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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子商務法

第一章

電子商務法概述

第一節電子商務概述第二節

電子商務法的概述第三節電子商務立法的概況

-、電子商務的定義

電子商務就是指交易當事人或參與人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等現代化的信息技術進行的各類商務活動,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貿易。

第一節電子商務法概述1997年國際商會世界電子商務會議:“電子商務是指對整個貿易活動實現電子化。換言之,電子商務是指買賣雙方依托計算機網絡進行的各類商貿活動”。2002年WTO《電子商務與WTO的作用》:電子商務可以簡單地定義為,通過電子通訊網絡進行產品的生產、廣告、銷售和分配。2002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電子商務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電子商務是利用電子技術手段開展網上交易活動的一種經營方式。2009年商務部《電子商務模式規范》:電子商務

E-business)是基于互聯網技術和網絡通信手段進行貨物或服務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二、電子商務的特點(一)數字化--商務模式視角

電子商務中,各種信息都以數字形式被采集、存儲、處理和傳輸,使得商務活動中的商流、資金流和信息流都能夠在計算機網絡中迅速傳輸,形成“三流合e”的商務模式,使現代商務活動朝著“無紙”商務、信息商務、快速商務的方向發展。(二)高效率、低成本--經營者視角

電子商務突破了傳統物理世界的時、空間限制,使現代商務朝“全天候、全球化”方向發展,極大地提高了商務效率。在充分利用各種電子商務技術和手段的情況下,各類企業能夠有效的降低其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從而使企業能夠以較低的價格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服務的同時保持較高的利潤。

(三)便捷、節省--消費者視角

電子商務的數字化、高效率、低成本特性使消費者的購買活動變得方便、快捷、節省。(四)好監管、易預測--監管者視角

由于電子商務活動的信息能夠以數字化的形式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因此,政府職能部門可采用網上傳輸內容監控、網上信息流動監控、在線審計等技術實現對電子商務活動的有效監控?;趯﹄娮由虅肇S富的歷史數據和現實數據把握與分析,政府職能部門能夠綜合利用各種先進的計算機技術和數學模型來總結、預測電子商務主體的各種行為及電子商務環境下國民經濟的運行規律,從而優化國民經濟的運行機制,實現我國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電子商務的產生和發展已有30多年的歷史,其前身是電子數據交換(EDI),催化劑是因特網。1995年美國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可以看著是電子商務的誕生年,中國1998年下半年起步,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與有兩個最基本的原因: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全球化。

電子商務是21世紀商事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了通過網絡來實現從原材料的查詢、采購、產品的展示、定購到發貨、儲運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會滲透到十分廣闊的業務領域

三、電子商務發展狀況(一)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第一階段:20世紀70年代→基于傳統EDI的電子商務第二階段:20世紀90年代→

“Open-EDI”的電子商務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至今→E概念電子商務

E概念: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開始發展,自2000年迅速擴展,電子信息技術不但和商務活動結合,還與醫療、教育、衛生、軍事、政府等有關領域相結合,從而形成各個領域的“E概念”。在此背景之下的電子商務也被稱為“E概念電子商務”(I-commerce)。(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第一階段:2000年以前→啟蒙期(“概念炒作期”)啟蒙階段所解決的問題是:用過去難以想象的速度告訴全社會,有“電子商務”這回事;然后用實踐告訴大家,在網絡上是能做買賣的。第二階段:2000年—2002年底→徘徊期徘徊期使電子商務從業者學會冷靜思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最根本的基礎,是實際的市場需要,是要提供買賣雙方都能接受的服務。第三階段:2003年—至今→實用期網絡企業告別“燒錢時代”,采取種種措施增加盈利,電子商務開始從泡沫回歸實力。電子商務進入了“實際應用期”。(三)電子商務的未來數據:1.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0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整體交易規模達到4.8萬億元,同比增長33.5%。網上零售市場交易規模達5131億元,同比增長97.3%,較2009年近翻一番,約占全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的3%。2.全球最大的分析公司IDC發布《電子商務服務業的社會經濟影響》的報告顯示,53.84%的中小企業在電子商務方面每投入1元錢,就會帶來163元的回報。3.國務院新聞辦發布:截至2010年11月底,中國網民總數達到4.5億人,年度增長率為20.3%,中國互聯網的普及率達到33.9%。代表言論:

阿里巴巴CEO馬云(2010年5月):

“電子商務遠未到收獲季”。商務部副部長蔣耀平(2010年5月21日):

“電子商務有利于縮短西部與東部的經濟差距”;“目前電子商務行業在國內仍然處于起步階段”??偫頊丶覍殻?010年6月25日):

“電子商務是流通形式的飛躍,它不僅改變了流通的傳統方式,而且促進了流通的發展”。

“電子商務有著無限的發展潛力”。

2011年中國《政府工作報告》:要“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網絡購物、地理信息等新型服務業態”。我國網民人數增長情況電子商務的基本內涵:

1、采用最先進信息技術的買賣方式

2、實質上形成了一個虛擬的市場交換場所

3、是企業信息化發展中逐步形成的一種貿易形態,電子商務不等于電子化。四、電子商務的主要交易類型

(一)企業和企業之間的交易(BusinesstoBusiness方式,簡稱BtoB)

企業和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交易是現時發展比較迅速的一種類型,也是在全球電子商務中所占的比重最大的。(二)企業和個人(BTOC)之間的交易

1、企業對個人的交易”(BusinesstoIndividuals)2、個人對企業的交易”(IndividualstoBusiness)3、個人對個人的交易”(Individualstoindividuals)(三)企業和政府(BtoG)之間的交易

主要是政府部門在將來實施全面的信息電子化后,企業可通過互聯網與政府進行交易,如招標和采購等活動。(四)個人和政府(CtoG)之間的交易

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電子商務交易,主要包括政府的行政部門在未來可以通過互聯網對市民進行社會福利的給付、或在互聯網上進行人事招聘的活動,或是市民可以利用互聯網向政府申報稅務和繳納稅款等活動。按照電子商務的內容分類

1.貿易型電子商務:

移轉財產權利的電子商務,包括有體物貿易和信息產品的貿易。

2.服務型電子商務:

包括為開展電子商務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和通過網絡開展各項有償服務的經營活動。其特點在于不移轉任何財產,而只提供某種設施、互聯網接入與傳輸、信息服務等。按照電子商務的實現方式分類

1.簡單電子商務:

通過網絡達成交易,但需在網下履行以完成交易,無法完全依靠電子商務方式實現整個交易過程。

2.完全電子商務:

可以完全依靠電子商務方式實現整個交易過程。信息產品交易、信息服務是典型的完全電子商務,包括虛擬物品(如游戲裝備)交易、網絡閱讀、網絡游戲、網絡信息服務及軟件升級服務等。按照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分類

搜索引擎網絡廣告網絡經紀網絡直銷網上商店網絡營銷網絡支付網絡聚合用戶貢獻分類信息網絡游戲無線商務21按照網絡類型分類EDI(電子數據交易)商務互聯網(Internet)商務按網絡類型分類內聯網(Intranet)商務企業外聯網(Extranet)商務22EDI(電子數據交易)商務

EDI電子商務主要是通過增值網絡VAN實現的,通過EDI網絡,交易雙方可以將交易過程中的產生的詢價單、報價單、訂購單、收獲通知單和貨物托運單、保險單和轉賬發票等報文數據已規定的標準格式在雙方的計算機系統上進行端對端的數據傳送。圖1-1互聯網、內聯網、外聯網和EDI的關系23上下游協作廠商采購、進貨、后勤支持生產制造研究開發財務及行政管理廣告,銷售,客戶服務顧客內聯網互聯網外聯網EDI,EMAIL等方式企業對消費者的EC企業對企業的EC五、電子商務的參與人和基本流程

(一)電子商務的參與人

(二)電子商務的基本流程(一)電子商務的參與人

1、買方2、賣方3、信用卡(或銀行卡)公司4、收款銀行5、認證中心,即數字證書授予方(CertificateAuthority)6、支付網關(PaymentGateway)是銀行金融網絡系統和Internet網絡之間的接口,是由銀行操作的將Internet上傳輸的數據轉換為金融機構內部數據的一組服務器設備,或由指派的第三方處理商家支付信息和顧客的支付指令

(二)電子商務的基本流程

1、消費者登入網絡,查看銷售廠商的網頁(通常是萬維網方式)。2、消費者找到所需商品,確定數量、規格、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并填寫電子訂單,同時在訂單上說明付款方式,如信用卡等。3、廠商接到消費者的訂單后準備商品,如遇缺貨等情況,則通知消費者不予交易。如果交易可以進行,廠商將指示它的收款銀行審查消費者信用卡的支付能力。

4、收款銀行審查消費者信用卡的支付能力,如果可行則通知信用卡公司付款,并且通知廠商交貨;否則,就告訴信用卡公司不予付款,由信用卡公司通知消費者改變支付工具。5、廠商在接到交貨指令后,負責運輸交貨,并將交易清單交付消費者。信用卡公司和收款銀行負責將消費者信用卡中的資金轉劃到廠商的銀行賬戶。收貨方收貨,完成交易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條件:企業基礎:企業的技術基礎、業務模式、員工培訓等技術環境:信息基礎設施的性能、規模、網絡運營商提供的服務質量、資費等企業IT應用的普及程度和深度商務環境支付、物流、安全、認證、出入境等各個方面法制環境證據、合同、電子簽名、密碼、稅收、隱私、知識產權等社會環境信用體系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課堂討論在前面我們了解了什么是電子商務,這本書中我們重在研究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請問在電子商務的各個環節中,會涉及到哪些法律問題?第二節電子商務法概述

電子商務法的含義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與范圍電子商務法的特征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電子商務法的性質與地位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制度一、電子商務法的含義

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電子商務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蛘哒f是調整電子商務信息流、物質流和貨幣流三個環節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電子商務法的現實發展狀況: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領域,目前世界上有幾十個國家與地區已經制定、頒布了實質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正在醞釀、起草、審議電子商務法的國家及地區更多(二)關于電子商務法的簡要解釋

電子商務法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領域。1、從實證法上看,近年來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制定了為數不少調整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形成了許多電子商務法律文件。如美國有44個州制定了相關的法律。(1)在國際組織方面,聯合國的貿法會(2)從歐美各國:美國、俄羅斯聯邦、德國(3)從亞洲來考察,周邊許多國家制定了電子商務法(4)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綜合性的電子商務立法尚未全面展開,但是,相關的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措施也已初見端倪2、從電子商務法的研究上看。自80年代以來,世界許多國家的法律學者就已經開始了對電子商務法的探討(二)關于電子商務法的簡要解釋

1、狹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調整以數據電訊(DataMessage)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關系的規范體系。

狹義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

1)、從交易手段上觀察,狹義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就是以數據電訊所進行的、無紙化的商事活動領域2)、從行為主體上考察。一般而言,電子商務法作為商法的分支,應調整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系3)、值得斟酌的是,商人與政府之間的有關商事管理活動是否屬于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

2、廣義的電子商務法是與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相對應的,它包括了所有調整以數據電訊方式進行的商事活動的法律規范。廣義的電子商務法主要調整以下內容:1)電子商務網站建設及其相關的法律問題2)在線交易主體及市場準入問題3)數據電文引起的法律問題4)網上電子支付問題5)電子商務市場規制問題6)網上個人隱私問題7)在線交易法律適用和管轄沖突問題

中國第一例子電子郵件案

1996年7月9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理國內第一起電子郵件侵權案。此案原、被告均系北京大學心理學系93級女研究生。4月9日,原告薛燕戈收到美國密執安大學教育學院通過互聯發給她的電子郵件。內容是該學院將給提供1.8萬美元金額獎學金的就學機會,她非常高興。因為這是唯一一所答應給她獎學金的美國名牌大學。此后,她久等正式通知,但杳無音訊,蹊曉之中委托在美國的朋友去密執安大學查詢。4月27日朋友告知,密執安大學得到一封北京時間4月12日10:16分發出的署名薛燕戈的電子郵件,表示拒絕該校的邀請。

因此,密執大學已將原準備給薛的獎學金轉給他人。法庭上,薛燕戈說,密執安大學發來的電子郵件,是她和被告張男一起去北京大學認知心理學實驗室看到的,并且存話在張男的電子信箱里。薛燕戈認為,是張男在4月12日10:16分用薛的名義給密執安大學發了一郵件,謊稱薛已接受其他學校的邀請,故不能去該校學習。薛從北京大學計算中心取得4月12日的電子郵件記錄,與美國取證同來的材料完全吻合。因此,薛燕戈提出訴訟請求:被告承認并公開局面道歉,由被告承擔原告的調查取證以及和美國學校交涉的費用、醫療費和營養費用,精神損失補償等人民幣1.5萬元。***

張男在法庭上稱,事實上她從未以薛的名義給密執安大學發過描繪信,對此事沒有絲毫責任。此案在開庭審理后,盡管到底是誰借原告之名向密執安大學發出拒絕接受入學邀請的電子郵件,使原告喪失了一次出國留學深造的機會,并沒有得出確切結論,但是在休庭之后,被告終于向原告承認,該電子郵件是她所為,并愿意就此向原告道歉并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精神及財產損失。經過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補償經濟損失共計1.2萬元。二、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一)電子商務交易形式

作為商事法新的表現形式,它必然以商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但是這種商事關系又有著以下一些特點:(1)它是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的商事關系(2)這種商事關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實質條款(3)該商事關系并不直接以交易的標的為其權利義務內容,而是以交易的形式為其內容,

二)電子商務交易內容

電子商務交易內容規范,涉及到當事人在電子商務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電子商務中交易的對象有有形貨物,也有無形的信息產品.有形貨物的交付仍然可以沿用傳統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而信息產品的交付則具有不同于有形貨物交付的特征,對于其權利移轉,退貨,交付的完成等需要作詳細的探討.電子商務法的調整對象是立法的核心問題,它揭示了立法調整的因特定主體所產生的特定社會關系,也是一法區別于另一法的基本標準。三、電子商務法的特征

(一)電子商務法的兩個基本特征

(二)電子商務法的具體特點

(一)電子商務法的兩個基本特征1、電子商務法的行業慣例性就電子商務法的行業慣例性來講,是指通常的法律,都不可能為其規定十分具體的行為規范。2、電子商務法的全球化

就電子商務法的全球化特征來看,沒有任何一個法律領域的調整對像似電子商務這樣,是“天馬行空”任意馳騁的,一切對電子商務所設置的人為的疆域,都是徒勞無益的。(二)電子商務法的具體特點p7、8

1、國際性電子商務法最終要以適應全世界的要求為特征,全世界的電子商務活動要受至一個統一的法律規范的約束

2、技術規范性在電子商務法中,許多法律規范都直接或間接地由技術規范演變而成。

3、安全性有效地打擊犯罪,防止黑客和計算機病毒侵入系統,保證電子商務及整個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4、開放性。具體表現在: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定義的開放、基本制度的開放以及電子商務法律結構的開放這三個方面。5、復合性。電子商務交易關系的復合性,來源于其技術手段上的復雜性和依賴性。它表現在通常當事人必須在第三方的協助下,才能完成交易活動。每一筆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都必須以多重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前提。6、形式規范性。電子商務法作為交易形式法,它是實體法中的程式性規范,主要解決交易的形式問題,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的具體內容。四、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原則

電子商務法基本原則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點:1、有關電子商務的立法的指導方針2、一切電子商務主體均應遵守的行為準則3、解釋電子商務法律規范的依據4、補充律法漏洞、發展學說判例的基礎電子商務法主要有以下幾大原則(一)、交易自治原則(二)、功能等同原則(三)、中立原則(技術、媒介、實施)(四)、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原則(五)、安全原則(一)交易自治原則

允許當事人以協議方式訂立其間的交易規則,是交易法的基本屬性。因而,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與司法過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愿,預留充分的空間,并提供確實的保障。(二)功能等同原則

電子簽名和文件應當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些電子文件就應當是證據法中的電子證據,運用各種法律和技術手段使電子證據取得與傳統書面證據同樣的法律地位功能等同原則是指根據針對紙質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數據通信與相應的具有同等作用的紙質文件一樣,享受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功能等同原則是一種將數據電文的效力與紙面形式的功能進行類比的方法。其目的是要擺脫傳統書面這一單一媒介條件下產生的束縛,為電子商務創造一個富于彈性的、開放的規范體系,以利于多媒體、多元化技術方案的應用。(三)中立原則

1、技術中立。電子商務法對傳統的口令法與非對稱性公開密鑰加密法以及生物鑒別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產生任何歧視性要求。同時,還要給未來技術的發展留下法律空間。

2、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則在各種通訊媒體上的具體表現。技術中立側重于訊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而媒介中立則著重于訊息依賴的載體,后者更接近于材料科學。

3、實施中立。指在電子商務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實施上,不可偏廢;在本國電子商務活動與跨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法律待遇上,應一視同仁。

4、同等保護。電子商務法對商家與消費者,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等,都應盡量做到同等保護。

(四)、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的原則

要建立適當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還必須協調制定國際規則,讓消費者可以明確對某一貿易操作以及使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五)安全原則

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進行,既是電子商務法的重要任務,又是其基本原則之一。電子商務的高效、快捷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電子商務法從對數據電訊效力的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到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五、電子商務法的性質與地位P11

(一)電子商務法的性質:電子商務法調整的對象是一種私法上的關系.從總體上應屬于私法范疇.

1、作為電子商務法對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是私法的主體

2、電子商務法調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關系是發生在商事活動中的個人之間的關系.電子商務法所調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發生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即私法調整對象的必要組成部分.

3、電子商務法規定的權利是主體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權利.確保主體的權利實現,是電子商務法作為私法的任務

(二)電子商務法的地位

是指電子商務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所處的位置,它歸于哪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1、歸于民法2、歸于商法3、歸于經濟法4、電子商務法屬于獨立的法律部門電子商務的三個環節--信息流、物流和金融流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就是電子商務法特有的調整對象

電子商務法的信息法律地位:

1、調整對象是獨立的,明確的調整的是電子商務交易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2、有明顯的特征,這些社會關系交互存在虛擬社會的實體社會之間。3、傳統的民法,經濟法及其程序很難適應于虛擬環境中的商務活動。(三)電子商務法的任務保障交易迅捷與交易安全,是商法的基本價值目標。電子商務法作為商法的一部分,當然必須以保障電子商務的安全與迅捷為己任。

(四)、電子商務法的作用1、它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2、它是科學技術順利發展的需要3、它是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需要4、它是保護信息系統安全和電子交易主體合法權益的需要電子商務法的基本框架制度

1、電子商務經營法律規范2、電子合同法律規范3、電子簽名法律規范4、安全認證法律規范5、電子支付法律規范6、電子商務稅收法律規范7、網絡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法8、個人隱私保護問題9、電子商務糾紛處理機制的法律規范(一)電子商務基本法律制度1.數據電文與電子簽名法律制度2.電子認證法律制度3.電子合同法律制度4.電子支付法律制度六、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制度

(三)電子商務相關法律制度1.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2.網絡隱私權保護法律制度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法律制度4.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5.電子商務安全與網絡犯罪法律制度6.電子商務司法管轄權與爭議解決機制

第三節電子商務立法概況一、國際組織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一)聯合國貿法會1、1996《電子商務示范法》2、1996《國際貸記傳輸示范法》3、1996《電子簽名統一規則》(二)國際商會P151、1997《國際數字化安全商務應用指南》2、正在制定的《銀行間支付規則草案》

(三)歐洲聯盟1、1997《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2、《關于建立有關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3、《歐洲電子簽名標準草案》4、《關于統一市場電子商務的某些法律方面問題的建議》

(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克服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文件2、《加密政策指南》二、美洲主要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一)美國

a)

1991年9月1日,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高性能計算法規網絡案》

b)1993年9月15日,克林頓總統制定了題為《國家信息基礎結構的行動綱領》

c)1997年7月1日,克林頓發布了《全球電子商務綱要》

d)1998年2月26日,克林頓發表了著名“網絡新政”的演說

e)1999年7月,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通過了《統一電子交易法》

f)2000年9月29日,全國統一州法委員會發布了《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

三、歐洲主要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

(一)英國(二)法國(三)意大利(四)丹麥(五)瑞典(六)荷蘭(七)德國(八)俄羅斯(九)芬蘭

四、亞太地區主要國家的電子商務立法

1.新加坡

a)新加坡政府在90年代初,就著手制定了一整套詳細的法律和技術框架

b)1998年,新加坡制定了《電子交易法》

c)

新加坡還準備通過計算機誤用(修正)法案

2.日本

a)

1996年,日本法務省草擬了《數字簽名法》

b)日本通產省計劃從1996年起,投資3000億日元,進行電子商務交易試驗

c)1996年,日本成立了電子商務促進委員會

d)

1998年7月,日美簽署了電子商務聯合宣言

3、澳大利亞

4、新西蘭

五、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與啟示

(一)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概要分析(二)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三)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四)關于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基本設想(一)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概要分析

1、電子商務立法中爭議較大的問題2、關于電子簽名技術方案的選擇問題3、關于認證機構的管理與選任問題4、各國電子商務立法狀況的分類

1、電子商務立法中爭議較大的問題一是對電子通訊記錄的法律效力的確認二是對電子商務交易當事人身份的鑒別手段——電子簽名方法的基本標準的確定三是關于電子簽名認證機構的建立2、關于電子簽名技術方案的選擇問題

(1)“技術特定化”(TechnologySpecific)方案第一,支持技術特定化方案的理由第二,反對技術特定化方案的理由(2)技術非特定化方案第一,支持技術非特定化方案的理由第二,反對技術非特定化方案的理由(3)折衷式的電子簽名立法思想

3、關于認證機構的管理與選任問題

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情況來看,在認證機構的管理、選任上大致有如下幾種做法:(1)官方集中管理型(2)民間合同約束型(3)行業自律型(二)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

1.電子商務的國際立法先于各國國內法的制訂

2.電子商務國際立法具有邊制訂邊完善的特點

3.電子商務的貿易自由化程度較高

4.電子商務國際立法重點在于使過去制訂的法律具有適用性

5.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中居主導地位

6.工商壟斷企業在電子商務技術標準和制訂上起主要作用

(三)全球電子商務立法的啟示

1、商事法律是當代經濟發展的至為重要的社會資源2、電子商務立法是參與國際經濟競爭的必然要求3、對我國的若干借鑒作用(1)在政府參與電子商務的管理與規范上,新加坡、韓國的做法似乎對我國有較大借鑒意義,盡管這些國家的某些政策也曾受到一些不同意見的批評,但對我國而言卻是利大于弊。(2)在電子認證技術的選擇上,聯合國貿法會,以及美國州法統一全國委員會的“中立”方法甚為有益。(3)在認證機構的管理模式上,美國國會議案中提出的“行業自律”式,甚具合理性。

(四)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現狀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的立法工作。1998年11月18日,國家主席江澤民在吉隆坡舉行的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上指出,電子商務代表著未來貿易方式的發展方向,其應用推廣將給各成員帶來更多的貿易機會。在發展電子商務方面,我們不僅要重視私營、工商部門的推動作用,同時也應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和指導,并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環境。

(1)新《合同法》1999年3月我國頒布了新的《合同法》法,最早關于電子商務的立法,承認了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的法律效力。其中,涉及電子商務合同的有三點:

1、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币簿褪钦f,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些規定,符合國際貿易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到達時間。《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p>

3、確定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地點。《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2)、《海關法》的修改

2000年新修改的《海關法》則確定了電子數據報關單位的法律地位,承認其具有與紙質報關單相同的法律效力(3)、《電子簽名法》的實施(4)、《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5)、刑法的相關規定《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是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里程碑,它的頒布和實施必將掃除電子簽名在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和其他領域中應用的法律障礙,極大地改善我國電子簽名應用的法制環境,從而大力推動我國信息化的發展。我國《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法律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1)確立了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2)對于數據電文,也就是電子形式的文件作了相關規定。(3)設立了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4)規定了電子簽名安全保障制度。

(6)人大常委會2000年3月5日,在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上海代表團張仲禮代表提出的“呼吁制訂電子商務法”議案,成為此次會議產生的第一號議案。這份議案指出,全球化信息浪潮正迅猛推進,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更快捷、準確的交易形式,也在中國全面開展。目前亟需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適應的法律環境,建立安全便捷的電子付款系統的法律規范。

(7)北京市2000年4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上經營行為備案的通告》,規范網上經營行為,包括在轄區內的市場主體利用互聯網從事以贏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以及為經濟組織進行形象設計、產品宣傳、拍賣、發布廣告等的行為。網絡經濟組織可通過互聯網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的紅盾315網站申請登記備案。

2000年5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頒布了《關于對網絡廣告經營資格進行規范的通告》,針對網絡廣告的現狀,對網絡廣告經營者的經營資格作出規定。同時還出臺了《關于對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務信息的行為進行規范的通告》。

(8)上海市上海市信息化辦公室將電子商務立法工作作為2000年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來抓。為了促進上海經濟、貿易的快速發展,為電子商務的健康、快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彌補現有法律的缺陷和不足,鼓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促進交易活動,《上海市電子商務管理辦法》已經開始起草。其基本思路是從電子商務的本質入手,抓住電子商務的主要矛盾,形成電子商務管理辦法,然后針對各個具體問題制定管理辦法。目前已對電子商務認證辦法提出了初步的管理意見。(五)、我國現行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一)國家有關部門電子商務發展政策與規劃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2.《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二)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3、《侵權責任法》三)中央各部委出臺的電子商務部門規章1.《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2.《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3.《關于促進銀行卡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4.《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5.《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6.《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四)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有關電子商務的若干規定五)電子商務的地方性法規六)電子商務的司法解釋六、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指導思想

1.遵循國際慣例,做到與國際接軌

2.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

3.從實際出發,分階段發展,重點突破,不斷完善

4.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

5.在電子商務的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各部門規章制度及地方政府立法的作用

6.在立法的同時,還應注意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執法、仲裁及國際組織的作用

7.充分發揮產業政策的推動作用,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8.及時調整政府職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9.加強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與電子商務的基礎環境建設,通過發展解決一些發展中的問題

七、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原則1、與國際接軌的原則2、技術中立原則3、促進交易的原則4、安全原則5、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

案例原告: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被告: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1999年5月14日,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將中文“阿里巴巴”及漢語拼音“ali

ba

ba”的組合注冊為第35類、第38類、第41類及第42類服務商標。國家商標局于2000年6月進行了商標公告。1999年9月,阿里巴巴(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成立,“阿里巴巴”這一商標歸屬權發生了爭議。

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是國家主管部門為了保證互聯網絡秩序和域名系統秩序而特別設立的事業單位。2000年初CNNIC獲準提供用戶申請注冊頂級域名為“中國”的中文域名服務。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了“中文域名試驗系統”。北京正普于當日的第一時間以在線注冊的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請,但因CNNIC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已經預留給了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故北京正普未能注冊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級中文域名注冊系統,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因同樣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冊成功。原告認為,第一被告違反了其向全社會公開發布的受理中文域名注冊要約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第一被告將域名預留給第二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先申請先注冊”原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第二被告明知原告已經就“阿里巴巴”申請了注冊商標且在先申請域名注冊,仍向CNNIC申請注冊了該域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2001年1月17日,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告第一被告CNNIC違約、侵權;告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惡意注冊、侵權,并要求法院判令“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由其注冊所有。

正普公司稱,根據1997年6月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按照'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受理域名注冊,不受理域名預留。”其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各級域名管理單位不負責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商標管理部門查詢用戶域名是否與注冊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相沖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權益。任何因這類沖突引起的糾紛,由申請人自己負責處理并承擔法律責任?!卑凑丈鲜龇傻拿鞔_規定,受理域名注冊應當遵循“先申請先注冊”的原則,不受理域名預留,CNNIC將中文域名“阿里巴巴”進行預留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該法律規定。對此正普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一依法撤銷被告二的注冊域名“阿里巴巴”,將該域名注冊為原告所有。

CNNIC認為,限制注冊數量、預留域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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