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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PAGE 1-PAGE 11-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實施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第三條 市政府國資委是我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第四條 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子企業的清產核資,適用本辦法。

2、第二章 清產核資的范圍第五條 市政府國資委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企業應提出申請,報市政府國資委批準:(一)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重組、改制、出售、破產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及產權重大變動的;(二) 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三)國家有

3、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第三章 清產核資的內容第七條 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和完善制度等內容。第八條 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第九條 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

4、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第十條 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第十一條 損溢認定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 企業資產損失認定處理按照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和市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二條 資金核實是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資金核實按

5、照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和市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三條 制度完善是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按照國家、省、市現行的財務、會計及資產管理制度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資產與財務管理辦法。第四章 清產核資的程序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清產核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企業提出立項申請; 立項申請包括企業情況簡介、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原因、工作基準日(清查時點)、工作范圍、工作組織方式、步驟和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二)審核批復;對企業提出的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市政府國資委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批復同意立項;不同意立項的,在規定時間內

6、以適當方式通知對方; (三)經審核批復同意清產核資的,企業須制定工作實施方案,負責組織實施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具體工作; (四)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對清產核資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和對有關損溢提出鑒證證明; (五)企業上報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及社會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 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須經派駐企業監事會認定,并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六)市政府國資委對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報告和資產損溢進行審核、認定和核銷,出具資金核實批復文件;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批復文件要求調賬,并將帳務處理結果報市政府國資委備案; (八)企業根據資金核實批復文件在30個工作日內,到市政府國資委辦理相關產權變更

7、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按規定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九)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企業完成清產核資后,須認真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強化內部財務控制,建立相關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以及進一步完善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負責人離任審計制度。第十五條 企業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以及按有關規定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須報市政府國資委備案。第十六條 企業實施清產核資按下列步驟進行:(一)指定內設的財務管理機構、資產管理機構或者多個部門組成的清產核資臨時辦事機構(統稱為清產核資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二)制定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實施方案;(三)按照市政府國資委的

8、要求聘用符合資質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 (四)按照清產核資工作的內容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各項工作;(五)向市政府國資委報送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第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部署清產核資的,企業依據市政府國資委的工作通知或工作方案組織實施。第十八條 企業自收到清產核資立項批復文件起,應在4個月內向市政府國資委上報工作報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的,須提前報市政府國資委同意,最遲不能超過2個月。第十九條 資金核實過程中,由于資產損失、資金掛帳的證據不夠充分,無法認定核準的,經市政府國資委同意,企業可繼續收集證據,在規定時間內,另行補報。第二十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申報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9、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四)子企業是多元投資企業的,還應當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第二十一條 企業及其子企業進行分立、合

10、并、重組、改制、破產等經濟行為以及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重大產權變動,需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專項財務審計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帳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第二十二條 企業清產核資中產權歸屬不清或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向市政府國資委另行申報產權界定。第五章 清產核資的組織第二十三條 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市政府國資委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市政府國資委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監管職責:(一)制定全市企業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辦法;(二)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

11、程序,負責所出資企業及其他市屬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三)負責對所出資企業及其他市屬國有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認定和核銷,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進行核實備案; (四) 向市人民政府及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國資委依據國務院國資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和本辦法,確定企業清產核資的監管職責。第二十六條企業清產核資機構負責組織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向市政府國資委報送相關資料,根據市政府國資委的批復組織企業本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第二十七條 企業投資設立的各類多元投資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由實際控股或協議主管的上級企業負責組織,并將有關清產核資結果及時通知

12、其他有關各方。第六章 清產核資的要求第二十八條 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第三十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置,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第三十一條 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

13、損失,應及時移交市政府國資委指定的資產處置機構。資產處置機構要加強管理,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第三十二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應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資產、負債,應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第三十三條 企業清產核資結果應當按市政府國資委的要求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財務審計。企業要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第三十四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應接受市政府國資委派駐企業監事會的監督。第三十五條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履行

14、必要的審計程序,認真核實企業的各項清產核資材料,并按規定進行實物盤點和賬務核對。對企業資產損溢按照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損溢確定標準,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合規評判,提出經濟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證明。第三十六條 企業及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以備檢查。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國資委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監督企業清產核資情況及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檢查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認真把關,嚴肅工作紀律。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企業在

15、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市政府國資委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政府國資委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市政府國資委責令改正,對企業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第四十條 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占、隱匿、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市政府國資委責令改正,并依有關規定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四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第四十二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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