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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程合同管理
(教材講義)
2009年2月
目錄
第一部分合同法...................................................................1
——、合同的訂立...............................................................1
二、合同的效力...............................................................4
三、合同的履行...............................................................8
四、合同的變更和轉讓........................................................10
五、合同的終止..............................................................11
六、違約責任.................................................................12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14
第二部分建設項目招投標與合同價的簽訂........................................16
第一節建設項目招投標概述..................................................16
一、招標投標的概念和性質...............................................16
二、建設項目招標的范圍、種類與方式.....................................18
第二節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22
一、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的一股流程.........................................22
二、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控制價的編制.......................................33
二、建設項目施-L投標程序及投標報價的編制..............................36
四、建設項目施工開標、評標、定標和簽訂合同............................51
第三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58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類型及選擇.........................................58
二、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種類................................60
三、《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合同條款...................................62
第四節國際工程招投標及FIDIC合同條件..................................75
一、國際工程招投標......................................................75
二、FIDIC施工合同條件..................................................78
第三部分工程變更、索賠及工程價款結算.......................................91
第一節工程變更與合同價調整.............................................91
一、工程變更概述........................................................91
二、我國現行合同條款下的工程變更.......................................91
三、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94
第二節工程索賠............................................................96
一、工程索賠的概念和分類...............................................96
二、工程索賠的處理程序.................................................98
三、工程索賠的處理原則和計算..........................................101
第三節建設工程價款結算.................................................105
一、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方式..............................................105
二、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106
三、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107
第一部分合同法
《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
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法》中的合同分為15類,即:買賣合同;供用電、水、
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
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
一、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
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一)合同的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
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
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的優點在于有據可查、權利義務記
載清楚、便于履行,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和分清責任。書面合同是實踐中廣泛采用的一種
合同形式。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合同書。是書面合同的一種,也是合同中常見的一種。合同書有標準合同書與非
標準合同書之分。標準合同書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不同意或
者不同意的合同書,也即格式條款合同:非標準合同書是指合同條款完全由當事人雙方協
商一致所簽訂的合同書。
(2)信件。是當事人就要約與承諾的內容相互往來的普通信函。信件的內容一般記載
于紙張上,因而也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它與通過電腦及其網絡手段而產生的信件不同,后
者被稱為電子郵件。
(3)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其中,電報和傳真是
通過電子方式來傳遞信息的,它們的最終傳遞結果總是產生一份書面材料。而電子數據交
換和電子郵件雖然也是通過電子方式傳遞信息,可以產生以紙張為載體的書面資料,但也
可以被儲存在磁帶、磁盤或接收者選擇的其他非紙張的中介物上。
2.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用談話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口頭合同
形式一般運用于標的數額較小和即時結清的合同。例如,到商店、集貿市場購買商品,基
本上都是采用口頭合同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其優點是建立合同關系簡便、迅速,
締約成本低。但在發生爭議時,難以取證、舉證,不易分清當事人的責任。
3.其他形式
1
其他形式是指除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外的方式來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主要包括默
示形式和推定形式。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既不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也不用實施任何行
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意思表示。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下才能運用。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用語言、文字,而是通過某種有目的的行為表達自己
意思的一種形式,從當事人的積極行為中,可以推定當事人己進行意思表示。
(二)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
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法》在分則中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作了專
門規定。
(1)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
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2)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
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三)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
(1)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如
下規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
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
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
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和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
束的表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
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
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俏。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
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
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
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
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
2
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
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
即時作出承諾;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信件未載明日期的,白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
出的要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
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
用于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訶的規定。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
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
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3)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
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
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
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
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
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四)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合同成立的時間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
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
書時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點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也
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
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
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
合同成立的情形還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用面
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2)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
對方接受的。
3
(五)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司,有利于提高當事人雙方合同訂立過程的效率、減少交易成本、
避免合同訂立過程中因當事人雙方一事一議而可能造成的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但由于格
式條款的提供者往往在經濟地位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在行業中居于壟斷地位,因而導致
其在擬定格式條款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而較少考慮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附
加種種限制條件。為此,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
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
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抹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
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
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六)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
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
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卜.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
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
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與合同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
對合同的內容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意見。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合同生
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通常情況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時,
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
力,而是需要其他條件成就之后,才開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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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
續的,待手續完成時合同生效。
2.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目條
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
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經成立,但合同效力能否產生尚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
缺陷所造成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
合同。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
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
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并非一律無效,在以下幾種情形下訂立的
合同是有效的:①經過其法定代理人追認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②純獲利益的合同,即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接受獎勵、增與、報酬等只需獲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擔任何義務
的合同,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③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智
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即為有效合同。
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
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者代理權終
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
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
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貨任。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I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
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
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司是否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態度。與無
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
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
5
發生法律效力。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對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處于待
定狀態。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
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用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是《合同法》針對表見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規定。所謂表見代理,
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在通過表見代理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相對人無過錯,即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
知道(無義務知道)無權代理人沒有代理權時,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理
由是否正當、充分,就成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關鍵。如果確實存在充分、正當的理由并
足以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有效,即無權代理人
通過其表見代理行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
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
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這是因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
應當被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全權代理人,他們完全有資格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民
事仃為而不需要獲得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專門授權,其代埋行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或有其
他組織承擔。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自己訂立合同時超越其代表(代理)權限,仍然訂立合同的,
該合同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效力。在現實經濟活動中,通過合同處分財
產(如贈與、轉讓、抵押、留置等)是常見的財產處分方式。當事人對財產享有處分權是
通過合同處分財產的必要條件。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聲,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
該合同有效。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了國家利
益、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
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現實經濟活動中,無效合同通常有兩種情形,
即整個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
1.無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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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某些情況下免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所負未來合同責
任的條款。在一般情況下,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免責條款所產生的
后果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權性,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則該免責條款
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
使合同的內容得以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
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屬于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根據其意思,若主張合同有效,則合同
有效;若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若主張合同變更,則合同可以變更。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享有撤銷權的?方當事人稱為撤銷權人。撤銷權應由撤俏權人行
使,并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該項權利。而撤銷權的消滅是指撤銷權人依照法律
享有的撤銷權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而歸于消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I年內沒有行使撤銷
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由此可見,當具有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行
使其撤銷權,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撤銷權歸于消滅。此外,若當事人放棄撤銷
權,則撤銷權也歸于消滅,
3.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
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
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履行中的合同應當終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對當事
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而取得的財產應當依法進行如下處理:
(1)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
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2)賠償損失。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
的損火。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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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
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主要包括全面適當履行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履
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吊、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等。適當
履行是指當事人應按照合司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時間、
適當的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義務,以保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誠實信用
誠實信用是指當事人講誠實、守信用,遵守商業道德,以善意的心理履行合同。當事
人不僅要保證自己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應顧及對方的經濟利益,為對方履行創造
條件,發現問題及時協商解決。以較小的履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還應根據合同
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
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
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他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
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
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價格調整
《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
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
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2.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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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與合同轉讓不同,代為
履行并未變更合同的權利義務主體,只是改變了履行主體。《合同法》規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
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
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應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遲延履行屬違約行為,因此,債權人可以拒
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提前履行
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應全部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倩權
人利益的除外,此時,因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
利。所謂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且相享有權利,同時乂互相負有義務的合同。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
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當事人
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
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
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但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
約責任。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
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合同履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最根本的擔保。當事人的財產增減可能會影響對
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如果當事人財產增減不當并且實際構成對對方債權實現的威脅時,
債權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權與撤銷權,以維護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并確保債務得到清償。
1.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
債權的權利。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
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
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撤銷權
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危害其債權的民事行為,有請求法院予以撤
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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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債權人叮以
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
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
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
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認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對其進行
修改或補充。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
令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內容的本質區別,則推定為未變更。
(二)合同的轉讓
合同轉讓是當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的法律行
為。合同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是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
變更合同主體.
1.債權轉讓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種不得轉讓的債權: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若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人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
效力。除非經受讓人同意,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
債權讓與后,該債權由原債權人轉移給受讓人,受讓人取代讓與人(原債權人)
成為新債權人,依附于主債權的從債權也?并移轉給受讓人,例如抵押權、留置權等。
為保護債務人利益,不致其因債權轉讓而蒙受損失,凡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權(例
如同時履行的抗辯權等),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2.債務轉讓
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才能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
債務人轉移義務后,原債務人可享有的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
享有,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
于主債務的利息債務,也隨債務轉移而由新債務人承擔。
3.債權債務一并轉讓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
和義務一并轉讓的處理,適用上述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轉讓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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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使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即合同關系消滅。
合同終止的情形包括:①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債務相互抵消;④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⑤債權人免除債務;⑥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⑦法律規定或者
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
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協助、保密等
義務的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
同時,另一方當事人或者發生不能履行情況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的或者合同約定的
條件,通知對方解除雙方合同關系的法律行為。
1.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1)約定解除條件。包括:①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②當事人可以約定一
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條件。包括?: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
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
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
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H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合同解除權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期限內行使,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
使的,該權利消滅。如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
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當事人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并且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若對方對解除
合同持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
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在解除時應依照其規定辦理手續。
(三)合同債務的抵銷
抵銷是當事人互有債權債務,在到期后,各以其債權低償所付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
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方法之一。
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之外,當事人應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
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
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
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標的物的提存
II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難以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
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債務的履行往往要有債權人的協助,如果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
標的物,不能履行債務,使債務人總是處于隨時準備履行債務的局面,這對債務人來講是
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規定了提存制度,并作為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的情況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
拒絕受領;②債權人下落不明;③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
監護人;④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債務人可以
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債權人的繼承
人、監護人。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和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期間,標
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梃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
務或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期限為五年,超過該期限,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
有。
六、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及其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
制度相比,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與侵權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同,違約責任必須以當事人雙
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關系為前提。如果雙方不存在合同關系,或者雖訂立過合同,但合
同無效或已被撤箱,那么,當事人不可能承擔違約責任C
(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法律后果。因此,只
有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才應承擔違約責任。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賠償責任,因此,可由當事
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約定。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費任。首先,它是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的民事責任,無論是違
約金還是賠償金,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支付關系;其次,違約貢任的確定,通常應以補償
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貫徹損益相當的原則。
(二)違約責任的承擔
1.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司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
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在合同當事人?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
符合合同約定時,另一方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繼續按照原合同約
12
定的主要條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繼續履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其承擔違約責任
的首選方式。
1)違反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
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違反非金錢債務時的繼續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
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
履行;②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
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果合同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
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
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辦法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
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
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
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
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ij立合
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
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
違約方承擔。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
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
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
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
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
金條款。
2.違約責任的承擔主體
(1)合同當事人雙方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
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的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
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
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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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同爭議的解決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狀況和合同違約責任承擔等問題所產生的意
見分歧。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
(一)合同爭議的和解與調解
和解與調解是解決合同爭議的常用和有效方式。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
同爭議。
1.和解
和解是合同當事人之訶發生爭議后,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雙方在
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商談并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和解方式簡便易行,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作,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于爭議發生后,在第三者的主持下,根據事實、法律和合同,經
過第三者的說服與勸解,使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議,從而
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與和解相同,調解也具有方法靈活、程序簡便、節省時間和費用、不傷害發生爭議的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感情等特征,而且由于有第三者的介入,可以緩解發生爭議的合同雙方
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便于雙方較為冷靜、理智地考慮問題。同時,由于第三者常常能
夠站在較為公正的立場上,較為客觀、全面地看待、分析爭議的有關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
從而有利于爭議的公正解決。
參與調解的第三者不司,調解的性質也就不同。調解有民間調解、仲裁機構調解和法
庭調解三種。
(二)合同爭議的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根據合同種種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后由
其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給仲裁機構并由仲裁機構按照仲裁法律規范的規
定居中裁決,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法律制度。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
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涉外合同的
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句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我國《仲裁法》,對于合同爭議的解決,實行“或裁或審制”。即發生爭議的合同
當事人雙方只能在“仲裁”或者“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解決其合同爭議。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裁決。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
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申請仲裁或者
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
的,可以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三)合同爭議的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通過
調查、作出判決、采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爭議的法律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當事
人可以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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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爭議的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的;
2)經過和解、調解未能解決合同爭議的;
3)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
4)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者不予執行的。
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約定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并依法選擇有管
轄權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一般
的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適
用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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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建設項目招投標與合同價的簽訂
第一節建設項目招投標概述
一、招標投標的概念和性質
(一)招標投標的概念
建設工程招標是指招標人在發包建設項目之前,依據法定程序,以公開招標或邀請招
標方式,鼓勵潛在的投標人依據招標文件參與競爭,通過評定以便從中擇優選定得標人的
一種經濟活動。
建設工程投標是工程招標的對稱概念,指具有合法資格和能力的投標人,根據招標條
件,在指定期限內填寫標書,提出報價,并等候開標,決定能否中標的經濟活動。
(-)招標投標的性質
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建設工程招標是要約邀請,市投標是要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
我國《合同法》也明確規定,招標公告是要約邀請。也就是說,招標實際上是邀請投標人
對招標人提出要約(即報價),屬于要約邀請。投標則是一種要約,它符合要約的所有條件,
如具有締結合同的主觀目的;一旦中標,投標人將受投標書的約束;投標書的內容具有足
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等。招標人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則是招標人同意
接受中標的投標人的投標條件,即同意接受該投標人的要約的意思表示,應屬于承諾。
(三)招標投標的意義和內容
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是我國建筑市場趨向法制化、規范化、完善化的重要舉措,
對■于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全面降低工程造價,進而使工程造價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
(1)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基本形成了由市場定價的價格機制,使工程價格更加
趨于合理。其最明顯的表現是若干投標人之間出現激烈競爭(相互競標),這種市場競爭最
直接、最集中的表現就是在價格上的競爭。通過競爭確定工程價格,使其趨于合理或下降,
這將有利于節約投資、提高投資效益。
(2)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能夠不斷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工程價格得
到有效控制。實行招標投標的項目?股總是那些個別勞動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標
者獲勝,這樣便實現了生產力資源的較優配置,也對不同投標者實行了優勝劣汰。面對激
烈競爭的壓力,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每個投標者都必須切實在降低自己個別勞動消耗
水平上下功夫,這樣將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工程價格更為合理。
(3)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便于供求雙方更好地相互選擇,使工程價格更加符合
價值基礎,進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價。由于供求雙方各自出發點不同,存在利益矛盾,因
而單純采用“一對一”的選擇方式,成功的可能性較小。采用招投標方式就為供求雙方在
較大范圍內進行相互選擇創造了條件,需求者對供給者選擇(即建設單位、業主對勘察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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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選擇)的基本出發點是“擇優選擇”,即選擇那些報價較低、
工期較短、具有良好業績和管理水平的供給者,這樣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奠定了基礎。
(4)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有利于規范價格行為,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得
以貫徹。我國招投標活動有特定的機構進行管理,有嚴格的程序必須遵循,有高素質的專
家支持系統、工程技術人員的群體評估與決策,能夠避免盲目、過度的競爭和營私舞弊現
象的發生,對建筑領域中的腐敗現象也是強有力的遏制,使價格形成過程變得透明而較為
規范。
(5)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能夠減少交易費用,節省人力、物力、財力,進而使
工程造價有所降低。我國目前從招標、投標、開標、評標直至定標,均在統一的建筑市場
中進行,并有較完善的法律、法規規定,已進入制度化操作。招投標過程中,若干投標人
在同一時間、地點報價競爭,在專家支持系統的評估下,以群體決策方式確定中標者,必
然減少交易過程的費用,對工程造價必然產生積極的影響。
(四)我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框架
我國招標投標制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改革開放后的1984年,
國家計委、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倡導實行建設
工程招投標,我國由此開始推仃招投標制度。
1991年11月21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建筑市場管理規定》,明
確提出加強發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發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報建制度與招標制度。在整
頓建筑市場的同時,建設部還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制訂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
其管理辦法,于1991年頒發,以指導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發
了《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1994年12月16口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再次發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場體制改革的意見》,
強調了建筑市場管理環境的治理。文中明確提出大力推行招標投標,強化市場競爭機制。
此后,各地也紛紛制訂了各自的實施細則,使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制度趨于完善。
1999年,我國工程招標投標制度面臨重大轉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
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實施,由于招標投標是合同訂
立過程中的重要階段,因此,該法對招標投標制度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其次是1999年8
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
行。這部法律基本上是針對建設工程發包活動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國際慣例或通用作
法,帶來了招投標體制的巨大變革。
隨后的2000年5月1口,國家計委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的規模標準規定》:
2000年7月1口國家計委又發布了《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和《招標公告發布
暫行辦法》。
2001年7月5日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第12號令《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
規定》。其中有三個重大突破:關于低于成本價的認定標準;關于中標人的確定條件;關于
最低價中標。在這里第一次明確了最低價中標的原則。在這一時期,建設部也連續頒布了
第79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89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
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07號令《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等,對招投標活動及其承發包中的計價工作做出進一步的規范。與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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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相對應,建設部還相繼頒發了《建筑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建監[1996]577
號)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范本》(建市[2002]256號)等一系
列標準示范文本,為招投標活動的規范性提供了良好的標準。
2002年I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了第18號令《國家重大
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并于2002年2月I日起執行。
2003年3月8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
利部、民航總局聯合發布了第30令《工程建設項目施二招標投標辦法》,并自2003年5
月1日起執行。
2007年11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
息產業部、水利部、民航總局、廣電總局聯合發布了第56號令《〈標準施工招標資格預審
文件〉和〈標準施工招標文件〉試行規定》,標志著我國的招投標制度逐步趨于完善,與國
際慣例進一步接軌。
二、建設項目招標的范圍、種類與方式
(一)建設項目招標的范圍
1.《招標投標法》的規定
我國《招標投標法》指出,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
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
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2.《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規定
原國家計委對《招標投標法》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又做出了具體規定
(2(X)0年5月I日),主要有:
(1)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E的范圍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
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巨的范圍包括:
I)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游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18
5)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獎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6)以上第(1)條至第(5)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
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
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
人民幣以上的。
(7)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
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8)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
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關于可以不招標的項目的規定
需要審批的工程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審批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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