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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浙江海事局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修造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浙江海事局管轄水域內從事船舶水上修造作業的船舶修造單位和船舶,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前款所稱船舶水上修造作業,是指在通航水域及與其相連的水域修理和建造船舶,包括船舶上下排(水)、進出塢操作。第三條浙江海事局及其所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水上修造作業,實施水上交

2、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監督管理。第四條船舶海(水)上修造作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其作業方案及保障措施應符合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各條規定的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污染要求。從事船舶海(水)上修造作業的單位,應當在每次修造作業前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經批準后方可作業。同一作業單位對同一艘船舶同時或連續進行若干項內容的修造作業,可作為一次修造作業辦理前款的許可。作業單位申請辦理海(水)上修造作業許可時,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要求的材料。第五條船舶在港內拆修鍋爐、主機、錨機、舵機、電臺,船舶試航、試車,船舶燒焊或者明火作業,船舶校正羅經,應按規定事先報

3、海事管理機構備案。船舶從事前款作業并按規定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后,不再需要辦理第四條的許可。第二章交通安全保障第六條船舶水上修造作業必須以不妨礙水上交通安全的方式進行。錨泊狀態下修造的船舶,必須在經海事管理機構核準的水域有序錨泊。第七條船舶修造單位必須配備足夠的用于船舶靠泊、進出塢、上下排(水)的設施設備,并使該設施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對水上修造過程中的無動力船舶,船舶修造單位應提供足夠的拖輪支持,確保在應急情況下及時采取拖帶等應變措施。第八條依法須經引航的船舶,以及接受引領服務的船舶,進出修造場所以及試航作業,必須由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或海事管理機構核發的相應操作合格證書的人員引領和指揮。前款

4、所稱船舶進出修造場所,包括船舶上下排(水)、進出塢等。第九條船舶水上修造作業期間,應留有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值班人員。第十條船舶修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遇臺風等惡劣天氣或大浪等水域情況時,船舶修造作業單位應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適時停止船舶水上修造作業,并聽從海事管理機構的指揮,確保船舶及船員的安全。第十一條船舶在水上修造作業期間發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接受調查處理。第三章防污染管理第十二條船舶修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和廢棄物接收的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第十三條船舶修造單位應當按

5、照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清理的設備和器材。第十四條在船舶修造作業前,船舶應盡可能減少留存的油類等污染物數量。船方應將船舶留存的油類等污染物的數量和位置告知廠方,雙方應商定并采取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措施。進港修理的船舶應將留存的油類等污染物的數量在進港簽證單或進口岸申請書中向海事管理機構填報。第十五條與修理相關的船舶艙(室、柜)、管系等場所,應清除有毒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質,并充分通風,消除有害氣體,經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修理,在可能持續產生危險氣體的場所應保持連續監測。油船、液化天然氣船、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消除艙內油、氣,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測

6、爆機構和人員檢驗確認。第十六條船舶進出塢、上下排(水)作業前,船舶和船舶修造單位,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必要時,還應當在現場備妥圍油欄等應急設施、器材,并使其處于隨時可用狀態。第十七條船舶水上修造作業需要進行下列活動之一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經許可后方可進行:(一)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燒爐;(二)船舶在港區水域洗艙、泊艙、驅氣;(三)船舶在港區水域排放壓載水、洗艙水、殘油、含油污水;(四)船舶舷外拷鏟及油漆作業;(五)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前款所述許可事項的申請和審批,可與第五條所述許可事項的申請和審批一并進行。第十八

7、條從事船舶水上修造作業,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修造中的船舶在進行涉及污染物的排放及操作時,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如實記錄船舶修造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回收、處理船舶污染物、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質。第十九條在船舶水上修造作業的集中區域,船舶修造單位應設置圍油欄,防止散落水上的油類和油漆擴散,并應及時清理。第二十條在船塢內進行的修造作業結束后,船舶修造單位應當進行塢內清理和清潔,并在開啟塢門或者沉塢前,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船塢清潔報告,嚴禁船舶入水時將塢內污染物帶入水中。第二十一條船舶水上修造作業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

8、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環境污染的,船舶和船舶修造單位應立即采取處理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收到船舶海(水)上修造作業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海(水)上修造船舶作業許可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海事管理機構對第五條第一款所列應報備的作業事項,應當按照船舶港內安全作業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轄區內船舶水上修造作業的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現場監督管理。船舶修造前,應重點檢查船上的污染物質的清除情

9、況。船舶修造期間,應重點檢查通航安全和防火、防爆、防污染措施的落實情況。船舶修造完畢時,應加強對水域環境的現場監視,防止船舶將污染物帶入水中;同時應加強對船舶下水、出塢過程中的水上交通安全的現場監控。在現場監督管理中,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上報備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控,對船舶修造單位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能力進行核查,對船舶修理過程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進行監控。第二十四條發現船舶修造單位和船舶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況的,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督促其糾正,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第二十五條海事管理機構應建立轄區內船舶修造單位安全誠信檔案,按照下列不同的安全誠信情況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一)對水上修造船舶作業中嚴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規定,上一年度未發生等級以上事故,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嚴重違章和較大安全隱患的,可以減少現場安全檢查的頻次;(二)對水上修造船舶作業中未嚴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規定,上一年度中發生了等級以上事故,或在歷次安全檢查中發現有嚴重違章和較大安全隱患的,應實施經常性現場安全檢查;(三)對水上修造船舶作業中連續發生等級以上事故,在安全檢查中多次發現嚴重違章和較大隱患,拒不服從和配合海事管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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