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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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及重點子企業(以下簡稱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以下簡稱責任追究)是指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的工作。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第四條?

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問責。(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重慶市X區國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國資管理中心)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四)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大典型案例總結和通報力度,加強警示教育,發揮震懾作用,推動區屬國有重點企業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五條?

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第二章?工作職責第六條?

區國資管理中心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按照現行管理體制、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第七條

?區國資管理中心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一)研究制定區屬國有重點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二)組織開展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和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區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三)認為有必要直接組織開展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四)對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對需要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落實整改工作要求;(五)指導、監督和檢查區屬國有重點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第八條

?區國資管理中心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采取督辦、聯合調查、專項調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調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第九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一)研究制定本企業及所屬子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二)組織開展本企業發生的一般資產損失、所屬子企業發生的所有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工作;(三)按照區國資管理中心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四)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第十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應當明確相應的職能部門或機構,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并做好與企業監事會及紀檢監察機構的協同配合。第三章?責任追究范圍第十一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第十二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以及國家有關規定;(二)對國家有關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三)對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四)所屬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五)對國家有關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第十三條?

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造假,企業賬實嚴重不符。第十四條?

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掉期、期權等衍生業務;(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九)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高價采購貨物或服務,或低價銷售貨物;(十)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第十五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六)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按規定招標或規避招標;(七)違反規定分包等;(八)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第十六條?

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使用和出借資金;(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三)設立“小金庫”;(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或變相提高職工福利待遇等情形;(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第十七條?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以及出租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或出租;(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以及低價出租資產等;(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投資、對外擔保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或對外擔保;(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第十九條?

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違反相關規定;(三)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進行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九)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十一)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十二)違反投資保密原則或違反上市監管規定,擅自披露重大信息,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十三)違反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經營投資行為的。第二十條?

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等鑒證結果;(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第二十一條?

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第四章?資產損失認定第二十二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第二十三條?

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第二十四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資產損失100萬元以下為一般資產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為較大資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為重大資產損失。資產損失雖未達到重大損失標準,但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造成特別重大影響,導致或即將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破產的,按重大資產損失標準認定。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第二十六條?

資產損失的金額及影響,根據各種證據材料綜合研判認定。能夠證明資產損失及影響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均可作為證明材料。主要包括:(一)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書面生效文件;(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經濟事項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鑒證報告;(三)企業內部涉及特定事項的資產損失的會計記錄、內部證明材料或者內部鑒定意見書等;(四)可以認定資產損失的其他證明材料。第五章?責任認定第二十七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第二十八條?

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的;(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的;(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的;(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的;(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第二十九條?

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三十條?

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第三十一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所屬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第三十二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經有效會議記錄證明決策時有正當理由表明異議的,可以免除相應責任。第三十三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第三十四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第六章?責任追究處理第三十五條?

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等。(三)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五)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三十六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按以下標準扣減直接責任人薪酬:資產損失20萬元以下、20萬元(含)-60萬元、60萬元(含)-80萬元、80萬元(含)-100萬元,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20%、30%、40%(含)-50%的績效年薪。主管責任人扣減比例原則上比直接責任人分別降低10個百分點。(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直接責任人薪酬:資產損失100萬元(含)-200萬元、200萬元(含)-400萬元、400萬元(含)-600萬元、600萬元(含)-800萬元、800萬元(含)-1000萬元,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60%、70%、80%、90%、100%的績效年薪,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60%、70%、80%、9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主管責任人年度績效年薪及任期激勵收入扣減比例原則上比直接責任人分別降低10個百分點。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資產損失100萬元(含)-200萬元、200萬元(含)-400萬元、400萬元(含)-600萬元、600萬元(含)-800萬元、800萬元(含)-1000萬元,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40%、50%、60%、70%的績效年薪,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40%、50%、6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資產損失1000萬元(含)-1300萬元、1300萬元(含)-1600萬元、1600萬元(含)-2000萬元,2000萬以上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80%、90%、100%的績效年薪,分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80%、9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第三十七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所屬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扣減年度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第三十八條?

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總和計算,參照上述標準追索扣回其薪酬。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第三十九條?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第四十條?

對承擔集體責任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第四十一條?

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第四十二條?

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調離工作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三條?

區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六)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七)偽造、毀滅、隱匿證據,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八)包庇、打擊、報復有關人員的;(九)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第四十五條?

對區屬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一)情節輕微的;(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七)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第四十六條?

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第四十七條?

對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企業或區國資管理中心批準。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區屬國有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除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外,應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辦法規定對其進行處理。第七章?責任追究組織實施第四十九條?

區屬國有重點企業一般應當遵循受理、調查、處理、整改的程序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第五十條?

受理(一)責任追究機構受理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并進行有關證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問題和線索來源包括:1.

日常監管中發現的;2.

企業、相關人員主動報告或被檢舉控告的;3.

審計、巡查、紀檢監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移交的;4.

上級交辦的;5.

其他有關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二)責任追究機構對受理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和線索,應當進行受理登記,原則上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核實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初步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1.

資產損失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情況;2.

違規違紀違法的情況;3.

是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4.

有關方面的處理建議和要求等。(三)責任追究機構根據初步核實情況,對確有違規違紀違法事實,按規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分類處置:1.

屬于區國資管理中心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區國資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調查工作;2.

屬于區屬國有重點企業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由相應的區屬國有重點企業責任追究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調查工作;3.

涉及區管干部的違規經營投資問題線索,報經區紀委監委同意后,按要求開展責任追究工作;4.

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責任追究職責范圍的,移送有關部門;5.

涉嫌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構;6.

涉嫌犯罪的問題和線索,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第五十一條?

調查(一)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核實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等。(二)可以采取以下工作措施開展調查取證:1.

與被調查事項有關的人員談話,形成調查談話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作出書面說明;2.

查閱、復制被調查企業的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記錄)、資料和賬簿、原始憑證等相關材料;3.

實地核查企業實物資產等;4.

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審計、評估或鑒證等;5.

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三)在重大違規經營投資事項調查工作中,對確有工作需要的,責任追究機構可請紀檢監察機構提供必要支持。(四)調查工作一般應于6個月內完成,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延長。調查工作結束后,要聽取企業和相關責任人關于調查結果的意見,及時形成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和責任認定報告,并提交有關決策機構審議。(五)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況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第五十二條?

處理(一)區國資管理中心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根據調查工作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形成責任追究處理決定,送達有關企業及被處理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整改要求。(二)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三)區國資管理中心或區屬國有重點企業作出處理決定的,被處理人向作出該處理決定的單位申訴。(四)區國資管理中心和區屬國有重點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復核,作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的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訴人及其所在企業。第五十三條?

整改(一)區屬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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