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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稅收學課件經濟與管理學院楊永輝第14章稅收征收管理章節介紹稅務登記制度14.1納稅申報制度14.2帳簿、憑證管理制度14.3發票管理制度14.4稅收征收制度14.5稅收保障制度14.6稅務檢查制度14.7本章重點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重點與難點本章難點稅收征收管理制度是稅收執法部門和納稅人必須共同遵守的有關稅收征管的法律規范。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以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為依據。14.1稅務登記制度

稅收登記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義務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制度。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和注銷登記。一、開業登記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核算,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開業和發給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或在按稅法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與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以及企業基本情況、企業負責人、辦稅人員等其他有關事項。14.1稅務登記制度二、變更、注銷登記納稅人辦完稅務登記后,納稅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如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并、聯營、遷移、歇業、破產,以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形,如改變單位名稱、所有制性質、經營地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等,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注銷登記。14.1稅務登記制度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履行其納稅義務,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辦理征收業務、核定應征稅款、填開稅票的主要依據,是稅收征收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必須在法定申報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也必須在法定申報期限內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款項目、適用稅率或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應納稅額、代扣代繳或代收代繳稅額、納稅期限等項目。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輸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納稅申報可采取直接申報、郵寄申報和電子申報等方式。14.2納稅申報制度帳簿、憑證是記錄和反映納稅人經營活動的基本材料之一,也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征稅款以及確認其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重要憑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從事生產與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制度或處理方法。納稅人應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并進行核算。對確實無力建帳的個體工商業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但仍應建立日記性的簡易帳冊,記載征稅經營情況。帳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一般應保存10年。14.3帳簿、憑證管理制度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管理是指發票設計、印制、發入、保存、銷毀以及對用票單位和個人購入、使用、保存、繳銷等管理的一項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由稅務機關統一管理。14.4發票管理制度一、發票的印制和領購(1)發票的印制。發票由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鑒制章。(2)發票的領購。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由于發票只限本地使用,因此,臨時到外地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憑所在地稅務機關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發票。14.4發票管理制度二、發票的使用和保管(1)發票的開具。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應按規定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2)發票的使用。發票只限本單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禁止倒買倒賣發票。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繳銷手續。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稅務機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發票存根聯和登記簿應保存5年。14.4發票管理制度一、稅款征收稅款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征收、代征計繳或解繳稅款的具體制度。(1)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4)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免稅。(5)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14.5稅收征收制度二、核定稅款和稅收調整(1)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款: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發生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14.5稅收征收制度(2)我國企業或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進行合理調整。(3)對未取得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外,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后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拍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14.5稅收征收制度

稅收保障制度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在組織征稅過程中,為保障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對納稅人逃避納稅或逾期仍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主要措施有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和出境清稅等保障措施。一、納稅擔保稅務機關有根據地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納稅。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的,以及欠稅的納稅人需出境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或欠稅人提供納稅擔保。14.6稅收保障制度二、稅收保全稅務機關有根據地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納稅人不能提供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保全的主要措施有:(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向納稅人支付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金額。(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拍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押稅款。稅務機關如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導致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稅務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

14.6稅收保障制度三、強制執行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繳納所擔保的稅款,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14.6稅收保障制度四、出境清稅欠繳稅收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或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進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五、錯稅追溯納稅人超繳稅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在3年內追征;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10年。14.6稅收保障制度稅務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查和監督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的一項管理制度。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以下稅收檢查: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3.責成納稅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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