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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一、總則(一)目的為進一步規范警務行為,強化警務人員責任意識,提高警務工作效能,確保警務工作公正、廉潔、高效開展,特制定本警務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二)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具體公安機關名稱]全體警務人員。(三)基本原則1.依法依規原則警務行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公安部及地方公安機關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2.公正公平原則對所有警務人員的負面行為進行客觀、公正的認定和處理,確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3.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注重對警務人員的教育引導,通過懲處促使其改正錯誤,同時發揮制度的警示作用,預防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二、負面清單內容(一)執法執勤類1.違反規定使用警械、武器(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傷亡或其他不良后果。(2)非工作需要攜帶警械、武器進入公共場所或私人區域。(3)轉借、出租警械、武器給他人。2.執法程序違法(1)辦理案件時不依法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導致案件處理結果錯誤或引發復議、訴訟敗訴。(2)違反回避規定參與案件辦理。(3)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濫用職權、玩忽職守(1)對群眾報警求助不及時受理、處置,造成嚴重后果。(2)在執法過程中故意刁難、辱罵、毆打當事人。(3)徇私舞弊,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或者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故意使其受追訴。4.干擾執法辦案(1)為違法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2)阻礙其他警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3)利用職務之便插手、干預經濟糾紛或其他非警務活動。(二)紀律作風類1.違反工作紀律(1)無故曠工、遲到、早退,影響正常工作秩序。(2)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炒股、玩游戲、看視頻等。(3)值班、備勤期間擅離職守。2.違反廉潔紀律(1)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請、禮品、禮金、消費卡等財物。(2)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取酬。3.違反保密紀律(1)泄露警務工作秘密,包括案件信息、工作部署、內部資料等。(2)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警務工作秘密。(3)違規使用公安信息網,造成信息安全事故。4.違反社會公德(1)參與黃、賭、毒等違法活動。(2)在公共場所行為舉止不文明,造成不良社會影響。(3)對待群眾態度惡劣,引發群眾投訴。(三)教育培訓類1.不參加教育培訓(1)無故不參加公安機關組織的政治理論學習、業務培訓、崗位練兵等活動。(2)未按照規定完成年度教育培訓任務。2.培訓考核不合格(1)在教育培訓考核中,成績未達到合格標準,且補考仍不合格。(2)培訓期間違反培訓紀律,影響培訓效果。三、負面清單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一)認定程序1.線索收集(1)警務督察部門通過日常督察、專項檢查、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等途徑收集警務人員負面行為線索。(2)其他部門在工作中發現警務人員存在負面行為線索的,應及時移送警務督察部門。2.初步核實警務督察部門對收集到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了解情況,收集相關證據材料。3.立案調查經初步核實,認為線索反映的問題可能存在的,予以立案,并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調查。調查過程中應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4.認定結論調查結束后,根據調查結果,對警務人員的負面行為是否成立作出認定結論。認定結論應書面通知被調查人,并告知其享有申訴的權利。(二)處理方式1.批評教育對于情節較輕的負面行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作出書面檢討,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2.誡勉談話對情節較重的負面行為,進行誡勉談話,要求其限期改正,并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或暫停職務。3.紀律處分根據負面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依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4.法律追究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三)處理決定的執行1.處理決定作出后,由所在單位負責執行。執行情況應及時反饋給警務督察部門。2.受到紀律處分的警務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扣發相應的績效獎金、津貼補貼等。3.被調整工作崗位或暫停職務的警務人員,應服從組織安排,積極配合工作交接。(四)申訴與復查1.被調查人對認定結論或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x]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訴。2.公安機關應在接到申訴后的[x]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人。復查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3.如復查后發現原認定結論或處理決定錯誤的,應及時糾正,并對造成的不良影響予以消除。四、監督與保障(一)監督機制1.警務督察部門定期對各單位執行警務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2.建立健全內部監督舉報機制,鼓勵全體警務人員對發現的負面行為線索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給予獎勵。3.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通過設立舉報電話、郵箱、信箱等方式,廣泛收集群眾對警務人員負面行為的投訴和建議。(二)保障措施1.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警務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制度的實施和監督檢查。2.強化教育培訓將警務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納入全體警務人員教育培訓內容,提高其對制度的認識和遵守制度的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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