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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消費稅第一節消費稅概述★一、消費稅:對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二、特點——“五性”1.征稅項目選擇性——特定消費品/消費行為;2.征稅環節單一性——某一環節一次征收(除卷煙);3.征收方法多樣性——從量定額、從價定率;4.稅收調節特殊性——①限制或控制消費、②VAT和消費稅雙重調節;5.轉嫁性——消費者承擔。三、消費稅與增值稅異同比較(了解)異1.征稅的范圍不同消費稅:特定的應稅消費品增值稅:所有貨品2.征稅環節不同消費稅:一次性的(單一的)增值稅:每一個流轉環節3.計稅方法不同消費稅:從價征收、從量征收增值稅:一般/簡易計稅方法同應稅消費品在特定環節既要繳增值稅也要繳消費稅,當兩個稅同時征收時,兩個稅的計稅依據(銷售額)在從價定率征收的情況下一般是相同的四、征稅原則(看看,便于理解稅目)(一)征收范圍擬定的原則1.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導致危害的特殊消費品,涉及煙、酒及酒精、鞭炮與煙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涉及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3.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涉及游艇、小汽車、摩托車等;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例如成品油等;5.具有特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例如汽車輪胎等,這類消費品的稅基寬廣、消費普遍、征稅后不影響廣大居民基本生活,還可以起到增長財政收入的目的。(二)稅率設計的原則:國家政策,引導消費,調節供求,消費者心理,原有稅負水平。第二節納稅人★★一、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擬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1.境內:起運地/所在地在境內2.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除受托方為個體)3.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由自產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在移送使用時繳納增值稅4.個人攜帶或者郵寄入境的應稅消費品,連同關稅一并計征→攜帶入境者或收件人二、納稅環節消費稅納稅環節生產(進口)批發零售一般交消費稅╳╳金銀首飾╳╳交消費稅卷煙復合計稅復合計稅╳超豪華小汽車交消費稅╳交消費稅第三節稅目與稅率★★★★稅目稅率一、煙1.卷煙(1)甲類卷煙(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56%加150元/箱(生產環節)(2)乙類卷煙(調撥價<70元(不含增值稅)/條)36%加150元/箱(生產環節)(3)商業批發11%加250元/箱2.雪茄煙36%(生產環節)3.煙絲30%(生產環節)二、酒及酒精,【注】調味料酒不征消費稅1.白酒,eg.薯類白酒20%加0.5元/500克(或毫升)2.黃酒,涉及黃酒和≥12度的土甜酒240元/噸3.啤酒,涉及①無醇啤酒、②啤酒源、③菠蘿啤酒、④果啤、⑤飲食業、商業、娛樂業舉辦的啤酒屋(啤酒坊)運用啤酒生產設備生產的啤酒(1)甲類啤酒250元/噸(2)乙類啤酒220元/噸4.其他酒:①國食健字/衛食健字②≤38度【注】以發酵酒為酒基,≤20度的配制酒10%三、高檔化妝品:①高檔護膚類化妝品、②成套化妝品,不涉及舞臺、戲劇、影視演員化妝用的上妝油、卸裝油、油彩等30%四、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涉及寶石胚1.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零售環節征收】5%2.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五、鞭炮、焰火,不涉及體育上用的發令紙、鞭炮引線15%六、成品油1.汽油,【注】以汽油、汽油組分調和生產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2.柴油,【注】符合條件的純生物汽油免征3.航空煤油;4.石腦油(化工清油);5.溶劑油,涉及橡膠填充油、溶劑油6.潤滑油7.燃料油,涉及催化料、焦化料。【注】對成品油生產公司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七、摩托車,涉及輕便摩托車、摩托車(兩輪、三輪)1.氣缸容量(排氣量,下同)<250毫升免征2.氣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八、小汽車(1)乘用車:1-40%(2)中輕型商用客車:5%(3)超豪華小汽車(零售價格130萬元及以上)(零售環節加征消費稅)(1)對于購進乘用車或中輕型商用客車整車改裝生產的汽車,征收消費稅(2)購進貨車或廂式貨車改裝生產的商務車、衛星通信車等專用汽車,不征消費稅(3)①電動汽車、②沙灘車、雪地車、卡丁車、高爾夫車,不征消費稅九、高爾夫球及球具,涉及球包、球桿(桿頭、桿身、桿把)、球袋十、高檔手表——銷售價格(不含VAT)≥10000元十一、游艇(8米<長度<90米,玻璃鋼、鋁合金等材制)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不涉及其他木筷)十三、實木地板,【注】①用于裝飾墻壁、天棚的側端面為榫、槽的實木裝飾板,②未經涂飾的素板十四、電池4%無汞原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鋰原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太陽能電池、燃料電池和全釩液流電池免征十五、涂料4%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免征一、稅率形式——比例稅率、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10檔:1%~56%2.定額稅率:只合用于啤酒、黃酒、成品油【提醒】注意啤酒的2檔稅率規定3.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只合用于卷煙、白酒二、最高稅率運用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2.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合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成套消費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中合用最高稅率的消費品稅率征稅。三、合用稅率的特殊規定(一)卷煙(生產+批發)【每條200支】生產(進口)環節150元/箱56%(每條價格≥70元)36%(每條價格<70元)批發環節250元/箱11%(二)白酒——①定額稅率:每斤0.5元,②比例稅率:20%(三)啤酒——從量定額:按出廠價(含包裝物押金)劃分檔次,包裝物押金不涉及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押金。甲類啤酒250元/噸出廠價≥3000元乙類啤酒220元/噸出廠價<3000元第四節計稅依據一、從量定額——銷售數量的擬定:(一)銷售→銷售數量;(二)自產自用→移送使用數量;(三)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四)進口→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例題】某酒廠重要生產白酒和其他酒,現將白酒和藥酒各1斤組裝套裝,白酒80元/斤,藥酒100元/斤,組裝套裝每套不含稅價格為200元。答:應繳納的消費稅=200×20%+2×0.5=41(元)

二、從價定率——銷售額的擬定:①含消費稅而②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一)應稅銷售行為有償轉讓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支付代扣手續費或銷售回扣在銷售數量之外另付給購貨方/中間人作為獎勵和報酬自產自用→其他方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委托加工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二)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應稅消費品從購買方收取的所有價款和價外費用1.價外費用不涉及(1)代墊運送費用:承運部門≒購買方(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同增值稅)2.含增值稅銷售額→換算【注】一般情形下,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與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3.包裝物的規定:(1)應稅消費品+包裝物→一起銷售→均征收消費稅(2)銷售應稅消費品+收取包裝物押金【注意】啤酒的包裝物押金不涉及供反復使用的塑料周轉箱的押金。【白酒、啤酒特殊規定】1.白酒生產公司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按價外收入解決。2.啤酒生產公司銷售的啤酒,不得以向其關聯公司的啤酒銷售公司銷售的價格作為擬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而應當以其關聯公司的啤酒銷售公司對外的銷售價格(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作為擬定消費稅稅額的標準,并依此擬定該啤酒消費稅單位稅額。舉例說明:三、計稅依據的若干特殊規定(一)卷煙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1.核定范圍:卷煙生產公司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2.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公式】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合用批發毛利率)3.孰高原則: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反之】,按計稅價格征稅。(二)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1.白酒生產公司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公司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2.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公司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3.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連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成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三)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四)用于以物易物(換取生產資料或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等方面→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五)當期投入生產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納消費稅大于當期應納消費稅局限性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下期繼續抵扣【留抵】(六)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1.卷煙、白酒、小汽車——總局核定,財政部備案;2.其他應稅消費品——省級國稅局核定;3.進口應稅消費品——海關核定第五節應納稅額的一般計算三種計稅方法稅額計算1.從價定率計稅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額(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2.從量定額計稅(啤酒、黃酒、成品油)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3.復合計稅(白酒、卷煙)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第六節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一、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1.卷煙廠生產的煙絲,直接對外銷售應繳納消費稅。2.卷煙廠用于連續生產卷煙的煙絲不繳納消費稅。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1.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繳,增值稅不繳2.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消費稅及增值稅視同銷售,所得稅不視同銷售3.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消費稅及增值稅視同銷售,所得稅屬于外部移送,也確認收入三、組成計稅價格(一)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售價(加權平均售價)(二)沒有應稅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價1.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2.復合計征消費稅——自產自用白酒、卷煙★★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應納消費稅=從價稅+從量稅=組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四、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的扣除1.扣稅范圍——9項(1)15個稅目中,酒類產品、游艇、小汽車、高檔手表、涂料、電池6項不得抵扣已納消費稅,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除航空煤油、溶劑油);(2)扣除的9項,也必須是同一稅目。2.扣稅方法——按當期生產領用部分扣稅(1)外購從價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買價×合用稅率(2)外購從量征收的應稅消費品: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單位稅率【注意】納稅人用外購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含鑲嵌首飾)、鉆石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外購珠寶玉石的已納稅款。從工業公司、商業公司、委托加工、國外進口購進應稅消費品,在工業環節生產后銷售,可以扣稅;在商業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的,不實行扣稅。第七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①委托方提供原料和重要材料,②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非委托加工】假如出現下列情形,應按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二、代收代繳消費稅款(一)受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二)受托方未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要補稅對委托方補征稅款的計稅依據是:1.假如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直接銷售,按銷售額計稅補征;2.假如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生產等,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征。(三)委托方收回應稅消費品后銷售1.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時,應按①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售價;②沒有同類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1.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2.復合計征消費稅:加入從量消費稅(卷煙、白酒)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從量消費稅)÷(1-消費稅稅率)四、用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當期生產領用數量1.扣稅范圍——10項2.扣稅方法——按當期生產領用部分扣稅3.扣稅環節:納稅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改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和鉆石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寶玉石的已納消費稅稅款。五、卷煙回購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營公司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格相同卷煙的工業公司(簡稱回購公司),從聯營公司購進后再直接銷售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管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回購公司在委托聯營公司加工卷煙時,除提供聯營公司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同時提供稅務機關已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聯營公司必須按照已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納消費稅。回購公司將聯營公司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的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第八節消費稅征稅環節的特殊規定一、金銀首飾(一)納稅義務人:境內零售方;委托加工、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二)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三)稅率:5%(四)應稅與非應稅的劃分1.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合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2.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征收消費稅。3.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未分別核算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征收消費稅。

(五)計稅依據1.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包裝物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4.采用以舊換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銷售的金銀首飾,應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所有價款擬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5.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①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②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6.金銀首飾消費稅改變納稅環節后,用已稅珠寶玉石生產的鑲嵌首飾,在計稅時一律不得扣除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六)申報與繳納1.納稅環節:(1)零售(含以舊換新)銷售收訖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證的當天(2)用于饋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移送移送的當天(3)帶料加工、翻新改制受托方交貨時受托方交貨的當天(4)經營單位進口零售環節(5)出口出口不退消費稅2.納稅地點:納稅人核算地二、卷煙批發環節的消費稅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1)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卷煙于銷售時納稅。(2)納稅人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稅額計算應納消費稅=銷售額×11%+銷售量×單位稅額【注意】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后,批發公司在計算納稅時不得扣除已含的生產環節的消費稅稅款。納稅地點卷煙批發公司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三、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的消費稅(一)納稅環節及納稅人:將超豪華小汽車銷售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二)零售業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納稅額=零售環節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三)國內汽車生產公司直接銷售給消費者:應納稅額=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生產環節稅率+10%)第九節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1.納稅人進口/委托進口2.課稅對象進口商品總值=到岸價格+關稅+消費稅3.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價格(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進口應稅消費品數量×定額稅率【啤酒、黃酒、成品油】(3)復合計稅辦法4.征收管理報關進口時→報關地海關→進口人/代理人→填發專用繳款書之日15日內5.稅收優惠(1)特定物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2)質量、規格補償/更換;(3)價值低、公益、海關放行前損失;(4)進境運送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6.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1)單次交易≤2023元,個人年度交易≤20230元→進口關稅:零稅率(限值以內進口);進口增值稅、消費稅: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2)超過限額→全額第十節出口應稅消費稅一、出口退免政策出口免稅并退稅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直接出口/其他外貿公司委托代理出口出口免稅但不退稅出口經營權的生產性公司直接出口/外貿公司委托代理出口出口不免稅也不退稅一般商貿公司二、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退(免)消費稅1.生產公司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照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收消費稅。2.對使用石腦油、燃料油生產乙烯、芳烴類的公司購進并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生產產品產量≥50%】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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