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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附件一中鐵建(北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房地產經紀業務暫行管理規定受不斷上漲的人力、物料等成本壓力影響,整個傳統物業行業盈利能力逐年降低,迫使物業企業大力發展多種經營業務,不斷創新贏利模式,增加經營收入,已經成為物業管理行業的共識。近年來,一些物業企業通過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極大提高了多種經營的盈利能力。經廣泛市場調研,2016年5月公司領導班子決議(20168號)通過,決定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試點,為業主提供優質的多元化服務。房地產經紀業務范圍包括:尾房出售、二手房屋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托管、車位出租出售、代辦貸款、代辦產權過戶、地產政策咨詢等。為規范各單位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發展,特制訂此暫行規定,以

2、下簡稱“本規定”。 第一條 各單位負責人承擔本單位經紀業務的監督和管理職責,經紀業務流程納入日常管理流程,合法依規開展。 第二條 各單位應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營業執照增項、建委備案以及其他政策要求。 第三條 具備房地產經紀業務資質的單位,應于本規定發布60日內完成物業租售中心的組建,正式開始營業。租售中心的賬目單獨核算,由業務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雙審批。成本核算應攤銷所有直接成本,固定資產按三年攤銷。 第四條 各單位房地產經紀業務第一負責人必須入職公司成為正式員工,給予項目主管級待遇,薪酬由基本工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績效工資+提成+年終超額獎組成,其中績效工資和年終

3、超額獎待年終完成經營指標后發放。 第五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經營指標由總公司下達,分為T1必保值、T2努力值、T3挑戰值。年終核算完成經紀業務各項指標的單位,可發放房地產經紀業務負責人績效工資,未完成指標不予發放。 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團隊的年終超額獎,以實際完成利潤超過T1值的數值為基數,采用跳點計提的方式,按以下比例計算:利潤大于T1值、小于或等于T2值的部分,比例為40%;利潤大于T2值、小于或等于T3值的部分,比例為30%;利潤大于T3值的部分,比例為20%。 各單位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年終超額獎,總額不得高于本單位房地產經紀業務利潤T1值。其分配和發放由房地產經紀業務負責人提案,各單位領

4、導班子審議通過后執行,同時報總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客服部備案。未完成指標的單位,將進行績效考核,必要時對負責人做調崗調薪處理。 第七條 租售中心的運營模式無底薪制(推薦采用,見附件方案)置業顧問的收入完全由傭金組成,網絡端口費用由置業顧問自理,提成比例按成交額制定,采用通提的方式,從30%起至60%封頂。有底薪制(備選,見附件方案)置業顧問的收入由底薪+提成構成,底薪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提成比例按成交額制定,采用跳點計提從15%起提至35%封頂。 因各地成交價格差異較大,具體采取的運營模式和各檔次傭金分成比例,由各單位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的原則科學制定。第八條 原則上公司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稅后利潤(含6%管理費)不低于其營業收入的20%。 第九條 各單位應關注國家、地方房地產業務政策變化,所在城市、周邊區域和本項目二手房成交情況,定期更新本項目房業主變更率等信息。利用一年的摸索實踐,房地產經紀業務達到本項目業務成交總量的20%,并輻射周邊樓盤的目標。 第十條 本規定的附件作為本規定的一部分,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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