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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1-1:化工〔危急化學品〕生產儲存在役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復核制度〔試行〕第一條為了加強化工〔危急化學品〕的安全治理,嚴格源頭治理,確保本質安全,預防和削減事故,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其次條本制度適用于省內涉及重點監管的危急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急化學品和重大危急源的生產儲存在役裝置企業〔以下簡稱危化品單位〕。第三條流程、主要設備和管道、自動掌握系統、公用及關心工程、裝置運行安全治理〔操作規程、特別工況監測預警、開停車〕和變更〔〕措施。第四條鼓舞有實力的危化品單位自行組織或托付具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進展安全設計診斷復核工作。第五條〔HAZOP〕等先進技術對在役裝置進展全面的設計安全牢靠性診斷,消退設計缺陷,提高裝置的本質安全水平。第六條5年以上經受,對出具的診斷復核報告負責。第七條全設計診斷復核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危化品單位應馬上對裝置進展安全設計診斷復核:〔一〕非正常停車的;〔二〕危急化學品原材料供給商、生產裝置設備設施零部件供貨商發生變化的;〔三〕外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的;〔四〕發生危急化學品火災、爆炸或者泄露等生產安全事故的;〔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的。涉及本條第〔一〕、〔四〕款的應進展全面安全設計診斷;第〔二〕、〔三〕、〔五〕款的可進展專項安全設計診斷。第八條監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危急化學品生產儲存在役裝置安全設計診〔202344號規定的資料,照實供給裝置運行安全治理和變更治理狀況。第九條《湖北省危急化學品生產儲存在役裝置安全設計診斷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編制《設計診斷大綱》〔以下簡稱《大綱》〕,經危化品單位復核后組織實施。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安全設計診斷復核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診斷復核大計診斷工作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并增加“裝置運行安全治理”、“變更治理”兩個方面的內容。第十條設計診斷復核單位應依據《大綱》,全面查找、精業實際的整改方案;深入爭論分析隱患問題根源,提出防范化解級和針對薄弱環節開展專項培訓、提升,并做好復查驗收。第十一條危化品單位應對《報告書》指出的隱患問題建立隱患清單,依據隱患整改“五落實”的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對屢查屢犯的頑固性隱患問題,應深究根源,實行措施堅決杜絕。第十二條涉及重點監管化工工藝且構成一、二級重大危急源或涉及爆炸性裝置的危化品單位,應當將《報告書》、隱患廳危急化學品安全監管處留存備查,同時抄報市、縣〔市、區〕應急治理部門、化工園區管委會。其他危化品單位的安全設計診斷復核工作狀況依據分級分類監管方法報所在市、縣〔市、區〕應急治理部門、化工園區管委會留存備查。第十三條應急治理部門應加大對設計診斷復核工作的監視治理力度,結合執法檢查、專家駐企檢查等組織專家開展設計核報告不符合要求、質量不高的單位。2:專家駐企檢查指導效勞制度〔試行〕第一條品重點縣聘任化工專家工作的指導意見》〔安委〔2023〕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其次條本制度適用于省內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急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企業。第三條省應急治理廳按工藝組建專業專家組每年組織對2-3家列入安全風險紅色等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日常檢查覺察部門應依據本制度規定和分級、屬地治理原則,認真組織開展專家駐企檢查指導效勞工作。第四條全治理、工藝設備、儀表電氣、應急與消防等專業組成,應為全派地方應急治理局提交書面工作報告,作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據。第五條的科學態度,照實反映企業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指導工藝技術保密要求。第六條產信息治理、風險治理、裝置運行安全治理、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試生產安全治理、設備完好性〔完整性〕、作業安全治理、承包商治理、變更治理、應急治理、事故和大事治理、持續改進化工過程安全治理等安全治理要素,分別制定檢查清單,做到“一企一策”。第七條記錄檢查狀況,對覺察的隱患問題應逐一向企業交底,提出整改意見建議。對同類型隱患或易重復消滅的隱患,應爭論產生的根源,提出杜絕措施。檢查完畢后形成檢查報告并簽名。檢查報告應準時報告受委派的應急治理部門。第八條駐企專家組應針對企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薄弱環節,幫助企業制定針對性的培訓教育方案,并指導實施,提高員工安全意識,提升治理水平。第九條業的工藝危急性、安全設備設施、從業人員及治理等根本狀況。第十條企業應分析專家檢查覺察的問題和隱患問題存在的根源,實行有效措施防止類似隱患問題再次消滅;應建立隱患整改檔案,依據隱患整改“五落實”要求制訂整改打算,限期整改到位。第十一條各級應急治理部門應為委派的駐企專家供給必要的條件,留意專家駐企檢查指導效勞成果的運用,倒逼企業自覺主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第十二條治理廳,省應急治理廳可依據考評結果對專家進展動態調整。第十二條專家駐企檢查產生的費用可由政府購置安全生產效勞經費解決。3: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源長責任制度〔試行〕第一條為了強化危急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40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其次條本制度適用于省內涉及重大危急源的化工和危急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帶有儲存設施〕企業。第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擔當本企業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源長,是本企業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源長可依據本企業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的數量、區域劃分等實際,設置分源長。第四條源長要構建責任明晰、治理嚴格、措施有效、應急有力的重大危急源安全管控機制,具體擔當以下職責:〔一〕組織開展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辨識、評估、備案、核銷。〔二〕組織完善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設備設施、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三組織制定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安全治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確保其得到有效執行。〔四為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管理和操作人員。〔五〕定期組織開展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及隱患排查,準時治理消退各類安全隱患;保證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安全生產運行和隱患治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六〕強化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特別作業及檢修理作業安全管控,確保安全風險辨識到位、管控措施有效。〔七〕組織制定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物資。〔八〕組織建立源長工作記錄,做到可查詢、可追溯。第五條企業必需在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周邊顯著位置設立源長公示牌,標明源長、職責、重大危急源概況、安全管控目標、監視等內容,承受全體員工監視。第六條地方各級應急治理部門要對源長責任制度落實狀況開展日常監視檢查,對于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實施的企業,實行通報、約談、公開曝光等措施,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第七條企業危急化學品重大危急源發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從嚴懲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11-4:危急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應急治理值班值守制度〔試行〕第一條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行企業負責人和應急人員24小時輪番值守,確保生產作業現場秩序標準、緊急大事發生時有特制定本制度。其次條本制度適用省內規模以上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急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使用企業〔以下統稱危化品企業〕,規模以下危化品企業應參照執行。危化品企業負責人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廠、站、庫〕的實際掌握人、法人代表、董事長〔廠長、站長、主任〕、總經理〔助理〕、安全總監、副總經理〔副廠長、副站長、副主任〕、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以及企業黨組織或工會專職領導干部。危化品企業應急人員是指企業專〔兼〕職應急處置人員。第三條危化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對落實企業領導干部和應急人員值班值守全面負責,應健全值班值守制度,明確紀律和職責,建立《值班值守狀況日志》。危化品企業安全生產治理機構負責值班值守的組織、落實、監視、培訓和考核,企業負責人和應急人員應當自覺履行值班值守責任,遵守值班值守紀律。第四條危化品企業值班值守人員由公司〔廠、站、庫〕負責人、部門、車間有關人員和應急人員組成,應急人員每班不得職務及聯系方式、值班值守重點目標及值守處置須知等,應向全體從業人員公開,并在承諾公告屏上公示。第五條危化品企業檢修理、特級和一級動火、高處作業、現場監護值守和巡查人員。第六條國家法定節日、重大活動、極端天氣條件等重點時天數在崗值班值守,并依據分級治理原則,將值班值守安排表報送各級應急治理部門;日常值班值守,企業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得5天。第七條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查,準時訂正違章行為和消退和突發大事。第八條牌,按時到崗交接,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對本班所做的工作、存在和已解決的問題、接班人員應留意及需要連續解決的問題等,要認真做好記錄并具體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交接班人員要在《值班值守狀況日志》上逐一簽字確認。第九條危化品企業應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對非工作日期間值班值守人員賜予補休或補助。第十條風險監測監控預警系統開展線上巡查。第十一條提高風險等級、組織開展重點執法檢查、加大執法頻次等形式,催促企業建立健全并完善值班值守制度。5:危急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治理力量考核制度〔試行〕第一條為全面提高化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力量《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條例》《安全培訓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其次條本制度適用湖北省化工〔危急化學品〕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和使用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參照執行。第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初次培訓累計學時不得48學時/年,連續培訓累計學時不得少于16學時/年。第四條安全培訓考核主要內容:〔一〕國家應急治理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化工〔危急化學品〕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體系的框架。〔二〕《安全生產法》《危急化學品安全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化工〔危急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國家有關化工行業安全準入〔限制〕條件及危急化學品建設工程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要求。〔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治理制度,安全生產治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要求,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治理要求,組織企業安全檢查的主要方式。〔五〕化工過程安全治理〔PSM〕的主要要素,危急化學品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系統〕內容,了解構建企業安全文化的基本路徑、方式方法。〔六〕企業重大危急源治理要求,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根本要求。〔七〔八〕企業安全儀表系統治理根本要求。〔九〕企業安全風險研判和承諾公告等制度。〔十〕企業應急救援職責和應急處置程序,外部應急聯動的部門、方式、主要資源。〔十一〕事故信息上報的時限、程序、內容等要求,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原則。〔十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培訓考核內容依據應急治理部的規定準時調整。第五條省應急治理廳組織對危急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儲存和使用企業主要負責人進展安全治理力量考核;各縣〔市、區應急治理局組織對危急化學品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進展安全1次。第六條相關應急治理部門申請安全生產學問和治理力量的培訓、考核:〔一〕發生生產安全傷亡事故或者影響較大事故的;〔二〕12次同類安全隱患突出問題的;〔三〕各項檢查中覺察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重大隱患的;〔四〕主要負責人系任的。第七條2次補考時機,象。第八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培訓可在湖北省“互聯網+安全培訓”網絡上進展,到達學習課時可自動獵取培訓證明。各級應急治理部門要對培訓的師資力氣、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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