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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企業年金個稅遞延納稅政策的未了問題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優惠問題,終于有了定論。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在聯合下發的《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103號文”)中,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規定的年金,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本文結合對103號文的分析,探討以下問題。

一、年金及其運作

年金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俗稱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適用于企業單位,職業年金適用于事業單位。與企業年金有關的基礎性法規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4年發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與職業年金有關的基礎性法規是《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國辦發[2011]37號)。在此我們主要介紹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基本類似

(一)年金定義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對企業年金的定義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二)年金方案報備

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三)年金來源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12。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6。企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費、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年金領取

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出境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后,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五)年金運作

年金的運作涉及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

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以下簡稱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企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企業年金賬戶;可以委托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受托人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專業托管機構作為托管人,負責托管企業年金基金。

有關各方間的關系由合同予以明確。

二、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關于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在103號文件下發之前,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文件,明確要征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時,視為一個月工資、薪金,且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當然,如果企業繳費部分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之和不超過費用扣除標準,則不用納稅,超過部分,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不扣除任何費用,計算繳納個稅。

三、年金的個稅所得稅遞延納稅規定

企業年金的遞延納稅規定,包括什么所得遞延、什么時間遞延,什么時間納稅等若干問題。

(一)什么所得遞延納稅

可以遞延納稅的所得包括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個人繳費部分和年金投資收益運營計入個人賬戶部分。

(二)什么時間遞延納稅

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超過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三)對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

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不包括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獎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等。

以北京為例,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2012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62677元,月平均工資為5223元。

(四)什么時間征稅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如果是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領取年金時,是全額征稅,不得扣除費用扣除標準。

(五)年金中既有納過個稅的,又有沒納過個稅的,如何征稅?

對單位和個人在103號文實施之前開始繳付年金繳費,由于已經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個人在103號文實施之后領取年金的,允許其從領取的年金中減除在103號文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且已經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就其余額按照103號文規定的方式納稅。如果是個人分期領取年金,按103號文實施之前繳付的年金繳費金額占全部繳費金額的百分比,計算分攤已經交過個稅的年金,減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減計后的余額,按照103號文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一次性領取年金如何納稅

對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個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允許領取人將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按12個月分攤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攤額,按照103號文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領取年金個人賬戶資金或余額的,不允許采取分攤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領取的總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03號文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年金個稅的管理

個人領取年金時,其應納稅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繳。年金賬戶管理人應及時向托管人提供個人年金繳費及對應的個人所得稅納稅明細。托管人根據受托人指令及賬戶管理人提供的資料,按照規定計算扣繳個人當期領取年金待遇的應納稅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年金托管人,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建立年金計劃的單位應于建立年金計劃的次月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金方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資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的次月15日內重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103號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同時廢止。

四、新政策的未了問題

103號文有一個沒有說清楚的問題是:如果企業和個人在2014年1月1日繳納屬于以前年度的年金,能否享受遞延納稅的政策?

從道理上講,應該是按照年金計劃屬于2014年的年金,才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中,對如何自2011年9月1日執行工資薪金扣除3500元的政策,做了這樣的規定:納稅人適用工資薪金所得扣除3500元的工資,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也就是8月份的工資,如果在9月份發放,也可以扣除3500元。

所以,在2014年月1日后,繳納以前的年金,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最好還是與主管稅務局溝通,如果主管稅務局沒有明確意見,可以參照46號公告的處理方式,即只要繳費時間在2014年1與月1日后,就可以享受遞延納稅的政策。

五、年金繳費方式的籌劃

年金的繳費方式可以是每月或每季繳納,也可以是每半年或一年繳納,具體采用何種方式呢?

有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工作量,二是稅收負擔。從工作量的角度考慮,肯定是半年或一年繳費的工作量小。從稅收負擔的角度考慮,應該根據員工的收入水平和繳費的規模測算不同方式的稅負水平。假定在12月份繳納全年的年金,全部年金都從12月份的工資中扣掉,有可能出現差額低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的情況,這就可能不如平均到每個月中繳納,可以更大程度地降低稅負。

六、年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的扣除

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年金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何扣除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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