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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協議:_青島市勞動合同樣本甲方:_乙方:_簽訂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頁 共 47 頁青島市勞動合同樣本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注冊類型地址乙方(職工)姓 名 性別出 生 年月身份證號碼住 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現行勞動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愿自,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雙方本著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共同遵守履行.合同期限和履行地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采取下列第 種形式.(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終止合同條件出現時止.(三)以完成一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生產任務完成止.其中,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第二條合同履行地工作內容第三條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第四條乙方應按照本崗位(工種)規定的數量和質量指標要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崗位(工種)工作的任務和責任如下:第五條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 (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第六條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第七條 甲方應明確規定乙方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情況:第八條 甲乙雙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第十一條 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工作制.(一)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三)不定時工作制: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實行本條(二),(三)項工時工作制的,應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一條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十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和安排乙方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按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即:(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2%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節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資的3%的工資報酬.第十三條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計劃生育等假.勞動紀律第十四條甲方應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管理,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第十五條乙方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第十六條乙方違反申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第十七條甲方應遵循按勞動分配原則,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自主制定本企業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工資支付形式和工資標準.按本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周).該標準包括以下內容(項目):不包括:第十八條甲方以月(周,日)為周期支付乙方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本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為甲方提供正常勞動的,甲方應于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第十九條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應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乙方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甲方安排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第二十條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實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工資支付內容為:保險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省,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第二十三條在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第二十六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第二十七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雙方應簽訂變更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第二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第二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勞動教養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三十條解除合同;(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經醫務勞動鑒定機構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本條(二),(三)款合同期限屆滿的,應將本合同延續至醫療期滿或哺乳期滿為止.第三十二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四)甲方強迫乙方集資,入股或者繳納風險抵押性財物的;(五)甲方拒絕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六)甲方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屬本條(二),(三),(七)款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一)由甲方出資專項培訓未達到培訓協議要求或本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二)擔任國家重點科研項目或協議承擔甲方科研項目尚未完成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一)本合同期限屆滿的:(二)乙方退休,退職或者死亡的:(三)本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違約責任第三十六條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第三十七條雙方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乙方違約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計算)乘以 %(最高不超過1%)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第三十八條甲乙雙方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勞動爭議處理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三十日內調解不成的,應當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者合同履行期間,如相關條款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抵觸的,按國家,省,市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本合同用鋼筆或毛筆填寫,涂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第四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日期:年 月 日 簽字日期:年 月 日第 9 頁 共 47 頁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全稱):承包人(全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議如下: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規模及結構特征:工程承包范圍:工程立項批準文號:資金來源:二、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天。三、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四、合同價款幣種:合同總價(大寫):元(小寫)¥:元綜合單價或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五、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6本合同通用條款;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圖紙;9工程量清單;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11發包人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六、詞語含義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七、承包人承諾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書所約定的全部義務。八、發包人承諾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訂立時間:年 月 日訂立地點:發包人和承包人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并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本合同生效。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1通用條款一、詞語定義1詞語定義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12專用條款:是發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13發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包人同意外)。15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16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17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業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18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110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理的單位。111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112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113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114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115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116發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117合同價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應得到的價款。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118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119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120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21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122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日期。123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數。124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125圖紙:指由發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126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127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128書面形式:指合同、協議、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129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130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13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132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133法定節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二、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21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1)本合同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6)本合同通用條款;(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8)圖紙;(9)工程量清單;(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11)發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31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32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4適用標準、規范41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現行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的要求。國家、行業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范存在不一致時,發、承包人根據標準/規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范。42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5圖紙5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52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53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提供延誤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54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準或備查。55發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行。6通知與送達6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出或發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收件方應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收、無理扣壓或拖延。62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包人或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批準書、批準函、指令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63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給發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送或派專人送達發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64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后拒絕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也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三、發包人和承包人7發包人71發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72發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5)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組織進行現場交驗;(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73發包人可以將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74發包人未能履行72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8承包人81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82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3)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5)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83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四、工程管理人員9工程師91發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通知承包人。實行監理的工程,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出。發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92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力,如果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批準。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93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包人的批準:(1)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2)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3)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4)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5)提出或批準索賠;(6)簽發支付證書;(7)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8)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包人批準的權力。但是,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包人已予批準。94當工程師認為出現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包人作出書面報告。95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定或發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96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97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98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本款規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99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現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10項目經理101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10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出,接收人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103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包人同意。后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104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105項目經理按發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五、分包12分包121施工分包分為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122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分包,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包人批準,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等的規定。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分包。123承包人沒有承擔某專業工程的承建資質,承包人必須根據122款的約定將該專業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124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督,并對本工程發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125承包人按規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126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127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128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129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系,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包人進行正常的結算。六、施工準備工作14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141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142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143工程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或橫道圖兩種方法編制,并應包括每季(或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144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145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后執行。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146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15施工準備151承包人應對全部現場作業、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范原因的適應性、穩妥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152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現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153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154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有道路或其他聯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包人索賠,并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155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156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157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并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158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59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生。發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510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16開工及延期161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162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求后48小時內確認,報發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163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17暫停施工和復工171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發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包人不予補償:(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3)因現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173因發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74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63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包人;(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175在工程師發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18工期及延誤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成,或于根據182款的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1)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3)工程師未能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4)工程變更;(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6)遇不可抗力;(7)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183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并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184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由于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185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八、材料、設備供應19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191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192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生的丟失或損壞由發包人負責。19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時,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具體如下:(1)材料設備單價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質量等級不符合約定,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3)材料的規格、型號不符合約定,經發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為代換,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4)材料設備的到貨地點不符合約定,由發包人負責運至材料設備清單約定的地點;(5)材料設備供應數量不符合約定,多于清單中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少于清單中約定數量時由發包人負責補齊;(6)材料設備到貨交接時間不符合約定,早于約定時間的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保管費用,遲于約定時間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19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20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201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合驗收。202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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