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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

DB63/T

2130-2023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標準2023-04-

2023-08-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發布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DB63/T

2130-2023主編單位:

北京北建大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批準部門:

廳青

局實施日期:

2

0

2

3

0

8

0

1

日青海省地方標準公告2023

年第

4

號(總第

439

號)關于批準發布《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標準》等

項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的公告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現予以公布。《 (《(同時,《 (《(743-2008)

民用建筑太陽能利用規劃設計規范》

866-2010)DB63/T1595-2017DB63/T1341-2015BS改性防火保溫板外墻外保溫系統技術規程》(DB63/T1512-2016)等5

項地方標準予以廢止。附件:批準發布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目錄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4

24

日序號標準編號標準名稱代替標準號實施日期歸口部門1DB63/T2130-2023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標準—2023

年8

1

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2DB63/T2131-2023青海省太陽能利用與建筑一體化技術標準—3DB63/T2132-2023青海省濕陷性黃土地區城市道路地下病害探測與風險評估技術標準—4DB63/T2133-2023青海省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5DB63/T1526-2023青海省常用外墻保溫材料技術規程DB63/T1526-20166DB63/T2134-2023青海省城鎮生態修復和功能修補標準—附件:批準發布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目錄 為貫徹青海省委省政府“一優兩高”戰略和關于推進深化標()》(青市監標〔2021〕86

號),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現狀與實踐經驗,參考國家和其他省市的相關標準,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并廣泛征求意見,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共

7

123查與評價;4.規劃;5.保護;6.利用;7.保障。本標準由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由北京北建大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作。執行過程中,請各有關單位不斷總結經驗,將發現的問題、意見和建議函告至北京北建大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展覽路

1

100044010-88332503主

北京北建大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參

北京建筑大學主要起草人員:

榮玥芳 郭思維 賀 婧 高春鳳張

羽 賈夢圓 林浩曦 劉

峘王海濱 成露依 梁曉航 見若南程

廷 郭書含 丁新坤 詹孟霖范光華 劉

芳 陳 巍 熊

穎孔

貞 杜志超 毛 坤 孫

明郭全民周景峰 石天杰 任飛虎宇文超琪 齊紅令 劉倩雯主要審查人員:

晁元良 盧平利 蘆熙斌 孫鳴生賈鴻鍵 王亞峰 田發春 1

...............................................

12

...............................................

23

調查與評價.........................................

43.1

一般規定

.......................................

43.2

調查內容

.......................................

43.3

分析評價

.......................................

53.4

建立檔案

.......................................

64

...............................................

74.1

一般規定

.......................................

74.2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

.........................

74.3

成果要求

......................................

115

..............................................

125.1

保護原則

......................................

125.2

分區保護

......................................

125.3

分類保護

......................................

146

..............................................

226.1

利用原則

......................................

226.2

利用模式

......................................

226.3

利用形式

......................................

237

..............................................

277.1

資金保障

......................................

277.2

人才隊伍

......................................

277.3

信息系統

......................................

277.4

宣傳推廣

......................................

287.5

激勵機制

......................................

28附錄

A 中國傳統村落名錄(青海省)....................

29附錄

B 傳統村落檔案

.................................

37附錄

C 青海省傳統民居分類

...........................

45附錄

D 建筑主體修繕分類

.............................

55本標準用詞說明.......................................

57引用標準名錄.........................................

58條

明..........................................

59 總則1.0.1

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精神,全面提升青海省傳統村落可持續發展結合青海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1.0.2

本標準適用于青海省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包括已公布的中國傳統村落(相關名錄見附錄

A)、省級傳統村落和市(州)級傳統村落。其他未被識別的,但具有傳統村落特點且需要保護的村落可參照本標準執行。1.0.3

民主體、多方參與的原則。1.0.4

現行有關法規與標準的規定。 術語2.0.1

傳統村落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科學、藝術、社會、經濟價值,能夠體現傳統風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2.0.2

核心保護區村落范圍內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較為完整、歷史建筑或者傳統風貌建筑集中成片、需要嚴格保護的區域。2.0.3

建設控制地帶構筑物的高度、體量、形態、色彩等要素,使之與整體風貌相協調的區域。2.0.4

環境協調區在建設控制地帶外,劃定的以保護自然地形地貌等環境特征為主要內容的區域。2.0.5

文物保護單位經縣(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應予重點保護的文物古跡。2.0.6

歷史建筑經市(州)、縣(區)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護價值,并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構筑物,其他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構筑物。2.0.7

傳統風貌建筑除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外,具有一定建成歷史、科學、2.0.8

傳統民居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反映當地地理環境特點、生產生活方式、習俗、信仰及審美觀念的居住建筑及由其延伸的居住環境。2.0.9

歷史環境要素除文物古跡、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之外,構成歷史風貌的圍墻、臺階、鋪地、駁岸、樹木等景物及物質要素。2.0.10

非物質文化遺產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具體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調查與評價3.1 一般規定3.1.1

全面深入的調查,并建立傳統村落檔案。3.1.2

3.1.3

場踏勘、專家和社會各界推薦等方式。3.1.4

民的意見和建議。3.2調查內容3.2.1

邊區域。3.2.2

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社會經濟概況等方面。1

被動物等自然環境以及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等。2

傳統村落選址與格局調查:包括與傳統村落的選址、發展格局肌理、重要公共空間等。3

風貌建筑,以及莊廓、碉房、帳篷等傳統民居。針對建筑位置、建成年代、面積、基本形制、建造工藝、結構形式、主要材料、裝飾特點、建造相關的傳統活動、歷史功能、產權歸屬、使用狀況、保存狀況等方面進行調查。4

歷史環境要素調查:包括反映村落歷史風貌和構成村落特水利工程、石階鋪地、碑幢刻石、古代墓葬、庭院園林、古樹名木,以及傳統產業遺存、歷史上建造的用于生產、消防、防盜、防御、防災的特殊設施等。5

非物質文化調查:村落中的傳統民俗和文化,包括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統生產生活方式、鄉風民俗、口頭文學、禮儀節慶、曲藝舞蹈、體育游藝等。6

社會經濟概況:包括人口、用地性質、交通狀況、經濟狀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3.3分析評價3.3.1

應通過與較大區域范圍(地理區域、文化區域、民族區域)以及鄰近區域內其他村落的比較,綜合分析傳統村落的特點,評估其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等價值。3.3.2

應綜合分析村落自然環境、傳統資源、傳統街巷、建(構)筑物,以及建設用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安全防災設施等。3.3.3

筑特征、歷史環境要素特征、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和傳統文化特征進行分析。3.3.4

應對各種不利于傳統資源保護和阻礙村落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評估這些因素威脅傳統村落的程度,總結影響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突出問題。3.4 建立檔案3.4.1

B村域環境、傳統村落選址與格局、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等方面的內容。3.4.2

3.4.3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并在必要時進行補充更新。規劃4.1 一般規定4.1.1

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傳統村落保護發2013〕

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導則》DB63/T1727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4.1.2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編制應根據省級國土空間規劃及所在各市(州)、縣(區)級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及鄉村建設評價的成果,嚴格落實三區三線管控要求,與“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進行銜接,調控傳統村落的人口數量,改善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人居環境,對于影響傳統村落整體風貌的建筑和環境應予以整治,完善傳統村落防災減災設施,開展防災減災項目評估和建設工作。4.1.3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應充分聽取村(牧)民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邀請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指導,舉行聽證。4.2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4.2.1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應明確保護對象、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和提出實施要求等。1

明確保護對象應依據傳統村落調查與特征分析結果,明確傳統資源保護對象,對各類各項傳統資源分類分級進行保護。2

劃定保護范圍應在對村落傳統資源調查評估的基礎上,將傳統村落及與其有重要視覺、文化關聯的周邊區域,劃定為傳統村落保護范圍進行整體保護。參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重點明確建設活動、建筑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的控制要點,并對各區的風貌進行整體管控。同時,村域范圍內的其他傳統資源也應劃定相應的保護范圍,制定相應的保護管理規定。3

制定保護措施應明確村域環境保護要求應提出景觀和生態修復措施,以及整改辦法。明確村落傳統格局與整體風貌保護要求,保護村落傳統形態、公共空間、街巷空間和景觀視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護傳統建(構)筑物,參考《歷史文化名城名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提出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傳明確管理與扶持、研究與宣教等的規定與措施。4

提出實施要求應提出保障保護與發展規劃實施的各項建議。明確

3

5

年內擬實施的保護項目、整治改造項目以及各項目整治改造項目以及各項目的分年度實施計劃。4.2.2

布局規劃、人居環境整治規劃、建筑及輔助設施規劃、提出實施要求等。1

應制定目標定位及利用措施,通過分析傳統村落的區位條件、規模等級、文化特色、產業發展特征及上位規劃等要求,結合傳統村落自身傳統資源和利用現狀,綜合評估其優劣勢,確定傳統村落在資源特色、地域特色、文化特色、產業特色等方面的目標定位,并提出傳統村落利用措施。2

空間布局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1)根據傳統村落的目標定位和利用措施要求,應對傳統村落進行空間布局規劃,對傳統村落的建設用地和功能結構做出合理的規劃安排。2)在對傳統村落建設用地進行規劃時,應對建設用地進行評價,在保持傳統風貌不變、延續傳統村落歷史文脈的前提下,應依據傳統村落的目標定位,結合傳統村落用地現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三區三線劃定要求,調整傳統村落的土地利用結構,確定各類性質用地的范圍和面積。3)在對村落功能結構進行規劃時,應結合村落的目標定位和國土空間規劃對其傳統資源、發展狀況進行綜合分析。3

人居環境整治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在不改變傳統村落格局和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傳統村落環境進行整治規劃,提升人居環境品質。人居環境整治規劃應整體考慮傳統村落的傳統資源、經濟發展水平、村(牧)民的文化背景、生活生產特點以及氣候、地形地貌和建成現狀等條件,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近遠期結合,對傳統村落內各項環境設施建設做出綜合全面的規劃,規劃內容應符合《青海省高原美麗鄉村建設標準》DB63/T

相關規定。2)道路交通規劃應保護歷史形成的古道路(驛道)的走向及停車場等交通設施應設于村落外圍,過境機動車應避免穿越核心保護區范圍。3)綠地景觀規劃應對傳統村落現有的澇壩、河塘水系、灌溉水渠、自然植被等進行適度整治,宜選用當地樹木、草地、特色結合村(牧)民生活習慣,營造出符合傳統景觀風貌且有利于延續歷史文化內涵的綠地景觀。4)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應在保護村落傳統風貌前提下,結合村并確定各類公共設施的位置、規模、建設方式及規劃控制要求。5)尺寸小、造型簡潔,應盡量布設在對傳統風貌影響較小的位置。6)地質災害防治規劃。4

建筑及輔助設施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1)核心保護區內應根據建筑物的保護分類提出建筑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材料等方面的控制要求。2)建設控制地帶內應按照與傳統風貌相協調的要求控制建筑的高度、體量、色彩等。3)環境協調區內應對與傳統村落外部環境特征相關的設施提出設計引導,并對重點地段的設計提出構想。5

提出實施要求,應滿足下列要求:1)應提出保障村落利用規劃實施的各項建議。2)應明確近期內擬實施的利用規劃項目以及各項目的分年度實施計劃和資金估算,并提出遠期實施的利用規劃項目以及其項目分年度實施計劃。104.3 成果要求4.3.1

劃編制基本要求》(建村〔2013〕

號)的規定。4.3.2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附件和傳統村落檔案,以及依據各院落建筑現狀制定的基本信息表等內容。其中規劃文本、規劃圖紙、規劃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參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4.3.3

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圖紙中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

現狀分析圖應包括村落傳統資源分布圖,格局風貌和歷史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等。2

保護規劃圖應包括傳統村落保護區劃總圖和建筑分類保護規劃圖。3

利用規劃圖應包括道路交通規劃圖和人居環境改善措施圖。11 保護5.1 保護原則5.1.1

區域原則上應劃定集中連片區進行整體保護,推動區域傳統村落面貌全面改善。5.1.2

保護、搶救優先、活態傳承、兼顧發展、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尊重村落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禁止各類破壞活動和行為,已構成破壞的可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在原場址范圍內進行歷史記憶性建設恢復,保護修繕應充分展現傳統村落地域特色,遵循原結構、原形制、原材料、原工藝的設計原則(相關要求見附錄

C5.1.3

保護,對不同價值的傳統村落、鄉土建筑分出輕重緩急,確定保護等級,公布保護名單,分別落實保護措施。5.1.4

和社會性,堅持保護與改善農(牧)民生產生活相結合,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5.2 分區保護5.2.1

果,應分別從村落的村域自然環境、村落風貌格局、文物保護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古樹名木、歷史環境要素、景觀12并進行分區分類保護。5.2.2

分區保護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1

確定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包括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制定相應的保護控制措施。2

傳統村落及與其有重要視覺、文化關聯的區域應劃分為保護范圍,并加以保護。3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確定為保護要素的建(構)筑物不得擅自拆除。4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應按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5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并依法辦理建設許可,不得破壞其傳統格局和風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6

體量、風格、色調應與傳統村落整體風貌協調一致,不得破壞傳統村落景觀環境。7

式,利用陽光、風、水、地形、地貌、植物等自然環境條件,為建筑提供自然通風、自然采光、自然保溫、自然降溫、自然除濕等環境調節功能的場地規劃或建筑設計措施,實現建筑全壽命期內的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5.2.3

活的延續性,確保建筑、巷道、環境及構成歷史風貌的各種構成要素不受破壞;建設活動以不改變風貌的維修、整理、修復和內部更新為主;根據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制定方案,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實施,對不符合傳統風貌的建筑物和構筑物,逐步整治、拆除13或搬遷;合理控制游客量和引導游覽行為。5.2.4

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各種修建性活動應在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控制建設密度,對新、改、擴建建筑在建筑高度、體量、色彩以及環境尺度、比例上與傳統建筑風貌協調;保證原有山水格局的完整性,并通過對整體環境的水土保持,保護自然植被,加強綠化景觀的建設。5.2.5

建(構)筑物進行整治改造;限制發展破壞生態環境及景觀環境的建設項目,為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提供良好的保護屏障和景觀背景。5.3 分類保護 5.3.1

選址特征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遵循傳統村落發展過程中與山林、水體、田園草原融為一體,尊重自然、天人合一的生態原則。2

應保護傳統村落的選址格局特征,包括環境與村落間的相對位置關系與選址定位基準,村落與周圍環境的視線通廊,與周邊山水環境結合形成的防御體系、防災體系等。5.3.2

山林景觀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保護山體的自然景觀特征,嚴格保護山體輪廓線、制高點,保護山體與村落之間的視線走廊。2

不宜開山釆石,加強水土保持,維持自然生態環境。3

蟲等維護工作。4

宜豐富林相,鼓勵種植鄉土樹種。145

嚴格控制山體中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與強度,強調與自然環境相協調。5.3.3

水體景觀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保護生態水體及河道,避免因建設活動而侵占、改變原有河道的自然流向。2

應從宏觀層面考慮河道水體在村域甚至更大范圍內的保護與利用,通過改善村域整體生態環境、控制地下水資源攫取來保證水系統的完整性。3

應結合實用性村莊規劃中的藍線劃定控制范圍,在雨水匯園地形成一體化系統。4

善水質。5

應堅持生態原則,不宜對自然河道、溪流的駁岸進行隨意硬化。注重河道水生生物及微生物對水體的自然凈化作用,營造生態綠色河道。5.3.4

田園草原景觀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

應保護傳統村落周邊原真的田園草原風貌,保持其古樸的自然韻味。2

應保持田園草原生態肌理、地形地貌,減少人工干預。3

應結合村落產業特點,現代生產技術與傳統農牧業有機結合。 傳統村落風貌格局保護5.3.5

整體風貌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

不宜在村落內建設影響傳統風貌的建筑,控制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構)筑物的體量、高度、造型和色彩,建15筑風貌與周邊環境相協調。2

不宜因道路、管網等工程建設而破壞村落地形地貌。3

在環境整治、開發利用等過程中,應保持村落原有的風貌特色。5.3.6

結構肌理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群體:應保護建筑群體的風貌格局完整。2

街巷空間:應保護傳統村落街巷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應保護莊廓墻圍合形成的具有防御特征的特色巷道;應保護傳統街巷的結構、走向、寬度以及與街巷兩側建筑物的空間比例關系;應保護街巷建筑界面和景觀視廊的統一性、連續性和完整性;核心保護區內應保持原有街巷格局與尺度,不宜隨意拓寬;在開挖、填埋等基礎設施改造以及建筑物的改建、擴建時不宜破壞街巷結構,街巷鋪裝宜采用當地傳統工藝和傳統材料;宜通過轉折、對景、借景等手法豐富街巷空間,采用適當的綠化形式和小品,美化街巷環境。3

蝦等構成的生態系統;在加固駁岸、增設欄桿等安全防護設施時宜采用傳統做法,并與村落傳統風貌相協調。4

場所空間:應保持村落內重要場所空間景觀視廊通透,保障依托場所空間的傳統表演、民俗節慶等活動正常開展;場所的鋪裝美化宜采用生態友好方式。5.3.7

歷史環境要素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

民的生產生活、村莊建設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否則不應破壞;對重要的歷史環境要素,可根據其實際情況,參照文物的保護要求加以保護;對一般的歷史環境要素,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限定方162

分類保護應符合下列要求:1)駁岸:應維護駁岸自然岸線的形態、走向。2)持原貌。3)古井:應劃定保護范圍,提岀保護與利用措施。4)防雷等防災設施。5)牌坊亭閣:構件等破損時應及時修繕,修繕時維持原貌。宗祠寺廟戲臺:應采取技術措施以提高其安全性,已有的建筑可根據功能需要進行現代提升,增加相應的配套設施,并符合相關文件保護要求。6)不宜修筑水泥或瀝青混凝土地面;增設避雷設施等保護措施,加QX/T231

962

的要求。7)毛石、塊石、條石、河光石、夯土、木材等鄉土材料;宜采用傳統工藝,拼縫不宜過大,粘合材料不宜外露,鋪裝效果宜與周邊環境相協調。8)院落墻體:墻體色彩應符合村落的傳統風貌特點,不得自行粉刷為其他顏色,影響整體風貌;對現存的土坯墻、石砌墻與夯土墻等進行結構穩定性的評估,結構破敗的墻體,宜采用傳統工藝進行加固;若用現代技術加固時,外表可用草泥抹灰、石灰粉刷等方式加以修飾,以協調建筑整體風貌;圍墻宜采用村落當17地傳統材料,如石塊、磚、夯土、木材等,并根據院墻結構的實際情況,按需要增設磚柱以提高墻體的穩定性。 建筑分類保護5.3.8

建筑分類保護一般應滿足下列要求:1

宜按照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其他建筑進行分類保護與整治。2

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傳統建筑的保護與整治,宜采用傳統建造技術、傳統建筑材料,并在傳統村落保護專家的指導下由傳統工匠修繕維護。5.3.9

《青海省文物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展保護工作,采取適當的保護修繕與整治方式,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應報當地文物部門審批,由文物部門指定具有文物保護修繕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修繕,保護修繕整治方案評審通過后方可按設計方案進行修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繕或整治文物保護單位。5.3.10

歷史建筑的保護應對具有一定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的建(構)筑物進行全面普查、整理、確定,并應提出列入歷史建筑保護名錄的建議;應科學評估歷史建筑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以及保存狀況,提出歷史建筑的場地環境、平面布局、立面形式、裝飾細部等具體的修繕維護要求,所有修繕維護、設施添加或結構改變等行為均不得破壞歷史建筑的歷史特征、藝術特征、空間和風貌特色;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應在高度、體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與歷史建筑相協調,并不得影響歷史建筑風貌的展示;歷史建筑應保持和延續原有的使用功能,確需改變功能的,應保護和提示原有的歷史文化特征,并不得危害歷史建筑的安全;歷史建18筑周邊各類建設工程選址應避開歷史建筑,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應實施保護,并提出必要的工程防護措施。5.3.

傳統風貌建筑的保護不應改變具有地方特色傳統建筑的立面形式、空間格局、結構形態、傳統材料、傳統工藝和細部等,可采用修繕的保護與整治方式;傳統風貌建筑外觀毀損的應按原有形式進行修復,內部損壞的結構和裝飾由專業人員負責修繕,尺度、體量、色彩、形式應與傳統歷史風貌相協調;傳統風貌建新房可整、建房可控的思路開展保護與利用。5.3.12

其他建筑與歷史風貌有沖突的應采取拆除重建或拆除不建的整治方式,當采取拆除重建時,應符合歷史風貌的保護要求;當采取拆除不建的方式時,宜增加公共開放空間,提升傳統村落的宜居性;與歷史風貌無沖突的其他建筑應采用保留、維修和改善的保護與整治方式;新建各類建筑,應服從村落歷史環境風貌和周邊自然環境的整體需求,其形式、髙度、體量、色彩等應與傳統村落的歷史環境風貌一致,與周邊自然環境協調融合。 5.3.13

建筑主體修繕應按照價值優先、整體優先、使用優先的原則進行修繕。結合傳統村落發展前景、傳統建筑實際情況及產權人的意向,將保護整治工作分為保護類、修繕類、改造類三種不同的建筑修繕類型進行整治(相關要求見附錄

D1

保護類建筑:應對繼續使用的傳統建筑進行維修加固和功能修復。2

修繕類建筑:應對暫無利用意向、量大面廣的傳統建筑進行搶險保護。3

19務社會的傳統建筑進行全面維修和功能改善。5.3.14

建筑特色修繕,應滿足下列要求:1

入口及門樓:建筑的入口及門樓在建筑風貌中占據重要地位,應結合不同地域特點進行保護。在入口與門樓的翻建中,可采用現代材料和現代工藝,參照傳統樣式并可簡化應用。2

建筑立面:建筑立面的修繕與翻建宜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在不改變風貌特征的前提下,可對立面式樣進行適當簡化。3

建筑屋面:在屋面形式上,宜采用平屋頂或木結構單坡頂為主要形式;屋面形式宜選用與傳統建筑整體風貌相協調的泥土屋面形式。4

建筑的色彩應與當地傳統建筑色彩相協調,宜采用與傳統建筑相近的色彩。5

建筑材料:建筑用材宜以當地傳統村落建筑材料為主。5.3.15

建筑細部修繕,應滿足下列要求:1

門窗:大門以及外露附件粉刷顏色應符合傳統特色或與傳統村落建筑細部顏色相近;窗戶式樣、顏色等應與村落傳統建筑的整體風貌相協調。2

復時宜采用村落當地傳統匠藝。 5.3.16

非物質文化保護,應滿足下列規定:1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青海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執行,分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與特征分析,結合傳承程度劃分為良好、一般、瀕危三個等級,作為制定相關保護措施的依據。202

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的活態傳承,應發掘傳統文化內涵,對傳統文化項目、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繼承發揚提出規劃要求。3

多民族原住民的傳統生活方式,對其生活狀態和日常行為模式應風俗禮儀等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與傳承,對傳承人、傳承方式提出保護要求和措施。4

對承載傳統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物質、文化空間提出保護與利用要求和措施,設立非物質文化傳承場所。5

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等檔案和數據庫。21 利用6.1 利用原則6.1.1

藝術價值和經濟價值,根據當地村(牧)民生活需求和社會經濟發展拓展使用功能。6.1.2

合,積極探索科學合理、可持續的利用方式。6.1.3

善村(牧)民生活,實現經濟平穩增長、人與環境相對友好、社會進步與文化傳承協同發展。6.2 利用模式6.2.1

區對傳統村落進行空間分區利用。1

俗文化體驗等,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建活動;2

建設控制地帶可發展觀光旅游、民俗文化體驗等,適當開展農家樂、民宿等活動,禁止開展任何對各級不可移動文物、推薦的傳統風貌建筑線索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3

種有污染和不良環境影響的情況。6.2.2

筑和其他建筑進行分類利用。221

2

文物建筑、歷史建筑等可用于展覽展示,并對其進行文化宣傳與發揚傳承;3

注重社會效益,保用并舉,可采取集體供養等適當的方式將建筑改造為村落公共服務設施;4

傳統風貌建筑應進行修繕整治,可結合街巷空間打造民俗步行街,發展觀光旅游;5

一般建筑在與整體格局一致的情況下,可改造為商業旅游服務設施、辦公場所、民宅等。6.2.3

文化分類利用應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和一般傳統文化開展分類利用。1

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加強保護與傳承,建立完善的集傳承、體驗、教育、培訓、旅游等功能于一體的傳承體驗設施,可開展傳統文化教育、民俗手工展覽、傳統文化展演等活動,提高社會公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知;2

一般傳統文化應加強宣傳與傳承。6.3 利用形式6.3.1

傳統村落可采用村落居住的利用形式。1

應完善傳統村落基礎設施,補足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短板,改善傳統村落人居環境,鼓勵傳統村落村(牧)民在村落內居住;2

在保持傳統建筑原有外觀風貌、典型構件的基礎上,通過加建、改建和添加設施等方式適應現代生產生活需要;3

應完善傳統村落的消防、防災避險等必要的安全設施。236.3.2

傳統村落可采用產業發展的利用形式。1

殖業等,轉變傳統產業生產方式、擴大傳統產業規模、創新傳統產業組織方式,進一步發展現有的傳統產業基礎;2

宜針對現有產業基礎、發展條件、人力資源和就業水平等因素,挖掘農業區、牧業區、農牧業結合區的傳統村落資源稟賦優勢,整合各類資源,按照“一村一品”培育特色產業。在特色產業發展引導中,通過專業化生產、前后向延伸、規模化建設等措施,提高附加值;3

元素,開發具有本地特色的產品,形成特色突出的主導產業。6.3.3

傳統村落可采用文化傳承的利用形式。1

應在延續傳統生產生活方式的基礎上,適度發展手工藝、園藝等特色文化產業,讓文化特色與產業特色融合發展;2

傳統戲劇、傳統體育、傳統手工藝等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建立村史館、博物館、文化館、展示中心等文化活動場所宣傳極具特色的藏、土、撒拉、回和漢等民族多元融合的傳統文化,以及伊斯蘭和藏傳佛教等多種宗教信仰的傳統文化,提升本地傳統文化的知名度和認可率;3

結合鄉村文化大院、鄉村公共文化場地等,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表演場所;4

應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設計師、藝術家等帶動村(牧)民結合實際開展手工藝創作生產,應推動音樂、美術、建筑營造、技藝、醫藥等傳統工藝傳承,實現在文化傳承的基礎上24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5

應鼓勵傳統文化進課堂。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并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村落,可結合民間傳統文化藝術之鄉的創建,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廣和傳承。文化產業涉及文化藝術服務、文化產品生產、文化休閑娛樂、影視文化基地等文化相關行業,可通過在傳統村落中設立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或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等措施,促進傳統村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化;6

應大力推進傳統村落保護與數字化利用建設,建立傳統村落數字博物館,開發數字文化產品,促進傳統文化遺產的保存、共享、展示和傳播,帶動傳統村落文化傳播展示消費、地域品牌形象塑造和特色農產品銷售。6.3.4

傳統村落可采用旅游休閑的利用形式。1

可利用傳統村落的歷史文化和自然條件,充分利用最新的運營模式和參與體驗式的旅游模式,積極發展文化休閑旅游、鄉村體驗游、農(牧)業生態游,形成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良性循環;2

可利用莊廓、碉房和帳篷等傳統民居發展旅游民宿,打造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農(牧)家樂生態旅游模式;3

可利用傳統村落特殊的歷史背景,為游客提供了解學習傳4

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時,應合理安排旅游線路,控制游客流量、容量,避免游客擁擠,導致傳統村落遭到破壞;5

應確定傳統村落旅游管理制度,引導游客遵守傳統村落及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6.3.5

傳統村落可采用教育研學的利用形式。251

造學習、攝影、寫生等教學基地,提升區域文化品位和知名度;2

應鼓勵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建立傳統村落非物質文化遺產教學、研究和實踐基地,可通過設置相關專業和課程,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等專業人才。26 保障7.1 資金保障7.1.1

傳統村落的保護與利用。7.1.2

發揮村(牧)民主體作用,動員村(牧)民自籌部分資金,投入本村保護發展。7.2 人才隊伍7.2.1

劃評審、項目審查、技術指導等工作。7.2.2

應從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專家庫中聘請

名駐村專家,負責為其駐地傳統村落檔案建立、規劃編制、修繕整治、項目實施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現場指導。7.2.3

傳統村落村委會可鼓勵村(牧)民擔任傳統村落保護專員,負責宣傳傳統村落相關政策、監督項目實施等工作。7.2.4

應加強建設高素質的傳統工藝傳承人才隊伍,開展多層次的傳統工藝工匠教育培訓,培育一批既有傳統文化素養又掌握傳統工藝技能的文化匠人,包括傳統建筑匠人、工藝美術師、民間藝人等。7.3 信息系統7.3.1

用信息系統。7.3.2

27錄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村內基礎設施整治等項目的實施情況,形成完整的電子檔案。7.3.3

務。7.4 宣傳推廣7.4.1

遺產保護等,積極組織開展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展示和宣傳活動。7.4.2

應積極運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等向廣大群眾和基層干部提高社會公眾對傳統村落的認知,增強全民保護傳統村落的自覺性。7.4.3

究和保護工作。7.5激勵機制7.5.1

對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酌情給予獎勵或公開表彰。7.5.2

照鄉村風貌改造的做法實行以獎代補。28海東市循化縣街子鎮孟達山村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保安鎮城內村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隆務鎮吾屯下莊村10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年都乎鄉年都乎村11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年都乎鄉郭麻日村12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曲庫乎鄉江什加村13玉樹藏族自治州玉樹市仲達鄉電達村1415161718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扎毛鄉牙什當村19202122附錄

中國傳統村落名錄(青海省)

A.0.1

中國傳統村落名錄(青海省)232425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雙朋西鄉環主村26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雙朋西鄉寧他村27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雙朋西鄉雙朋西村28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扎毛鄉和日村29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黃乃亥鄉日秀麻村30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曲庫乎鄉江龍農業村31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曲庫乎鄉木合沙村32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曲庫乎鄉索乃亥村33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年都乎鄉尕沙日村34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加吾鄉吉倉村35363738394041424344西寧市湟中區田家寨鎮沙爾灣村45西寧市湟中區田家寨鎮下營一村46西寧市湟中區魯沙爾鎮石咀一村47西寧市湟中區土門關鄉賈爾藏村

A.0.1

A.0.1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61626364656667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文都藏族鄉毛玉村6869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隆務鎮吾屯上莊村70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蘭采鄉土房村71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年都乎鄉錄合相村72

A.0.1

A.0.173747576玉樹藏族自治州稱多縣清水河鎮扎哈村7778798081西寧市湟中區上新莊鎮黑城村8283848586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街子鎮波立吉村878889909192939495第五批9697

A.0.1

A.0.1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隆務鎮措玉村107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隆務鎮隆務莊村108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保安鎮浪加村109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保安鎮新城村110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保安鎮銀扎木村111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扎毛鄉國蓋立倉村112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黃乃亥鄉奴讓村113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曲庫乎鄉瓜什則村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

A.0.1

A.0.1123玉樹藏族自治州稱多縣拉布鄉郭吾村124西寧市湟中區共和鎮蘇爾吉村125126西寧市湟中區群加藏族鄉來路村127西寧市湟中區群加藏族鄉土康村128129130131132133134海東市循化縣道幃藏族鄉俄家村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海南藏族自治州貴德縣常牧鎮周屯村

A.0.1

A.0.1148149150151152153154黃南藏族自治州尖扎坎布拉鎮茨卡村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0171172

A.0.1

A.0.1173黃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曲庫乎鄉多哇村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第六批183184185186187

A.0.1

A.0.1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登附錄

傳統村落檔案

B.0.1

傳統村落檔案總目錄

B.0.1

B.0.1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B.0.2

B.0.2

村落基本信息表□照常使用,沒有特別的保護措施

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

仍在使用的傳統建筑物的比例:

B.0.2

B.0.2對村落選址、格局有重要影響的歷史環境要素及數量。名

□傳統

10

10

30

B.0.2

B.0.2各級文物保護認定為歷史

縣(區)級: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文保單位是否為古建筑

XX

帳篷等。如傳統建構筑物較

B.0.3

B.0.3

傳統建筑基本信息表

......

B.0.4

B.0.4

歷史環境要素基本信息表基本信FY

是否確定傳

項目存續情

與村落依存10

10

30

50

B.0.5

B.0.5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登記表匙頭樣式,版筑夯土圍墻,南墻正中辟門,院內四面靠墻建附錄

青海省傳統民居分類及其建筑特色保護要點C.0.1統民居、藏族帳篷傳統民居、回族傳統民居、土族傳統民居、撒拉族傳統

C.0.2

C.0.2

青海省漢族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的一側設有煨桑爐,庭院中豎立經幡的布局特征進行保護。應遵從藏族傳統民居建造常用的材料特點,建筑材料主要使應保護藏族傳統民居中木雕飾面的工藝特色,如廊檐下的房柱上刻花紋圖樣、正房木雕刻藏吉祥八寶等;應保護民居中

C.0.2C.0.3

C.0.3

青海省藏族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應遵從藏式碉房傳統民居建造常用的材料特點,建筑色彩采

C.0.3C.0.4

C.0.3C.0.4

C.0.4

青海省藏式碉房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

C.0.448

C.0.448應對藏族帳篷傳統民居的組成特點進行保護,一般包括篷的朝向特點進行保護。應對藏族帳篷傳統民居常在帳篷內壁用草皮砌一圈矮墻,或在帳篷外用草皮或牛糞圍一圈矮墻的形制特點進行保護;應對搭建帳篷的選址形制進行保護,如靠山、高低適中、北高應遵從藏族帳篷傳統民居建造常用的材料特點,帳篷建筑材應保護藏族帳篷傳統民居中在帳篷外插各色經幡的工藝特C.0.5

C.0.5

青海省藏族帳篷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

C.0.5C.0.6

C.0.6

青海省回族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應遵從回族傳統民居建造常用的材料特點,建筑材料主要使應遵循回族傳統民居入口等院落顯著位置多設置磚雕的特

C.0.6C.0.7

C.0.7

青海省土族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

C.0.6C.0.7

51應對其庭院設施特色進行保護,如正房的一側設煨桑爐,在應遵從土族傳統民居建造常用的材料特點,墻體色彩采用材

C.0.7C.0.8

C.0.7C.0.8

墻或夯土墻作為外墻的結構特點進行保護。行保護;應對莊廓建筑布局中的橫建、角樓、樓底建門通道應遵從撒拉族傳統民居建造常用的材料特點,裝飾色彩以綠色、白色為主,建筑材料主要使用粘土、木材、石材、籬笆應保護撒拉族傳統民居中裝飾題材以花草紋樣為主,設有人

C.0.8

C.0.8

青海省撒拉族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應對蒙古族帳篷傳統民居的組成特點進行保護,一般包括套應對蒙古族帳篷傳統民居包底部呈圓形,上部為圓錐形天穹形制特點進行保護;應對其帳篷門一般朝東南方向,中央為應遵從蒙古族帳篷傳統民居建造常用的材料特點,帳篷建筑材料主要使用木材、毛氈、毛繩等。應保護蒙古族帳篷傳統民居中圓頂、墻壁和門上裝飾傳統圖C.0.9

C.0.9

青海省蒙古族帳篷傳統民居建筑特色保護要點1.對現狀保護較好的建筑,保護方式宜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代修整、2.應保護好具有歷史與文化價值的裝飾物或細部構件,傳統民居房屋內部可局部更新,以改善居住條件,從而適應現代建筑,其主體結構保存完好,對墻體、屋行局部加建的建筑,應采取修繕措施;1.部分的修復應采用與原建筑相同或相似2.固,建造材料宜以原有材料為主,對于3.傳統民居可對比民居建筑內部功能進行優化,宜在保留原有空間格局的基礎上改善內部居住舒適度;4.部空間重新設計和整合;附錄

建筑主體修繕分類

D.0.1

建筑主體修繕分類標準與措施表5.可將原有功能與現代生活方式結合,例如改造院內廚房與衛生間,改造內部材料、高度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建筑,應1.在保證傳統建筑維持原有建筑高度、體量的基礎上,擴建建筑可適當增加建2.材料、裝飾與傳統風貌區不協調的建3.其符合傳統風貌要求的建筑,應予以拆

D.0.1

D.0.1本標準用詞說明1

為了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這樣做的,采用“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57引用標準名錄1《農村戶廁衛生規范》GB

193792《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3《農村防火規范》GB

500394《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GB

501655《農村公共廁所建設與管理規范》GB/T

383536《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標準》GB/T

503577《村莊整治技術標準》GB/T

504458《農村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T

508249《鄉村道路工程技術規范》GB/T

5122410《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4711《古樹名木防雷技術規范》QX/T

12《古樹名木養護復壯技術規范》DB36/T

96213《青海省農牧區公共廁所工程建設標準》DB63/T

168314《青海省農牧區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建設導則》DB63/T

168515《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編制導則》(DB63/T

1727)16《青海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177717《青海省高原美麗鄉村建設標準》

192518《青海省農房建筑節能建設標準》

203358青海省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標準DB63/T

2023條

明59 總則1.0.1 青海省是我國古文化、古文明的發祥地和搖籃之一,特殊的地理環境、多民族聚居、多宗教并存、多元文化融合發展的歷史積淀,形成了青海別具一格的傳統村落。青海省傳統村落在歷史、科學、文化和技術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價值,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保護和利用傳統村落,是傳承和發優兩高”戰略和關于推進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等要求,規范和科學指導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全面提升青海省傳統村落可持續發展能力,推進鄉村振興,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要求,結合青海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1.0.2 本條規定本標準的適用范圍。部分沒有確定為傳統村落,具有豐富的歷史文化遺存等各類傳統資源的村莊,在村莊保護與利用過程中需要制定保護與利用規劃,可參照本標準的要求開展工作,更好地為村莊保護與利用工作提供依據。1.0.3 青海省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應遵循以下原則:1

統村落選址與格局、傳統建筑、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整體保護,合理發揮傳統村落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正確處理傳統村落保護和利用的關系。2

應遵循尊重傳統、體現特色的原則。應尊重青海省地區傳統,注重傳統村落的完整性、真實性和延續性,保持傳統村落的空間格局、街巷肌理、景觀風貌和傳統建筑的真實歷史信息,切實反映傳統村落所承載的豐富歷史文化內涵,突出地域特色和鄉村特點。3

60海省農村農業區、牧業區、農牧業結合區實際,堅持傳統村落保護利用與改善村(牧)民生產生活相結合,在保護的前提下,應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提升傳統村落人居環境,促進發展適宜產業,鼓勵村(牧)民在傳統村落生產生活,遏制并扭轉傳統村落空心化的趨勢,實現人、物、生活相交融的活態傳承。4

應遵循因地制宜、因村施策的原則。應著眼于青海省傳統村落的不同地域條件、民族特點、文化特征、資源稟賦、歷史背景和發展水平,準確掌握傳統村落的特征和問題,采取差異化的保護與利用措施。5

應遵循村(牧)民主體、多方參與的原則。應充分尊重村(牧)民的意愿,鼓勵村(牧)民和社會力量采取多種方式參與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工作。61 調查與評價3.1.3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的各個階段應進行不同深度的現狀調查,通過現場踏勘、文獻資料收集、入戶訪談、相關部門座談研討、村委會以及村(牧)民代表座談、專家和社會各界推薦等各類設施及發展訴求等資料,對青海省傳統村落開展系統而詳盡的調查。傳統村落調查具體分為調查準備、初步調查、深入調查和補充調查四個階段。1

調查方向并設計好調查問卷。基礎資料主要包括:測繪地形圖、傳統村落申報表、村莊相關規劃等;志書、族譜、歷史輿圖、碑刻題記、地契、匾聯等;吟詠描述村落風物的詩詞、游記等;村落沿革、變遷、重要人物、重大歷史事件等;在歷史上曾起過的重要職能、傳統產業等的相關圖、文、音像資料;當代有關村落研究的論文、出版物等;保護和利用等相關資料;既有保護管理機構、規章制度、行政管理文件、鄉規民約等資料。2

初步調查:進行現場踏勘和訪談。現場踏勘著重調查村域環境保護、傳統建筑保護、歷史環境要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文化保護,以及產業發展、用地類型、建筑狀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災害發生情況等方面內容。訪談應組織鄉鎮了解既有保護工程實施情況和保護資金落實等情況,并入戶調查填寫調查問卷。3

深入調查: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過程中,針對重點問題和內容進行更為深入細致的調查。4

補充調查:在傳統村落保護與利用初步成果征求意見后,62結合相關意見及建議進行補充調查,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多次補充調查。3.3.4 對各種不利于傳統資源保護和阻礙村落發展的因素進行分析,包括法制因素、管理因素、規劃因素、技術因素等。63 規劃4.1.1 史文化名村編制審批要求編制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規劃,并按本標準要求深化規劃內容。4.1.2 要部分。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是特定類型的村莊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的專項規劃,是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和國土空間利用的法定依據。傳統村落保護與發展規劃要注重村(牧)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合理控制商業開發面積比例,不應以保護與發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間的關系,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積極引導村(牧)民開展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積極引導村(牧)民開展傳統建筑節能改造和功能升級,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人居環境品質。村落防滑坡擋土墻、防洪堤壩等工程應與自然環境和歷史環境相協調,將傳統防災方式與現代技術相結合,重視歷史上防災減災設施的保護與利用。傳統村落內的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本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應對布置在保護范圍內的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和倉庫等,提出遷移方案。4.2.1 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對村域環境特征、風貌格局特征、村落空間特征、傳統建筑特征、歷史環境要素特征、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征進行分析。通過與較大區域范圍(地理區域、文化區域、64民族區域)以及鄰近區域內其他村落的比較,綜合分析傳統村落的特點。評估其歷史、藝術、科學、社會等價值。對各種不利于傳統資源保護的因素進行分析,并評估其威脅傳統村落的程度。1

明確保護對象需要依據傳統村落調查與特征分析結果,明確傳統資源保護對象,對各類各項傳統資源進行分類分級保護。傳統村落保護范圍應為傳統村落中傳統格局與風貌保存較為完好的區域,根據傳統資源分布特征保護范圍可與規劃范圍重合;有條件的傳統村落可將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等相對集中的區域,劃定為傳統建筑組群保護范圍。1)和田園草原等自然景觀環境。2)3)村落空間:傳統村落保護范圍內的核心保護區、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4)建筑。5)牌坊亭閣、古樹名木、石階鋪地、院落墻體等歷史環境要素。6)非物質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傳統文化,以及與其相關的實物、技藝、場所和傳承方式。4

近遠期保護實施項目一般包括:搶救已處于瀕危狀態的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歷史環境要素修復項目包括:未列入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環境要素的修繕;對已經或可能對村莊保護和發展存在隱患和造成威脅的各種自然、人為因素提出專項治理措施;基礎設施和公共環境改善項目包括村內65重要文化遺產周邊、公共空間、坑塘河道等公共環境整治,防災安全保障項目,包括消防、防洪、地質災害防治等防災減災設施建設;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項目包括: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與陳列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等。4.2.2 傳統村落發展規劃,宜參考下列要求:1

傳統村落規模包括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在滿足村落基本生產生活的基礎上,明確傳統村落的規模。人口規模的確定應以常住人口為基礎,并適當考慮游客量。建設用地規模的確定應以村落為基礎,完整保留核心保護范圍,在建設控制地帶應集約利用土地。2

空間布局規劃宜根據傳統村落功能定位,在保護傳統風貌及整體環境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村落規劃結構,優先集約安排各類建設用地。3

人居環境整治規劃應在對傳統村落的人居環境整治的過程中,正確處理傳統村落保護和村(牧)民改善生活意愿之間的關系,在符合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傳統村落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積極引導村(牧)民開展傳統建筑節能改造和功能提升,改善居住條件,提高人居環境品質。4)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應依據村莊人口規模和實際需求,確定村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集貿設施、養老設施等公共建筑的規模位置及空間組合形式,具體配置要求應參考《青海省村莊規劃編制技術導則(試行)》相關內容。鼓勵以鄉鎮為單宜將村委會、圖書閱覽室、老年活動室、健身廣場、戲臺劇場、超市等進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動中心和公共開放空間。旅游66資源豐富的傳統村落應增加旅游相關的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設置應充分結合當地歷史環境、建筑風貌和風俗民情。5)基礎設施規劃具體可參考以下要求。給水工程規劃:應根據村落水源條件、能源條件、技術水平及規劃要求,確定給水方式,合理布置給水設施和管網;對于無條件建設集中式給水工程的村落,應因地制宜地選擇手動泵、引泉池等單戶或聯戶分散式給水方式,以滿足村落生產、生活和消防用水的水量、水壓和水質需求。排水工程規劃:應根據傳統村落的生活污水、生產污水和降雨情況,估算污水排放量和雨水量,并結合自身條件進行排水系統的建設和完善。生活用電量;應在不破壞傳統風貌的前提下,合理確定電力管線的布局和敷設方式;變電站的選址應做到線路進出方便和接近負荷中心,宜位于核心保護范圍之外,配電箱等設施宜戶內安裝。通信工程規劃:應包括電信、郵政、廣播、電視的規劃;移動通信基站等電力通信設施不應破壞傳統風貌,應設于核心保護范圍之外,交接箱等設施宜戶內安裝。環衛工程規劃:應依據傳統村落環衛現狀,合理安排環衛設施,確定垃圾箱設置要求和放置距離,確定公廁、垃圾收集轉運站位置和規模,垃圾箱和公廁等環衛設施的外觀應與傳統風貌相協調。6)綜合防災規劃具體可參考以下要求。消防規劃:傳統村落必須設置消防用水設施;村落位于城鎮消防站出警范圍內時,應明確消防路線、消火栓位置及取水方式和水量水壓要求;不在城鎮消防站出警范圍內,但具備給水管67網條件時,應提出自備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系統的要求;不在城鎮消防站出警范圍內,且不具備給水管網條件時,應利用河湖、山泉、井水等水源設置消防蓄水池作為消防用水,同時可增設消防用防凍蓄水池,并對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整治;有條件的村落可設置微型消防站;在不能滿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給水管徑DN<100mm

火栓箱等小型、簡易消防設施及裝備;當傳統村落不能滿足《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對消防通道的要求時,應在外圍設置環形消防通道;保證村落疏散通道通暢,嚴禁堵塞天井、走道、側門等。防洪規劃:對于受江、河、湖、山洪、內澇等威脅的傳統村落須編制防洪規劃;防洪規劃應結合實際,遵循綜合治理、確保重點的原則;應遵循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結合的原則。抗震防災規劃:應根據傳統村落地震設防標準與防御目標,提出相應的規劃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對村落的重要建筑,進行安全檢查評估,加固改造與整治;對髙密度、高危險性村區及抗震能應確定村落抗震提出管理要求。地質災害規劃:應根據傳統村落所在地區災害環境和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確定重點防御的地質災害;山區的傳統村落應重點防御邊坡失穩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災害;傳統村落中地質災害區應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村(牧)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對可能造成滑坡的山體、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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