能力,簽定合同后并不否認自己是欠帳,但就是不打算履約,致使履約率越來越低。(2)嚴重侵犯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公私財產所有權合同詐騙犯罪活動的產生、存在和蔓延,使得國家、集體和公民私人的合法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詐騙的受害人中國有企事業單位損失最重。經過數十年的建設和積累,我國的國有企業已經擁有了2萬多億元的固定資產。合同詐騙分子正是看到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擁有的巨額資產,利用合同實施詐騙,以鯨吞國家的財產和人民的血汗。據有關部門統計,在合同詐騙中國有企事業單位占受騙單位總數的八成以上。國有企事業單位受騙金額,占受騙總金額的九成以上。每年國有企事業單位由于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上當受騙,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就達數百億元。(二)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在當前形勢下的新特點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化和擴大的新形勢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在不斷地深化和發展,合同詐騙犯罪也隨著形勢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動向和發展趨勢。其中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犯罪主體的變化合同詐騙犯罪的主體變化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就自然人而言,團伙犯罪、集團犯罪有所增加,而單個人犯罪減少。一般來講,合同詐騙犯罪若是單個人作案,不容易得手,若是多人實施,事先預謀,明確分工,則相對易于得逞,所以在合同詐騙犯罪中,犯罪主體若是自然人的,犯罪團伙或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作案逐漸增多,就成為新形勢下自然人實施的合同詐騙犯罪的主體特點之一。二是就單位而言,過去以法人、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案件相對較多,有一些單位鉆經濟的或刑事的法律不夠健全的漏洞或空子,實施合同詐騙犯罪。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在立法方面不斷地注重對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健全和完善,單位、法人實施合同詐騙的難度有所增加,致使單位犯罪的案件增加幅度不大,有的省區還會有所減少。但是受能獲取巨額非法經濟利益的驅動,有的企業、事業單位仍敢冒違法犯罪的危險實施合同詐騙犯罪,所以單位犯罪仍占一定的比例。2.犯罪地域的變化合同詐騙犯罪是經濟詐騙犯罪的一種,經濟詐騙犯罪以往多發生在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或大中城市,而今,中央提出并實施開發西部戰略前后,合同詐騙犯罪正向經濟不發達或欠發達的中西部地區蔓延,使本來就不富裕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企業、經濟實體或公民在合同詐騙中上當受騙、損失慘重,經濟發展更加困難。這是犯罪地域變化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合同詐騙犯罪在地域范圍的變化是逐步與境外相連,形成犯罪的國際化趨勢。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與國際的經濟交往日益擴大或頻繁。在世紀之交的今天,在我國即將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下,境內外的犯罪分子或犯罪集團跨國(邊)境,相互勾結,使合同詐騙犯罪呈現國際化的發展趨勢,這也應該引起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的足夠重視和注意。三、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偵查要點(一)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立案在合同詐騙犯罪案件的偵查中,立案是第一個重要工作環節,也是順利開展偵查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在該類案件的立案工作中應主要抓好受理案件、初步調查和依法立案三個方面的工作。 1.合同詐騙案件的受理合同詐騙案件的受理,首先要明確這類案件的來源。來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它們一是被騙事主的報案;二是人民群眾(包括知情人)的舉報;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四是上級機關(包括黨政領導機關)的交辦;五是工商管理、人民法院(主要是經濟庭)等政府職能部門或司法部門的移送等。不同來源渠道的案件受理內容也不盡相同。(1)對被害人報案的受理對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報案人的詢問是此類案源受理的主要方式。詢問要圍繞三個主要方面展開。一是對被害人本人情況的了解。對被害人是自然人的,要了解、掌握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對單位被騙的也要了解其名稱、經營范圍、法人代表、住所地以及所有制性質等基本情況。二是要了解并掌握報案人所報的案件情況。要讓報案人對所報案件的發生時間、地點、經過、后果(主要指直接經濟損失)以及所涉及的人員(除了犯罪嫌疑人外,還應包括與案件有關的知情人、證人、交易中介人等)情況。在詢問中要注意問清合同正式簽訂的或合同涉及錢款交易的具體地點,因為這涉及到案件的管轄問題。三是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所指控的詐騙行為人的情況。對被害人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的詢問和了解,內容上與被害人所問的基本一樣,但若是自然人還要問清其體貌特征、衣著打扮、口音方言等以利于偵查中對其抓捕或查找。在詢問中要求所述情況應當真實、詳細、客觀。(2)對群眾(包括知情人)舉報的受理人民群眾(包括知情人)對合同詐騙案件的舉報是合同詐騙案件來源的重要方面之一。這種舉報的方式既可以是來信、來訪,也可以是打電話等其它方式。舉報的方式方法可以有所不同,但我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的民警對群眾的舉報都應當予以認真地接待和受理。無論是對來訪者的詢問,還是對群眾來信的審閱,亦或是對電話舉報的受理,都應把握以下幾個要點。一是要盡可能詳細地了解和掌握舉報人所知道的涉及合同詐騙案件的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是其本人自己耳聞目睹,還是聽他人所言,是誰所言等,以及舉報人對其所了解情況的分析判斷;二是要了解舉報人本人的基本情況,有些舉報人是單位犯罪中涉案單位的職員,又是匿名舉報,在信訪或電話舉報時尤其應注意在受理或調查時要避開涉案人員,又要通過相關途徑去弄清舉報人的真實身份;三是要了解舉報人與所報案件的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四是要了解向公安機關舉報的真正動機、目的等。(3)對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處理合同詐騙犯罪的嫌疑人若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自首時,負責處理的民警要注意通過訊問了解掌握的內容有:一是了解自首者本人的基本情況;二是了解他實施合同詐騙的時間、地點、過程、后果,若是多次作案,每一次的作案事實都要了解清楚;三是若是單位作案或團伙作案,還要了解他所知道的涉案的同伙或單位犯罪的其他涉案人員的情況;四是若作案已經得逞,則要了解作案所得的非法利益、贓款贓物的去向等。在對自首人所交代的作案情況的訊問后,還要注意分析判斷其所交代的是否其全部作案的事實。因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只交代其部分犯罪事實,不能以自首論處。此外也還要分析確定其所坦白的作案情況是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還是相反。這也涉及到最終對自首人的刑事處罰。(4)對黨政領導機關交辦案件的受理對同級或上級黨政領導機關交辦的涉嫌合同詐騙的案件,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應當認真對待,因為這些案件一般都是大要案件,否則,領導機關不會輕易做出交辦的批示。對這些交辦的案件,不僅要對案件的當事人需要仔細詢問(調查詢問的內容與上述對被害人、舉報人等詢問的內容基本相同),而且要認真領會上級領導對案件的處理的指示精神,在受理工作告一段落后,應及時向交辦的領導機關進行匯報,以利于征得領導的進一步指示和偵查工作的開展。(5)對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受理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移送的合同詐騙案件的部門主要有工商、技術監督、產品質量管理等政府職能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這些部門和機關在其日常工作中若發現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則按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為此,在接受移送的案件時,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要按照刑法對合同詐騙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的對經濟犯罪案件相互轉交、移送的相關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要特別注意對所移送案件材料的審閱以及對案件性質的認定,看是否是合同詐騙案件以及是否是應由本部門管轄、偵查的合同詐騙案件,若材料不全或性質難以準確認定,應與移送的部門或其它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協商解決。 2.對合同詐騙案件的初步調查在受理案件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初查,重點仍然是在相關材料的收集、整理、審查基礎上對案件性質的正確認定。為此,首先應要求報案人、舉報人或案件移送者等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提供能證明合同詐騙犯罪成立的各種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的內容包括證明被害人的單位基本情況、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合同詐騙發生過程的情況、涉案贓款、贓物的有關情況等等,有的在案件受理時就已經進行了調查,但還沒有完全搞清楚,有的則尚未涉及到,在初查中應基本完成,為正確立案提供必要的條件。 3.對合同詐騙案件的立案先立案、后偵查是刑事案件偵查(包括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程序的基本要求和原則,而在合同詐騙案件的偵查中,正確立案并在立案后偵查顯得尤為重要,因為經濟合同詐騙和經濟糾紛往往交織在一起,如果弄不清案件性質,倉促立案,就很可能犯插手經濟糾紛的錯誤,而該立的案件不立,也會放縱犯罪。因此要在前述受理、初查工作完成后,按照偵查程序的規定,正確填寫刑事案件立案的相關表格,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領導批準后,方可立案偵查。(二)對合同詐騙犯罪事實的偵查在該類案件的偵查中,主要應側重對犯罪嫌疑人及其作案的手段、方法、結果以及案件過程等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合同詐騙的突出特點是虛假和欺詐。作案人的身份假(如偽造身份證、偽造法人證件、營業執照等);簽定合同過程虛假(如偽造合同書、偽造印章、提供他人所有的貨品以隱瞞其無貨的假象等)等等,對這些詐騙活動的情況都要通過運用偵查措施手段予以調查核實。具體工作有以下幾方面。1、對犯罪嫌疑人真實情況的調查在合同詐騙中,作案人很少使用其真實身份,有的即使是使用真實身份,但在其職業、住址等方面也是隱瞞真相,若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則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件等也有不少是虛假的,為的是在作案得逞后逃避法律的制裁。為此,經偵部門的偵查員要通過對被害人以及其他有關知情人的詢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原籍、住所、職業等真實情況,有條件的還可以通過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調查了解情況或發現偵查線索。2、對作案過程的調查從合同詐騙的作案過程來看,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在合同的簽定、履行等方面進行欺詐。因此,在作案過程的調查中主要應對犯罪嫌疑人的在這些方面的情況進行認真地調查了解。具體有以下幾點工作內容:(1)查清嫌疑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在正常的經濟交易活動中,簽約是為了履約,因此必然要求簽約雙方的主體資格是真實的,如果簽約時就以假的身份、名義出現“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假冒他人名義簽定合同”,則即可說明其有實施欺詐、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為此要查清嫌疑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2)查清嫌疑人客觀上有無實際履約能力或擔保履約能力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約定的時間、地點,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完成合同約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履約擔保是指合同當事人為履行合同而向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擔保物權,或有第三者為其履約提供保證。實際履約能力是履行合同的條件和基礎。合同詐騙犯罪的目的是以簽定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對方財物,所以一般在客觀上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或無相應的擔保或雖有擔保卻是虛假的。因此對這方面情況的調查也是很有必要的。(3)查清嫌疑人有無實際履約行為客觀上有無實際履約能力既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合同詐騙的主觀目的前提,也是調查的工作內容,這在前面已經論及,但僅此還不夠,因為即便客觀上有實際履約能力而不履約,為了是將對方的預付款、定金或其它合同標的物弄到手后就逃之夭夭的,也是合同詐騙犯罪的伎倆之一,因此還應查清嫌疑人有無實際履約行為(4)查清犯罪嫌疑人不履約的原因以及事后態度在合同的履行中,毀約的或不履約的,不一定全是合同詐騙行為,要看行為人是否為履約作出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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