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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查封、扣押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概念: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行扣留和提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種偵查活動。法律規定:刑訴法第139條:偵查機關只能扣押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財物和文件,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扣押。2
查封、扣押程序:
1.扣押必須由偵查機關或其偵查部門的負責人批準,執行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2.偵查人員應當依法辦理扣押手續。3.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郵件(含電子郵件)、電報時應報經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扣押通知書,然后通知郵電機關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4.扣押物證、書證后的妥善保管和處理。
3查詢、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是指偵查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機關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在必要時予以凍結的一種偵查活動。4
查詢、凍結存款、匯款應注意的問題:
1.查詢、凍結應經過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2.查詢、凍結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4.凍結存款、匯款的期限為6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每次續期也不得超過6個月。5
5.凍結后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處理(1)返還被害人(法院裁定)(2)上繳國庫(法院裁判生效后)(3)解除凍結
6鑒定:
鑒定是指偵查機關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作出結論的一種偵查活動。需要注意的4點:1.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此條款以及被刪除)2.偵查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的,經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也可以提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申請,由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7
3.鑒定人回避制4.鑒定人個人負責制
第145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8辨認:
是指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別和確認的一種偵查活動。
現行及新刑事訴訟法對辨認本身沒有規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檢《規則》有相應的規定。9辨認的程序要求:
1.辨認應由偵查人員主持進行;其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經偵查機關或其偵查部門的負責人批準。2.組織辨認前,偵查人員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3.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4.辨認時,偵查人員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并且不得給予辨認人以任何暗示。5.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筆錄。10通緝:通緝是指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將應當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歸案的一種偵查活動。11通緝的對象:(1)已批準或決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已決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3)從被羈押場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在訊問或者在押期間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對于越獄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通緝。12
通緝的程序:
1.決定通緝。由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通緝。2.制作通緝令。3.發布通緝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布。4.撤消通緝令。13秘密偵查和技術偵查(新增條文)
第148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被通緝或者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過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14
第149條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第150條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15
第151條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16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所獲證據的采用:
第152條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17第三節律師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幫助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訴訟地位:國際標準:一切個人都有權請求由其選擇的一名律師協助保護和確立其權利并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其辯護。中國79年刑事訴訟法:律師不能介入偵查中國96年刑事訴訟法: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介入,但不是辯護人中國2012年刑事訴訟法:偵查階段的辯護人18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19第四節偵查終結偵查終結的概念:是指偵查機關通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而決定結束偵查,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的一項訴訟活動。偵查終結是偵查程序的最后一項工作,也是偵查程序的一個必經階段。
20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2.證據確實、充分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4.法律手續完備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21偵查終結后移送審查起訴的程序:
根據刑訴法第160條的規定,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刑訴法第15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2偵查羈押期限:
所謂偵查羈押期限,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的逮捕羈押期限。如果偵查機關不能在法定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的,應當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1.一般羈押期限。刑訴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23
2.延長羈押期限:(1)第154條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2)第15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15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24
(3)第15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一般案件2個月延長1個月再延長2個月再次延長2個月25
3.重新計算羈押期限:(1)刑訴法第158條第1款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刑訴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4.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第147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包括偵查羈押期限)26偵查終結時對辯護律師權利的保障:第159條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第160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27第五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人民檢察院行使偵查權的特別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與公安機關的偵查基本相同。特別注意以下兩點:1.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決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只能交由公安機關執行。282.自偵案件批準逮捕時間的延長(14,17)第165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3(3+4)+714293.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案件的處理及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理解:人民檢察院內部的機構設置檢察院內部的偵查部門檢察院內部審查起訴部門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起訴或不起訴撤銷案件30第六節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概念: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就案件的部分事實、情節繼續進行偵查的訴訟活動。性質:本質上是原有偵查工作的繼續,仍屬于偵查工作的范疇。
31不同訴訟階段的補充偵查:1、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訴法第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322、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刑訴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33
3、法庭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根據刑訴法第198條和199條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34補充偵查的方式:1.退回補充偵查:是指決定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必須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將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退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352.自行補充偵查是指決定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自行對案件進行的補充偵查。自行補充偵查的案件,既可以是原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也可以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
第十八章起訴起訴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起訴是指法定的機關或者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控告,要求該法院對被指控的被告人進行審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一種訴訟活動或程序。
偵查起訴審判刑事起訴的意義:1.發動刑事審判;2.限制法院審判的范圍:
第二節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受理后,依法對偵查機關或偵查部門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以及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核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第167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審查起訴的內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3.證據是否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4.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一旦發現有遺漏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補充偵查。
5.證據是否確實、充分。6.是否有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8.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9.偵查活動是否合法。10.與犯罪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審查的步驟和方法:1.審閱案卷材料2.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3.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4.應當聽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書面意見必須附卷)5.補充偵查第171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審查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之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審查后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提起公訴或者不起訴決定。第三節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概念: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一種訴訟活動。刑訴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條件:(刑訴法第172條)1.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2.對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的,不能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3.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符合審判管轄的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檢察院起訴案件材料的移送: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和照片。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2012年刑事訴訟法:起訴時必須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第四節不起訴不起訴的概念: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的處理方式。條件: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六種情形: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它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酌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是指根據刑訴法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的不起訴。條件:(1)犯罪情節輕微;(2)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這兩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證據不足不起訴:刑訴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條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后依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不起訴決定書的送達:不起訴決定書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和涉案財物的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俱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不起訴決定一經宣布,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訴人的財物在偵查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檢察院在宣布不起訴決定時,應解除。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不服: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不服:對于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不服: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作出該不起訴決定的檢察院復議。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第五節自訴案件自訴、自訴案件的概念:自訴是相對于公訴而言的,它是指法律規定的享有自訴權的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自訴案件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人民法院能夠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范圍: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案(致死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輕傷);非法侵入住宅案;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即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提起自訴的條件: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3.自訴人享有自訴權;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4.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61第十九章第一審程序第一節概述審判的概念審判就是原告、被告或控辯雙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張和證據并進行辯論,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國家權力依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種訴訟活動。62審判的要素:1.雙方之間客觀上存在沖突或糾紛;2.利益主張不同的沖突雙方把這一爭執交由非沖突的、具有權威性的第三者處理;3.在“兩造具備”,第三者居間的“三方組合”格局中,按一定程序解決該糾紛;4.對沖突或行為的處理,第三者有最終的決定權。
63刑事審判的概念及類型: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在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應判處何種刑罰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訴訟活動。刑事審判公訴案件的審判自訴案件的審判附帶民訴的審判一審程序的審判二審程序的審判死刑復核程序審判監督程序64刑事審判的任務:從根本意義上講,我國刑事審判的任務在于行使國家刑罰權。1.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利益。2.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3.充分發揮刑事訴訟的法制教育作用,擴大辦案效益。65第一審程序的概念: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刑事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序。它可以分為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和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或者分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一審簡易程序。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程序,處于基礎性地位。66第二節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第一次審判時所必須遵循的程序。庭前審查法庭審判庭前準備延期、中止審理評議和宣判67對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后,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開庭審判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68審查的內容和方法: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以程序性審查為主,內容包括:(1)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身份及犯罪事實是否明確;(3)起訴書上是否載明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被告人財物的查封情況;是否列明被害人的身份信息,為保護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應當單獨移送被害人名單;
69(4)是否附有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訊處明確的名單;(5)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相關證據材料;(6)有無《刑事訴訟法》15條第(2)至第(6)項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70審查后的處理:1.對于不屬于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2.符合開庭審判條件的,決定開庭審判。(宣告無罪后根據新的事實和證據重新起訴以及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開庭條件的)3.裁定終止審理或者不予受理:對于符合刑訴法第15條第(2)至(6)項規定的情形;或者法院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檢察院重新起訴的。71開庭審判前的準備: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或獨任庭的審判人員。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長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由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在開庭前10日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以及告知委托辯護人,符合條件的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人。72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入、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最遲在開庭3日前送達。5.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736.庭前會議
第182條第2款: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74法庭審判的階段: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及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對法庭審判改革的指導思想:進一步強化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對抗,同時重視和保留法官主動調查、核實證據的職權。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75法庭審判的第一個階段:開庭開庭前人民法院書記員應當依次做好下列工作:(1)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到庭;(2)宣讀法庭規則;(3)請公訴人辯護人到庭;(4)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5)審判人員就座后,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76審判長宣布正式開庭:1.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并核實身份。2.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案由,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3.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4.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5.審判長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77法庭審判的第二個階段:法庭調查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被害人陳述;3.訊問、詢問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4.詢問證人、鑒定人;5.出示物證、宣讀鑒定結論和有關筆錄;6.調取新的證據。對于調取新的證據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7.法庭調查核實證據。
78法庭調查中證人、鑒定人出庭問題:
第187條: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79
第188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準,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80法庭審判的第三個階段:法庭辯論(1)公訴人發表公訴詞(2)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表代理詞(3)被告人自行辯護(4)辯護人發表辯護詞(5)控辯雙方進行辯論上述過程可以反復進行,至到雙方意見闡述完畢、沒有新的意見為止,不再發言。81法庭辯論的內容:第193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并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82法庭審判的第四個階段:被告人最后陳述刑訴法第193條規定,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1.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它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節。2.合議庭應當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陳述的權利。3.被告人在最后陳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證據,合議庭認為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應當恢復法庭調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辯解理由,合議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恢復法庭辯論。83法庭審判的第五個階段:評議和宣判1.評議由審判長主持,一律秘密進行。評議時,如果有意見分歧,應當按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但是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組成人員簽名。對于重大復雜案件則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合議庭應當執行。評議結果:(1)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84
(2)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與法院認定罪名不一致的,應作出有罪判決。(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4)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被告人無罪。(5)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85
(6)被告人因不滿16周歲或者是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7)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8)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86
2.宣判: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1)當庭宣判是在合議庭經過評議并作出決定后,立即復庭由審判長宣告判決結果。當庭宣判的,應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有關機關和個人。(2)定期宣判是合議庭經休庭評議并作出決定后,或者因案情疑難、復雜、重大,其難以作出決定,而提請院長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另行確定日期宣告判決書的活動。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87與法庭審判有關的幾個問題:1.審判筆錄:簽字(捺指紋)及法律意義2.法庭秩序:訓誡、強行帶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1000元以下,15日以下,院長批)乃至追究刑事責任3.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四種情形
4.公訴案件第一審期限: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四類”特別案件、死刑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準。88新增有關中止審理的規定:第200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脫逃的;(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注意終止審理、中止審理、延期審理三者適用條件的區別89第三節自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自訴案件的受理: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與起訴條件相同。在審查過程中,如果發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1.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提起自訴條件的;2.證據不充分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被告人死亡的;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6.除因證據不足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7.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90自訴案件審理的特點:1.對第一、二類自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2.對第一、二類案件,法院進行調解。對第三類自訴案件,不適用調解。3.對自訴案件,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4.法院立案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法院調取證據,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調取。91
5.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應當中止審理。6.第一、二類自訴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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