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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 2011二級建造師包通過培訓班講義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主講:趙軍 本門課的學習方法 1.以理解性記憶為主,切忌死記硬背 2.分清主次,注意重點章節的時間投入 3.注意精讀與泛讀相結合,不要鉆牛角尖 4.注意理論知識與建造師實務相結合 5.以練帶學,注意知識的鞏固與模擬題練習相 結合 本課程知識體系、出題方式 知識體系 出題方式 1.單選題 2Z201000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2Z202000 合同法 律基本制度 共 60題,每題 1分。每題 4個備選項 中,只有 1個最符合題意。 2.多選題 共 20題,每題 2分。每題個備選 項中,有 2個或 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 有 1個錯誤選項。錯選,本題不得分; 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 0.5分。 05年一級試題分布 年一級試題分布 供參考) (供參考) 第一章: 63%(其中單選 48%;多選 15%) 63% 63 第二章: 24%(其中單選 13%;多選 11%) 24% 24 第三章: 9%(其中單選 5%;多選 4%) 9 第四章: 4%(其中單選 4%;多選 0%) 4 2Z201000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本章導讀 本章內容比較復雜、知識點分布范 本章導讀】 本章導讀 圍廣泛,共涉及我國民事基本法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共計將近 20部法律法規中與 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涵蓋了有關工程建設 法律法規的大部分內容,屬于制度性學習內容。 本章學習的難點和重點是有關民事基本法、建筑 法、招標投標法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工程質 量管理條例等法律制度內容的識記。 本章知識體系 2Z201010 建造師制 度 2Z201020 民法相關內容 2Z201030 2Z201050 建筑法 1Z301020 民 法 相 關 內 容 2Z201060 2Z201080 招標投標法 掌握 2Z201090 安全生產法 2Z201100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2Z201110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2Z201120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Z201130 工程建設標準 2Z201000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熟悉 2Z201140 消防法與勞動法 2Z201150 工程建設從業資格制度 2Z20116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種類 2Z201170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了解 2Z201180 保險法 掌握建造師的基本條件、 2Z201010 掌握建造師的基本條件、 執業范圍和執業要求 補充資料: 補充資料:建造師相關知識介紹 建造師的概念 建造師的級別 注冊建造 師如何擔任項目經理 (一)建造師的概念 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建設領域內已建立了注冊建筑師、注冊 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 工程師、注冊規劃師等執業資格制度。 2002年12月 5日,人事部、 建設部聯合印發了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 2002111號),這標志著我國建立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工作正 式建立。該規定明確規定,我國的建造師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項 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關鍵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起源于英國,迄今已有 150余年歷史。世 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該項制度。具有執業資格的建造師已 有了國際性的組織 -國際建造師協會。我國建筑業施工企業有 10萬 多個,從業人員 3500多萬,從事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和施工管理的 廣大專業 技術人員,特別是在施工項目經理隊伍中,建立建造師執 業資格制度非常必要。這項制度的建立,必將促進我國工程項目管 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我們進一步開拓國際建筑市場, 更好地實施“走出去”的戰略方針。 (二)建造師的級別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以擔任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標準中規定的必須由特級、一級建筑業企業承 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二級注冊建造師只可以擔任二級及以下建筑業企 業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三)建造師如何擔任項目經理 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建 立以后,承擔建設工程項目施工 的項目經理仍是施工企業所承包某一具體工程的主要負責人, 他的職責是根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對工程項目自開工 準備至竣工驗收,實施全面的組織管理。而大中型工程項目 的項目經理必須由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的建造師擔任,即建 造師在所承擔的具體工程項目中行使項目經理職權。注冊建 造師資格是擔任大中型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之必要條件。建 造師需按人發 2002111 號文件的規定,經統一考試和注冊 后才能從事擔任項目經理等相關活動,是國家的強制性要求, 而項目經理的聘任則是企業行為。 2Z201011 建造師的基本條件 建造師的基本條件 一級建造師 二級建造師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 和相關經濟理論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 工管理專業知識; 2)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 相關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 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 3)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 , 有較強的施工組織能力 ,能保證工程質 量和安全生產; 4)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1)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 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 ,有 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 全生產。 (4) 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 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2Z201012 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建造師的執業范圍 從事其他施工 活動的管理工 作 擔任建設工 程項目施工 的項目經理 法律、行政法規或國 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 以擔任特級、一級 建筑業企業承建的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 的項目經理 二級注 冊建造師只 可以擔任二級及以 下建筑業企業承建 的建設工程項目施 工的項目經理 2Z201013 建造師的執業要求 建造師的執業要求 執業前提 執業基本要求 執業分類 建造師經注冊后, 方有資格以建造師 名義擔任建設工程 項目施工的項目經 理及從事其他施工 活動的管理。 建造師在工作中, 必須嚴格遵守法 律、法規和行業 管理的各項規定, 恪守職業道德。 二級建造師執業劃 分為 10 個專業,注 冊建造師應在相應 的崗位上執業。同 時鼓勵和提倡注冊 建造師一師多崗。 1.建造師執業前提 1.建造師執業前提 建造師經注冊后 經注冊后 ,方有資格以建造師名義擔任 經注冊后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 的管理。 (1)執業資格注冊管理機構 注冊管理機構: 一級建造師 :建設部或其授權的機構; 二級建造師 :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 (2)注冊條件 注冊條件: 注冊條件 )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無犯罪紀錄; )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3)注冊有效期 注冊 有效期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 3 年,有效 3 期滿前 3個月 3 個月,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 次注冊手續。 經注冊的建造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原注 冊管理機構注銷注冊: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 的;)因過錯發生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或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脫離建設工 程施工管理及相關工作崗位連續 2年(含 2年)以 2 上的;)同時在個及以上 個及以上建筑業企業執業的; )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 .建造師執業要求 建造師在工作中 ,必須嚴格 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 的各項規定 ,恪守職業道德。 .建造師執業專業劃分 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建設工程項目,有著各自的專業性和技術 特點,對項目經理的專業要求有很大不同。建造師實行分專業管理, 就是為了適應各類工程項目對建造師專業技術的不同要求,也與現 行建設工程管理體制相銜接,充分發揮各有關專業部門的作用。 一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 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與廣電工程、 機 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14 14 個。 14 二級建造師的專業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 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 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1個。 1 注意區別:二級沒有鐵路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 區別: 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程以及 區別 鐵路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 通信與廣電工程。 通信與廣電工程 2Z201020 掌握民事法律與工程建設相 關的基本知識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2Z201021 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主體 客體 內容 法 自 然 人 人 其 他 組 織 行 財 物 為 事業單位法人 非 物 質 財 富 權 義 利 行政機關 務 企業 法人 非企業 法人 機關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立法機關 2Z201022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 法律關系的產生 法律關系的變更 法律關系的終止 主 體 變 更 客 體 變 更 內 容 變 更 自 然 終 止 協 議 終 止 違 約 終 止 2Z201023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為主體 具有相應的民 事權利能力和 行為能力 行為內容合法 法律行為的 成立要件 行為人 意思表示真實 行為形式合法 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能 夠參加民事活動 ,享 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 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行為取得 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 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 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 承擔民事義務。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是成年人,具有完 全民事行為能力。 16周歲以上不滿 18 周歲的公民,以自 己的勞動收入為主 要生活來源的,視 為完全民事行為能 力人。 10 周 歲 以 上 的 未 成年人是限制民事 行為能力人,可以 進行與他的年齡、 智力相適應的民事 活動。不滿十周歲 的未成年人 是無民 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辨認自己 行為的精神病 人是無民事行 為能力人 ,不 能完全辨認自 己行為的精神 病人是限制民 事行為能力人。 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行為人表現于外部的表 示與其內在的真實意志 相一致 行為內容合法 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不得與法律、 行政法規的強 制性或禁止性 規范相抵觸 行為人實施的民事 行為不得違背社會 公德,不得損害社 會公共利益 行 為 形 式 合 法 要式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 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即行為 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為,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 許的范圍內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或 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 為合法。 2Z201024 代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的連帶責任 1)授權范圍不明確給 第三人造成損失; 2)委托 事項非法。 代理人的義務 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 進行代理活動; 2)代理人應親 自進行代理活動; 3)代理人應 認真履行職責; 4)不得濫用代 理權。 濫用代理權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 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2) 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 一個法律行為; 3)代理 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相關知識鏈接 連帶責任】 相關知識鏈接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是指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的 債務人中,任何一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的義務。連帶債 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可以分為 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 外部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者多個債 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 求全部履行,負有連帶責任的債務人不得以債務人 之間對債務分擔比例有約定來拒絕部分或全部履行 債務。連帶責任債務人中一個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債 務后,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義務即行解 除。 內部責任:連帶債務人之間對債務的分擔比例有約 定的,債務人清償債務超過其應承擔份額的,有權 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 代理權的終止 代理 委托代理的終止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事務完 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 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 能力; 4)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 人組織終止。 1)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 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 單位取消指定; 5)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 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 滅。 2Z201025 財產權的基本內容 1. 2. 3. 債權 物權 知識產權 債權 債的發生依據 債 權 與 物 權 的 區 別 債的消滅 1)合同之債; 2)侵權之債; 3)不當得利之債; 4)無因管理之債; 5)其他發生依據。 1)履行; 2)抵銷; 3)提存; 4)混同; 5)免除; 6)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 債,因當事人死亡而解除。 2. 物權 物權 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進行管領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物權的種類 物權的保護 按所有人劃分 設立目的 客體屬性 自 物 權 他 物 權 用 益 物 權 擔 保 物 權 動 產 物 權 不 動 產 物 權 1)請求確認物權; 2)請求排除妨礙; 3)請求恢復原狀; 4)請求返還原物; 5)請求損失賠償。 知識產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權 商業秘密 著 作 權 主 體 著 作 權 客 體 著 作 權 內 容 專 利 權 主 體 專 利 權 客 體 專 利 權 取 得 商 標 權 主 體 商 標 權 客 體 商 標 權 取 得 2Z201026 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 訴訟時效 (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保 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 勝訴權的制度。) 勝訴權 種類 起算點 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斷 普 通 時 效 2 年 短 期 時 效 1 年 特 殊 時 效 4 年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 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 時效中止。從中止 訴訟時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 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 、當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而中斷。從中斷時起 ,訴訟時效期間重新 計算。 2Z201030 掌握建筑法關于施工許可的 主要內容 2Z201031 2Z201032 2Z201033 2Z201034 施工許可制度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 施工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法律責任 知識點 2Z201031 施工許可制 度 內 容 建 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立項批準后,工程發包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 部門辦理工程報建登記手續。未辦理報建登記手續的工程,不得發包,不得簽訂 工程合同。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在開工前向建設行政主 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 得開工。 建筑法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 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 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 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 劃許可證 (3)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 拆遷的 ,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 理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資金不少于工程 合同價的 50%, 超過一年的,不少于 30%) (9)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Z201032 申請施工 許可證條件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程序 施工許可證的管理 建設單位領取申請表 審批 提出申請 發證機關 申請內容應當與施工合同內容一致; 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3個月內開工。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 3個月。 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 超過延期時限的,許可 證自行廢止。 2Z201033 施工許可證 頒發和管理 領取施工許可證后 的規定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 工之日起 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 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 中止施工滿 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 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 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 機關報告情況, 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個月,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 告 批準手續 2Z201034 法律責任 違反建筑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 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2Z201040 掌握建筑法關于建筑工程發 承包的主要內容 2Z201041 2Z201042 2Z201043 承攬工程的有關規定 分包工程的有關規定 工程發包與承包法律責任的規定 知識點 內 容 (1)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 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2Z201041 承攬工程 (2)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 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 責任。 注意:資質等級不同的,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處理。 (1)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 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 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 必須經建設單位 認可。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 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 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2Z201042 分包工程 主體 發包 單位 違法行為 (1) 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 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者違法將建 筑工程肢解發包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程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 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Z201043 法律責任 (3)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承 包 單 位 (4)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 予以取締,并處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吊銷資質證書,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 包 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 吊銷資 質證書。 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 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 成的損失,承包單位與接受轉 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 償責任。 建筑 施工 企業 (6) 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 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 攬工程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 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 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 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 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 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不構成犯罪的, 分別處以 罰款,沒收賄賂的財物,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單 位,除前述處罰外,可以責令 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 吊銷資質證書。 (7)在工程發包與承包中索賄、受 賄、行賄 所 有 主 體 2Z201050 掌握建筑法關于建設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 基本規定 2Z201051 建設工程監理 依據和內容 內 容 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 監理企業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企業應當訂立 書面 委托監理合同。 (1)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標準、規范 (2) 有關工程建設文件 (3) 監理合同以及有關的建設工程合同 監理內容 “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 監理依據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 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2Z201052 限制性規定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并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 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 ,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Z201053 法律責任 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 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 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 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Z201060 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的 主要內容 2Z201061 招標投標的基本原則 公開原則 公平原則 公正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招標 范圍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 ,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規模 標準 2Z201062 建設工程項目 招標范圍和規 模標準規定 (3)勘察、設 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 ,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 萬元人民幣以上 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 1)、 2)、 3)項規定的標準 ,但項目總投資額在 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 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可以不進行招標。 可以 不招 標的 項目 范圍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屬于利用扶 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 或者 專有技術的; (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 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 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 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2Z201063 招標程序 確定 投標 人編 制投 標文 件所 需要 的合 理時 間 成 立 招 標 組 織 編 制 招 標 文 件 和 標 底 發布 招 標 公告 或發 出投 標邀 請書 對潛在 投標人 進行資 質審查 , 并將審 查結果 通知各 潛在投 標人 發 售 招 標 文 件 組織 投標 人踏 勘現 場 , 并對 招標 文件 答疑 簽 收 投 標 文 件 2Z201064 招標人的法律責任 違 法 行 為 法 律 責 任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 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 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歧視投標人 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 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 爭的有關招 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泄露標底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投標人就 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 外確定中標人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 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 5以上 10以 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 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責令改正,可以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給予警告,可以并處 1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 給予處分。 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 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 5以上 10以下的 罰款。 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2Z201070 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投標的主要規定 2Z201071 投標的要求和程序 知 識 點 主 要 內 容 (1)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2)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投標程序 投 標 擔 保 擔保形式 組織投標機構 文件 編制投標文件 提交投標 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現金、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 投標保證金 (1)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 2%,最高不超過 80 萬; (2)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過投標有效期 30天。 沒收 (1)投標人在投 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文件; (2) 中標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訂 合同。 2Z201072 聯合體投標 知 識 法律 依據 資 格 要 求 點 主 要 內 容 招標投標法第 31 條規定:“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1)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2)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 (3)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 位確 定資質等級。即“就低不就高”原則 內部 外部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 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 標人。 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 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 義務 2Z201073 投標的禁止性規定 法律規定 禁止串通招標投標 投標人不得以行賄的手段謀取 中標 表 現 形 式 (1) 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2) 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串通招標投標。 注意 :這里的成本指的是投標人 的個別成本。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 注意 :這里的成本指的是投標人的個別成本。 競標 投標人不得以非法手段騙取中 (1)非法掛靠或借用他人資質證書參加投標; 標 (2)在投標文件中故意采用模糊的語言騙取 中標,后提供低檔劣質貨物、工程或服 務; (3)投標時遞交虛假業績證明、資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簽名,私刻公章,遞交 假委托書 2Z201074 投標人的法律責任 違 法 行 為 相互串通投標 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 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法 律 責 任 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 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 位罰款數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 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 1年至 2年內參 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 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上述所列行為尚 未構成犯罪的,處 中標項目金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 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單位罰款數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 消其 1年至 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 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 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開標、 2Z201080 掌握招標投標法關于開標、評標和 中標的主要規定 2Z201081 開標程序 知 識 開標 時間 點 主 要 內 容 開標應當在 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1)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不得進入評標作無效標處理 (2)投標函未加蓋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委托代理人無委托書原件 的情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 (3)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 (4)未按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 理辦法) (5)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中未附共同投標協議。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簽字或蓋章; (2)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 初審后按廢標處 理的情形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 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招標文件規定備選標除外); 投標辦法)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 (5) 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 (6) 聯合體投標未附共同投標協議。 2Z201082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程序 知 識 點 (1)招標人的代表; 主 要 內 容 (2)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 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注意掌握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尤其是: (1)關于投標文件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2)作為廢標處理的幾種情況 ; (3)投標偏差的分類以及重大偏差的幾種情況; (4)有效標不足的法律 后果:因有效標不足 3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 決全部投標。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 標標準和方法對其技術部分和商務部分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 注意掌握幾種評標方法: (1)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2)綜合評價法; (3)法律、行政法規允 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1)評標報告; (2)中標候選人 (1 3 人 ); 注意掌握中標條件: 1)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 合評價標準; 2)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 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另外,要注意實務性較強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 58 條的規定。 評標 委員會 人員組成 ( 5人以 上單數) 成員 義務 評標 準備 與初 步評 審 評 標 程 序 詳 細 評 審 推薦 中標 候選 人和 定標 2Z201083 中標通知書 知 識 點 主 要 內 容 發出中標通知書 中標通知書不僅應當通知中標人,還應當通知未中標人。 中標通知書 的 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 1)中標通知書是承諾;(要約與承諾的知識點參見 P100);( 2)中標人不與招 標人簽訂合同或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 任;( 3)具體承擔方式:除應當退還(或沒收)投標保證金外,有 其他損失 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 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 權益,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2)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 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 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 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 (4)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5)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 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6)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 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中標無效的 幾種情形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 一方 或者雙方的過失行為,致使預期的合同不成立、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從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信 賴其合同能夠有效成立而受到損失時,有權要求相 對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 的實際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而違約責任,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所 應承擔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最大區別就在于:締約 過失責任適用于合同成立前,而違約責任成立于合 同成立并生效后。 【定金】 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證明合同的成 立和擔保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規定應給付的 款額內, 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定 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 的額的 20%。 定金罰則:法律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 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 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定金。 2Z201084 評標委員會及中標人的法律責任 主體 評 標 委 員 會 違 法 行 為 法 律 責 任 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 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 標,并處 1 萬元以下 的罰款 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3000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 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 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 5以上 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 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 正地履行職責 評標委員會成員 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 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 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 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 有關的其他情況 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 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 中 標 人 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 給他人 分包人再次分包 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 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 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 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 賠償責任。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 2 5年內參加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 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 2Z201090 掌握安全生產法與工程建設 相關的內容 2Z201091 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 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另有規定的除外。 2Z201092工程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保證 2Z201092工程建設單位的 安全生產保證 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的必備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 1. 2. 3. 4. 安全生產投入 安全培訓 安全生產“三同時” 安全生產規程 2Z201093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中的權利義務 知情權 建議權 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 權利 拒絕權 緊急避險權 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自律遵規的義務 義務 自覺學習安全生產知識的義務 危險報 告義務 2Z201094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我國現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安全 生產的統一監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國家安全 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務院鐵道、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 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 監督管理 2Z201095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處理 1. 2. 3. 4. 5. 6. 事故報告 迅速搶救傷員、 迅速搶救傷員、保護事故現場 事故調查 現場勘察 事故調查分析及結論 施工傷亡事故處 理 2Z201096 生產經營單位及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 主體 決策 機構 主要負 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 責人 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個體投 資者 不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 違 法 行 為 法 律 責 任 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 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 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 2萬元以上 20萬 元以下罰款。 ( 1)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 職責 主 要 負 責 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 業整頓。 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 2萬 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 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 注意: 年的時限) 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注意: 5年的時限) ( 2)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 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 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 處理期 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 3)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 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 15日以下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1)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 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 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 3)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 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 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 全生產事項 ( 4)特種作業人 員未按照規定 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 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 并處 2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 并處 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 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 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 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 ( 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 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 計施工 ( 3)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 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 ( 4)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 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 5)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6)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 7)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 動防護用品 ( 8)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 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 安全標志,投入使用 ( 9)使用 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 藝、設備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止建設或者 停產停業整頓,可 以并處 5萬元以下的 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 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 刑事責任。 (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 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 督管理 ( 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未進行評 估、監控或未制定應急預案 ( 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 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 2萬元以上 10萬元 以下的罰款; 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造成嚴重 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 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 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 出口 未經依法批準 ,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 物品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10萬元 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 違法所得不足 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 2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 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 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 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 5 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 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 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 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 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 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 或者個人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 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 責令停產停業。 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 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 全管理人員進行 安全檢查協調。 生 產 經 營 單 位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 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 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 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處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款。 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 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 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 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 全生產條件 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 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 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發生生產 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 人財產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 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 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 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 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 民法院執行。(這一點要注意) 這一點要注意) 生產經營單位 不服從管理,違 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 的從業人員 反安全生產規章 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 制度或操作規程 給予處分; 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 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 對生產安全事故 負有安全生產 隱瞞不報、謊報 或者拖延不報 監督管理職責 部門 2Z201100 掌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條例的主要內容 2Z20110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 1. 2. 3. 4. 5. 6.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2Z201102 建設單位安全生產 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 2. 3. 4. 5. 6.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 不得向有關單位提出影響安全生產的違法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資 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時應當報送安全施工措施 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 2Z201103 監理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審查義務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報告義務 應當承擔監理責任 1. 2. 3. 2Z201104 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1. 2. 3. 4. 5. 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資質條件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安全責任的劃分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保障措施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Z201105 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主要責 任和義務 1. 2. 3. 機械設備和配件供應單位的安全責任 機械設備、 機械設備 、 施工機具和配件出租單位的安全責 任 起重機械和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全管理 2Z201106 施工企業及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 主體 建設 行政 主管 部門 工作 人員 違法行為 ( 1)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 ( 2)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 ( 3)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 4)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 用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 設工程停止施工。 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責令限期改正,處 20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 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 事責任;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 業整頓,并處 10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 資質證書;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 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 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 建 設 單 位 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 關部門備案 ( 1)對勘察、設計、施工、工 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 ( 2)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 3)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工 程 監 理 單 位 ( 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 方案進行審查 ( 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 時停止施工 ( 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 主管部門報告 ( 4)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 注冊 執業 人員 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 制性 標準 責令停止執業 3 個月以上 1 年 以下; 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 證書, 5 年內不予注冊;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 不予注冊;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提示:同樣作為一名注冊執 提示: 業人員,建造師應特別注意這里 業人員, 的處罰) 的處罰) 設備 供應 單位 出租 單位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未按照安 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 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 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 及配件 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 1 倍以 上 3倍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 責任。 責令停業整頓,并處 5萬元以 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施工 起重 機械 和整 體提 升腳 手架、 模板 等自 升式 架設 設施 安裝 、拆 卸單 位 ( 1)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 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施工措施 職工提出后,對事故 隱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 降低資 ( 3)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 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 后果,構成犯罪的, 質等級, 具虛假證明 對直接責任人員,依 直至吊銷 照刑法有 關規定追究 資質證書; 刑事責任。 造成損 失的,依 ( 2)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法承擔賠 償責任。 ( 4)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 說明,辦理移交手續 ( 1)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 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 ( 2)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 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 關工作 ( 3)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 材 ( 4)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 頓,處以罰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 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 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 工 單 位 ( 5)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 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 ( 6)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 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 20%以 上 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 停業整頓,并處 5萬元 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 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構成犯罪的,對直接 責任人員,依照刑法 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 1)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 ( 2)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 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 行封閉圍擋 (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 4)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 ( 5)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 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造成損失 的,依法 承擔賠償 責任 ( 1)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 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2)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 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 3)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 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 ( 4)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 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 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 處 10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 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 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 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 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 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 整頓;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 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構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 事處罰的,處 2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 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 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5年內不 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 目負責人。(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 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施 工 單 位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 責 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 險作業 2Z201110 掌握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與工程 掌握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與工程 建設相關的內容 2Z201111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用范圍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 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 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 從事生產活動。 2Z201112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 2. 3. 4.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 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 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化學品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 除此之外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的 , 由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 并 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 發和管理。其他煤礦企業由省、自治區、 發和管理 。 其他煤礦企業由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 機構負責,并接受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機構負責,并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頒發和管理。除此之外的,由省、自治區、 頒發和管理 。 除此之外的 , 由省 、 自治區 、 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 部門負責,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部門負責,并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 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2Z201113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取得 條件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具備的安全 生產條件 (13 項 生產條件 項 ) 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具 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12 項 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項 ) 1. 2. 2Z201114 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法律責任 2Z201114 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法律責任 ( 1)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 違法所得,并處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 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2)安全生產許可 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 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 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 3)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 10萬元以上 50萬元 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 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 定處罰。 ( 4)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 行之日起 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 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本 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 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2Z201120 掌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 2Z201120 掌握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內容 2Z201121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主要目的:保證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質量; 依 據: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主要內容: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 此有 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 主要手段: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 特點:權威性、強制性、綜合性、宏觀性。 2Z201122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 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 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 、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 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 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 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或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 低建設工 程質量; 程質量;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使用; 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 對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 理單位進行監理; 理單位進行監理;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合同約定建設單位提供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 合同約定建設單位提供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 應當保證 其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的要求, 其符合設計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要有設計方案;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要有設計方案; 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工程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 2Z201123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重點掌握 ) ) 1. 2. 3. 4. 5. 6. 7. 8. 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證書, 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 攬工程; 攬工程; 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不得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不得偷工減料; 不得偷工減料; 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 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 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不得使用; 不得使用; 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 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 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在隱蔽工程隱蔽前, 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在隱蔽工程隱蔽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 程質量監督機構 ; 程質量監督機構;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單位 或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 或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 單位進行檢測; 單位進行檢測;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承包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承包單位應履行保修義務。 2Z201124 建設工程監理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1. 2. 3. 4. 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 證書, 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證書 , 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 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 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 、 建筑構 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注意 這一規定 ) 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 應當依照法律 、 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 、 設計文件和建設 工程承包合同, 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 質量實施監理, 工程承包合同 , 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 并對 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施工現場 。 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 , 采取旁站 、 巡 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2Z201125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 1. 2.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時,應 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 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這里重點掌握國家對最低 保修期限的具體年限規定: 保修期限的具體年限規定: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 基礎設施工程、 基礎設施工程 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 屋面防水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 防滲漏,為 5年; 防滲漏, 年 (3)供熱與供 冷系統,為 2個采暖期、供冷期; 供熱與供冷系統, 個采暖期、 供熱與供冷系統 個采暖期 供冷期; ( 4 )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 2 年。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 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施 工單位、 2Z201126 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在施工中偷工減料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 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 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 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 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 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改正,處 10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 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 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改正,處 10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 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改正,處 5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改正,處 5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 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 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予以取締,并處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 得的,予以沒收。 吊銷資質證書,處以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有違 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責令改正,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罰款;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 書。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 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 施 工 單 位 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 案擅自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 重結構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 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 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責令改正,處 50 萬元以上 100 萬 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 0.5%以上 1%以下 的罰款; 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 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2)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3)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 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 設 單 位 (4)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5)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未實行工程監理 (6)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 料、建筑構 配件和設備 (8)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 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 (2)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3)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 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責令改正,處 20 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 1% 以上 2%以下的罰款。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 2%以上 4%以下的 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 10萬元以下罰款。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 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的酬金 1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工程監理單位 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 1倍以上 2倍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 資質證書;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工程監理單位 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 25%以上 50%以下的罰款;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 工 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 程 工程 監 理 單 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位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 責令改正,處 50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降低工程質量 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有違法所得的, 予以沒收;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 筑構 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 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 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Z201130 掌握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有關規定 2Z201131 工程建設標準的種類 1. 工程建設標準的概念 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保護的統 一的技術要求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術語、 符號、 代號、制圖方法的一般原則。 2. 工程建設標準的劃分 根據標準的約束性劃分 強制性標準 推薦性標準 工程建設標準的劃分 設計標準 根據標準的內容劃分 施工及驗收標準 建設定額 技術標準 根據標準的屬性劃分 管理標準 工作標準 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根據標準的等級劃分 地方標準 企業標準 2Z201132 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1.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內容 對學習和考核進行監督檢查; 應對建設工程項目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階 段監督檢查; 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建筑材料、設備進行進場驗收; 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整個建設過程中,嚴格執行工程建設 強制性標準; 工程的準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等是否符合強制 性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中的有關規定。 2.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方式 重點檢查 抽查 專項檢查 2Z201133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實施的法律責任 主體 建 設 單 位 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責令改正,并處以 2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 建筑構配件和 設備 的罰款。 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 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責令改正,并處以 10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 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 4%以下 的罰款; 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 ,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 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勘察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 設計 單位 施工單位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施 工 單 位 工程 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以 責令改正,處 50 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的罰 監理 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單位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 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管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 部門 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 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Z201140 熟悉消防法和勞動法與工程建設相 關的主要內容 2Z201141 消防法關于工程建設活動火災預防的規定 1. 2. 3. 4. 機關、團體、企業、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 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的單位、個人, 的單位、個人,必須執行國家 禁止在具有火災、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Z201142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 2. 3. 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 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的訂立要求 (1)當事人具有合法的資格 (2)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履行 (1)勞動合同履行的要求 (2)勞動合同履行原則 4. 勞動合同的變更 (1)勞動合同變更的涵義 勞動合同變更的涵義 (2)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 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 用人單位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改變工作任務; 用人單位轉 產或調整生產任務、改變工作任務; 用人單位嚴重虧損或發生自然災害,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義務; 用人單位嚴重虧損或發生自然災害,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 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在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 在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安排職工從事 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 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但下列情況除外: 1)發生事故或遭遇 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工作; 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2)因工作需要臨時調動工作; 3)發生短期停工; 4)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發生短期停工; )法律允許的其他情況。 (3)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勞動合同變更的程序 及時提出變更要求 按期做出答復 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5. 勞動合同的解除 (1)勞動合同解除的涵義 勞動合同解除的涵義 (2)勞動合同解除的分類 勞動合同解除的分類 法定解除 協商解除 (3)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 單位規章制度;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 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工作;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5)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勞動者解除合同 勞動者解除合同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 30日以書面形 式通知用人單位。 特殊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 迫勞動;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 動條件。 6. 勞動合同的終止 (1)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2)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合同目的實現; 勞動者退休或死亡; 用人單位消滅。 2Z201143 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 1. 2. 勞動保護的概念 勞動保護的主要內容 (1)安全及勞動衛生規程 (2)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2Z201144 法 律 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違反消防法、 施工企業及從業人員違反消防法、勞動法 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法律責任 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 停業,可以并外罰款。 ( 1)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 格,擅自施工 ( 2)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 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 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 行業標準的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 工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可 以并處罰款。對單位除上述處罰外,并對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 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警告。 消 (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 2)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 禁令,吸煙、使用明火; ( 3)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 防 法 ( 4)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 秩序; ( 5)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 揮,影響滅火救災; ( 6)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 (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 成嚴重后果的; ( 2)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消防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 3)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 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處警告或者罰款;對單位除上述處罰外,并對其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現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 款。 有第( 2)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 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 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 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責任 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 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 賠償金。 勞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 提供必要的勞動 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 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 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 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 187條的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吊銷營業執照。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 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構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動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法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 (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 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 打擊報復舉報人員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 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備注: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2Z201150 熟悉工程建設從業資格制度 2Z201151 從業單位資質管理 1. 范圍 施工單位 勘察、設計單位 工程監理單位 其他單位 (如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 等 ) 2. 資質條件 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 的專業技術人員 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Z201152 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1. 范圍 注冊建筑師 注冊結構工程師 注冊監理工程師 注冊工程造價師 注冊建造師 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2. 管理規定 資格證件嚴禁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 違反規定的,視具體情節追究法律責任 具體管理辦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 2Z201160 熟悉建設工程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 熟悉建設工程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的種類 2Z201161 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種類 1. 民事責任的概念 2. 違約責任 (1)違約責任的特征 違約責任的特征 (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2)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積極要件 有違約行為 消極要件 無免責事由 (3)違約行為的概念與分類 違約行為的概 念與分類 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 (4)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 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5)實際違約 實際違約 不履行 遲延履行 不適當履行 (6)違約的免責事由 違約的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不可抗力) 約定免責(合同免責條款) (7)違約責任的形式 違約責任的形式 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 3. 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 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2)侵權行為的分類 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 (3)侵權責任 (3)侵權責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 恢復原狀 賠償損失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賠禮道歉 2Z201162 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種類 1. 2. 3. 4. 5. 行政責任的概念 因違反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規而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違反建筑市場管理法律、 違反建筑市場管理法律、法規責任認定與處理 違反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 違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責任認定與處理 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 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責任認定與處理 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行政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拘留、沒收、停 止營業等) 行政處分(主要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 降薪、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2Z201163 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 1. 刑事責任的概念 犯罪主體因違反刑法的規定,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 工程建設中常見的刑事犯罪 重大責任 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貪污罪; 介紹賄賂罪; 單位行賄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強迫職工勞動罪; 挪用公款罪;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3.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 2Z201170 了解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2Z201171 1. 2. 3. 4. 工程法 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 有損害事實發生 存在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 2Z201172 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特殊構成要件 主要 區別 特殊 主體 特殊 結果 無過 錯 責任 轉承 責任 一般構成要件 特殊構成要件 對違法者即承擔責任的主體沒有 法律規定違法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身 特殊規定,只有具備了相應的行 份和職務時才能承擔法律責任 為能力即可成為責任主體 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就要承擔 要求后果嚴重、損失重大,否則不 相應的法律責任 能構成法律 責任 要求違法者主觀上必須有過錯 不要求行為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 只要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那么,受 益人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要求實施違法行為者承擔法律責 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有些法律責任 任 則要求與違法者有一定關系的第三 人來承擔 2Z201180 了解保險法與工程建設相關的主要內容 2Z201181 建筑工程一切險 1.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2. 承保范圍 3. 除外責任 4. 保險期和保險金額 5. 免賠額 2Z201182 安裝工程一切險 1. 概念和特點 2. 投保人與被保險 人 3. 責任范圍及除外責任 4. 保險期限 模擬試題演示 適應出題方式 培養解題思路 熟悉解題技巧 鞏固記憶要點 增強應試經驗 單項選擇題 1.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選項中不 屬于建造師的執范圍的是( B )。 A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B查處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C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D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知識要點: 2Z201012建造師的執業范圍。本題主 要考查建造師執業范圍的相關規定。 解題 思路: 根據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建造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1)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 (2)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的其他業務。 選項 B“查處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則屬于建 設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職權,其他主體不能隨意行 使。 2.建造師經( C )后,方有資格以建造師名 義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 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 A備案 C注冊 B審核 D批準 知識要點: 2Z201013 建造師的執業要求。 該題主 要考查建造師的執業前提。 解題思路: 建造師經注冊后,方有資格以建造師名義擔任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及從事其他施工活動 的管理。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未經注冊的,不得 以建造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管理工作。 這是我國相關法律對建造師執業前提的基本要求, 必須嚴格依法執業。因而,正確答案應當是 C。 作為建造師的考試,關于建造師資格制度的知識點 是必考點,切記注冊是以建造師名義執業的前提! 3根據我國建造師注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的有效期一般為( ) C 年。 A一年 C三年 B二年 D五年 知識要點: 2Z201013建造師的執業要求。本題 主要考查建造師執業前提中關于注冊的相關管理 規定。 解題思路: 根據我國有關建造師的法律規定,建造師執業資 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 3 年,有效期滿前 3個月,持證 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在注冊 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手 續。因而正確選項應當是 C。 注冊是建造師執業的前提,注意識記有關注冊的管 理規定,比如時間限制、注冊條件以及被注銷的幾 種情形。作為建造師的考 試,關于建造師資格制度 的所有知識點都必須牢記! 4.根據民法基本理論,下列選項中不屬于民事法 律關系的構成要素的是( B )。 A主體 C客體 B自然事件 D內容 和 2Z201022 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 本題主要考查民法原理中法律關系的有關概念和 理論,屬于知識點的綜合運用。 知識要點: 2Z201021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解題思路: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規范進行調整的社會關系。法 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 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 成 ,缺少其中一個要素就不能構 成法律關系。自然事件屬于法律事實中事件的一種, 法律事實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終止的原 因,包括行為和事件,事件又分自然事件和社會事 件。所以,自然事件是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 終止的原因,而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因 而正確選項應當是 B。 5.從法學理論上分析,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合同 的標的,屬于一種表現為( C )的民事法律 關系客體。 A物 C行為 B財 D智力成果 知識要點: 2Z201021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本題主要考 查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四種表現形式。 解題思路: 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在法 學理論上,客體一般表現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資 財富(也稱智力成果)。其中的行為多表現為完成 一定的工作,比如工程建設活動中的勘察設計任務 等。因而正確選項應當是 C。 6.在代理關系中,如果因為授權不明確而給第 三人造成損失,( D )。 A被代理人獨自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B代理人獨自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C第三人自己承擔損失 D被代理人要 向第三人承擔責任,代理人承擔 連帶責任 知識要點: 2Z201024代理制度的基本內容。 解題思路: 由于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產生 的,因此,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必須要明確。根據 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由于授權不明確而給第 三人造成損失的,則被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情況下,在代理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 擔。但在授權不明確的情況下,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雙方都有過錯,如果給第三人造成損失,則要由雙 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7.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 間內不行使權利,法律 將消滅其( B )。 A.訴權 B.勝訴權 C.債權 D.物權 知識要點: 2Z201026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本 題主要考查訴訟時效的概念。 解題思路: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 權的制度。勝訴權與訴權是不同的,如果消滅了訴權, 法院就不會受理權利人的起訴。而過了訴訟時效,權 利人還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僅僅是喪失了勝訴權, 也就是說,法院如果查明有超過訴訟時效的事實,就 不再進行實體的 審理,即不保護權利人的勝訴權。因 此,正確答案是 B。 8.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 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 A )內開工。因故不能 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A 3個月 B 6個月 C 1年 D 2年 知識要點: 2Z201033施工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主要考查領取施工許可證后的規定。 解題思路: 根據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 之日起 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 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 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 過 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 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 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 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 不能按期開工超過 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 告的批準手續。據此,正確答案為 B。 注意識記施工許可證與開工報告在期限上的不同。 9.甲公司的資質等級為特級,乙公司的資質等 級為二級,現兩公司欲組成聯合體,共同承包 某大型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試問,根據我 國建筑法的規定,甲乙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 ( C )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該工程。 A特級 B一級 C二級 D三級 知識要點: 2Z201041建筑法關于承攬工程的有 關規定。本題主要考查聯合體承包的資質確定。 解題思路: 根據我國建筑法的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 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 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簡言之,就是 “就低不就高”的原則。 10.某企業在一次大型工程項目的招標活動中,準備安排 以下招標程序:成立招標組織;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 并對招標文件答疑;簽收投標文件;編制招標文件和 標底;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 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發售招標文件;對 潛在投標人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潛在投標 人。你認為正確的排列順序是( )。 D A、 B、 C、 D、 知識要點: 2Z201063招標投標法關于招標程序 的規定。 解題思路: 考生 結合自己參加投標的實踐進行理解記憶。本 題可采用排除法解題,第一步各選項都是一樣,從 第二項可以判斷出 A 是錯誤的,因為根據常識, “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至少應發生在“發布招標 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之后;從最后一項可以判 斷出 C 是錯誤的,因為不可能在最后才“發售招標 文件”。 11.安全生產的“三同時”是指,建設項目的安 A 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 A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B同時立項、同時規劃、同時審批 C同時勘察、同時設計、同時監理 D同時施工、同時監督、同時審計 位 安全生產保證的規定。主要考查安全生產的 “三同時”制度。 知識要點: 2Z201092安全生產法關于工程建設單 解題思路: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的“三 同時”是指,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 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12.根據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 定,下列選項中不屬于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的責任或義務的是( D )。 A安全施工技術要求的交底 B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 保險 C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 、新材料時對 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D辦理施工許可證時報送安全施工措施 知識要點: 2Z201104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 的主要責任和義務。 解題思路: 該題為反選題, D項應當屬于建設單位的安全 生產管理義務。由于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 D。 在復習此部分內容時,一定要將某一類責任主體與 其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內容聯系起來記憶,注意理 解他們之間的關聯性。 1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房屋建筑工程中房 間和外墻面防滲漏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C )。 A 1年 C 5年 B 2年 D合理使用年限 知識要點: 2Z201125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 規定。 解題思路: 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規定,可考性和 實務性都很強,注意識記。 14.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串通,弄虛作假、 降低工程質量并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應當由 ( C )承擔。 A監理單位 B施工單位 C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連帶 D建設單位 知識要點: 2Z201126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監理 單位的法律責任。本題主要考查監理單位的法律責 任。 解題思路: 參見建 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 67條的規定, 這里又是一個連帶責任,與其他法律法規中規定承 擔連帶責任聯系起來進行記憶。 15.下列企業的行為中,違反我國消防法 的規定的是( A )。 A甲公司安排其施工人員在一幢尚未竣工的大樓內住宿 B乙公司在一油庫附近施工,由于在施工過程中將使用 電氣焊,于是提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動火手續 C丙公司對其施工用的柴油單獨存放并設置了警示標志 D丁公司為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定期檢查其消防設施 知識要點: 2Z201141消防法關于工程建設活動 火災預防的規定。 解題思路: 本知識點為熟悉層,雖然不要求靈活運用,但對 考試用書中所述內容必須理解。結合自己在工程實 踐中接觸的消防知識進行理解。 16.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 列何種情形時,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 D )。 A某單位司機李某在運送貨物過程中,嚴重違反交 通規則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 有期徒刑 B王某與某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在試用期間, 該單位發現王某弄虛作假,根本不符合單位規定的錄 用條件 C史某在 被某單位聘用擔任業務員期間,將該單位 大量客戶介紹至其親屬開辦的企業,造成單位利益遭 受重大損失 D因單位調整生產,職工單某無法適應單位工作, 經過培訓仍然無法進行工作 知識要點: 2Z201142關于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主要考查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解題思路: 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由于勞動者 一方具有重大過錯,損害單位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或者在試用期被證明無法適應單位勞動的。注意隨 時解除與提前通知后解除的條件是不同的,結合本 題中給出的模擬場景進行記憶。 17.下列不屬于我國建筑業中實行執業資格管 理的從業人員的是( A )。 A注冊會計師 C注冊監理工程師 B注冊建筑師 D注冊建造師 知識要點: 2Z201152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管 理。 解題思路: 目前,我國建筑工程的從業人員主要包括:注 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咨詢工程師、注冊建造師、 注冊房產估價師等,注冊會計師不屬于建筑業的 專業人士。 18.王某是某工程監理企業甲公司的一名監理工程師, 1998年 7月退休, 2003年 10月,王某所在企業曾經監理 的一項工程發生嚴重質量事故,給業主乙公司造成了 重大損失。經調查發現是王某在 1995年擔任該工程監 理工程師期間違反國家有關質量管理規定造成的。請 問,該法律責任應當由( C )承擔。 A甲公司 C王某 B乙公司 D甲公司和王某連帶 主要考查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責任 認定與處理。 知識要點: 2Z201162 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種類。 解題思路: 由于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法規的質量 責任是一種相對嚴厲的責任 ,因此,對相關單位 工作人員重大質量事故責任的追究,法律規定是 沒有時效的。 19.下列選項中不屬于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 人范圍的是( B )。 A業主 C總承包商 B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D監理工程師 知識要點: 2Z201181 建筑工程一切險。本題主 要考查建筑工程一切險被保險人的范圍。 解題思路: 被保險人一般要求與保險標的有某種利益關系, 從這個角度對該知識點進行識記。 20.根據我國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下列投 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有效 的是( B )。 A甲公司的投標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B乙公司投標時法定代表人未到投標現場, 但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了委托書原件 C丙公司和丁公司組成了一個聯合體,但在 投標文件中未附聯合體投標協議 D戊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 知識要點: 2Z201081招標投標法關于開標程序 的規定。主要考查無效標的幾種情形。 解題思路: 無效標的幾種情形必須牢記,此知識點的可考 性非常強。而且:目前在工程投標實踐中,很多投 標文件的編制都不很規范,通過相關法律知識的學 習,有助于規范 建造師將來在投標過程中標書的制 作。 多項選擇題 1.根據我國有關建造師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 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中的( ABDE)。 A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后 B無犯罪記錄 C必須在施工企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D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E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知識要點: 2Z201013建造師的執業要求。本題 主要考查建造師執業前提中對注冊條件的相關管 理規定。 解題思路: 根據我國有關建造師的法律規定,申請注冊的 人 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建造師執業 資格證書后;( 2)無犯罪記錄;( 3)身體健康, 能堅持在建造師崗位上工作;( 4)經所在單位考核 合格。 注冊是建造師執業的前提,關于注冊的條件必須掌 握。注意:這幾個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2.根據我國建造師的執業劃分,下列屬于二 級建造師的執業類別的是( ABDE )。 A.房屋建筑工程 C.民航機場工程 E.裝飾裝修工程 B.水利水電工程 D.機電安裝工程 知識要點: 2Z201013建造師的執業要求。本題 主要考查二級建造師的專業劃 分。 解題思路: 一級建造師執業劃分為個專業;二級建造師執 業劃分為個專業。 二級沒有鐵路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 港口與航道工 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 鐵路工程 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道工 通信與廣電工程。 程以及通信與廣電工程 通信與廣電工程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ACDE )。 A.依法成立 B.有上級主管機關 C.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D.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E.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知識要點: 2Z201021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要 素。 本題主要考查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中法人的四個構成 要件。 解題思路: 法人應當具備四個構成要件:( 1)依法成立; (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 組織結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因 而正確選項應當是 A C D E。前 3項條件是一般企業 都必須具備的條件,可以結合本企業的一些特點進 行記憶和理解,關鍵是第( 4)項,這是法人的最本 質的特征。 4.關于債權與物權的區別,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BCE )。 A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 的,物權的 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 B債權是對人權,物權是對世權 C債權是相對權,物權是絕對權 D債權的實現不需要義務主體的協助,而物權的實 現則需要他人的協助 E債權的客體不限于物,物權的客體則只能是物 知識要點: 2Z201025債權。主要考查物權 與債權的區別。 解題思路: 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 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物權則是民事主體依法對特定的物 進行管領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債權與物 權的區別,考試用書中主要論及三點 :( 1)債權與物權的主 體不同。即: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是對 人權;物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則為不特定的, 是對世權。( 2)債權與物權的內容不同。債權的實現需要義 務主體的積極協助,是相對權;物權的實現則不需要他人的 協助,是絕對權。( 3)債權與物權的客體不同。債權的客體 可以是物、行為和智力成果;而物權的客體則只能是物。因 此正確答案為 A B C E。 5.根據我國建筑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工程 監理企業與( ACE )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 利害關系。 A被監理 工程的施工單位 C材料供應商 E設備供應商 B建設單位 D招標代理機構 知識要點: 2Z201052建筑法對建設工程監理單 位的限制性規定。 解題思路: 建設單位(即“甲方”)與監理單位之間是委托 代理的法律關系,因此,法律并不限制他們之間的 隸屬關系和利害關系。在工程實踐中,一些建設單 位甚至還有自己的監理公司,他們的工程一般就由 自己的下屬監理單位來進行監理。本題可以采用排 除法的做法。 6.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下列工程 建設項目中必須進行招標的 是( CDE )。 A.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 B.涉及國家安全的項目 C.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D.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E.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 安全的項目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主要考查必須招標 和可以不招標的項目范圍。 知識要點: 2Z201062招標投標法對建設工程項目 解題思路: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一般都是與國家利 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相關的項目,從這個角度進行理 解和掌握。本題也 可以采用排除法的做法,因為可 以不進行招標的項目更容易記憶。 7.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下列關于 招投標程序的說法正確的是( BCD)。 A.開標在投標截止日后進行 B.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日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 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C.評標應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D.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 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E.招標人僅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不必通知未中標 的投標人 知識要點 : 2Z201080招標投標法關于開標、評 標和中標的主要規定。 解題思路: 本題也可以采用排除法的做法,對招投標程序 一定要結合你的工程投標實踐進行記憶。 8.下列權利中的( ABCE )是安全生產法賦 予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中的權利。 A.了解工作崗位的危險因素的知情權 B.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的批評、檢 舉和控告權 C.拒絕違章作業指揮的權利 D.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權 E.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的避險權 知識要點 : 2Z201093安全生產法關于從業人員 安全生產權利 的規定。 解題思路: 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權屬于行政權力,一般 民事主體無權行使。 9.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我國 對( ABCD)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A.礦山企業 B.建筑施工企業 C.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D.煙花爆竹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 E.汽車生產企業 知識要點 : 2Z20111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適 用范圍。 解題思路: 據我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 2條規定:“國 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 竹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 全生產許可制度。” 根據以上規定,很容易判斷出正 確答案為 A B C E。 10.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下列標準中屬于 工程建設業的強制性標準的是( ABDE )。 A.工程制圖標準 B.工程驗收的通用質量標準 C.施工企業檔案管理標準 D.工程建設中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術標準 E.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標準 知識要點 : 2Z201131工程建設標準的種類。主 要考查工程建設業的強制性標準。 解題思路: 這些標準都屬于和工程建設的安全、質量等有 著密切關系的內容,注意識記。第 6)項為兜底條款, 無實質性內容,可不記憶。 11.法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 ABCD )。 A有損害事實發生 B存在違法行為 C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D違法者主觀上有過錯 E受損害者主觀上無過錯 知識要點: 2Z201170 了解建設工程法律責任的 構成要件。 解題思路: 結合具體案例理解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受害 方有過錯僅僅是可以相應減輕損害方的責任,不 能 成為構成要件。 2Z202000 合同法律基本制度 【本章導讀】本章主要講述了我國合同法以及 本章導讀】 擔保法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訂立與合 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與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合 同的轉讓及終止、合同的種類與擔保形式等內容。另 外,還要求掌握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與防范措施。本 章學習重點的難點較多,知識體系嚴密,實踐性強, 因此要合同法理論與工程實踐的結合。 本章知識體系 2Z202010 合同的效力 2Z202020 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及違約免責 掌握 2Z202030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2Z202040 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和防范措施 熟悉 了解 2Z202050 合同形式、合同的訂立 2Z202060 合同的種類和擔保形式 2Z202000 合同法律基本制度 2Z202010 掌握合同效力的法律規定 2Z202011 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1. 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2.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實;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實; 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 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 具備法律、 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 的形式要件。 的形式要件。 2Z202012 無效合同的種類及處理 1. 無效合同的概念 雖經合同當事人協商訂立 ,但因其不具備或違反了法 定條件 ,法律規定不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2. 無效合同的類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 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 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Z202013 可撤銷合同 1.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2.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3. 撤銷權的消滅 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4.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自始 沒有法律效力。 合同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Z202014 效力待定合同 1. 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2. 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 無權處分財產人訂立的合同 掌握合同履行、 2Z202020 掌握合同履行、違約責任形式及違 約的免責規定 2Z202021 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定 1. 合同履行的概念 2.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 3. 合同履行中約定不明的處理 4. 合同中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法律 規定 以懲罰違約人為原則 2Z202022 違約責任承擔的形式 1. 違約責任的概念 2.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無過錯原則)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無過錯原則) 主觀要件:不論合同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 要造成違約的事實,均應承擔違約責任 客觀要件:只要出現了客觀的違約事實,則應承擔 違約的法律責任。 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 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 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3.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 1. 2. 3. 4. 5. 6. 7. 繼續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賠償損失 違約金 定金 價格制裁 違約責任各種形式相互之間的適用情況 繼續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 ,一般不同時適用 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違 約金或定金) ,可以同時適用 賠償損失與違約金 ,不能同時適用 定金與違約金 ,不能同時適用 2Z202023 違約的免責規定 1. 違約責任的免除 2. 不可抗力及其責任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部 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責任。 掌握合同變更、 2Z202030 掌握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的規定 2Z202031 合同變更 1. 2. 合同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的條件 當事人之間原已經存在合同關系 合同變更必須有當事人的變更協議 原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變更必須按照法定的形式 3. 合同變更的效力 變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 合同履行。 合同的變更不 產生追溯力。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追償的權利。 4. 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Z202032 合同轉讓 1. 合同轉讓的概念 2. 債權人轉讓權利 ( 1)概念及特征 ( 2)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 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 原債權有效存在 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 履行必須的程序 ( 3)債權轉讓的限制 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 債務人轉移義務 ( 1)概念 ( 2)債務轉移的構成要件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轉移合同; 存在有效債務; 擬轉移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4.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 1)概念 ( 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成立要件 轉讓人與承受人達成合同轉讓協議 原合同必須有效 原合同為雙務合同 必須經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 3)債權債務概括轉移的發生條件 債權債務因合并而發生概括轉移 債權債務因分立而發生概括轉移 2Z202033 合同終止 1. 2. 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的條件 債務已經按 照約定履行 合同解除 債務相互抵消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3. 合同解除 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 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權的行使 1)解除權行使的方 式 2)解除權行使的期限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2)合同已經履行的,要求恢復原狀; 3)合同已經履行的,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4)合同解除后的損失賠償; 5)合同終止后的結算和清理。 2Z202040 掌握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和防范措施 施工合同糾紛的成因 2Z202041 施工合同糾紛的成因 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異議或因 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合同中應承擔的義 務等原因而產生的糾紛。 2Z202042 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1.和解 和 解 2.調解 調解 行政調解 人民(民間)調解 法院調解或仲裁調解 3. 仲裁 ( 1)概念 ( 2)基本原則 獨立原則 自愿原則 或裁或審原則 一裁終局原則 先行調解等原則 ( 3)仲裁程序 仲裁 申請 受理 仲裁協議(包括: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 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申請(條件: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 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 理范圍) 仲裁受理(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 5日內, 書面通知當事人是否受理) 組成 仲裁 庭 由 3名仲裁 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由 1名仲裁員組成 開庭 和 裁決 程序:開庭、舉證、質證、辯論、裁決。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 裁決 執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 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 請執行。 4. 訴訟 ( 1)概念 ( 2)第一審普通程序 起訴與受理 審理前的準備 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 法庭調查 法庭辯論 評議審判 法院調解 ( 3)第二審程序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 駁 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原判決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 足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查清事 實后改判;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 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 4)審判監督程序 1)法院啟動的審監程序: 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 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 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 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 指令下級人 民法院再審;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 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 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 5)執行程序 執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用國家 強制力,強制當事人履行已生效的判決和其他法 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的行為,也稱強制執行。 執行的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 強制執行措 施: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 務部分的收入;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查詢被執行人 的存款情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不 得超過被執行人應履行義務的范圍;查封、扣押、 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 財產;對被執行人隱瞞的財產進行搜查;執行特 定行為等。 施工合同糾紛的防范措施 2Z202043 施工合同糾紛的防范措施 1. 2. 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糾紛的總體防范措施 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糾紛的總體防范措施 常見施工 施工合同糾紛的具體防范措施 常見施工合同糾紛的具體防 范措施 2Z202050 熟悉合同形式及合同的訂立 2Z202051 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Z202052 合同的主要條款 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場所 標的 數量 質量 價款和報酬 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違約責任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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