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共生:基層治理現代化的中國之道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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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和合共生:基層治理現代化的中國之道[摘要]在國家治理現代化整體架構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的基層治理現代化涉及諸多層面與命題,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既要有具體層面的切實做功,更要有宏觀層面的理論提煉與把握。其宏觀路向的既有學理探討大多基于西方的國家—社會關系理論分析框架展開,有著“二元對立”思維的深刻烙印和固有缺陷。明確我國基層治理現代化的路向,須錨定中國情境與人民立場,深切體認我國基層治理的獨特性,立意為民,超越西方“二元對立”思維與國家—社會關系理論的桎梏,堅持以黨的領導為內核、“粘合劑”和驅動力,協同正式與非正式制度、互嵌本地與外來資源、融合內生與外生情感,走向“和合共生”。[關鍵詞]基層治理現代化;和合共生;超越“二元對立”;黨政體制一、問題的提出與文獻回顧作為人類文明的前沿進化,現代化是“以現代工業、科學和技術革命為推動力,實現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大轉變,使工業主義滲透到經濟、政治、文化、思想各個領域并引起社會組織與社會行為深刻變革的過程”,[1]是一個“多層面同步轉變的過程”。[2]其中,國家治理現代化是衡量一國現代化水平的重要維度。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治理現代化上升至國家戰略高度。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十九屆四中全會則專門研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若干重大問題并作出決定。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整體架構中,基層治理現代化因為承擔了在經濟社會變遷中調整利益關系、化解矛盾沖突、構建公序良俗、形成公共價值、維護公共安全之重任,[3]無疑具有基礎性地位。為夯實國家治理之基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開局之年,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七個方面作出了要求與部署。基層治理現代化涉及諸多層面與命題,既要有具體層面的切實做功,更要有宏觀層面的理論提煉與把握,其中,亟需明確回應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是:如何認識中國的基層治理現代化?

關于中國基層治理現代化宏觀路向的學理探討,大多從西方的國家—社會關系理論分析框架展開,存在兩種較為明顯的思路:第一種強調國家力量的主導。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在政策制定和政治整合方面國家具有其他主體無可比擬的優勢,基層治理的水平和質量取決于國家在其中所承擔的角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需要進一步鞏固基層政權,讓國家或政府在基層社會變革中居于主導性地位。具體而言,國家應通過協調、引導、鼓勵、溝通、動員、整合等功能,將更多的治理資源下沉至基層,發揮出國家助推基層社會治理的能力。第二種偏重社會自治力量的功用。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中國的基層社會有自治的古老傳統。從古代到近現代,基層治理一直遵循“雙軌政治”“簡約治理”“經紀統治”,鄉紳、宗族和地方性半正式官員作為“第三領域”或“中間層”,[4]以自治的形式維持著基層社會秩序。現今我國基層社會雖已發生極大變革,社會結構經過了解構重組,但以血緣、親緣、地緣為紐帶的生活聯結體仍然存在,鄉土傳統依然是當下鄉村治理和未來鄉村振興的基因和底色。[5]因此,基層治理的根本在于群眾自治,治理有效的實現依賴于基層社會自身的秩序生產能力。[6]

近年來,在反思上述分析框架的同時,有學者敏銳地觀察到,黨的十八大以來,基層治理中治理過程的“再組織化”程度大幅提升,政黨領導、政府負責、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結構漸顯,并將其概括為“整合式共治”模式。[7]盡管有關中國基層治理現代化路向的理論論爭仍在延續,但應協同好國家力量與社會力量以實現相互賦能、合作共治的共識在逐步積聚。循此理路,本文試圖以基層治理的中國情境為基石,闡釋基層治理的中國邏輯與人民立場,跳出西方“二元對立”思維與理論的窠臼,提出“和合共生”的治理愿景,以期明確契合“中國之治”的基層治理現代化路向。

二、基層治理現代化的前提錨定:中國情境與人民立場

公共行政學家沃爾多(DwightWaldo)曾說:“要理解政治理論,就必須將它們置于其物質環境與意識形態的框架里加以解釋”,[8]同樣,要明確中國基層治理現代化的路向,應置身于中國場域和情境,深切體認中國基層治理的獨特性。此外,“立場是人們觀察、認識和處理問題的價值起點,決定著人們行動的方向和目標歸屬”,[9]黨領導下的中國基層治理現代化的路向選擇必須立足于人民立場。

(一)中國基層治理的獨特性

提煉刻畫時下我國基層治理的獨特性,黨的領導與中國傳統文化無疑是兩大關鍵所在。

研究中國,必須研究中國共產黨,“研究好中國共產黨,實際上就抓住了研究中國的核心,就找到了解答當代中國從哪里來、向哪里去的‘鑰匙’”。[10]與西方“二元對立”的國家—社會關系觀下被薩托利(GiovanniSartori)視為政府與社會間核心中介組織的政黨不同,嚴峻的成長環境使得中國共產黨在創建時就帶著深重的動員型政黨的使命,黨的綱領、路線、主張等起著“啟蒙”和“喚醒”民眾、推動中國現代化進程的作用;同時,她更肩負著整合型政黨的重任,[11]需要在內外雙重危機中改變國家民族一盤散沙之窘態,將民眾組織起來、整合起來。正如習近平所言:“我們黨歷來有一個好辦法,就是組織起來”。[12]建黨伊始,黨就扎根中國大地,在基層發動、組織民眾。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就提出“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13]到1927年時,已形成全國中央委員會、省委員會、市或縣委員會、區委員會和支部干事會五級組織,[14]黨的基層組織深嵌于群眾之中。新中國成立后,黨的基層組織進一步覆蓋到城鄉社會各個領域,“我們的黨不只在上層,在各方面領導著我們的國家和各種事業;而且在下層,在各種工廠中、礦山中、農村中、機關和學校中、部隊的連隊中密切地聯系著廣大的人民群眾”。[15]改革開放后,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基層組織通過嵌入與吸納、組織再造、功能調整等方式不斷推進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增強對基層社會的組織力和服務力。據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6月5日,全國建有基層黨組織486.4萬個,覆蓋113268個社區(居委會)、491748個行政村。[16]這一規模宏大、組織嚴密、紀律嚴明的體系,被形容為以黨為中心由不同層級同心圓組成的金字塔或以黨為核心和中軸的“黨政體制”。[17]其猶如一張無形的能量網,深深鑲嵌在每一寸中國的大地上,延伸到每一個國人的身邊,將9500多萬黨員和14億多國人鏈接在一起并高度組織起來。實踐一再證明,這一黨的組織體系在社會動員、資源整合、政策執行、危機應對等方面有著顯著的優勢,黨的領導是“中國之治”和我國基層治理的核心、“粘合劑”和驅動力。

黨的領導力、動員力、整合力的彰顯,既與黨的性質、組織制度等密切相關,也離不開其身處的中國獨特傳統文化的影響。滲透于中華民族性格基因中的“集體觀”“義務觀”和“情理觀”等理念是我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特質。國人以家庭或家族為基本單位,“家庭或家族才是中國人自我認同的主要邊界,而個人自我并非利益的中心”,[18]集體利益與個人義務成為中國人思考問題的重要價值取向,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說:“中國人遇到一件事情,只考慮應不應該,不考慮愿不愿意”。[19]所謂“上下同欲者勝”,正是對集體利益、個人義務的強調而非肆意張揚個人權利、忽視個人對他人對集體對社會對國家的義務的文化傳統,使國人能聽從黨和國家號召,團結一致,開展各種重大行動并取得成功。此外,中國社會是一個被李澤厚先生謂之為“情本體”的社會,與“西洋人是鋼鐵與石頭(硬碰硬)”不同,“中國人是泥與水(混在一起)”。[20]中國人的這種“情”由里及外,表現為對家庭、家族、村莊(或社區、單位)、國家等的“情”,因此,在中國尤其是基層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交往頻繁,基層治理中情感治理有著深厚的文化基礎,基層德高望重的權威力量(如鄉紳、鄉村精英、宗族組長等)在公共事務管理、基層秩序維護、民間糾紛處理、公共資源分配等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視,此即人們常言之基層邏輯。

(二)中國基層治理的人民立場

我國是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國家,基層治理中的人民立場就是要將人民利益置于首位,“以人民為中心”,一切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為了人民是基層治理的邏輯起點。從某種意義上講,一切基層治理都是政治活動,而所有政治活動均有其遵循的價值理念和價值導向。為人民而生,為廣大人民利益而奮斗,是中國共產黨的立黨之本,因此在黨的領導下的我國基層治理的價值理念和價值導向只能是為了人民。在基層治理的具體實踐中,人民不再是抽象的整體,而是由一個個有不同需求的具體的人組成的集合體,故而,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滿足每個具體的、現實的人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是基層治理實踐活動的宗旨。也正因為此,毛澤東曾指出:“一切群眾的實際生活問題,都是我們應當注意的問題”。[21]

依靠人民是基層治理的邏輯中介。習近平強調:黨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22]人民群眾不僅是歷史的劇中人,更是歷史的劇作者和歷史的創造者。基層治理是為了人民的治理,更是人民的治理。進言之,基層治理的主體是人民,動力是人民,力量也來自人民。建黨一百余年來,黨在一切為了人民的基礎上,堅持一切依靠人民群眾,從人民群眾中源源不斷地汲取智慧和力量,并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從而取得了革命和建設的偉大業績。歷史表明,牢牢扎根人民、緊緊依靠人民,才能有民心所向、民意所歸、民力所聚,才能無往而不勝。[23]這就如列寧所言,“只有當群眾知道一切,能夠判斷一切,并自覺地從事一切的時候,國家才有力量”。[24]基層治理現代化的順利推進,必須扎根人民、依靠人民,匯民智、聚民力。

惠及人民是基層治理的邏輯終點。因歷史傳統、文化傳承和現實國情等不同,不同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內涵和外延有著差異,中國式現代化的一個基本特征是讓現代化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25]1992年初,鄧小平在“南巡談話”時就明確指出:“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26]誠如其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在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關系中,廣大人民群眾作為社會發展主體和客體相統一的根本要素,擁有共享一切社會發展成果的基本權利。[27]基于此,黨的十九大報告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作為黨的使命追求,把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作為國家現代化建設的核心指標。作為我國整體現代化之關鍵構成的基層治理現代化,人民群眾不僅是依靠者,更應該是最終惠及者。

三、基層治理現代化的理論廓清:超越“二元對立”

理論與思維模式往往影響人們的認知與判斷。關于中國基層治理現代化宏觀路向的現有學理探討,大多基于西方國家—社會關系理論,其根源于西方“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

“二元對立”是以非此即彼的絕對化理念認識理解問題的一種思維模式。從產生基質來看,其自柏拉圖時代就已初露端倪。柏拉圖的宇宙觀就蘊含著“二元對立”的理念,他認為“造物主神及其所造的自然理念所居的超驗世界與現實世界是對立的,人靈魂中和自然理念相對應的理性與身體是對立的”。[28]自柏拉圖以降,“二元對立”的理念在西方文化中逐步生根,到主張實體二元論的近代理性主義學派笛卡爾時期,西方文化已表現出鮮明的“二元對立”特質。[29]18世紀左右形成的有著重大影響的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在經濟上主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將國家的力量控制在最小的范圍內,在政治上則強調要防范國家對個人權利的滲透。無論是經濟思想還是政治主張,二者均是從國家與市場或國家與個人“二元對立”的基本思維出發,得出偏重某一方的經濟自由主義和法律自由主義。[30]

從表現形式來看,“二元對立”有“主觀與客觀”“國家與社會”“結構和行動”等之間的對立。“主觀與客觀”二元對立理論將“我”與客觀世界對立起來,強調斗爭,是“在人為地造成社會科學分裂的所有對立之中,最基本、也最具破壞性的”,[31]其他對立如“實質與形式”“本質與現象”“思維與存在”“經驗與超驗”等都是該理念的衍生物。“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理論以“市民社會先于政治國家”還是“政治國家先于市民社會”為爭論的焦點。以洛克(JohnLocke)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市民社會先于政治國家”,市民社會對政治國家享有至高的裁判權;[32]而以黑格爾(GeorgWilhelmFriedrichHegel)為代表的學者則認為國家高于市民社會,國家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東西,在現實中“國家本身倒是最初的東西,在國家內部家庭才發展成為市民社會”。[33]“結構和行動”二元對立理論以社會學著名的“社會唯名論”和“社會唯實論”為理論分歧。以孔德(AugusteComte)、迪爾凱姆(émileDurkheim)、帕森斯(TalcottParsons)等為代表的實證主義者主張“社會唯實論”,即社會結構制約個體行動,社會結構是客觀實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以韋伯(MaxWeber)、戈夫曼(ErvingGoffman)、米德(GeorgeHerbertMead)等為代表的微觀理論學派則主張“社會唯名論”,即個體有意義的行動構建和維持著整個社會結構,社會僅是一個名稱,不具有本體論意義上的實體地位。

就發生學而言,思維方式歸根結底是社會實踐的產物,然而某種思維模式一旦確立起來將會反過來影響甚至支配人們的社會實踐活動。[34]西方“二元對立”思維在社會實踐中有著固有的局限:首先,此種非此即彼的對立思維是生成對抗沖突等問題的根源,如在人與自然關系中主張“人類中心主義”“征服自然”“統治奴役自然”,導致生態破壞,各種災害頻發;在社會關系中施行“強者法則”,無視社會弱勢群體,導致社會歧視、社會排斥和社會貧困等問題;在國家關系中奉行零和博弈,唯我獨尊,造成霸權主義和種族主義等危害。其次,這種“非此即彼”的對立思維是個人主義過度膨脹,引發治理困境的根源。與對集體利益和個人義務的強調相反,個人主義以“個我”為中心,不關切他者、集體、國家,傾向于把所有的矛盾糾紛都推向非對即錯的程式中,由此形成過度對抗,[35]無法調和國家—社會、主體—客體之間的矛盾,造成政府動員無力甚至國家認同危機等治理困境。

故而,在二十世紀末,西方社會掀起超越“二元對立”思維的浪潮,如吉登斯(AnthonyGiddens)提出的“結構化理論”、布迪厄(PierreBourdieu)的“實踐理論”和米格代爾(JoelS.Migdal)的“社會中的國家”等。然而,由于西方文化固有的缺陷,這些理論實際上又再現了同樣的邏輯,又刷新了固有的對立。[36]因此,在選擇我國基層治理現代化路向時,應深刻認識到西方“二元對立”思維模式的基質與內在局限,擺脫其束縛與影響。

四、基層治理現代化的中國路向:走向“和合共生”

現代化研究的知名學者強調,現代化作為社會變化的一種進程,需要高度重視社會內部的文化傳統。[37]中華文化“以意欲調和、持中為其根本精神”,[38]我國的基層治理現代化應跳出“二元對立”思維下國家—社會關系中一方防范、制約另一方的理論窠臼,立基于中國情境與人民立場,走向“和合共生”(見圖1)。

和,諧也(《廣雅》)、相應也(《說文》),最初指吹打的樂器聲音相和,后來引申為“和諧”“調和”“中和”等,如“樂和則諧,政和則平”(《國語.周語》);合,口也,最開始指的是器皿閉合的樣態,一蓋一底為一合(《說文》),后來則引申為“融洽”“匹配”“適合”等意,如合則成體(《莊子.達生》),天作之合(《詩.大雅.大明》)。追溯詞源,“和”“合”二字最早記載于甲骨文和金文中,是單獨使用的,并未成詞。“和合”二字連用,最早記載于《國語.鄭語》:“商契和合五教,以保于百姓者也”,即商鞅能將“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教加以整合融通,使天下百姓安居樂業。其后“和合”一詞使用較為普遍。和合是“自然、社會、人際、心靈、文明中諸多形相和無形相的相互沖突、融合,與在沖突、融合的動態變易中諸多形相和無形相和合為新結構方式、新事物、新生命的總和”。[39]換言之,“和合”,即是對立面的相互滲透和統一,這種統一是處于一種最佳狀態的統一,對立的雙方并沒有離開對方而突出自己。[40]“共生”則意味著萬事萬物共同生存,共同發展,“萬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養以成”(《荀子.天論》)。“和合共生”即在承認和尊重事務多樣性的基礎上,通過調和、融通,不同事務相互依存、相互補充、相互促進,達成一個和諧統一的狀態,所謂“萬事萬物因有和合之屬性而成共生并存之狀態”。[41]具體到基層治理中的“和合共生”,就是在基層治理實踐中,融合國家、社會各方力量,匯聚基層內外各種有形無形資源,實現互補互促、共生共榮。

在我國,推動基層治理現代化走向“和合共生”,既有歷史的積淀,又有現實的條件。首先,走向“和合共生”有著深厚的文化土壤。《尚書.皋陶謨》提出“和衷共濟”,孔子提倡“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管子》中提到“畜之以道,則民和;養之以德,則民合。和合故能習”,《中庸》認為“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如此等等。“和合共生”的理念早已滲透至中華文化的基因中,成為國人治理國家與社會的基本理念。其次,走向“和合共生”有著堅實的制度與組織基礎。如前所述,在上百年的革命與建設進程中,中國共產黨構建了融黨于國家、政府,與國家、政府權力高度結合的“黨政體制”,無論是在權力結構還是運作機制方面,黨與國、黨與政均緊密相融。與此同時,黨的各級組織遍布全國,延伸至每個村莊、社區,黨的近億計的黨員分布于村民、居民群體中且社會身份與政治身份合一。在黨的融通、粘合下,國家與基層社會生息相通。再次,走向“和合共生”有著共同目標的驅動。時下中國,國家肩負著維護社會穩定、推進國家現代化,實現國家富強和民族復興之重任;社會民眾的直接目標則是實現美好生活,這無疑需要安寧、和諧的社會環境和現代化的生活條件;而黨的初心和使命就是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因此,在基層治理層面,無論是黨、國家還是社會,均力求推進基層治理的現代化、實現廣大人民的美好生活、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三者目標相通互融。

“和合共生”與中央在《意見》中提出的“黨組織統一領導、政府依法履責、各類組織積極協同、群眾廣泛參與”和“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標與原則內在相契。在全力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中,應堅持以黨的領導為內核、“粘合劑”和驅動力,協同正式與非正式制度、互嵌本地與外來資源、融合內生與外生情感,走向“和合共生”。

其一,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協同。正式制度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各類成文性規范,包括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非正式制度是共同體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交往過程中所形成的約定俗成的準則,包括風俗習慣、村規民約、宗教禮法等。[42]學者周雪光曾指出,我國傳統的帝國治理邏輯中蘊含著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兩種機制,而且兩種制度互為依存、并行運作,同時發揮作用,并能在一定的條件和時點下相互轉化;[43]學者黃宗智在談到新中國成立前我國鄉村治理時亦曾言,中國的鄉村治理采取的是“半放任”形式,即允許地方準官員(地方宗族、鄉紳)利用鄉規民約進行小地方治理。[44]也就是說,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相互協同的基層治理方式在我國有著長期而深厚的基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國家理性的早熟,我國在權力技術和基礎設施并不發達的時期就建成了一個超大規模的國家,受制于治理資源和治理能力,國家政權無法直接觸及基層,正式制度對基層社會的影響甚微,這便為村規民約、風俗習慣等非正式制度預留了較大的空間,[45]由其擔負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責任,即“皇權不下縣,縣下皆宗族,宗族皆自治”;另一方面是由數千年來所形成的鄉土社會的基本特征(血緣宗族、差序格局、無為政治、鄉紳統治等)決定的。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基層治理不斷朝著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向演進,國家通過法律制度將基層治理納入國家政權建設的軌道。然而這并不意味著非正式制度在基層治理中的消解。事實上,在當下我國社會變遷中,基層社會結構雖然也在進行著解構重組,但鄉村社會的實質內核依然是基于一定親緣、血緣和姻緣的聯結體,血緣宗族、人情關系、宗教禮法、鄉規民約、風俗習慣等非正式制度在基層社會所彰顯出的特有作用難以被正式制度徹底替代。換言之,在基層治理中,因其自身的運作邏輯,有時采取正式制度進行調節可能會“適得其反”,而依靠鄉村社會約定俗成的倫理、風俗、人情、習慣等更容易達到治理效果。正所謂基層群眾的信任是在長期的生活經驗中形成的,鄉村熟人社會的穩定性使村民業已形成的信任變得堅不可摧,群眾并不訴諸于制度來穩固這種信任。[46]可見,非正式制度在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仍有著廣闊的空間。在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中,國家權力在規范基層社會的同時,應重視非正式制度的地位和特殊作用,促進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互補共生、協同作為。

其二,本地資源與外來資源的互嵌。治理資源是指可以用來實現社會治理的一切資源,是解釋和衡量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關鍵性變量。[47]對于治理資源的類型,學者們根據不同的標準將其進行了不同的劃分,如傳統治理資源和現代治理資源、內源性治理資源和外源性治理資源、正式治理資源和非正式治理資源等,這些劃分都不同程度地包含于本地資源和外來資源之中。本地資源是基層本身所固有的資源,包括本地與生俱來的自然資源、長久延續的社會文化資源等。其中,自然資源是由基層所處的地理位置決定的,我國地域遼闊,不同地區自然資源稟賦差異很大;社會文化資源是一個地區世代延續的禮儀風俗、社會互動方式、獨特的生活情形和文化價值取向等,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我國正處于社會大變革時期,傳統社會結構和文化價值沉淀下的社會文化資源也受到了現代化的沖擊,但其仍然是基層治理需要喚醒的重要資源。外來資源是指來自于基層社會以外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主要包括以經濟資源為主要特征的配置性資源(allocatedresources)和以政治資源為主要特征的權威性資源(authoritativeresources)。[48]外來資源流向基層,通過與本地資源聚合轉換、互嵌共融,可以活化本地治理資源,“生成類似于化學聚合反應的效應”,[49]共同促進基層治理現代化。

在新時代基層治理實踐中,本地資源和外來資源可通過以下方式實現互嵌融合:一是人力資源的融合。在基層治理尤其是中西部農村基層治理中,最為關鍵的是人才,外來人才嵌入到本地,可引領、激活本地人力資源,進而提高本地治理水平。近些年的駐村“第一書記”就是典型實例,其作為一種治理嵌入,不僅可以帶去政策、資金、技術等有形資源,也可以輸入理念、思想、文化等無形資源,有力解決基層治理中最為困難的“人”的問題,發揮“催化劑”的作用。二是權力資源的合作。權力資源是指國家權力和村莊自治權威或權力。國家權力主要以基層黨政部門為載體,是基層黨政部門和基層干部在治理中所具有的權力,此外也包括隨國家政策而嵌入基層社會的特殊權力,譬如駐村工作隊所擁有的治理權力。國家權力可以支配較多資源,但是國家政策的執行、國家資源的下放須經本地權威才能延伸至家家戶戶,外來國家權力需要與本地互動才能充分發揮治理效能。從深層邏輯來看,我國基層社會,尤其是鄉村社會,雖然已經不再是一個完全以傳統規則為行為準則的社會,但同樣也不是一個完全依照現代公共規則行事的現代社會,故而需要權力資源的合作。三是物質資源的協同。物質資源既包含外來輸入的資金、設備等,也包括本地固有的自然資源。外來與本地物質資源的有機結合,既可直接增強基層治理的物質基礎,亦有可能喚醒本地物質資源,甚至形成特色產業,推動基層治理的發展。

其三,內生情感與外生情感的共融。在“情本體”文化的熏陶下,中國人重情義,民眾對國家的預設不單單是權利與利益,更是道德化的情感維系對象。[50]基層治理直面千千萬萬的普通民眾,因而情感治理更是無法繞開。何謂基層情感治理?有學者認為是在基層治理中,基層社會共同體成員以及基層干部、社會工作者、駐村工作隊、外來企業等共同體以外的其他相關人員運用情感策略,通過滿足情感需求,促進正向情感再生來構建共同體的情感聯結,協調基層各種社會關系的行為和過程。其中,基層社會共同體成員之間所形成的情感是內生情感,具有持久性、穩定性和自發性,一旦形成不易改變;由基層共同體以外的人員注入的情感是外生情感,相對容易淡化。[51]在基層治理中,內生情感與外生情感應共融共生,相互增益,持續為基層治理現代化提供內生動力。有學者早就注意到在基層治理中外生情感與內生情感相得益彰的關系,并以實例為據,論證了這一治理方式的有效性。[52]其實,如前所述,中國共產黨向來重視基層群眾工作,以“走群眾路線”作為黨的根本工作路線和生命線,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情感治理早已融入骨髓,在新時代推進基層治理現代化中自應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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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列寧選集(第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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