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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征求意見稿)

西醫部分解讀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一條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和《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衛生部令第52號)有關規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條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其試用機構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認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條注釋《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是指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的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采供血機構適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十二項的規定;預防機構是指《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機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條注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條注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條例及本細則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經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醫療機構的類別:(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二)婦幼保健院;(三)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四)療養院;(五)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六)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七)村衛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臨床檢驗中心;(十)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十一)護理院、護理站;(十二)其他診療機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條注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三條:衛生防疫機構:指衛生防疫站、結核病防治研究所(院)、寄生蟲病防治研究所(站)、血吸蟲病防治研究所(站)、皮膚病性病防治研究所(站)、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站)、鼠疫防治站(所)、鄉鎮預防保健站(所)及與上述機構專業相同的單位。醫療保健機構:指醫院、衛生院(所)、門診部(所)、療養院(所)、婦幼保健院(站)及與上述機構業務活動相同的單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條試用期滿1年是指當次醫學綜合筆試上一年1月1日至當次醫學綜合筆試,在試用機構的累計試用時間滿1年。在多家機構試用的,應當出具各試用機構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考生報名后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考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條注釋《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版)》第十四條: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例如:考生小王,2012年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他從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A醫院試用半年,后離開。又于2012年3月7日開始在B醫院試用。他提交A醫院和B醫院分別出具的試用期證明,符合規定要求。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四條 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當年有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五條執業助理醫師在當次考試醫學綜合筆試時執業時間達到報考執業醫師規定的,可以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五條注釋執業助理醫師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應當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和考核合格證明。執業助理醫師執業時間認定繼續執行我省原有標準。如:考生小王07年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在醫療機構內不間斷工作,可以在12年參加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六條實踐技能考試成績當年有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七條報考人員應當按照本人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和與之相一致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報考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學專業畢業的報考人員,按照取得學歷的醫學專業報考中醫類別相應的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七條執業助理醫師報考執業醫師資格的,報考類別應當與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類別一致。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七條注釋考生報考時必須學歷、試用期證明和報考類別三點一致婦幼衛生保健專業只能報考公衛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八條符合報考執業醫師資格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同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九條研究生可以本科學歷或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報考,科學學位研究生不得以研究生學歷報考。經教育部批準舉辦的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等專業七年制及以上長學制醫學教育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以科學學位研究生學歷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九條本科為臨床醫學專業,研究生為中醫學類或中西醫臨床醫學類專業的,可以本科學歷或研究生學歷報考。以研究生學歷報考時,應當按照規定報考中醫類別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條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學(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學專業的專業學位研究生,以及已取得符合規定條件本科學歷的七年制及以上長學制研究生,取得本科學歷后具有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經歷的,可以以本科學歷報考;在學期間不具備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經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在畢業當年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條預防醫學專業研究生,具有符合規定條件本科學歷,取得本科學歷后具有1年以上的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經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公共衛生類別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條注釋臨床實踐訓練或公共衛生實踐經歷證明由實踐單位提供。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一條按照規定以研究生學歷在畢業當年報考的,應當在醫學綜合筆試前提交畢業證書,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二條2001年9月1日前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學的醫學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后加注非醫學專業方向的,不得以該學歷報考;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可以按照規定以該學歷的畢業專業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二條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學,畢業專業前、后加注專業方向的非中醫類別醫學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不得以該學歷報考(按照規定由教育部審批的除外)。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二條2002年10月31日以后、2009年以前入學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后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可以按照規定以該學歷的畢業專業報考;2009年以后入學的中醫、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專業專科和本科畢業生,畢業專業前、后加注醫學專業方向的,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二條注釋明確時間節點:中專是2001年9月1日前;大專和本科是2002年10月31日以前明確可以報考的要求:1、符合時間節點要求,2、符合醫學專業方向要求:如臨床醫學(婦產科方向)可以報,臨床(計算機方向)不能報等3、按照括號外畢業專業報考,如臨床醫學(中醫方向)報臨床,中醫(口腔方向)報中醫

4、據了解,教育部未審批同意過相關專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三條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學,經過教育部和衛生部共同評估,并經教育部批準的高等專科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可以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三條其中,2003年-2005年批準的學校及專業見《關于印發高等學校高職高專醫學教育有關信息的通知》(衛辦醫函〔2008〕179號);2006年及以后批準的學校及專業招收的醫學畢業生,應當提供教育部批準同意辦學招生文件,方可以該學歷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四條經教育部批準的西部地區23所學校(見《關于批準部分學校試辦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教育的通知》(教高廳〔2004〕15號)),2004年至2008年按規定招收的初中起點5年制的醫學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四條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學的其他初中起點5年制醫學專業畢業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學的初中起點“3+2”或“2+3”等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四條注釋23所學校名單:右江民族醫學院、桂林醫學院、柳州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川北醫學院、瀘州醫學院、成都中醫藥大學、重慶醫科大學、大理學院、云南中醫學院、貴陽中醫學院、遵義醫學院、黔南民族醫學高等專科學校、西安交通大學、延安大學、陜西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平涼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張掖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寧夏醫學院、青海衛生職業技術學院、新疆醫科大學、石河子大學醫學院、內蒙古醫學院、內蒙古民族大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五條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學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的醫學類專業,以及職業技術學院、非醫藥衛生類專科學校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可以以該學歷按照規定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五條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學的上述畢業生,其入學前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且所學專業與取得醫師類別一致的,可以以該學歷報考執業醫師;其執業助理醫師執業時間同時應當滿足《執業醫師法》規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五條注釋《教育部、衛生部關于舉辦高等醫學教育的若干意見》(教高[2002]10號)第三條:成人高等教育舉辦的醫學類專業、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遠程教育舉辦的相關醫學類專業、藥學類專業的學歷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衛生類執業資格的人員,停止招收非在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五條注釋考生可以憑符合規定的后學歷報考執業醫師,但必須滿足初始學歷的執業時間要求。例如:考生小王以中專學歷考取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第四年時取得成人大專學歷,小王可以在滿五年時憑大專學歷報考,核發的資格證書上學歷顯示為大專。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六條專科升本科,所學醫學類專業保持相同或相近(同一類)的,可以以本科學歷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六條注釋例如考生小李,專科學歷為護理,專升本后,本科學歷為臨床。該本科學歷不得作為報考醫師資格考試的依據。

“同一類”指中醫類專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七條按照教育部2000年印發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和《關于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置管理的原則意見》規定,2001年9月1日后入學,未經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中醫藥管理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中等職業學校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七條注釋2001年之后,中專學歷西醫類別僅有衛生保健專業。2010年,衛生保健專業取消,新增農村醫學專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八條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人員,取得的醫學成人中專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八條注釋持浙江醫學高等專科學校中專部社區醫學專業成人中專畢業證報考的考生,如證書上畢業時間為2005、2006或2007年,為我省補缺教育的學生,允許報考醫師資格考試(執業、助理均可),共有7000多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九條2010年9月1日后入學的中等職業學校“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應當持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中醫藥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同意該學校舉辦“農村醫學”專業的證明文件,其學歷方可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取得資格后限定到鄉、村兩級醫療機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十九條注釋相關文件:《關于中等職業學校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注冊有關問題的通知》(衛辦醫政發〔2010〕115號)我省未設置中專學歷“農村醫學”專業!!!持外省“農村醫學”專業畢業證書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條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職業學校“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條2001年9月1日前入學,以醫師為培養目標的“衛生保健”專業畢業生,持相關證明材料,可以按照規定報考醫師資格,取得資格后不限制執業地點注釋:憑2001年9月1日前入學的畢業證書,注冊不受執業地點限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一條中等職業學校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入學時戶籍和所在學校不在同一省(區、市)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教育部門出具的跨省招生計劃,其學歷方可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跨省招收的農村醫學專業畢業生,其學歷不作為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二條(中醫類)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但未經省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同意設置的中等專業學校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醫、傣醫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2001年9月1日至2006年9月1日以前入學的,其學歷可以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學的,其學歷不再作為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學歷依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三條(中醫類)2007年以后入學的中等中醫類專業畢業生,其報考醫師資格考試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有關問題的通知》(教職成廳〔2007〕2號)、《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中等中醫類專業招生工作的通知》(國中醫藥辦人教發〔2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四條(中醫類)已獲得臨床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或者脫產兩年以上系統學習中醫藥專業知識并獲得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可,或者參加省級中醫藥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西醫學習中醫培訓班,并完成了規定課程學習,取得相應證書的,或者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有關規定跟師學習滿3年并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相同級別的中西醫結合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五條(中醫類)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應符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有關規定。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傳統醫學師承或確有專長人員,可直接申請相應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醫(含民族醫)醫學專業專科及本科以上學歷的,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具有規定學歷的中醫類別相應專業的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六條在軍隊(含武警,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所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符合報名條件的現役人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到規定的考點報名,并參加相應考試。報名時的有效身份證件為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學員證或身份證。使用身份證報名參加考試的,應當提供本人所在單位的相應證明。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七條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聘用或試用的非現役人員,持所在軍隊醫療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可以到駐地附近考點報考。非現役人員持未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的有資格開展對社會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八條現役軍人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證明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八條注釋軍隊醫學院校畢業生持地方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證明的,不予受理醫師資格考試報名。退伍轉業人員需提供相應的證件。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九條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專科學歷并已經轉正,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轉正證明和轉正后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二十九條在《執業醫師法》頒布前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并已經轉正,取得醫士職務任職資格,但未取得醫師職務任職資格者,可憑醫士職務任職資格證明和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連續從事醫士業務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醫士業務工作時間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執業時間累計滿五年的證明申請報考執業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十條無規定學歷的執業助理醫師,取得符合規定的醫學學歷(含按照規定取得的成人高等教育學歷)后,可以按照規定報考執業醫師資格(中醫類別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除外)。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十條注釋如所持學歷為成人醫學教育,該學歷入學時間必須在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時間之后報考執業醫師,必須滿足該學歷應有的執業時間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十一條在醫療機構檢驗科試用的臨床醫學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參加臨床類別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十二條在鄉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工作的醫學專業畢業生,可以按照規定報考臨床類別或中醫類別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十三條臺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執行。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2版)第三十三條注釋相關文件:《關于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申請參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8號)、《關于取得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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