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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1章總則
1.1CCS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踐行生命至上和綠色發展理念,遵守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法律法規;防范職
業健康安全風險,確保工作人員協商和參與;管理環境因素,實現可持續發展;
持續提高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水平,為海事界不斷提高職業健康安
全管理水平及保護環境能力施加積極影響。
1.2CCS職業健康安全目標
1.2.1本社驗船師現場檢驗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為:
1)關注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我社相關規定和措施
滿足要求;
2)評估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為我社員工提供足夠資源,確保服務工作能夠
安全地開展;
3)管控重要環境因素,關注和響應相關方對于環境保護的要求或期望;
4)通過設立年度管理目標和關鍵績效指標,推進職業健康安全及環境方針
實現。
1.3本指南目的和應用
1.3.1本指南為船廠、船東和產品制造廠提供CCS驗船師檢驗安全條件提供指
導,其目的是增進檢驗場所的職業健康安全控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1.3.2本指南適用于在船舶、海上設施、造船廠及修船廠、產品制造廠及供方
的工作場所從事的檢驗活動。
1.3.3除本指南要求外,申請社CCS檢驗/審核服務的客戶還應遵守國家、主管
機關和檢驗所在地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
1.4術語
1.4.1本社頒布的規范和指南的術語適用于本指南。
1.4.2就本指南而言,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1)驗船師系指受聘于并代表中國船級社從事檢驗和審核的人員。
(2)受檢場所系指按照申請人提交CCS的檢驗或審核的合同或申請書,驗船師
實施檢驗或審核所處的場所,如造/修船廠、船舶、海上設施及產品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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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關場所。
(3)受檢方系指對受檢場所的安全生產負全部責任的單位,如造/修船廠、船舶、
海上設施及產品廠等。
(4)交叉作業系指驗船師在受檢場所實施檢驗或審核時,在臨近受檢場所的通
道的上方及附近、受檢場所上方、內部或附近仍在進行的任何施工、設
備操作、探傷等作業,包括立體交叉作業和平面交叉作業。
(5)封閉處所系指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處所:
-有限的出入開口;
-自然通風條件不暢;
-不適于人員在處所內持續作業。
該類處所包括但不限于:鍋爐、壓力容器、貨物處所(干貨艙或液貨艙)、
封閉式貨物處所通道、壓載艙、雙層底、雙殼處所、燃油艙、滑油艙、生
活污水艙、泵艙、壓縮機室、隔離空艙、留空處所、箱形龍骨、屏壁間處
所(如液化氣船)、發動機曲軸箱、洞穴和凹坑。
(6)進入封閉處所系指人員進入、在其中工作以及離開封閉處所。
(7)封閉處所適任人員系指具有足夠理論知識和實際經驗,接受過封閉處所風
險及氣體測量儀器使用方面的培訓并具有適當資質,可對處所中氧氣濃
度的變化、已存在或將隨后產生危險空氣的可能性基于詳細了解的情況
進行評估的人員。
(8)責任人員系指被授權允許進入封閉處所的人員,并已充分了解出現可能影
響封閉處所安全的情況時應遵循的程序及其它需采取的措施。
(9)守望人員(也可稱為“待命人員”)系指被適當培訓并負責保持對進入封
閉處所的人員的守望、保持與處所內人員的通訊以及發生事故時起動應
急程序的人員。
(10)海事化學師系指持有有效的海事化學師或等效人員資質證書的人員。
(11)毗鄰處所系指與含有危險氣體的艙室共用一個邊界的空間。毗鄰處所沒
有開口或通道連接到危險艙室,有連續的屏障,只有在屏障失效情況下
才可能含有危險氣體。
(12)連通處所是指以永久或間歇的方式與可能含有危險氣體的艙室相連的空
間。一個被門隔開的處所應該被認為是“連通的”,因為從外面看不出
它是否打開或關閉。連通處所應視為含有危險氣體,除非經檢測證明該
氣體中有害氣體含量在允許范圍。
(13)危險氣體:封閉處所危險氣體是指可能使人員面臨死亡、喪失行動能力、
受傷、急性疾病、中毒或無法自救的危險的環境。這種類型的氣體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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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于以下條件或任何組合而產生的:
-缺乏自然的空氣流動;
-缺氧環境;
-易燃環境,包括富氧環境;
-有毒的環境,和/或
-任何其他危險的氣體條件。
(14)有毒產品系指任何化學液體、氣體或固體材料,包括可以釋放有毒蒸氣,
并在IBC規則第17章k欄中標識為T、或在IGC規則第19章f欄中標識為T
或“F+T”、或在IMDG規則第2部分中被評級為有毒物質(6.1級)、或者
其它任何在其數據頁中標識有毒或危險評級為“有毒”的產品。
(15)進入許可或作業許可系指由責任人員簽發的注明日期和時間的書面授權
文件,該文件聲明封閉處所已由適任人員進行了測試并可安全進入、注
意事項及所需的設備等,以及允許進行何種作業。進入許可/作業許可有
效期不超8小時。
(16)狹窄空間系指被圍壁、甲板、地板、設備、加強結構等所限制的尺度較
小的空間,在對檢驗目標實施檢驗時,檢驗人員無法正常伸展、轉動肢
體,甚至有時不得不適當彎曲身體或爬行才可以完成檢驗,這種環境由
于周圍均是鋼質或堅硬的材料,且可能有多處棱角,特別是在船體結構
間進行檢驗,驗船師在行動時頭部、手、腳及身體其余部位很容易觸碰
受傷,因此必須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17)易墜落場所系指在船舶、海上設施和大型設備的檢驗中,驗船師須到達
有一定高度差的部位對其內部、外部的狀況進行檢驗,容易墜落并造成
身體傷害的場所。包括在地面或地面以下作業(如果墜落仍有可能發生,
諸如從邊緣跌落或跌入開口)。在易墜落場所進行的工作,也稱高處作業。
(18)易墜落場所適任人員:系指由設施(船舶/船廠/車間/工廠)的管理層指
定的具備評估高處作業相關風險所需的知識和經驗并負責批準易墜落場
所通道布置的人員。
(19)易墜落場所負責人員:系指經船東/船舶管理者或設施管理層授權的代
表,授權其準許進行高處作業。
(20)作業限制設備:系指防止人員到達可能墜落位置的系統。例如:護欄、
腳手架、塔式腳手架、車載升降機、剪式升降機。
(21)作業定位設備
i.作業定位系指允許到達高處作業位置的人員對自己進行固定使其能
工作而沒有跌落風險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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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作業定位系統系指個人跌落防護系統,其使驗船師工作時能在拉緊
或懸吊狀態下得到支撐來防止或限制跌落。例如高處作業坐板。
(22)防跌落設備
防跌落設備在無法避免跌落可能性的情況下使用。所使用的設備既能防
止跌落又能吸收跌落的一些能量。例如:傳統的吊帶配上吸收能量的系
索、安全網、氣囊。
(23)電灼傷系指電流的熱效應造成的傷害,分為電流灼傷和電弧燒傷。電流
灼傷是人體與帶電體接觸,電流通過人體由電能轉換成熱能造成的傷害。
電弧燒傷是由弧光放電造成的傷害,分為直接電弧燒傷和間接電弧燒傷。
前者是帶電體與人體之間發生電弧,有電流流過人體的燒傷;后者是電
弧發生在人體附近對人體的燒傷,包含熔化了的熾熱金屬濺出造成的燙
傷。電弧溫度高達8900℃以上,可造成大面積、大深度的燒傷,甚至燒
焦、燒掉四肢及其他部位。大電流通過人體,也可能烘干、燒焦機體組
織。
(24)壓力意外釋放系指在意外情況下,壓力設備或系統、蓄壓裝置或受拉裝
置中的能量意外釋放而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風險。
(25)粉塵系指生產性粉塵,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能較長時間浮游在空氣
中的固體微粒,其對人體的危害程度的主要指標是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
硅含量,一般按其含量將粉塵分為4類,危害最高的含量為70%,石棉粉
塵、鑄鐵粉塵即此類粉塵。
(26)鑄鐵落塵(積塵)系指鑄造加工中,清砂時或在生產中使用的粉末狀物
質在混合、過篩、包裝、搬運等操作時以及沉積的粉塵,由于振動或氣
流的影響又浮游于空氣中的粉塵,該種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濃度大于
25%。
(27)石棉系指屬于蛇紋巖類巖狀礦物的纖維狀礦物硅酸鹽,即2011年有害物
質清單編制導則(MEPC.197(62))附錄8中所述的陽起石、鐵石棉(棕石
棉、鎂鐵閃石—鐵閃石)、直閃石、青石棉(藍石棉)、溫石棉(白石棉)
和透閃石,或任何含上述一種或多種物質的混合物。
(28)移動物體系指在水平或接近水平方向移動的,由于動能、尖銳外形等影
響可能對觸及人員產生傷害的物體。
(29)墜物系指在垂直方向墜落或陡峭斜面上滾、滑下落的,由于動能、尖銳
外形等影響可能對觸及人員產生傷害的物體。
(30)腳手架坍塌系指指在檢驗活動中,腳手架搭設不良、違規拆卸、物體撞
擊及惡劣天氣等因素導致的垮塌和砸落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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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運轉設備的危險部位系指操作人員易于接近的各種可動零、部件或機械
加工設備的加工區等部位,常見的危險部位有:
1)旋轉軸
2)相對傳動部件,如嚙合的明齒輪
3)旋轉的曲軸和曲柄
4)不連續的旋轉零件,如風機葉片,成對帶齒滾筒
5)皮帶與皮帶輪,鏈與鏈輪
6)旋轉的砂輪
7)活動板和固定板之間靠近時的壓板
8)往復式沖壓工具,如沖頭和模具
9)帶狀切割工具如帶鋸
10)蝸輪和蝸桿
11)高速旋轉運動部件的表面,如離心機轉鼓
12)聯接桿與鏈環之間的夾子
13)旋轉的刀具刃具
14)旋轉運動部件的凸出物,如鍵、定位螺絲
15)旋轉的攪拌機、攪拌翅
16)帶有危險表面的旋轉圓筒
17)運動皮帶上的金屬接頭(皮帶扣)
18)飛輪
19)聯軸節上的固定螺絲
(32)運轉設備的危險系指人體或衣服被卷入旋轉機械部位引起的危險,或因
機械部件的旋轉可能產生意外飛濺物而造成人員傷害的危險,常見的危
險有:
1)卷入單獨旋轉運動機械部件中的危險,如主軸、卡盤、進給絲杠等
單獨旋轉的機械部件以及磨削砂輪、各種切削刀具,如銑刀、鋸片等
加工刃具;
2)卷入旋轉運動中兩個機械部件間的危險,如朝相反方向旋轉的兩個
軋輥之間,相互嚙合的齒輪;
3)卷入旋轉機械部件與固定構件間的危險,如砂輪與砂輪支架之間,
有輻條的手輪與機身之間;
4)卷入旋轉機械部件與直線運動部件間的危險,如皮帶與皮帶輪、鏈
條與鏈輪、齒條與齒輪、滑輪與繩索間、卷場機絞筒與絞盤等;
5)旋轉運動加工件打擊或絞軋的危險,如伸出機床的細長加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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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旋轉運動件上凸出物的打擊、如皮帶上的金屬皮帶扣、轉軸上的鍵、
定位螺絲、聯軸器螺絲等;
7)孔洞部分有些旋轉零部件,由于有孔洞部分而具有更大的危險性。
如風扇、葉片,帶幅條的滑輪、齒輪和飛輪等;
8)旋轉運動和直線運動引起的復合運動,如凸輪傳動機構、連桿和曲
軸;
9)飛出的刀具或機械部件,如未夾緊的刀片、緊固不牢的接頭、破碎
的砂輪片等;
10)飛出的切屑或工件,如連續排出或破碎而飛散的切屑、鍛造加工
中飛出的工件。
(33)高溫物質或設施場所系指在檢驗活動中驗船師有可能靠近易灼傷或觸摸
易燙傷的物質或設施場所。能造成灼傷的高溫物質有:高溫氣體、高溫
固體、高溫液體等;
(34)低溫物質或設施場所系指在檢驗活動中驗船師有可能觸摸易凍傷的物質
或設施場所,能造成凍傷的低溫物質有:低溫氣體、低溫固體、低溫液
體等;
(35)高溫物質系指表面溫度45℃及以上的物質;
(36)高溫場所系指環境溫度超過35℃的場所;
(37)低溫物質系指表面溫度0℃及以下的物質;
(38)低溫場所系指環境溫度低于5℃的場所。
(39)強光輻射和熱輻射傷害系指產品檢驗過程中的可能發生的,因熔煉、澆
注、軋制、熱處理過程中的金屬液、高溫金屬及火焰燃燒產生的強光輻
射和熱輻射傷害。
(40)交通艇系指接送驗船師的交通艇包括引航船、供應船、快艇、工作艇、
船員交通艇和其他用于人員接送的船艇等。
1.5引用文件
下列法律、法規、公約、導則、標準及技術資料等文件所包含的條文,通過
在本指南中的引用,而構成為本指南的條文。所有文件均可能會被修訂,使用本
指南時應盡可能使用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3)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4)國際勞工組織《安全使用石棉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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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IACSREC72《封閉處所的作業安全》
6)IACSPR37《安全進入封閉處所的程序要求》
7)GB16993《防止船舶封閉處所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8)IACSREC74《船體結構、機械和設備保養指南》
9)IACSREC78《用于近觀檢驗的移動梯的安全使用》
10)IACSREC134《交通艇接送安全操作》
11)IACSREC136《高處作業》
12)IACSREC140《關于壓力系統檢驗與試驗期間安全預防措施的建議案》
13)IACSREC141《工作場所安全問題評估指南》
14)GB8958-2006《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15)GB/T12301《船艙內非危險貨物產生有害氣體的檢測方法》
16)GB/T20098《低溫環境作業保護靴通用技術要求》
17)GB/T144403《低溫作業分級》
18)GB5083《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19)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20)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21)GB/T15236《職業安全衛生術語》
22)GB/T1280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23)GB/T11651《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
24)GB/T13861《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
25)GB/T20801.6《壓力管道規范工業管道第6部分:安全防護》
26)GB6067《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27)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28)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29)GB/T50065《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設計規范》
30)GB/T50064《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設計規范》
31)GB2893《安全色》
32)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33)GB/T3787《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34)GB50056《電熱設備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35)GBZ/T192.1《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標準》
36)GB4053.1~.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37)GB5025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低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38)GB50255《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力變流設備施工及驗收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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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GB50256《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起重機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40)GB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
規范》
41)CB4204《船用腳手架安全技術要求》
42)CB3785《船舶修造企業高處作業安全規程》
43)CB3787《船廠廠內運輸作業安全規程》
44)CB3660《船廠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45)LD48-93《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程》
46)JBJ6《機械工廠電力設計規范》
47)LD84《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
48)高低溫物質或設施場所相關的行業安全生產通則:如《鑄造車間安全生產
通則》、《鍛造車間安全生產通則》、《煉鋼安全規程》等
49)壓力意外釋放風險場所相關的行業安全生產通則:如《水壓試驗安全操作
規程》、《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等
50)電氣安全管理規程([86]機生字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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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通用要求
2.1一般要求
2.1.1受檢方對確保處所的安全進入負全部責任,驗船師如果不能確定處所是
否安全時有權拒絕進入不安全和/或未知的處所,直至所有安全要求都得
到滿足。
2.1.2受檢場所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相關人員應熟悉安全操作規程,
以保證操作人員、檢驗人員的基本安全。
2.1.3應指派熟悉受檢場所的責任人員全程陪同驗船師。
2.1.4對于獨立承擔設備操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操作規程、安全規程等培訓并
合格,設備的檢查、維護和操作應符合規定,人員培訓和設備的檢查、
維護應保存記錄。
2.1.5適用時,室內工作區域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存在對身體有害的煙氣、
蒸汽、其他氣體或灰塵的地方,如果空氣的自然循環不暢,必須裝設通
風機、風扇或其他有足夠通風能力的設備。
2.1.6受檢場所作業區的布置應保證人員有足夠的安全活動空間,應設置有安
全通道,確保生產人員、檢驗人員等在遇有危險情況時能夠及時有效的
安全防護和撤離,搭建腳手架時應經過充分確認安全后在通道出入口懸
掛告示牌,容易墜落的通道應設有有效的護欄或安全防護網。
2.1.7在夜間或處所內進行檢驗時,應提供充分的照明,確保檢驗目標和通道
可以充分檢查,確保安全作業。
2.1.8受檢場所的相關隔離要求應符合以下要求:
2.1.8.1應確保可能造成墜物或移動物的機械設備及或移動物體予以隔離或
有效管控。
2.1.8.2相關隔離設備附近應設置告示牌。
2.1.8.3除非事先商定,可能造成危險或損害的焊接、噴漆、打磨、噴砂、噴
霧、射線探傷或使用化學物質探傷等交叉施工應充分隔離。
2.1.8.4確保受檢處所內的電氣設備適用且處于可接受狀態;
2.1.9當檢驗需進入動火作業、封閉處所作業等危險性較高、且存在特別風險
的作業場所時,應確保現場的作業許可/安全確認證明文件的有效性,確
保已經嚴格履行審批/安全確認手續,作業許可文件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
安全措施等內容(如適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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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受檢方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
鼓勵受檢方建立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無論通過認證與否,受檢
方應充分識別受檢場所影響職業健康安全的危險源和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并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和相關防護措施,提供安全的檢驗、審核環境。
2.2.1受檢場所可能遇到的危險源包括但不限于:
1)物理因素:噪聲、熱應力/高溫、低溫、熱灼、觸電、電氣爆炸、液體
或自由流動固體吞沒等;
2)封閉處所和化學因素:缺氧、富氧毒性化學物質(一氧化碳、硫化氫,
其它如:石棉、苯、六價鉻化合物、臭氧、二氧化氮等)、爆炸性氣體和
可燃物(如碳氫氣體、漆霧、固體可燃物等);
3)人體工程因素:滑倒/絆倒/跌落、進口和出口、高處作業、涉水作業、
普通和重型起重設備的移動、重型設備/結構及其支撐系統、檢驗地點的
地理分布(長途步行和攀爬)、衛生(生物危害)、
4)工作場所生產特性:焊接(眼睛不適,熱度)、切割和打磨(富氧、熱
量、爆炸性氣體)、船體結構壓力試驗、無損探傷(射線)、塢內作業、試
航等;
5)空氣相關因素:噴砂、灰塵、高壓水洗、油漆和溶劑、纖維(石棉、
礦棉、陶瓷)、鉛等;
6)周邊環境因素:清潔工作不到位、起重設備/起吊物品、高空墜物、高
空作業等;
7)機械、設備和工具使用:起重機、壓力系統及其試驗、機械和系統運
轉試驗、遠洋漁船漁撈機械運轉及試驗、進出塢、試航、無損探傷(如X
射線)等。
2.2.2受檢場所可能遇到的危險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充分識別危險源,以評估相關風險并控制;
2)未能提供安全工作流程;
3)未能遵循安全工作流程;
4)未能提供安全機械、設備和工具;
5)未能提供安全防護和保護;
6)缺乏告知、指導、培訓和監督;
7)未能遵循適用的程序或須知,尤其是那些設備制造商/供應商提供的程
序或須知;
8)未能避免需引起注意或行為禁止的情況(如使用手機、由于疲憊、精
神狀態差、服用藥物或個人煩躁而缺乏注意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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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安全設備使用不當,包括個人保護用品(PPE)(如適用);
10)未能保證通信暢通。
2.2.3受檢方的職業健康和安全管理體系應重點管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適用的機器、設備和工具的使用操作和培訓;
2)在工作/試驗區域,正在運轉的機械或設備可能傷害附近或下方人員,
需放置護欄或其它等效設施以防物體墜落或飛出;
3)在危險區域周圍使用適當的標識予以警示(如抬舉/攜帶重物、臨時未
保護開口、射線(無損檢測期間)等)或安全員現場值守;
4)隔離/標識程序;
5)行人路線以及設備和機器移動路線的隔離和標記(如速度限制、高度
限制、穿越路徑優先權、正在進行的施工工程等);
6)通道不得堆放材料、機械、設備、垃圾和工具;
7)搶救設施、設備、程序和經培訓的援助人員在危險逼近和/或危急情況
下能夠立即可用;
8)極端環境溫度的影響(高溫或低溫);
9)開口的防護以防止人員因疏忽而跌落(如:打開的人孔、地板或格柵
已被移除的艙底、防護裝置、防滑板和標記等);
10)避免物體掉落的措施;
11)進出通道和出口布置應安全并且沒有障礙物;
12)足夠的通風照明和突發事件應對措施以便能安全進入和工作;
13)檢驗場地應足夠的清潔以便能安全進入和離開;
14)封閉處所內需要特別注意的焊接、切割/打磨工具、設備和軟管的操
作程序;
15)液體軟管(特別注意其斷裂時的操作)管理程序;
16)封閉處所內空氣檢測程序,包括:提供足夠通風、安全進入許可、熱
工作業許可。
17)設備應由有資格的人員操作,在每次使用前都已得到正確的維護和檢
驗,且操作正確及校準及時。設備應定期維護和檢驗,大修和維修后應再
次進行檢驗。
18)受檢方應建立和保持培訓、檢驗、校驗和維護的記錄。
2.3應急響應的要求
2.3.1受檢方應根據受檢工作場所實際制定應急準備計劃,以應對可能發生的
風險,應急準備計劃應包括盡可能多的危險情況的具體計劃,尤其應包
-11-
括封閉處所作業、高處作業、涉水作業、系統試壓作業等。
2.3.2應急準備計劃應包括定期應急演習、人員疏散和逃生路線等。
2.3.3受檢方不應邀請驗船師參加任何救援小組,救援小組成員應受過任務培
訓且熟悉應急程序和布置、通信聯絡、逃生路線、后援準備等情況。
2.4船廠安全評估
2.4.1我社將定期評估船廠的安全部署情況。若在12個月內未與該船廠簽訂合
同或發生任何聯系,則應在該船廠開始任何新的檢驗之前進行安全評估。
若我社一直在該船廠內有檢驗活動,則安全評估間隔不超過3年。對評
估后認為風險較高的船廠,應縮短定期評估間隔。
2.4.2船廠發生重大的安全和職業健康問題或相關檢驗安全風險發生顯著變
化,我社將重新進行船廠安全評估。
2.5產品廠安全評估
2.5.1我社將定期評估船廠的安全部署情況。首次開展產品檢查前,對產品廠進
行現場評估。如后續檢驗安全風險發生顯著變化,則應重新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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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特定檢驗場所安全要求
3.1封閉處所
3.1.1作業管理
3.1.1.1顧客應建立封閉處所作業審批程序,以保障進入封閉處所進行作業、
檢驗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3.1.1.2對于營運船舶檢驗和審核,船舶ISM體系或NSM體系一般要求在進入
封閉處所時按相關程序簽發進入許可/工作許可的手續(例如進入許
可、人員安全作業證書、安全熱工作業證書,等等)。ISM規則未覆蓋
的非公約船、造船廠和修船廠可能具有類似的工作許可體系。
3.1.1.3只有當已簽發單獨的進入許可證時才允許進入封閉處所,該許可證只
有在已進行試驗并確保空氣可以安全呼吸后才能簽發。
3.1.2進入封閉處所前,受檢場所應充分評估并確認下列安全措施(如適用時):
3.1.2.1為了能確定檢驗處所的危險并評估風險,受檢方有責任向驗船師提供
下列信息:
a)應確定待檢驗處所最新情況;
b)其相鄰處所裝載物。
c)對于氣體運輸船:應提供最后一批貨物的記錄單。
d)對于化學品液貨船:應提供前三批貨物的記錄單。
若封閉處所的毗鄰處所或連通處所存有有毒產品,在驗船師進入該封閉處
所之前,船舶管理公司已完成風險評估,風險已降低且可控,并且所有制定
的控制措施已確認到位。
3.1.2.2通過核查相關文件等,確認封閉處所是充分清潔的,布置有充足的通
風設施并正在正常運轉,可確保作業的安全。
3.1.2.3確認安全進入程序的執行情況,已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例如進入許可、
人員安全作業證書、安全熱工作業證書,等等)并正確放置在相關位
置,處于有效狀態;
3.1.2.4進入、離開及處于封閉處所的相關安排確保安全,應盡可能多的打開
出入通道;
3.1.2.5評估并確認處所的通風:
a)由于通風一旦停止,許多封閉處所內的有害空氣會重新形成,所以
-13-
應盡可能保持連續通風。應打開所有開口進行通風,包括應急出口。
b)通風的進氣口應放置在只能吸入新鮮空氣的區域,充分遠離可燃的
粉塵、蒸氣和有毒產品源。
c)對于液貨船,不應使用惰性氣體風機提供新鮮空氣通風,因為來自
惰性氣體管的污染物會進入液艙。
d)當處于惰化狀況下的其他艙鄰接進入的處所或與進入的處所相連
(例如管路)時,驗船師應警惕惰性氣體泄漏至該處所的可能性,
例如通過艙壁斷裂處或有缺陷的閥。在進入的處所中保持相對于惰
性氣體壓力較小的正壓力能最大限度減小這種情況發生的風險,并
應始終遵循船上的程序。
3.1.2.6評估并確認相關風險的隔離:
a)當驗船師進入壓載艙和貨艙時,應停止壓載和貨物操作。
b)驗船師應確認受檢方已考慮并在適用時對封閉處所進行了隔離。確
認封閉處所與其它艙室、貨物處所、管路等已充分隔離,隋氣、廢
氣、蒸汽、液貨或壓力管路等路過或通入擬檢驗的處所的管路應充
分隔離、截止,相關系統應停止運轉。
c)確認可能造成墜物或移動物的機械設備及或移動物體應予以隔離
或有效管控。
d)相關隔離設備附近應設置告示牌。
e)除非事先商定,可能造成危險或損害的焊接、噴漆、打磨、噴砂、
噴霧、射線或化學品探傷等施工應充分隔離。
f)應注意封閉處所區域內有些施工(如噴漆、噴砂、水力爆破)產生
有毒物質進入封閉處所并積聚,這些施工應進行充分隔離。
g)確認封閉處所內的電氣設備適用且處于可接受狀態;
3.1.2.7應確保與甲板或平臺齊平的開口的防護充分或充分隔離。
3.1.2.8如在封閉處內檢驗需要時,確認腳手架、梯子的搭設、布置適當,高
空到達設備應由受過培訓的人員操作。
3.1.2.9應考慮到極限高溫、低溫的因素,在極端溫度下工作時,應調整工作
時間以避開一天中的最極端溫度。在極端溫度環境下工作時決不能冒
險,應特別小心。工作速度和休息安排應根據溫度而作調整。
-14-
3.1.2.10責任人員和適任人員的安排:
a)進行艙內氣體測量的人員為適任人員。
b)受檢方應安排責任人員陪同驗船師檢驗。
3.1.2.11確保守望人員和/或救助隊就位:
a)受檢場所應指派一個專門的守望人員,在驗船師進入封閉處所檢驗
的全過程期間在封閉處所外進行守望,并與處所內檢驗人員始終保
持聯系(通過目視或雙向語音通信,例如步話機)。守望人員與陪
同檢驗的責任人員間應定時通話,并應與值班人員(駕駛臺,貨物
控制室或發動機控制室)保持通信暢通。
b)守望人員應有適當的方式起動應急響應,受檢方的應急響應安排應
隨時可用。
3.1.2.12檢查和評估氣體測量。
a)船廠應配備測氧儀,并至少在進入封閉處所前進行氧氣測量。在認
為必要時,驗船師可要求在其監督下進行測量。
b)應由有資質的船舶化學師或適任人員或類似的經鑒定合格人員進
行初次測量。即使驗船師自己配有測量設備,也不應視為適任人員。
驗船師應在檢驗期間一直使用個人氣體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但這并
不能代替受檢方或其代表所進行的測量。
c)通風應在測量前大約10分鐘停止且在測量結束前不得重新開始。
應在即將進入封閉處所前進行測量,測量應按下列順序進行:
?含氧量
?可燃氣體含量
?有毒氣體含量(如必要)
d)含氧量測試
進入封閉處所前,受檢方應確認處所內含量量處于20.6%~22%(含)
之間。不應要求驗船師進入氧氣含量超出20.6%到22%范圍的封閉處
所。
e)可燃氣體含量測試
不應要求驗船師進入可燃氣體測試儀上讀數超過易燃下限(LFL)
1%的處所。可燃性指示儀應顯示在爆炸下限(LEL)0–10%安全
范圍內的百分數,最好為0%。
f)有毒氣體含量測試
毒素的衡量單位為百萬分率(PPM)。不應要求驗船師進入超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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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極限值的封閉處所(不同的測試機構,可能有不同的安全限定
值)。
氣體8小時工作班極限值[ppm]15分鐘工作極限值[ppm]
苯(C6H6))15
硫化氫(H2S)510
一氧化碳(CO)*1624
*限值采用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和
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標準,海外機構可采
用所在國標準或REC72要求,即8小時工作班極限值35ppm,15分鐘工作極限值
50ppm。
g)如果在封閉處所內檢驗用時較長,在進入期間應定期檢測艙內氣體
含量,適任人員應按照要求對封閉處所氣體進行初始測量并記錄相
關數據后,對封閉處所空氣進行全面評估,應定期測量封閉處所內
的空氣,尤其要注意測量工作部位和從入口無法進行檢測部位的空
氣。
h)與載貨處所相鄰的封閉處所,如隔離空艙和雙層底艙,可能含有先
前貨物的累積殘留物,需要這些貨物的相關信息來確定適當的方法
對相鄰于載貨處所的封閉處所的空氣進行檢測。
i)液艙排出壓載水并不能保證空氣的安全,仍必須進行氣體測量。
3.1.2.13應檢測證明處所內的氣體處于安全狀態(安全限制:含氧量在20.6%
和22%之間的范圍內,可燃氣體小于易燃下限的1%,有毒物質處于可
接受范圍內)。
3.1.2.14評估并確認照明布置:
a)封閉處所的照明應充分,以確保安全出入和作業。在艙內檢驗時應
盡可能打開所有艙口蓋來提供自然照明,處所中可設置臨時電纜照明,驗
船師無論何時應隨身攜帶手電筒。
3.1.2.15評估是否需要特殊的保護服和/或設備。
3.1.2.16強烈建議受檢方將緊急逃生呼吸裝置(EEBD)放置在處所的入口處,
以便在緊急情況下使用或用于從處所中撤離驗船師。
3.1.3氧氣含量控制:
3.1.3.1受檢方應按GB8958《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采取通風措施,控制
受限空間內空氣中氧氣含量,防止發生窒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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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控制
3.1.4.1顧客應按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
范》,控制受限空間內空氣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含量,防止發生爆
炸、中毒事件。在驗船師進入受限空間前,應按GB12358《作業場所
環境氣體檢測報警儀通用技術要求》配備相應檢測儀器,檢測合格。
對相應檢測儀器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要求進行檢定。
3.1.4.2相關測氧測爆人員應取得相應資格。
3.1.5登高作業措施
3.1.5.1在封閉處所內,如驗船師需登高檢驗,應確保各類登高措施達到相應
國家標準或船廠標準。如:
腳手架應符合CB4204《船用腳手架安全技術要求》;
鋼走直梯、斜梯及平臺應符合GB405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各類護欄、扶手應符合GB4053.3《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
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如需吊裝或使用升降機實施檢驗,則應符合GB/T19155《高處作業吊籃》、
GB10055《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等的要求。
3.1.6特種設備的使用
3.1.6.1檢驗過程中,船廠如使用特種設備配備檢驗,如高空車、升降機等,
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定期檢驗,確保合格。相
關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取得相應資格。
3.2狹窄空間
3.2.1受檢場所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相關人員應熟悉安全操作規程,
以保證操作人員、檢驗人員的基本安全。
3.2.2應指派熟悉受檢場所的責任人員全程陪同驗船師;
3.2.3對于獨立承擔設備操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操作規程、安全規程等培訓。
3.2.4在夜間或處所內進行檢驗時,應提供充分的照明,確保檢驗目標和通道
可以充分檢查。
3.2.5受檢結構或設備附近清潔、無雜物,通道地面、結構站立及攀附處不濕
滑。
-17-
3.3易墜落場所
3.3.1受檢場所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和必要的高處作業程序,相關人
員應熟悉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供高處作業的安全條件,并應考慮極
端溫度對高處作業的影響,以保證操作人員、檢驗人員的基本安全。
3.3.2應指派熟悉受檢場所的責任人員全程陪同驗船師、審核員,并提供適當
的通信安排;
3.3.3高處作業應僅在天氣狀況不致影響人員安全健康的情況下進行,天氣狀
況不僅影響在開敞甲板的高處作業,而且也會因風浪造成船舶移動從而
影響在艙內的高處作業。
3.3.4受檢場所應采取措施保護高處作業安全,當決定采用何種保護裝備才能適
合某特定高處作業任務時,應考慮下述因素:
a.斜坡或地面狀況差;
b.障礙物,如鋼鐵架或懸掛物;
c.易破碎表面;
d.底板負荷;
e.工作持續時間;
f.天氣狀況。
3.3.5作業現場應設置圍擋或等效措施以便防止工作區的墜落物體給周邊人員
造成傷害。受檢結構或設備附近清潔、無雜物、通道地面無油垢,結構
站立及攀附處不濕滑。
3.3.6腳手架、梯道和扶手等強度應足夠,固定應良好,騰空架設時應設有扶
手,外側應設置防護網,出入口應有明確的標示牌;
3.3.7應確保檢驗通道、梯道的堅固性及扶手、欄桿的堅固性,場所的邊緣應予
以防護或隔離,與甲板或平臺齊平的開口應采用蓋子或者欄桿進行防護或
隔離。各類護欄、扶手應符合認可的標準,如GB4053.3《固定式鋼梯及
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3.3.8當人員在位于邊緣沒有圍護且距離堅實表面超過1.5米的甲板、平臺或
類似平面、沒有艙口圍保護的開敞艙口或其他開口及其他作業面的人孔
及類似小開口附近工作時,這些開口應適當遮擋或圍護除非因正在進行
的工作需要而無法圍護,這種情況下應考慮使用適當的警示標識。
3.3.9艙底中已去除底板或格柵的部分應由護欄防護,除非護欄會影響正在進
行的作業。如這些開敞的部分位于走道,應在開口上并排放置適合的木
板或橫跨開口鋪設等效物以提供安全的行走面。
3.3.10已部分卸除或卸除了梯子的格柵、走道和狹窄過道,應設置適當的護欄。
-18-
3.3.11應采取適當和充分的步驟,盡實際可能確保任何人一旦跌落,防跌落設
備或布置本身不會對此人造成傷害。
3.3.12在夜間或在處所內進行檢驗時,應提供充分的照明,確保檢驗目標和通
道可以充分檢查,確保安全作業。作業區域內的照明可以是臨時布置,
接入該區域的電線需有附加防護以防可能因絆倒而跌落。檢查期間應盡
可能在作業區域內提供自然照明。如檢驗時需以貨艙二層甲板艙蓋作為
通道時,應打開上甲板貨艙艙口蓋提供充分的光線。
3.3.13受檢場所高處作業相關的設備應滿足適用標準的要求,所有設備應由有
資質的人操作,應能提供證據證明設備在每次使用前得到正確的維護和
檢查,至少每年度應進行常規檢查,且設備在任何改裝后應重新檢查。
尚應證明設備的檢查、維護和操作是由業經培訓且有資質的人員完成的,
而這些證據應以適用文檔的形式在設備使用前提交驗船師。適用時,船
舶安全管理體系或設施的質量管理體系/安全管理體系應規定培訓、檢查
和維護的記錄要求。責任人員應在使用設備前和操作員就設備的使用范
圍達成一致,且不應超過許用負荷和范圍限制。
3.3.14應急部署:
a.在船上高處作業時,按照ISM規則的要求,應急部署作為船舶操作風險
評估的組成部分且應在船舶安全管理手冊中規定。
b.在船廠/工廠高處作業時,如果船廠/工廠已獲得ISO45001職業健康
安全認證,應急部署應是該公司應急準備計劃的組成部分。
c.如果不能滿足上述要求,作業現場的應急部署應使擔當驗船師滿意。
d.救助設施和程序以及支持人員應隨時到位,以在即將出現危險時可撤離
人員和/或應對緊急情況。
3.3.15海面上作業
a.如果船舶不在航行中且天氣和海況允許可以進行海面上的作業,下述要
求可作為指導使用:
i.天氣和海況不超過蒲氏3級,即相應的風速17-21節,大約2米
的中浪,波峰白浪可能有浪花;
ii.甲板值班措施就位;
iii.1艘救助用小艇處于待命狀態,以便在人員落水時能夠降落和回
收;
iv.視線良好足以開展高處作業和救助落水人員。
b.當驗船師在海面上作業時,現場應有1人負責安全值守和全程監控驗
船師工作地點。安全值守人員應該熟悉和能夠履行海面上作業的相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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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c.現場應備有1只帶救生索和燈的救生圈;
d.實施海面上作業的每一個人都應穿戴救生衣或救生浮具;
e.舷外排放等操作應予以安全防護。
3.3.16防跌落設備和系統
a.防跌落系統應有足夠的空間布置,且能防止人員在跌落停止之前撞到
障礙物或地面。
b.當人員位于1.8米及以上的未經保護的邊緣位置時應使用欄桿、安全
網或個人防跌落裝備。
c.防跌落程序應包含救助人員在工作區域處于懸吊狀態的情況;
d.為有效發揮作用,安全網或安全氣囊應盡可能靠近工作區域;
e.安全網應盡可能位于人員行走和工作面的下方,且安全網應:
i.距離工作面不應超過9.1米;
ii.網眼最大應不超過230平方厘米,且網眼的任何一邊不應超過
0.15米;
iii.各網眼中心到中心的距離,網眼邊繩/框間距都不應超過0.15
米;
iv.網眼的編織應牢固并防止網眼的擴大;
v.每一安全網或部分都應有邊繩,安全網安裝時其下應有足夠的空
間防止接觸到其下的物體或表面。
f根據實踐經驗,如果條件允許,建議安全網的安裝要求如下:
工作平面到安全網的垂直距離安全網外緣與工作面邊緣的最小水平距離
不超過1.5米2.4米
超過1.5米但不超過3米3米
超過3米3.9米
g.防跌落系統應包括沖擊能量吸收裝置以便減少因跌落對人員身體造成
的沖擊;
h.防跌落系統不應在下述情況下使用:
i)系索有被割斷的危險時;
ii)因鐘擺效應需要較大的空間時;
iii)其他限制或影響其安全使用的情況。
i.救生索和系固點均不能共用,根據使用經驗,最好使用帶有兩根安全
繩的安全帶。
j.所有防跌落設備、個人安全帶、安全網等應獨立系固,且它們不應與
-20-
腳手架相連。
k.使用防跌落設備時,應至少有1人守候在附近以便警示和啟動對跌落
的救助。
l.實用和安全的救助計劃應在高處作業開始前準備就緒,且該計劃應考
慮到實際救援時間以便能夠盡可能快的救助傷者并避免后續傷害(如失血
過多)。
m.施工現場應有明確的須知指導如何組織適任人員(如組成救助隊)。
n.系固點是指救生索或安全繩的安全連接點,形式包括:
i)專門生產和安裝用來支撐個人防跌落系統的裝置;
ii)具體結構物如梁、柱子或類似部位在沒有專門系固裝置時被選作
系固點。
上述系固點通常需要吊環等附加裝置以便個人防跌落系統可以通過
系固點連接器與其連接。系固點的布置應使與之相連的救生索不致跨
過強度不足以支撐跌落時的負荷的結構物的欄桿或其他部位。驗船師
如果對系固點有任何疑問,可拒絕使用該設備。
3.3.17腳手架
a腳手架應由適任人員進行恰當的設計、搭建、檢查和維護。
b腳手架應按認可的標準建造并由受檢方安全人員檢定合格,如CB4204
《船用腳手架安全技術要求》,或至少符合下述要求:
i)設計符合預期的工作及其承擔的負荷;
ii)應由金屬桿件制成且鋼管應由剛性扣件連接;
iii)應搭建在堅實基礎上;
iv)應有穩固的結構和較好的穩性并按照一定的間隔使用斜撐進行穩
固;
v)有足夠大的平臺鋪設踢腳板且開口端都裝設欄桿;
vi)走道鋪板應有足夠強度、連續、清潔且防滑;
vii)不含松垮的材料/工具;
viii)懸吊的腳手架/平臺應在盡可能的垂直方向上至少有6個均布
的由鋼絲繩或鏈條制成的掛點;
ix)掛點應由鋼絲繩或鏈條制成且盡可能在垂直方向上;
x)提供安全的通道布置
c腳手架的使用應由適任人員審批;
d現場應有標牌或等效方法表明腳手架可用。
e桶、盒子、容器、磚塊或其他不穩固的物體不能用來充當工作平臺或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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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架/工作平臺的支撐鋪板。
f腳手架應有足夠的尺寸允許安全通行,寬度應足以成人肩寬輕松通過,
這個寬度至少應為0.6m。
g腳手架平臺應裝有欄桿等防墜落裝置:
i固定或剛性連接;頂端欄桿距離走道或平臺至少0.95m;
ii中間欄桿據在平臺以上不超過0.47m;
iii欄桿應能防止人員受到刺戳或刮傷且能避免掛扯衣服;
iv踢腳板的高度至少0.15m。
h腳手架平臺的布置應:
i)沒有豁口以免人員墜落或絆倒;
ii)防滑或防絆;
iii)防止人員卡在平臺及相鄰結構物之間;
iv)防止工作中不經意的移動。
3.3.18便攜梯和直梯
a便攜梯可作為除固定通道之外接近結構物的補充或附加措施;
b便攜梯應基于國家或國際標準設計,如鋼制直梯、斜梯應符合GB/T
17889《梯子》,便攜梯的橫檔和踏步應至少設計成防滑的(如表面有溝
槽、壓花、凹坑或涂有防滑材料等)。
c便攜梯兩邊扶手的最小距離應滿足認可標準要求(如ANSIA14.2金
屬便攜梯;BSEN131梯子(術語、形式、功能尺寸規格;要求、測試、
標記規格;用戶指南;單節或多節活頁梯))
d便攜梯應:
i)設計符合使用需求;
ii)長度不超過5m;
iii)使用時立在穩定、堅實、面積合適的基礎之上;
iv)以合適角度豎立(大約75度);
v)保養良好,無油、脂及其他滑動因素;
vi)有足夠的長度從出發平臺延伸到目的出口/入口;
vii)使用中應安裝梯腳防滑裝置,這可以通過使用防滑裝置固定其
上端和下端或鄰近的兩側扶手的方式或其他等效布置來實現;
viii)防滑梯腳并不能替代在較滑平面上放置、綁扎或系固梯子的謹
慎措施;
ix)使用人工扶住梯子并不是固定梯子的有效方式,除非其他固定方
式都不可行時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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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便攜梯應在內底上面或深縱桁平臺使用以保證自由跌落高度不超
過6m。如果跌落高度超過6m,在內底最高處之上至少應有3m的水深
以充當跌落緩沖墊或者使用安全帶,水面以上的自由跌落高度不應超
過6m.
e人員使用直梯攀爬高度超過4m時應使用防跌落裝備。
f直梯的上端和下端都應固定。
g梯子懸掛時應固定避免移位或晃蕩。
h便攜梯兩端梯腳應有橡膠帽且梯子無目視變形。
i懸掛的梯子以及長度超過5m的梯子只有當頂端采用機械固定后才能使
用。
j不能使用互鎖或延伸連接的梯子除非其連接部分在使用中能夠防止相
對移動。
k鋁合金梯子可以在貨油艙中使用,但不能存放在貨物區域或其他危險氣
體處所。
l作為使用指南,便攜梯和直梯的使用應
i)工作持續時間不長——梯子不應用于在一個位置使用時間超過30
分鐘的工作場合;長時間或頻繁使用時應采用更標準的接近方式(如
腳手架、踏步梯或高空車);
ii)在高處危險較小時使用,如工作性質決定了不太可能墜落或即便
發生墜落也不太可能受傷;
iii)適合較“輕”的工作——梯子不適合于費力或沉重的工作;
iv)適合于那些不需要攜帶較重或難以搬運的工具或設備的工作;
v)適合于那些攀爬和工作時都能用手握住梯子的工作;
vi)適合于工作位置能保持三點抓牢(雙手和腳)的工作,當人員在
梯子上不能用手抓牢時除非時間很短應采取替他措施防止跌落或減
輕跌落后果。
m新梯子應按使用的條件和級別做好標識。
3.3.19移動升降平臺(高空車等)
a移動升降平臺應
i)可用和適用負荷應經認證;
ii)底部裝有的控制裝置能夠越控籃端的控制;
iii)適用時應配備安全裝置和限位裝置;
iv)無松動部件且工具得到系固;
v)每次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并進行控制和安全裝置測試;
-23-
vi)按照制造商推薦要求進行維護且處于良好狀況。
b移動升降平臺至少每6個月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
c升降平臺應每年進行檢查和發證。
d移動升降平臺應有經過訓練的人在頂端籃內操作:
i)移動升降平臺操作者應參加認可的操作培訓課程并取得證書、上
崗證或“駕照”并標明持證者受訓操作的類別;
ii)受訓執照或上崗證應當前有效;
iii)除了接受特定型號升降平臺的正式培訓外,操作者應進行擬操
作型號升降平臺的控制和操作的熟悉培訓。
e在操作過程中,移動升降平臺應:
i)應放置在堅實、平整的平面上;
ii)升降臺在較底位置時才能進行挪動以重新和定位。
f乘員應穿戴防跌落裝置并系固在乘籃內。
g當在水面上作業時乘用人員應穿戴救生衣以代替安全帶。
h高空車可能用來檢查固定梯子無法到達的散貨船貨艙結構:
i)高空車可以用來檢查艙頂以上不超過17米的結構;
ii)站立平臺應清潔并且有固點用來連接個人防墜落裝置;
iii)工作平臺應裝有欄桿和踢腳板。
i當設備有自調平臺時,應特別注意在操縱完成后鎖定裝置應有效以確保
平臺安全固定。
j舉升控制裝置包括安全裝置應予以圍護且在使用前應在全升程內進行
操作試驗。
k應考慮潛在的碰撞風險如撞到結構頂板、擠壓結構物等。
L用來起升和降落移動工作平臺的起重機、絞車及其他裝置應:
i)工作平臺在支撐狀況下的操作應盡可能的緩慢;
ii)如果是動力操作,平臺下降亦應動力操作;
iii)僅用剎車控制的自由吊桿或起升絞車不能使用。
m如果可移動工作平臺由起重機、絞車或其他裝置懸吊在結構上方且該結
構不能承受其重量或在工作平臺下面存在其他風險(如能夠引起溺亡的深
水),則應安裝與起升系統兼容的低位限制裝置以確保工作平臺不會降到
安全低位以下。
n如果上述低位限制裝置不可行,則負責人應確保能夠減輕工作平臺降到
安全低位以下的風險的工作程序已啟動。
o在人員登上工作平臺之前,起重機、絞車或起重車起吊或懸吊的工作平
-24-
臺應在所有預期工作位置進行試吊。
p吊車不能在驗船師在工作平臺上的情況下從一個位置移動至另一位置,
工作平臺輕微的水平移動應在驗船師的要求下進行。
q起升高度超過1.2m的工作平臺應采用防墜落措施如欄桿或安全帶、安
全繩等系固措施:
i欄桿可以是鉸接的、可拆卸的或掛鏈;
ii防墜落措施應根據可能發生墜落的情況選擇和實施;
iii應使用個人防跌落設備
3.3.20吊籃
吊籃作為一種特殊的升降平臺,除滿足上述3.3.19適用要求外,尚應:
a吊籃和起吊機構應進行認證已滿足適用的安全負荷要求和載人要求,為
海上平臺裝置進行接送吊機應符合適用的載人作業要求(如APISpec2C;
EN13852-1等)并經主管機關批準。
b吊鉤應有安全銷且吊鉤和吊籃之間應有額外的安全鋼絲繩連接。
c起升設備在惡劣天氣下不應使用。
d吊機操作人員應經培訓和適任,勝任載人作業。
e吊籃和起升機構相連的鋼絲繩應能完全剎住,不能使用自由降落機構,
液壓起重機應能“液壓升”和“液壓降”。
f在登上吊籃前應向驗船師簡要說明吊籃的正確使用方法。
3.3.21使用高空車或吊籃等設備輔助檢驗時,不接受“單人”乘座設備,應指
定有資格的人員操作,設備應有效維護保養;相關操作人員應按要求取
得相應資格(如適用時)。
3.4易落水場所
3.4.1受檢場所應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規定,相關人員應熟悉安全操作規程,
以保證操作人員、檢驗人員的基本安全。
3.4.2應指派熟悉受檢場所的責任人員全程陪同驗船師、審核員;
3.4.3在夜間或處所內進行檢驗時,應提供充分的照明,確保檢驗目標和通道
可以充分檢查。
3.4.4腳手架、梯道和扶手等強度應足夠,固定應良好,騰空架設時應設有扶
手,外側應設置防護網,出入口應有明確的標示牌;
3.4.5使用高空車或吊籃等設備輔助檢驗時,應指定有資格的人員操作,設備
應有效維護保養;
3.4.6在舷外檢驗時應設置安全網;
-25-
3.4.7對船舶進行艇筏漂浮檢驗時,應注意符合CCS規范第1篇第5章5.1.6
“檢驗前的準備”以及IACS建議案REC39“用于檢驗的艇或筏的安全
使用”的相關要求,艇與筏的狀況應維護良好,救生衣應足夠并狀況良
好;
3.4.8應有人員看護并保持與檢驗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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