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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四講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節個人投資企業的設立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權責及事務管理第四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解散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第六節法律責任第一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我國于1999年8月30日頒布,2000年1月1日實施《個人獨資企業法》(二)特征1、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僅為一個自然人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3、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4、依法設立5、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1,法人定義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與自然人的區別:(1)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2)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3)公司作為法人,其投資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而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作為自然人,投資者承擔無限或無限連帶責任。

法人第二節個人投資企業的設立一、設立個人投資企業的條件(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法官、檢察官、警官等不能成為投資人。第二節個人投資企業的設立(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而且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并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可以叫廠、店、部、中心、工作室等。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由于出資人對獨資企業的債務無限責任,因此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出資的最低數額未作強制性規定。(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領表

辦理注冊資本驗證申請設立登記受理審查核準發照

繳納登記費用

辦理開業有關事宜公告設立登記程序

案例分析:張某擬設立個人獨資企業。2009年3月2日,張某將設立申請書等申請設立登記文件提交到擬定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設立申請書的有關內容如下:張某以其房產、勞務和現金3萬元出資;企業名稱為A貿易有限公司。3月10日,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給張某“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3月15日,張某將修改后的等級文件交到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3月25日,張某領取了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于3月20日簽發的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案例分析問題:(1)張某3月2日提交的設立申請書中有哪些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2)A企業的成立日期是那一天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權利取得土地使用權貸款權拒絕攤派權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權責及事務管理其他權利二、個人獨資企業的義務(一)以其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二)守法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三)依法進行經濟核算(四)依法納稅(五)嚴格遵守國家關于勞動、保險法律規定(六)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一)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一種是自己去管理,另一種是委托別人去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二)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義務案例分析2009年8月,甲出資6萬元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并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1萬元以上的合同,需經甲方同意。10月20日,乙未經甲方同意,以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買價值2萬元的貨物。10月22日,丙將貨物發至企業,但甲以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其職權限制為由拒絕支付貨款。雙方協議未果。請問,乙購買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為什么?乙購買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有效,甲應同意向丙支付貨款。案例分析趙某于2008年以家庭共有財產申請設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甲,主要經營圖書,隨著業務的擴大,甲企業又設立了一家分店,并招聘了一名店長負責分店經營。因分店是以總店名義開展經營活動,故分店未再行辦理任何登記手續,企業也從未與店長就聘用事項簽訂書面合同。半年后,分店店長周某還經營另外一家從事圖書貿易的個人獨資企業,周某在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以自己名義與分店簽訂了一年的圖書供應合同。請根據以上情況分析:(1)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是否應辦理登記手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事務,是否需要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4)分店店長周某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以家庭共有財產申報出資。(2)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辦理登記手續。(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委托或聘用他人從事其企業管理,需要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4)分店店長周某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第四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解散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是相對于企業成立而言的。企業解散,表明其作為經濟實體的資格消滅。造成企業解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來講,可以分為自行解散和強制解散。(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三)強制解散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一、清算的方式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有兩種方式,一是投資人自行清算,二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二、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程序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三、財產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清償順序:(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案例分析2006年3月8日,甲出資50000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同時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2009年8月31日,A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對丙的到期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9月15日,人民法院制定丁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1)A企業欠繳稅款5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2000元,欠丙80000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20000元,實物折價60000元;(3)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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