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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判斷題1.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對)2. 約定財產知不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必要補充(錯)3.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均是欠缺婚姻建立要件的違法婚姻(對)4.夫妻沒有互相撫養的義務(錯)5.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錯)6.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可以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及其近親屬(錯)7.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對)8.女方在懷孕期間,不得離婚(錯)9.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對)10.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沒有約束力(錯)11.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對)12.子女可以隨父姓,不可以隨母姓(錯)13.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對)14.我國現行婚姻法不禁止繼父母與繼子女結婚(錯)15.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機關進行婚姻登記(對)16.親屬不都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一般是親屬(對)17.在我國,簽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如都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其婚約可承認其法律效力(錯)18.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責任到子女成年時為止(錯)19.一方要求離婚,須持經單位調解無效的證明,人民法院才可受理(錯)20.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不是自始無效()20.一方解除婚約時,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答:錯誤,一方解除婚約時,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法律對于婚約無法律約束力。21.受脅迫方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結婚之日起半年內提出答:錯誤,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計算期間,一年內提出。22.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享有請求另一方給于經濟補償的權利答:錯誤,離婚時的經濟幫助與離婚經濟補償權不同,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23.我國現行婚姻法不禁止繼父母與繼子女結婚答:錯誤,及父母與及子女之間不能結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于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父母子女之間這種直系親屬之間的禁婚規定也同樣適用于形成撫養教育的繼父母子女之間24.女方在懷孕期間不得離婚答:錯誤,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答:錯誤,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出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填空題1. 結婚的必備要件有兩個,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必須達到(法定婚齡)。2. 結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3. 夫妻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第三人值得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4.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5. 關于夫妻約定財產的時間,可以再婚姻關系成立以前(結婚登記)時或者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6.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中戶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8.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9.選擇題1.除特殊收養外,收養人應具備下列條件A無子女B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C年滿30周歲2.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人身關系的內容包括?A夫妻姓名權B夫妻人身自由權C夫妻計劃生育義務D夫妻相互尊重4.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A.非婚生子女B.人工生育子女C.養子女D.婚生子女5.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A.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B.應維持其生活C.應當給予定期幫助D.應當給予長期幫助6.中止探望權的條件()A.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不宜探望子女的B.探望權人將子女帶入色情場所的C.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D.探望權人教唆子女違法犯罪的E探望權人讓子女看不健康的書刊的7.現有婚姻法修正案的頒布時間為2001年4月28日8.我國法定婚齡是男22女209.行使撤銷婚姻請求權的法定期限為一年案例1生子女與生父母關系案例,子女成年后父母仍須對其盡撫養義務么?于堅是于夫婦的獨子,由于從小于堅受到溺愛養成了其懶惰驕縱的惡習,他高中畢業后就輟學在家,一直無所事事,2002年4月于文祥多方委托人才給20歲的于堅找了個倉庫管理員的工作,但他上班兩天就嫌這份工作又臟又累,第三天就表示不愿在上班了,于文祥非常生氣罵了他,于堅負氣出走自己租房另住,但月底又回來向父母索要400元的生活費和280元的房租費,于文祥夫婦斷然拒絕,于堅遂于童年5月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自己沒有生活來源為由要求于文祥夫婦承擔起撫養費用請問法院應該支持么?分析意見我國婚姻法第21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條問題的解釋一 第20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婚姻法第21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實質上在校讀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于建已成年且并未喪失任何勞動能力,起沒有工作既沒有生活來源的現狀完全由于自己好逸惡勞,拈輕怕重的不良習慣所致,于文翔夫婦不再對其富有撫養義務,股人民法院不應該支持于建的訴訟請求。案例2過錯方要求離婚,法院應否準許?王某男與張某女于1982年自由戀愛結婚,婚后一度感情較好,1984年生有一女王霞,在高中就讀。王某80年代某辭職經商,收入較多。張某因為單位效益不好而下崗后,在家從事家務。從1995年以來,王某與秘書夏某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后就經常借口工作忙不回家。一日張某在街上偶遇丈夫王某與夏某親密之狀,才明白事出有因。張某自覺與王某感情尚好以及經濟原因,認為王某可能是一時糊涂,因此就未曾聲張。豈知夏某不愿做情人,慫恿王某離婚,而張某堅決不同意離婚,王某則搬出家門,于夏某公開同居,也不給張某生活費,并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分析意見法院的兩次判決都是正確的。第一,法院判決雙方離婚是正確的,婚姻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中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且調解無效的,屬于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第二,法院判決張某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合法。第三,二審法院沒有判決王某承擔損害賠償費符合法律規定。張某可保留這一訴訟請求,可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過期不提出時,則視為放棄這一權利。第四,法院判決王某負擔女兒王霞的撫養費是公正的,第五,張某要求王某一次性給付生活幫助費不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案例3代數的計算方法案例,堂姐的兒子與堂弟的女兒是幾代的旁系血親?李英與李躍系堂姐弟關系,李穎的兒子王俊25歲與李躍的女兒李玫24歲從小在一起長大,上大學后常有書信往來,大學畢業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為深厚,2003年雙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結婚,李英和李躍認為他們倆是堂姐弟,他們的子女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屬于現行婚姻法禁止結婚的對象的范圍,極力反對二人結婚。王俊李玫認為我們不是三代內的旁系血親,不是婚姻法禁止結婚的對象,因此不顧父母的反對去單位開了證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李英李躍聞訊趕來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記員說,我是李躍的堂姐,市里沒得姑媽,李躍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王俊李玫則認為他們不是禁止結婚的對象,堅決要求登記。請問:王俊與李玫是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么?為什么?分析意見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結婚的當事人是否屬于法律所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問題。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李英與李躍系堂姐弟關系, 的堂姑媽,李躍是王俊的堂舅舅,李英與李躍是出 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關系, 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關系,是屬于三代以內的旁 系血親。 系血親。而他們的子女王俊與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 父母的旁系血親,屬于四代的旁系血親, 父母的旁系血親,屬于四代的旁系血親,已經超過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因此,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因此,他 們二人是可以結婚的, 們二人是可以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準予 他們結婚。案例4自然血親關系能否因為一方的聲明而解除?王澤有三個兒子,大兒子結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兒子王林,三兒子王兵與老兩口一直共同的生活。王林結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與婆婆及小叔子關系不和,時常發生爭吵,王林經常幫妻子說話,導致王澤老倆口及王兵對王林有意見,在王武3歲時,王澤與王林發生爭吵后,王林帶著妻子和兒子離家另過。王澤非常生氣,當著鄰居何其親戚的面,聲明與王林斷絕父子關系,不再與王林一家往來。分析意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親關系的解除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聲明斷絕關系的方式來解除自然血親關系,應該根據自然血親關系的發生與消滅的原因有關知識來進行分析。本案當事人王澤采取聲明的方式來斷絕與王林的父子關系是無效的,他們之間的自然血親關系和 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仍然存在。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仍然存在。由于王澤聲明斷絕與王林的關系是無效的,不僅不能解除與王林的直系血親關系,也解除不了與王武的直系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還在,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他仍然要承擔撫養孫子王武的義務。 案例5蘇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親劉某獨自撫養蘇某到十歲時,與同廠的何某結婚。何某比劉某小5歲,性情溫和,很喜歡小孩,對繼女蘇某非常疼愛。何某不但與劉某一起供養、照料蘇某的生活,還經常給繼女蘇某輔導功課,蘇某也非常喜歡繼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靜。劉某在蘇某16歲時被確診乳腺癌晚期,三個月后就去世了。劉某在去世前將已經漸漸長大懂事的女兒蘇某托付給何某,何某承諾要將蘇某撫養成年。蘇某此后一直與何某共同生活,相依為命,二人感情很好,多年來沒有父親又失去母親的蘇某非常珍惜現在的生活,對繼父何某懷有一種很特殊的感情,蘇某高中畢業以后,在當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親友給蘇某介紹男友,均遭拒絕,在她心中,繼父是選擇男友的唯一標準,他又責任感,恬淡溫和有修養有愛心,沒有任何的不良習慣,漸漸地,蘇某產生了一種想法,希望能夠一輩子跟繼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給繼父。蘇某向當地一家媒體的熱線電話咨詢,想知道沒有任何血緣關系的繼父與繼女是否可以結婚。這家媒體對這個問題很有興趣,于是向一家律師事務所詢問。答復是可以結婚,媒體又向當地的民政部門詢問,答復是不可以,理由是何某和蘇某之間不僅僅是直系姻親,由于已經形成撫養教育關系,所以他們是法律擬定的直系血親,不得結婚。請問,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蘇某和何某是否能結婚?分析意見民政部門是正確的,蘇某與何某不能結婚。本案中侯某與劉某結婚時,蘇某只有10歲,氣候蘇某與母親、繼父生活,繼父何某承擔了對繼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劉某死后,何某還繼續撫養蘇某到其成年。多年的撫養教育,以使蘇某與何某形成了法律的擬制直系血親關系。婚姻法第27條,“繼父或繼母和收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于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父母子女這種直系血親之間的禁婚規定也同樣適用于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案例6吳某的兒子李某,也與吳某大姐的孫女小枚同歲。雖然兩家人住在不同的村里,但是李某與小枚經常在一起玩耍,而且在學校里也是同班的同學。雖然李某名義上是小枚的長輩,但青梅竹馬,兩小無猜。高中畢業后,兩人都沒有考上大學,于是相約一起到外地打工。過年回家的時候,兩人就分別向父母提出要與對方結婚。雙方的父母都極力地反對,認為長輩與晚輩之間不能通婚,由于李某與小枚沒有到法定婚齡而暫時作罷。達到法定婚齡后兩人再次提出結婚,并到村委會開出了婚姻狀況證明,隨即親自到鄉政府申請結婚登記。請問:民政部門可以給倆人登記結婚嗎?分析意見李某與小枚是旁系血親,旁系血親的計算方法如下: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親,李某與小枚的同源直系血親最近的應該是李某的外祖父祖母,也即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然后從李某往上數至倆人的同源直系血親,李某算一代,數到外祖父祖母是為三代(李某-李某母親-李某的外祖父祖母);小枚也往上數,數到外曾祖父祖母為四代(小枚-小枚母親-小枚的外祖父祖母-小枚的外曾祖父祖母)。兩邊代數不同,取代數較大的,即李某與小枚是四代的旁系血親。現行婚姻法規定: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見結婚。李某與小枚不屬于禁止結婚的近親屬范圍,因此民政部門可以予以結婚登記。案例7夫妻身份從什么時候開始?1997年,胡某(男)經人介紹,與鄰縣喪偶婦女侯某認識,來往一段時間后,相互都比較滿意,婚期將至,兩人抽出時間辦理各種相關手續,最后前往鎮政府辦理結婚登記。鎮政府的工作人員經過審查認為他們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準予結婚。結婚證書填好了,卻發現忘帶照片,工作人員只好遺憾地告訴他們今天辦不了,明天把照片帶來才能把結婚證領走,后來因為各種事情而忙都忙不過來,又想反正都已經登記了,晚些去領結婚證書又沒什么,所以就遲遲沒有去補交照片,再后來,房子修好了,婚禮也結束了,倆人就把照片的事情忘記了。一年后胡某去城里進貨,遭遇車禍死亡。安葬胡某之后,侯某接到通知去領取賠償金,卻被告知胡某的父母已經將5萬余元賠償金領走。回家后發現胡某的父母已經關閉了雜貨鋪,并叫來了胡某的親屬辱罵侯某是喪門星,克夫的白虎精,勒令侯某當日搬走。胡某家的親屬有人知道他們因為忘帶照片而沒有領回結婚證的事情,就要求她拿出結婚證。拿不出結婚證的胡某被胡某的親屬趕出了家門。請問:侯某是胡某的合法配偶嗎?分析意見婚姻要有效成立,除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外,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了夫妻關系。”因此,只有取得了結婚證,才能算是完成了結婚登記,婚姻關系從取得接換證的那一刻成立。本案中,侯某與胡某雖然申請過等級婚姻登記,并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也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婚姻登記機關也予以了登記。但是由于欠缺照片而沒有領到結婚證,婚姻還沒有正式成立,侯某與胡某之間還沒有正式確立夫妻關系,所以侯某不能以胡某合法配偶即妻子的身份參與繼承案例8夫妻人身關系案例方蘋的丈夫增濤自幼父母雙亡,二方蘋是獨生子女,于是增濤道方家做了上門女婿,方蘋的母親在二人結婚時就要求將來生的孩子一定要姓方,增濤、方蘋都表示同意。1998年7月,方蘋生了一男嬰,方母認為當初早已商量好了孩子姓方,而增濤卻希望孩子隨自己的姓,方蘋對孩子的姓氏并不在意,但見母親與自己的丈夫為此起了爭議卻甚是為難。方母于是強來著方蘋在未征得增濤的同意的情況下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姓氏做了戶籍登記,增濤得知十分生氣,表示要打官司把孩子的姓改過來請問:方母有無孩子姓氏的決定權?分析意見我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繼子女的姓氏,應答由其父母雙方協商確定。我國婚姻法在子女姓氏問題上改變了之子女只能從父姓的舊傳統,既有利于消除我國在婚姻家庭領域殘留的封建思想,也有利于男女平等這一條婚姻法基本原則在這一范圍內得以具體貫徹。在本案中,增濤、方蘋夫婦才是孩子未成年之前有權決定其姓氏的權利主體,方母以自己是長輩即可有權決定孩子的姓氏的說法是不正確的,止于此后其強拉方蘋瞞著增濤替孩子登記的做法更加是對增濤夫婦合法權益的侵犯。案例9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作家顧某(男)在婚前一直寂寂無名,1995年1月顧某與周某結婚。1995年5月因顧某的作品再一次的比賽中獲了大獎而使顧某聲名鵲起,顧某遂將以往完成的部分著作向各出版社投稿,結果均被采納 ,共獲得了稿酬8萬元。顧某想把這筆錢全部用于再創作。周某卻認為應拿出一部分用于家庭的裝修,倆人意見不一,顧某認為這筆錢是自己用婚前完成的作品換來的,應歸自己個人所有,怎么用這筆錢應該自己說了算,而周某卻認為這筆錢是婚后取得的,自己為顧某出書也進了力,這個比前應該是夫妻共有財產,兩人應協商決定如何使用。請問:婚前完成作品,婚后發表所得收入是否屬著作權人個人所有,為什么?分析意見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解釋2第12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因此,如果作品完成于婚前,而實際收益的取得于婚后,則應將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根據本案顧某。案例10夫妻個人財產如何認定?曹翔在婚前繼承了兩層樓的單體結構祖屋一套,1990年曹翔與張芝結婚在祖屋中居住了12年,20020年張之所在單位分房,曹翔與張芝搬入新居。張芝見祖屋無人居住變想讓曹翔將房子賣掉,有了錢也好把新居在裝修一遍,單曹翔不愿意,張芝認為這套祖屋一半歸她,便想把她所認為的一半賣掉,曹翔認為房子是自己的祖屋,張芝不應該享有產權。請問:這套房子應歸誰所有?分析意見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值貴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進一步指出“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時另有約定除外”就本案而言,盡管張芝與曹翔在該套祖屋中已共同生活多年,但該套房屋的所有權始終屬于曹翔,張芝無權處分案例11夫妻間口頭財產約定效力如何?侯波與1998年5月曾與妻子梅婷口頭約定將妻子婚前集成的一套價值不菲的古幣轉歸雙方共有,2000年3月因侯波在生活中脾氣比較暴躁,經常打罵梅婷,梅婷向法院訴請離婚,侯波同意,但提出了分割古幣的請求,沒聽對雙方曾就此達成協議矢口否認請問:如果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古幣可否作為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分析意見夫妻間就財產關系所作的口頭約定的效力如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有第1條的規定,如夫妻雙方對該口頭約定都無爭議的予以認定,且該約定本身并未規避法律,則應確認該口頭語的約定有效。相反,如夫妻雙方對口頭協議有爭議,則不承認其效力。在本案中,古幣系梅婷婚前繼承的個人財產,盡管侯波說其曾經與梅婷約定其為共同財產,但不能證明。故即使法院判決二人離婚,該古幣也應該是梅婷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案例12人工生育子女案例異質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應如何認定?陳某與杜某婚后6年未育,經查杜某有生育能力,而陳某沒有。1991年9月,兩人經商后決定人工受精申請書,書中寫明“我們承認人工受精后出生子女是我們的親生子女”,陳某還向杜某些了一份接受并愿意撫養該子女的保證書。1992年10月,接受人工受精后的杜某順利生下一子。伺候兩人因經濟問題多次發生爭吵,夫妻感情出現較大裂痕,1994年5月,陳某向杜某提出離婚要求,并拒絕在離婚后撫養孩子,杜某同意離婚,但堅持要求陳某撫養孩子,理由是接受人工受精時精靈人協議后才進行的。請問:陳某在離婚后是否應支付子女的撫養義務?分析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7月8日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人工受精的法律地位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發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從本案情況看,杜某接受人工受精自始得到了陳某的同意,不僅從向醫院提交的申請書可以證明該點,且陳某還想杜某提供了一份專門的保證書。因此,陳某與杜某所生子女之間應適用于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陳某應該履行對該子女的撫養義務,及時陳某與杜某離婚,陳某人應支付子女的撫養費。案例13養子女與養父母關系案例示范案例:被收養人應符合什么條件?25歲的青年工人謝力非常樂于幫助人,自1995年起就經常義務照顧場中的退休老人齊國強。齊國強現年65歲,老伴已于3年前去世,唯一的兒子也早在8年前因火災而喪生。由于謝力在生活上對老人的諸多關心和百般照顧,是齊國強老人在孤寂的生活中有重新得到了溫暖,老人對謝力十分感激,便希望能收養謝力,這樣,不但自己的身后事有人料理,還可以吧自己多年的積蓄便順理成章的留給列里以感謝他的幫助。但二人去辦理有關手續時才被告知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故不能建立收養關系,對此二人都不很理解。請問:我國收養法對此如何規定的?分析意見我國收養法規定,成年人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作為被收養人的。這一立法主要是因為現代收養制度的社會功能是以“育幼”為重心,保護未成年被收養人利益是貫穿整個收養法的原則。但在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法第7條)和收養子女(收養法第14條)的特殊收養情況下,法律允許被收養人不受不滿十四周歲的年齡限制。本案實際情況看,謝力是年滿25歲的成年人,具有獨立生活的能力,與齊國強間也不存在收養法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及父母子女關系,故不符合我國現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條件,不能依法建立收養關系。案例14譚家慶與王玉芳系某紡織廠職工,1984年雙方經人介紹相識相戀后結婚,生有一子譚強。1995年工廠的效益滑坡,2000年夫妻雙方下崗,只好在外打零工,維持基本生活。經濟的壓力使得原本和睦友愛的家庭逐漸失去了笑聲,經常為經濟發生爭吵,以致大打出手,譚家慶還經常酗酒,一喝醉酒就回家打人,有時連兒子也不放過。夫妻倆遂于2001年1月協議離婚。但在由誰撫養兒子譚強一事上存在分歧,雙方都希望兒子與自己生活,于是由譚家慶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與兒子共同生活。 法院在征求譚強的意見后,判決雙方離婚,譚強由王玉芳撫養,譚家慶每月負擔150元撫養費。一年后17歲的譚強考入一所重點大學,每年需要六千多元學費及數千元的生活費,王玉芳下崗后一直在外打工,每月只能掙四五百元,她實在拿不出錢來供兒子上學,要求譚家慶每年給付2000元撫養費供兒子上學。可譚家慶表示:我每個月都按法院判決給了150元的撫養費,已盡了撫養義務,何況我收入不高,還要準備再婚,因此不愿再多負擔譚強的撫養費。王玉芳便以兒子譚強的名義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譚家慶增加對兒子的撫養費。請問: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后,可否要求增加子女的撫養費?分析意見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事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譚強就讀該大學不屬于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但譚強屬于未成年人,其父譚家慶在譚強成年之前有益支付強的生活費,教育費,另譚家慶雖然工資不高,讓其每年支付2000元學費應該有能力承受,在譚強滿18周歲之后,譚家慶就無義務繼續負撫養義務,對其若資源撫養的,法律不予以干涉。因此在本案中,王玉芳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譚家慶在譚強未成年前每年支付2000元的撫養費。案例151996年,唐純(6歲)的生父因病去世。1997年8月,唐純的生母何鳳英又與趙文顯結婚,趙文顯表示,愿和何鳳英一起撫養唐純。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6月,何鳳英向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趙文顯每月支付唐純撫養費100元。趙文顯則認為唐純不是自己親生,離婚后沒有再撫養唐純的義務。請問:如果法院判決準予離婚,趙文顯是否需要支付唐純的撫養費?分析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定“在繼子女上未成年的,生父與繼母或生生母與繼父離婚的,對此曾受起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據此,本案中唐純顯然已因受趙文顯的撫養,照料而與之形成法律和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現何鳳英與趙文顯離婚,唐純尚未成年,加上趙文顯不愿意繼續撫養,故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則唐純與趙文顯間已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就此解除,趙文顯是無支付唐純撫養費的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32條第2款,有下列清醒,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該第二塊規定“應準予離婚情形”,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酌定理由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事件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 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與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 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如果達到了妨害婚姻實現目的實現程度3. 男女書安防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4.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5.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關于離婚的兩項特殊規定1. 關于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的規定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要經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所謂重大過錯可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三項情形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決。2. 關于在一定期間內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的特殊規定婚姻法第34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夫妻姓名權,夫妻人身自由權,夫妻計劃生育義務,夫妻相互受扶養權,夫妻相互遺繼承權夫妻財產制的種類1根據發生根據的不同,夫妻財產制可以分為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1)法定財產制n 1 夫妻共同財產制n (1)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和范圍n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除另有約定或法定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外,均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n 由上看出,夫妻共有財產具有以下特征:n 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n 夫妻共同財產的取得時間,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n 婚姻法第17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n 工資、獎金。n 生產、經營的收益。n 知識產權的收益。n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n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2)約定財產制n (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n 1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概念n 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又稱夫妻保留財產或夫妻特有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成立后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據法律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夫妻保有個人財產所有權的財產。可見,夫妻對各自保有一定范圍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n 2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n 我國婚姻法第18條對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n 一方的婚前財產。n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n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n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n 其一,訂立婚約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n 其二,婚約不具有法律效力。n 其三,對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財務糾紛不同情況有不同處理n 結婚的必備要件有兩個:n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n 須達到法定婚齡。n (一)事實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n 1事實婚姻的概念n 事實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對稱,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n 2事實婚姻的特征n 首先,事實婚姻的男女是沒有配偶的,如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事實重婚。n 其次,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有共同生活的形式,有婚姻的目的。n 再次,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n 最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n 無效婚姻的原因 n (1)重婚的n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n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n (4)未到法定婚齡的。n 三)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n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n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n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n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n (二)可撤銷婚姻的原因n 男女一方或雙方沒有結婚的合意,而是受到他方的脅迫而締結的婚姻 n (三)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和請求期間n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四)可撤銷婚姻的程序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收養人的條件n (1)無子女n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n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n (4)年滿30周歲n 二)特殊收養的法定條件n 特殊收養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n 1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n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收養兄弟姐妹、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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