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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海上風力發電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條文說明目錄3施工準備 423.1一般規定 423.2技術準備 433.3資源準備 433.4現場準備 454施工交通運輸 464.1一般規定 464.2人員交通 464.3設備物資運輸 465基礎工程施工 485.1一般規定 485.2樁基工程 485.3重力式基礎施工 485.4復合筒型基礎施工 495.5基礎防腐蝕施工 495.6基礎安全監測施工 495.7防沖刷施工施工 495.8基礎附屬設施及配套工程安裝 506風力發電設備和測風塔安裝 516.1一般規定 516.2風力發電機組分體安裝 516.3風力發電機組整體安裝 516.4測風塔安裝 527變電站工程施工 537.1一般規定 537.2鋼結構制作 537.3電氣施工及安裝 537.4通風空調系統施工及調試 538海底電纜施工 548.1一般規定 548.2海底電纜敷設 548.3海底電纜登陸 548.4海底電纜保護 5411工程驗收 5611.1一般規定 5611.2單位工程驗收 5611.3啟動驗收 5811.4移交生產驗收 5811.5竣工驗收 583施工準備3.1一般規定3.1.1海上風力發電工程開工前需要辦理的許可和批文如下:(1)風力發電工程開工前取得相應的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2)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3)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發布施工通告;(4)施工海域向海事部門申請發布海上航行通告。(5)工程所在地的港務監督機構的施工作業通航安全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6)當地海事部門頒發的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7)海上風電場永久用海用地和臨時用地用海征用文件。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國能安全[2014]148號)規定,以下施工項目在開工前必須辦理“施工作業票”:通用危險作業、火電工程危險作業、水電站工程危險作業、送電線路施工危險作業、變電站施工危險作業、風電(陸上)工程危險作業以及國家、行業和地方規定的其他重要及危險作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2009年9月7日局令第25號公布,2015年5月26日局令第78號第二次修正)第十九條規定:“(海上)設施的作業者或者承包者應當建立動火、電工作業、受限空間作業、高空作業和舷(島)外作業等審批制度。”中國石油天氣集團公司《作業許可管理規范》(Q/SY1240-2009)規定,“非常規作業”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挖掘作業、高處作業、移動式起重作業、臨時用電及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方可開工,其“作業許可證”制度的運作程序,類似于電力行業的作業票制度。因此,根據國家法規、電力建設有關規定并借鑒海上油氣業的經驗,海上風力發電工程施工執行“許可作業票”制度的危險作業歸納為下列三類:1非常規作業:缺乏程序規定或其他規章制度的作業;2通用危險作業:起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起重機抬吊作業,起吊危險品,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的裝卸及運輸,特殊高處腳手架、水上作業,金屬容器內作業,土石方爆破(《電力建設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國能安全[2014]148號));3其他:爆破作業,開挖作業,風機及塔筒等大型部件在山區或灘涂道路運輸,風機整機或大型部件海上運輸,風機整機或大型部件吊裝,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舷外作業,水下作業,移動式起重作業,臨時用電,工業動火等。3.2技術準備3.2.4《施工組織設計》是施工及其組織設計的成果之一,是施工的綱領性文件。海上風力發電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其基本內容包括:項目概況,內部和外部環境及條件,施工組織與項目管理體系(包括組織模式設計、組織機構設置、工作分解結構(WBS)、職責分配、總體施工部署、分包方式、專業管理體系如質量管理體系、安全與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環境保護管理體系等),總體施工部署,施工現場布局,支撐結構施工技術方案,風力發電設備安裝方案,輸電線路施工方案,海上變電站施工方案,資源配置與規劃方案(人員、設施、設備、能源、知識、財務、信息系統土地、海面與岸線、機具、儀器、以及相關軟件等),物流運輸與場內搬運方案,風險應對與風險管理計劃,施工進度計劃,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計劃等。3.2.5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時,工期要求、海上施工條件、施工設備、人力資源、材料和構件的供應運輸條件、海況、氣象條件以及專項工程的自身特點等是需考慮的重要因素。采取流水作業方法是縮短工期的有效措施,但通常需增加資源的投入。海上風電場運維碼頭的施工,根據《水運工程施工通則》(JTS
201)、《高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S
167-1)、《重力式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S
167-2)、《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S
167-3)、《斜坡碼頭及浮碼頭設計與施工規范》(JTJ
294)、《格型鋼板樁碼頭設計與施工規程》(JTJ
293)、《水運工程測量規范》(JTS
131)、《港口工程地基規范》(JTS147-1)等標準及其他文件和要求,開發專項施工方案。3.3資源準備3.3.1海上風力發電工程施工所需資源,除人員、設備、設施、能源、材料、知識、財務、信息系統等資源外,還包括土地、海面、岸線、機具、儀器、以及相關軟件等。這些資源的投入時機和投入強度需要與工程進度計劃相匹配,特別是網絡計劃中關鍵線路上的資源需求,是資源管理的重點。工程變更或計劃調整造成的關鍵線路的改變,對資源配置的影響也是資源規劃時關注的要點之一。3.3.3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包括潛水、起重、電工、焊接等特種作業人員。注冊建造師是項目經理的必備資格,其級別和專業要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施工船舶的人員配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進行配備;對施工船舶上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的資格要求,是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人員職業資格控制,包括勞務人員和分包商的人員。參與施工的人員的職業資格滿足相關法規要求是基本條件。從保證實現海上風力發電工程建設目標角度考慮,參與施工的人員的意識和培訓、實際能力和經驗都是重要條件;從提高相關各方滿意度的角度考慮,不僅需要滿足法規、合同等文件明示的要求,尚應滿足通常隱含的要求。3.3.4海上風力發電工程施工屬于海上作業,海洋石油業的安全管理經驗值得借鑒。《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2009年9月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公布,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九條規定:“出海人員必須接受“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的專門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卑踩嘤柕膬热莺蜁r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長期出海人員(指每次在海上作業15日以上,或者年累計在海上作業30日以上的人員),接受“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全部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40課時。每5年進行一次再培訓;(二)短期出海人員(指每次在海上作業5~15日以下,或者年累計出海時間在10~30日的海上石油作業人員),接受“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綜合內容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24課時。每3年進行一次再培訓;(三)臨時出海人員(指每次出海在5日以下的人員,或者年累計10日以下),接受“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電化教學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4課時。每1年進行一次再培訓。(四)不在設施上留宿的臨時出海人員可以只接受作業者或者承包者現場安全教育;(五)沒有直升機平臺或者已明確不使用直升機倒班的海上設施人員,可以免除“直升機遇險水下逃生”內容的培訓;(六)沒有配備救生艇筏的海上設施作業人員,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縱”的培訓。“海上石油作業安全救生”包括“海上求生”、“海上平臺消防”、“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急救”、“直升機遇險水下逃生”5項內容。3.3.6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是施工船舶的必備證件。辦理簽證是施工船舶進出港口前的必經手續(到海事主管機關辦理定期簽證是不經常進出港的施工船舶必經手續)。選用施工船舶時,船舶的適航區域也是需經考慮的因素。持有船檢部門簽發的有效能航證書是打樁船、起重船、駁船、交通船、運輸船等所有施工船舶所必備的。施工船舶的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的規定進行配備;對施工船舶上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話務員的要求,是必須持有合格的適任證書。3.3.7對于自升式移動平臺,可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2009年9月7日局令第25號公布,2015年5月26日局令第78號第二次修正)第九條的規定執行:“海洋石油作業設施從事起重等活動應當向海油安辦有關分部備案,對于自升式移動平臺,還應當提交穩性計算書、升降設備的發證檢驗機構的檢驗證書、出廠及修理后的合格證和安裝后的試驗報告等資料?!?.3.8“守護船”是指承擔海上設施和海上作業守護任務的船舶。海上風力發電工程施工屬海洋工程(參見條文說明4.1.1的相關內容)。海洋石油業在海上作業方面已經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有深刻的教訓,已經建立了較完整的守護制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參考國際上的管理經驗,于2006年制定發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2006年2月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號公布,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第二次修正),其第二十二條規定:“(海洋石油)作業者和承包者應當建立守護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產設施和移動式鉆井船(平臺)周圍應備有守護船值班。”《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2009年9月7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公布,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則進一步明確規定:“守護船應當在距離所守護設施5海里之內的海區執行守護任務,不得擅自離開;在守護船的守護能力范圍內,多座被守護設施可以共用一條守護船。守護船應當服從被守護設施負責人的指揮,能夠接納所守護設施全部人員,并配備可以供守護設施全部人員1日所需的救生食品和飲用水?!笔刈o船和守護作業要求,可參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石油天然氣安全規程》(AQ2012)3.3.9海上風電場構成元素包括各種原材料、零部件(構件、零件、部件、設備),施工消耗物資包括水、電、燃料及其他消耗性材料等,施工臨時占用資源包括土地、海域、岸線及既有設施等。與工程材料規定材料的使用、限額領料、使用監督、回收、維護等過程,建立使用臺賬)3.4現場準備3.4.4在施工準備階段對法定要求定期檢驗檢定的設備、儀器儀表等制定報檢計劃和相關制度,有利于保證這些設備器具處于受控狀態。4施工交通運輸4.1一般規定4.1.1海上施工交通運輸考慮的因素包括:1水文:包括年潮汐、波浪、海流、泥沙等;2降水:包括年最大、最小、平均降雨量,下雨天數及暴雨強度;3風:包括主導風向及風向頻率(風玫瑰圖)、年月平均風速及最大風速;4霧:包括逐年、逐月霧日數,霧能見度、濃度及持續時間;5冰凍:包括冰凍期、最大冰凍厚度、通航流淩及解凍日期;6當地有無熱帶氣旋、海嘯、雷暴等特殊氣候現象;7航道要求:航道應有足夠的水深,進、出港航道的富余水深不宜小于1.0m,港外運輸作業時,應考慮可能出現的潮差;在港區時,航道寬度應滿足運輸船舶、起重船舶工作空間的要求;8航線選擇:航線應盡可能避免通過船只交匯點、漁業作業區、海上工程作業區、軍事禁區以及水產養殖區等航行障礙,應減少觸及暗礁及淺灘的機會。4.1.5施工單位宜建立《船舶使用調度管理制度》,明確船舶使用調度管理的部門和人員。交通運輸船舶船長應履行下列安全職責:1督促船員及運輸人員嚴格執行船舶管理規章制定,監督檢查本船消防、救生、通訊、導航等設備設施,保證其良好有效,保障逃生通道暢通;2根據海上風電施工特點、作業環境和氣象天氣條件,判斷船舶是否具備出航條件。按規定組織本船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和其它安全活動,并將培訓演練及安全活動的內容記入航海日志。3當本船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立即向船舶調度負責人報告,服從統一指揮;特殊情況外(如船舶遇到不可抗拒的事件危及船舶自身安全時),各類應急狀態下,都應服從船舶調度負責人的統一指揮。4加強船舶值班管理,在規定頻道守聽VHF。5監督檢查本船油污水處理、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回收,以及加油、供油的管理,防止污染海面。一旦發生污染事件,應按規定報告處理。4.2人員交通4.2.1交通船舶管理單位宜建立《在船人員登記管理制度》,詳細記錄登船人員姓名、年齡、所屬單位、去(返)所登船舶及離(到)岸時間、聯系電話等信息,登船前(或到岸時)均應由本人簽字。4.2.3施工單位建造(或租賃)的交通船舶靠船碼頭,應具有保證人員上下安全的永久(或臨時)通道,嚴禁采用存在安全隱患的臨時設施或通道,如竹梯、無防護措施的跳板等。4.3設備物資運輸4.3.1陸路運輸時,應盡可能降低對輸變電、通信等公共設施的損害,在交通擁擠的路段應尋求交通主管部門的協助,指揮公路上其他車輛的錯車、讓車。4.3.2海上運輸受氣象、水文環境制約,為確保設備海上運輸安全,應根據運輸設備船舶配置情況、設備運輸要求,對海上運輸的極限條件進行限制。海上升壓站運輸應考慮站內電氣設備廠家對設備運輸的要求。4.3.3設備物資運輸方案的制訂考慮運輸條件外,應考慮對現場施工工期的影響。如:1設立的臨時堆放場地、組裝車間宜盡量設置在靠近港口、碼頭附近的開闊區域,以便充分利用碼頭既有的設施進行設備組裝、運輸;2風機等大件設備可考慮在風機安裝點位交貨。4.3.5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運輸船舶的艙容和甲板空間,盡量不虧損艙容。應注意以下事項:1運輸前,需驗算船舶的甲板承載能力,避免甲板凹陷、斷裂,使船舶發生嚴重事故或貨損。裝配甲板貨物時,盡量避開舷窗、排水孔、閥門等設備,防止影響起重機等設備的操作;2應裝載重大件設備,使船舶重心提高,同時增加了船舶的受風面積,這對船舶的穩定性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船舶甲板上裝載貨物后,要對船舶的穩定性進行校核。
5基礎工程施工5.1一般規定5.1.1海上風電場內風機基礎形式的選擇應根據地質條件、水深、風電機組單機容量確定。5.1.3施工許可文件詳見3.1.1條文說明。5.1.6施工作業時,應在分析氣象、海洋水文資料的基礎上,根據施工作業要求配置合適的施工船舶設備,并對施工時的極限條件進行限定。5.1.8船只拋錨時,應考慮對場內已完成施工部位的保護,由其應考慮對已敷設完成的海底電纜的影響。5.2樁基工程5.2.1風機基礎鋼結構制作應選擇具有相應鋼結構制造資質的鋼結構專業廠家進行制作。5.2.3應根據場內地質詳勘資料及施工圖紙,對擬選用的打樁錘的沉樁可打性分析,提供分析報告,為沉樁選錘提供依據。5.2.5無過渡段單樁基礎一般與風機機組采用法蘭連接,單樁頂法蘭在打樁過程中有損壞風險,因此宜采用保護工裝保護樁頂法蘭。保護工裝結構、材質宜與樁頂法蘭相同,并采用螺栓聯接。保護工裝在滿足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在一定次數范圍內重復使用,聯接螺栓不可重復使用。群樁基礎沉樁結束后,在下一步施工工序開展前,應采取夾樁等保護措施,使群樁連接成一個整體,增加其穩定性。5.2.9導管架環形空間灌漿結束終點判斷應同時滿足:①實際灌漿量大于理論量;②觀測環形空間頂部發生溢漿;③溢漿達到或接近最濃比級。5.2.13混凝土承臺制作過程中要做好保護,防止因混凝土開裂而形成滲透通道造成鋼筋、鋼管樁的銹蝕。5.3重力式基礎施工5.3.1重力式基礎原材料、配合比設計、配筋、立模、養護、力學性能測試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外加劑》GB5011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等規定執行。5.3.2基床進行拋石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基床需拋石加固處理時,拋石作業前應檢查基槽尺寸有無變動,如有顯著變化應進行處理;2選用的石材在水中的飽和抗壓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3對于需夯實的基礎,還應注意石材的級配,分層拋、分層夯實;4拋石前應進行試拋作業,以掌握塊石擴散情況,選定起始位置和適宜的移船距離;5拋石時,導標設立應正確,勤對標、對準標;6基床平面的位置、尺度、寬度不小于設計要求;7不得漏拋,高程差應控制在設計規定的范圍內;8拋石基床的厚度應按設計要求預留一定的沉降量。5.4復合筒型基礎施工5.4.1重力式基礎原材料、配合比設計、配筋、立模、養護、力學性能測試應滿足設計要求,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外加劑》GB50119、《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普通混凝土力學性能試驗方法標準》GB/T50081等規定執行。5.4.2筒型基礎沉放前,各倉室氣壓應調至相同。5.4.3筒型基礎下沉過程包含筒內排氣、充氣、排水、注水、抽水等,在各倉頂蓋設置氣壓計、孔壓計監測下沉過程中氣壓水壓變化;在筒壁及分倉板設置孔隙水壓計以監測筒內各倉及筒外滲流場變化,并對應設置土壓力傳感器以計算筒型基礎的下沉阻力及可能的減阻效果。5.4.4筒型基礎頂蓋接觸泥面時,可能由于海床不平導致筒型基礎沉放到位時水平度達不到要求,此時需對低處倉內灌漿調平基礎。主要步驟如下:1通過抽負壓觀測筒型基礎傾斜度高點與低點,并與之前地形測量結果進行對比,查明哪幾個倉海床面較低;2船上設置灌漿液壓設備,將低處兩個倉連接到注漿泵,并檢測管路閥門開合通暢;3將水泥、砂、水按比例在攪拌罐內混合,設置注漿壓力,打開倉頂閥門,攪拌完成后將漿體注入筒內;4筒型基礎水平度發生變化后,密切注意水平度是否持續回正或偏向其他方向,當另一個方向接近傾斜度極限值時,將此次攪拌漿體注完后清洗管路,并將管路連接至此時的低處兩個倉;5完成上述一次或兩次注漿后,停止注漿10min,啟動離心泵向各倉抽負壓,重點向高處倉內抽負壓壓縮艙內土體,并再次查明低處倉位置;6將管路連接低處倉,重復步驟3~5,直至各倉內土體高差基本一致,各倉抽負壓后水平度位于設計要求以內。7調平后向各倉抽負壓1小時以上固結筒內土體。5.5基礎防腐蝕施工5.5.1硅烷浸漬施工前應進行噴涂試驗,混凝土表面污染物已清除、為面干狀態。硅烷浸漬應采用低壓噴涂的施工方法,不可采用滾涂、刷涂或澆淋等方法。5.6基礎安全監測施工5.6.3基礎施工過程中,應對已安裝和埋設的監測儀器設施進行可靠的保護。對于埋設于混凝土中的監測儀器,在混凝土澆筑振搗時應避開儀器安裝位置;對于安裝在樁身的監測儀器,儀器及電纜應采用槽鋼進行保護,同時儀器安裝時采取減震措施,避免沉樁過程中遭到破壞;對于安裝在樁頂的監測儀器,可預先安裝儀器基座,沉樁完成后再進行傳感器安裝。5.7防沖刷施工施工5.7.3采用拋石進行防沖刷施工時,注意對電纜管出口處進行保護,防止電纜管出現損壞或堵塞電纜管出口。5.7.4砂被發生破損后,應對其破損部位進行修補,修補后的強度等級應等同于修補之前的強度等級。5.8基礎附屬設施及配套工程安裝5.8.1基礎附屬設施及配套工程宜在基礎防沖刷施工完成后進行,防止防沖刷施工過程中對其造成破壞。
6風力發電設備和測風塔安裝6.1一般規定6.1.3風力發電機組設備和測風塔吊裝作業由于是在海上作業,且大部分屬于高空作業,施工危險系數高,施工船舶受風浪因素影響較大,風力發電機組設備和測風塔吊裝作業時應根據船舶配置情況及氣象、海洋水文、地質情況確定起吊作業時的風速、浪高、海流流速的安全限值。根據國內風電場的施工經驗,例如某海上風電場風力發電機組設備安裝作業時,塔架、機艙安裝風速一般不超過12m/s,葉片安裝一般不超過10m/s(以上為工件吊裝高度上5min平均風速要求,5s陣風不超過以上數值的150%);陸上風力發電機組設備的安裝風速要求應滿足技術文件要求,技術文件未規定時,葉片和風輪安裝風速不宜超過8m/s,塔架、機艙安裝不宜超過10m/s(10m高度上10min平均風速)。國內各海上風電場建設過程中,應根據配備的設備工作能力,現場氣象、水文條件和風力發電機組設備參數進行模擬驗算確定。6.1.5船舶施工作業時,應考慮潮位變化的影響,保持一定的安全水深,防止不具備底座工程的大型工程船舶在低潮位時出現擱淺底座造成船機設備受損的情況;應充分考慮漲落潮對吊裝高度變化、吊裝作業船舶設備的穩定性、安全性的影響。駐位下錨后,船舶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應滿足安裝作業的要求。船只拋錨應考慮對通航、施工作業的影響,各錨纜布置應設置明顯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6.2風力發電機組分體安裝6.2.1風力發電機組安裝時,頂段塔筒吊裝完成后,應連續完成機艙吊裝。從流體的角度來分析,任何非流線型物體,在恒定流速下,都會在物體兩側交替地產生脫離結構物表面的漩渦。這種交替發放的漩渦又會在塔筒上生成順流向及橫流向周期性變動的脈動壓力。脈動流體力將引發塔筒的周期性振動,這種規律性的塔筒振動反過來又會改變其尾流的漩渦發放形態。假若塔筒的自振頻率與漩渦的發放頻率相接近,就會使塔筒發生共振破壞。一般可采用以下方法抑制塔筒共振:塔筒上安裝擾流條;安裝塔架減振阻尼器;使用纜風繩;封閉塔筒口。6.2.4預先將兩片葉片和機艙組裝成一體,分別進行塔架、雙葉片組合件和第三片葉片安裝,該方法具有海上作業時間較短、對船舶和設備的要求較低等特點。具體安裝方法可按照6.2.4中葉片和風輪安裝要求執行。在國內外已有相關工程實踐,國內海上風電場建設過程中,可結合風電場環境特點、船舶設備性能、工期要求等因素,綜合經濟性和技術性進行該安裝方法的論證。6.3風力發電機組整體安裝6.3.1由于風力發電機組整體尺寸較大、質量較重,重心較高,風力發電機組安裝受風、浪、海流影響效將被放大。因此,風力發電機組整體吊裝前,應核算各構件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海上作業由于受風、浪、海流等影響,作業起重船將產生周期性搖擺,在風力發電機組安裝整體吊裝過程中,為了避免塔架底部法蘭與風機基礎上的法蘭發生碰撞損壞,滿足機艙內關鍵部位的沖擊加速度的要求,宜配備專用緩沖裝置使風力發電機組整體安裝作業平穩進行。緩沖裝置應根據風力發電機組類型、特點和基礎型式進行專項設計和驗證。6.4測風塔安裝6.4.6野外安裝數據采集器時,數據采集器可固定在測風塔平臺上方便于操作處。數據采集器應防水、防凍、防腐、防鹽霧。
7變電站工程施工7.1一般規定7.1.1海上風電場根據設計會將升壓站設置在陸上或海上,設置海上變電站的風電場也存在陸上集電線路及集控中心等陸上建筑,本章節只對海上變電站部分進行規定,陸上施工按照已有的《風力發電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GB/T51121的有關規定執行。7.1.2海上升壓變電站的施工原則是減少水下部分和海上部分施工流程,在水深能滿足上部組塊整體安裝時,優先采用整體安裝,減少海上安裝時間,在水深較淺限制上部組塊整體安裝時可采用模塊安裝。上部組塊整體或模塊化單體在陸上建造能減少海上作業時間和難度,相應的設備安裝、單體調試都在陸上完成也采用陸上完成,減少海上作業流程。7.1.3陸上建造基地是上部組塊或模塊的建造場地,上部組塊或模塊單體重量較大,運輸困難,陸上建造基地靠近碼頭能方便建造完成后的出運。7.2鋼結構制作7.2.12海上變電站為一級建筑物,對主體結構安全性要求較高,因此主體結構的焊縫均為一級焊縫;對于其他附屬設施或者受力較小的構件,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焊縫等級和類型。7.3電氣施工及安裝7.3.3根據變壓器室的布局架設臨時圍擋,著重對變壓器瓷瓶、瓦斯繼電器等易損件進行保護,防止高空墜物及物體打擊。對參建施工人員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并采取措施防止焊接上部甲板時,焊渣等雜物掉落變壓器上,對變壓器造成損傷。7.4通風空調系統施工及調試7.4.6當風管安裝完畢后,要檢驗風管的安裝質量,一般是根據風管漏風量進行驗收。檢測步驟:將被測風管段所有開口處進行封堵密封,漏風測試儀風機的出風口用軟管連接到被測試的風管上,該段風管除和測試裝置用軟管連接以及從上面引出一根風管測壓管外,其余接口均應堵死。當啟動漏風檢測儀并逐漸提高風機轉速時,風管內的壓力也會逐步上升。當風管達到所需測試的壓力后,調整檢測儀的風機轉速,使之保持風管內的壓力恒定,這時測得風機進口的風量即為被測風管在該壓力下的漏風量。要求總漏風量不得超過設計總風量的10%。
8海底電纜施工8.1一般規定8.1.1海上風電場工程用海底電纜,大部分均具有長距離的特征,從場區內至登陸上岸的路徑范圍內需要穿越深水、淺水、潮間帶等多種海洋環境,甚至包括航道、錨地等特殊海域,不同區域段的環境條件差異性較大,對相應的保護需求也不同,應進行區別化設計。8.2海底電纜敷設8.2.1海底電纜敷設作業對外部的施工海洋環境要求較高,尤其對流速的控制要求較為嚴格,經對國內已建海上風電場工程在敷設海底電纜時段施工條件的統計分析,形成對施工期海洋環境的基本要求。8.2.2海底電纜敷設施工的誤差應控制在電纜征海范圍內。按照目前海上風電場工程在海底電纜征海方面的規定,電纜征用海域的范圍為路由中心線左右兩側各10m,因此施工期敷設偏差不能此范圍區域。8.2.5不同的海底電纜敷設施工工藝對海洋環境條件的適應性具有一定的差異性,應根據具體的海洋環境、地形與地質、與登陸點距離等條件選擇最為適宜的敷設工藝。對于近海海域的長距離海底電纜敷設施工,敷設施工條件較好,可充分發揮船只航行與敷纜設備并行一致的邊敷邊埋工藝的優勢,提高了敷設速度和效率,因此推薦采用邊敷邊埋的工藝。對于潮間帶海域,因水深條件有限,船只與敷纜設施都需要大量的輔助設施才能航行運轉,難以保證工序上的一致性,因此推薦采用先敷后埋的工藝。對于復雜的海域,首先要保證海底電纜在通過船只實現放纜工作上的準確性與安全性,因此船只航行多以此為目的進行有針對性的航行控制,難以與水下的敷纜設備保持動作上的一致性,因此推薦采用先敷后埋的工藝。8.3海底電纜登陸8.3.1海底電纜穿越堤防設施的方案較多,但對堤防設施在結構與運行等方面的影響具有一定的差異性,因此穿越堤防設施的方案應根據具體堤防設施的情況并遵照當地海堤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制定。8.3.2保護套管的內徑選擇主要考慮電纜穿越便利性和散熱空間的需求制定。8.3.4敷纜船舶距離平臺構筑物的安全停靠距離,主要根據船只拋錨待泊時的錨鏈長度與角度等確定,同時應遵守當地海事部門對外海水域船只臨時停泊方面的規定。8.4海底電纜保護8.4.2根據對目前國內外現運行海底電纜在保護設計方式的調查和統計,埋深保護的電纜運行情況最為良好,同時埋深保護對海底地形和海洋生物幾乎沒有破壞和影響,與航運等關聯產業沒有沖突,能夠與其余海洋產業合理共存,因此在技術與施工條件可行的情況下宜優先采取埋深保護的措施。8.4.3潮間帶海域大部分位于海底電纜登陸上岸的區域,水深條件有限,大型船只基本不在此類水域航行,拋錨等可能對海底電纜造成損害的行為大幅減少,因此可根據潮間帶海域船只通行密度等數據合理選擇埋置深度。對于沖刷型近岸區域的海底電纜,除船只拋錨的影響外,主要的風險在于沖刷后電纜的外露,裸露的電纜容易受到洋流拖拽、紫外線暴曬等因素的影響而降低使用壽命,因此在沖刷與演變海域內的海底電纜,其保護措施應確保沖刷后電纜不外露。海底電纜埋置深度的選擇還需考慮項目所在海域相關管理要求。8.4.4近海海域海底電纜的埋置深度,綜合考慮了現有海洋石油建設領域對海底電纜的埋深保護規定、海底電纜廠家對電纜工作環境需求、船舶拋錨后的錨重深度等因素后進行確定。8.4.5海底電纜連接的海上構筑物平臺基礎位置受沖刷的影響,會在基礎周邊出現一定范圍和深度的沖刷區域,此部分區域范圍內的海底電纜在沖刷形成后容易出現懸垂的現象,對電纜不利,增加電纜裕量的方式是目前基礎沖刷區域海底電纜保護方式的通用做法,富裕長度的選擇根據目前國內主要海域不同基礎結構沖刷范圍與深度的情況確定。8.4.6上交越的工藝對原有管線的影響較小,同時對后續管線施工的要求較低,利于海底電纜復雜施工工藝的實施,因此推薦上交越的施工工藝。11工程驗收11.1一般規定11.1.1單位工程驗收小組由建設、設計、監理、質監、施工、安裝、調試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單位工程驗收小組可組建相應專業驗收組,一般由建設單位主持。啟動驗收委員會由建設單位、政府主管部門、電網公司協商組建,一般由建設、質監、監理、設計、調試、當地電網調度、生產等有關單位和投資方、工程主管、政府有關部門等代表、專家組成。組成人員名單由建設單位與相關單位協商確定。施工、制造廠家等參建單位列席工程整套啟動驗收。啟動驗收委員會一般由啟動試運行組、專業檢查組、綜合組和生產準備組等職能小組組成。單臺啟動驗收一般由建設單位主持,工程整套啟動驗收一般由項目法人單位主持。移交生產驗收組由項目法人單位組建,由項目法人單位、生產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投資方有關人員組成,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調試單位和制造廠列席。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由項目法人單位負責組建,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電力行業相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生產單位、銀行(貸款項目)、審計、環境保護、消防、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投資方等單位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作為被驗收單位不參加驗收委員會,但應列席驗收委員會會議,負責解答工程竣工驗收委員會的質疑。11.2單位工程驗收11.2.1單位工程可分為若千個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又可分為若干個分項工程。11.2.3每臺風力發電機組基礎與安裝工程為一個單位工程,一般由風力發電機組基礎、風力發電機組安裝、風力發電機監控系統、機組就地升壓變、防雷接地等分部工程組成。檢查項目包括:風力發電機組基礎:基礎尺寸、鋼筋規格、型號、鋼筋網結構及綁扎、混凝土試塊試驗報告及澆注工藝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施工過程中應做好相關簽證,在進行單位工程驗收時一并提交;風力發電機組安裝時,基礎的混凝土試塊強度不應低于設計強度的75%;基礎埋設件應與設計相符;基礎整體沉降應滿足設計要求。風力發電機組安裝:塔架材質、規格型號、外形尺寸、垂直度、端面平行度、防腐涂層等應符合設計要求;塔架、法蘭焊接應經探傷檢驗并符合設計標準;塔架所有對接面的緊固螺栓強度應符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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